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法通論》的體繫實質上也就是民族區域自治法學體繫的基本構架。它由"導論"和*編(6章)、第二編(10章)、第三編(3章)共19章組成。其中,"導論"部分從總體上論述了民族問題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區域自治的地位和作用,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依據以及民族區域自治法學體繫。*編為"民族區域自治法理論基礎",分別論述了民族區域自治法概念、民族區域自治法律關繫、民族區域自治的主要內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繫和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第二編為"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自治權分論",分別就自治機關的立法自治權、自治機關使用民族語言文字的自治權、自治機關的人事管理自治權、自治機關的經濟貿易管理自治權、自治機關的財政稅收管理自治權、自治機關的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管理自治權、自治機關各項社會事業自治權、自治機關的其他自治權、自治機關保障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自由和自治機關保障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等問題展開專門研究。第三編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實踐探索",針對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單行條例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立法三大問題進行專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