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大陸法民法的體繫,由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法、親屬法、繼承法構成。民法的本質為私法自治。民法體繫之中,債法能體現民法的性格。粗略言之,債法可分為兩大領域:一為交易法,一為救濟法。交易法以合同法為基石,以契約自由為靈魂,全面地體現了民法作為自治法、任意法的品格,體現了私法與公法的性質區別;救濟法以侵權行為法與不當得利法為主干,以填補損害與恢復原狀為宗旨,直觀地體現了民法作為補償法的特性,體現了私法與公法的功能分工。
本書圍繞債法的特性,以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為兩大主線,以債法總論總其成。全書重點在於債法總論、合同總論與侵權行為總論。本書以闡明現行法為基本任務,在闡明通說的同時,也對某些問題表明了作者的見解。尤其對於理論與實務上有爭議的問題,力圖展示本書立場。同時,本書在闡明國內法的同時,注重分析代表現代債法趨勢的國際法律文件,以反映債法的新近動向。
本書圍繞債法的特性,以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為兩大主線,以債法總論總其成。全書重點在於債法總論、合同總論與侵權行為總論。本書以闡明現行法為基本任務,在闡明通說的同時,也對某些問題表明了作者的見解。尤其對於理論與實務上有爭議的問題,力圖展示本書立場。同時,本書在闡明國內法的同時,注重分析代表現代債法趨勢的國際法律文件,以反映債法的新近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