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中,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皆屬於債的發生原因,即產生了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繫。所以,侵權行為的兩大問題:侵權行為的成立與侵權責任的承擔,被分別規定在民法典的不同部分。其中,何種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這一部分,通常作為一節或一章規定於民法典債編的分則部分。侵權責任的承擔,包括損害賠償請求權、連帶責任等,則規定於民法典債編的總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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