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地方政府層面,為應對政府資源縮減和民眾對政府服務需求增長之間的矛盾,政府間合作或地方合作這一在美國公共部門具有悠久歷史的機制,近年來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推行。為促進地方政府組織在互利的基礎上開展合作,從而根據與地域、經濟、人口及其他影響當地社區需求和發展的因素最為契合的政府組織形式和方式來提供服務和設施,美國大部分州制定了專門的地方合作立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地方政府間可締結合作協議,並在必要時組建行政或法律實體來提供跨區域的公共服務。
為使讀者能在有限篇幅內對美國地方合作立法有一個較為全面的認識,譯者綜合考慮,選擇了加利福尼亞州、猶他州、佛羅裡達州、得克薩斯州、弗吉尼亞州和華盛頓州的地方合作立法進行翻譯。盡管中美兩國的憲制與地方政府結構有著重大差異,在地方合作領域所面臨的問題也各有不同,但相信我們仍能從中獲得重要的啟示與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