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會學》試圖解答這些問題:法律到底是怎麼來的?法律的演進過程如何?法律到底在人類社會中扮演了何種角色?《非正當性的支配——城市的類型學》原為韋伯《經濟與社會》一書第二卷第九章“支配社會學”的部分內容,原標題為“城市(非正當性的支配)”,以與其他章節所討論的“正當性的支配”作一對比。現代市民社會是個“公民社會”,它是伴隨著城市共同體的出現而在傳統社會中產生的。韋伯就是以此來命名並分析城市的“非正當性的支配”是如何不同於傳統社會的“正當性的支配”的。韋伯挾其渾厚的史學與法學素養,從比較人類各大文明的角度,深入淺出地探討了“法”的緣起與變化,爬梳於層出不窮的繁雜史實,舉例闡明了法律與政治、經濟、宗教等社會各層面的關繫,即法律與“人”的關繫。現代的社會是個“公民社會”,而此共同體得以形成,是奠基在與傳統束縛的決裂之上。韋伯用“非正當性的支配”來形容西方的城市,正是為了凸現出這些城市共同體支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