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組織編譯 著
定 價:323
出 版 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5年06月01日
頁 數:833
裝 幀:軟精裝
ISBN:9787511871749
●第1條 原則的認定和聲明 3
●第2條 一般定義 5
●第3條 投資公司的定義 35
●第4條 投資公司的分類 49
●第5條 管理公司的子分類 49
●第6條 豁免 51
●第7條 非注冊投資公司的交易 59
●第8條 投資公司的注冊 63
●第9條 特定關聯人和承銷商的不適格 67
●第10條 董事的從屬關繫 81
●第11條 證券交換要約 87
●第12條 投資公司的職能和活動 87
●第13條 投資政策的改變 99
●第14條 投資公司的規模 103
●第15條 投資顧問與承銷合同 105
●第16條 董事會的變更;嚴格信托的相關規定 111
●第17條 特定關聯人和承銷商的交易 115
●第18條 資本結構 123
●第19條 股息 133
●第20條 代理表決;投票信托;循環所有權 135
●部分目錄
本書為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有關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章》的中英文對照本,希望通過介紹美國投資公司的運作與監管,便於讀者了解投資公司業的基本情況,並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和監管提供有益的借鋻。
譯者說明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於1940年8月22日生效,彙編為《美國法典》第15編第80a-1~80a-64條。《1940年投資公司法》與《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共同構成美國金融監管的基石。該法的產生具有深刻的歷史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經濟得以大力發展,華爾街迎來高速繁榮。當時大多數投資公司都是封閉式基金,這意味著投資者無權贖回基金份額,隻能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在1929年美國經濟大蕭條之前,封閉式基金的份額能夠溢價交易;但大蕭條之後,封閉式基金供過於求,基金份額開始折價出售。流動性危機造就了兩類新投資公司的出現:單位投資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由於這兩類基金允許贖回基金份額以回收現金,投資者對此趨之若鹜。當時,除信息披露和反欺詐要求之外,基金業沒有受到有效監管。在20世紀30年代,投資公司普遍出現問題,內幕交易橫行,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