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適用
●案例1:兩人均有檢舉揭發行為應認定“誰”立功
●案例2:冒支他人信用卡後主動歸還,此行為與前罪是否構成累犯
●案例3: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同意納入社區矯正的犯罪嫌疑人能否適用緩刑
●案例4:業主在小區內遇害,小區保安是否構成犯罪
●案例5:盜竊既有既遂數額又有未遂數額應如何量刑
●案例6:“為賣而買”淫穢物品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案例7:阻撓他人解救被害人能否構成共犯
●案例8:追訴時效何時起算
●案例9:準備犯罪工具而無明確作案目的的行為定性之爭
●案例10:實施綁架行為後又將被害人送回是否構成犯罪中止
●案例11:林某 幼女的行為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案例12:以放火方法實施盜竊是從一重處還是數罪並罰
●案例13:案發後犯罪嫌疑人待在案發現場但沒有主動報案的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
●刑法分則適用
●一、貪污賄賂犯罪
●案例14:張某出借承兌彙票的行為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
●案例15:行賄罪是否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構成要件
●案例16:事出有因的退還贓款是否構成受賄罪
●案例17: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受賄罪之區分
●部分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