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法的概念
衛生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旨在保護人體健康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衛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衛生法,僅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衛生法律,其包括衛生基本法律和基本法以外的衛生法律。衛生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頒布的衛生規範性文件,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衛生基本法律。現有的10’部衛生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頒布的,屬於基本法以外的衛生法律。廣義的衛生法,是指除包括狹義的衛生法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頒布的衛生法規和衛生規章等,也包括憲法和其他部門法中有關衛生內容的規定。
二、衛生法的調整對像
衛生法的調整對像是與人體生命健康相關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繫。
衛生法的調整對像具有多組織、多內容、多層次以及縱橫交錯的特點。從性質上看,衛生法的調整對像不僅包括衛生行政管理關繫,也包括衛生民事法律關繫,還包括衛生刑事法律關繫和國際衛生關繫;從內容上看,衛生法既調整生命健康權益保障關繫,也調整醫藥衛生資源配置關繫,既調整國家對醫藥衛生事業進行宏觀管理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繫,也調整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而形成的新型社會關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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