●第一章 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基本概念
第一節 何謂市域?
一 市域概念界定
二 市域與縣域的區別與聯繫
第二節 市域社會治理釐定
一 社會治理與社會管理的區別
二 社會治理與國家治理的區別與聯繫
第三節 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解構
一 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支撐文件
二 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具體內涵
第四節 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功能與價值
一 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雙重屬性
二 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功能優勢
第二章 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實踐與探索
第一節 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發展階段概述
一 起步停滯階段:1949-1978年
二 復蘇發展階段:1978-2012年
三 科學統籌階段:2012年至今
第二節 新時代科學統籌階段的實踐
一 地方試點初步探索階段
二 大數據及智能化全面提升階段
第三章 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現實困境
第一節 整體情況分析
一 社會治理現狀分析
二 基層治理現狀分析
第二節 黨委領導有待提效
第三節 立法困境
一 誰來立法
二 立什麼法
三 法與法之間的關繫
四 立法資源與條件
第四節 行政執法困境
一 行政執法職權劃分不明
二 政府簡政放權有待進一步推進
三 行政執法人員隊伍建設不足
四 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不高
第五節 司法領域的困境
一 干預司法現像仍然存在
二 公益訴訟制度仍不健全
三 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機制仍未建立
第六節 法治監督困境
一 監督對像困境
二 監督主體困境
三 監督手段的困境
第四章 加強黨對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領導
第一節 黨的領導是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根本保證
一 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
二 黨的領導是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本質要求和內在屬性
三 黨在“”治理格局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二節 將黨的領導貫穿於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全過程和各方面
一 堅持黨領導立法
二 堅持黨保證執法
三 堅持黨支持司法
四 堅持黨帶頭守法
第三節 切實提升黨領導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能力與水平
一 充分發揮市域黨委政治引領者、組織參與者、服務供給者的作用
二 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
第五章 提升市域立法質量和水平
第一節 提升市域立法質量和水平的重大意義
一 提升市域立法質量和水平是規範文件的現實要求
二 提升市域立法質量和水平有利於法律的適用
三 提升市域立法質量和水平有利於協調改革與立法的關繫
四 提升市域立法質量和水平有利於促進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
第二節 提升市域科學立法水平
一 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二 提升立法技術
三 人工智能應用於市域立法
四 促進硬法與軟法的有機結合
五 加強立法專業隊伍建設
第三節 提升市域民主立法水平
一 提升市域民主立法水平的依據和意義
二 立法內容體現人民性
三 立法過程體現民主性
四 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繫點的作用
第四節 促進區域協同立法
一 促進區域協同立法的背景與意義
二 促進區域協同立法的機制與舉措
第六章 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市域行政執法整體效能
第一節 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升市域行政執法整體效能的重大意義
一 建設法治政府、提高市域行政執法整體效能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現代化的主要方面
二 建設法治政府、提高市域行政執法整體效能是實現民主的必然要求
三 建設法治政府、提高市域行政執法整體效能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必要保證
四 建設法治政府、提高市域行政執法整體效能是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要求
第二節 多措並舉建設法治政府
一 堅持依法行政
二 推動地方政府職能轉變
三 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制度
四 完善政府績效評價及責任機制
第三節 持續建設智慧政府
一 智慧政府的界定與意義
二 建設智慧政府的主要措施
第四節 深入實施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一 加強市域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二 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第七章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實現公正司法
第一節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實現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一 司法體制改革是實現市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力量
二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公平正義的本質要求
三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形成公平正義的司法體制是司法為民的重要保障
四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形成公平正義的司法體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徑
第二節 堅持公正司法、司法為民
一 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二 積極推動能動司法
三 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
四 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繫
第三節 優化司法隊伍,落實司法責任
一 加強司法工作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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