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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附立法理由書
    該商品所屬分類:研究生 -> 文法類
    【市場價】
    1412-2048
    【優惠價】
    883-1280
    【作者】 王竹、鄭志峰、徐鐵英 
    【所屬類別】 圖書  教材  研究生/本科/專科教材  文法類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252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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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302528166
    作者:王竹、鄭志峰、徐鐵英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9年06月 

        
        
    "
    編輯推薦
    一部“年輕”的編纂建議稿

     
    內容簡介
    本書計劃包括三部分內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編纂思路和制度設計;第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與《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照表;第三,《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逐條立法說明。另外開篇會有一個主編撰寫的起草說明。
    作者簡介
    王竹(1981-),男,四川大學法學院三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律大數據實驗室主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四川大學市場經濟法治研究所所長,四川大學統計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法治大數據研究所所長、世界侵權法學會執委會秘書長。
    1999年-2009年相繼在中國人民大學獲得管理學學士、民商法學碩士和博士學位,先後赴我國臺灣地區東吳大學、美國康奈爾大學和耶魯大學求學,2015-2016年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部訪學。入選“雙千計劃”,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掛職任研究室副主任。
    主持國家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1項、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1項、*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項目1項、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2項。在《法學研究》、Chicago-Kent Law Review、Electronic Library等雜志發表論文150餘篇,其中多篇被《新華文摘》、人大復印報刊資料轉載。獨著《侵權責任分擔論》《編纂民法典的合憲性思考》(2015年初版,2018年第二版)《侵權責任法疑難問題專題研究》(2012年初版,2018年第二版),主編《慕課的制作與運
    目錄
    目錄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1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與《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二審稿)》對比表20《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逐條立法理由57
    章一般規定57
    第二章損害賠償責任107
    第三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147
    第四章產品責任197
    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212
    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245
    第七章污染環境與破壞生態責任270
    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291
    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311
    第十章施工與物件損害責任320目錄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1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與《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二審稿)》對比表20《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逐條立法理由57
    章一般規定57
    第二章損害賠償責任107
    第三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147
    第四章產品責任197
    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212
    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245
    第七章污染環境與破壞生態責任270
    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291
    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311
    第十章施工與物件損害責任320
    參考文獻340
    十年花開,何日果熟?——代後記356
    前言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起草說明與項目規劃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及相關立法建議是*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中國侵權責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的中期成果,項目執行期5年(2016-2020)。在此特說明本建議稿的起草過程以及未來的項目規劃。
    本建議稿的緣起,要從2016年8月初說起。當時我收到恩師楊立新教授的郵件,郵件中說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人大民商法基地”)在全國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十二五”評估中獲得優秀的成績,會在“十三五”期間啟動*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群,希望我能夠負責、參與申請一個侵權責任方面的課題。這對於還在英國牛津大學享受個學術休假年(sabbatical)後一個多月美好時光的我而言,無異於提前吹響了“集結號”。隨後我便邀請我的各位學術老搭檔,並根據研究方向邀請了幾位學術新人,組建項目組著手項目申請工作。《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起草說明與項目規劃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及相關立法建議是*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中國侵權責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的中期成果,項目執行期5年(2016-2020)。在此特說明本建議稿的起草過程以及未來的項目規劃。
    本建議稿的緣起,要從2016年8月初說起。當時我收到恩師楊立新教授的郵件,郵件中說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人大民商法基地”)在全國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十二五”評估中獲得優秀的成績,會在“十三五”期間啟動*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群,希望我能夠負責、參與申請一個侵權責任方面的課題。這對於還在英國牛津大學享受個學術休假年(sabbatical)後一個多月美好時光的我而言,無異於提前吹響了“集結號”。隨後我便邀請我的各位學術老搭檔,並根據研究方向邀請了幾位學術新人,組建項目組著手項目申請工作。
    一、 2016年熱身: 參與起草《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專家建議稿)
    根據人大民商法基地的統一安排,由楊立新教授擔任所長、我擔任副所長的侵權法研究所計劃在2017年春節之前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一份《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專家建議稿)。我於2016年9月底回國,於11月19日在廈門大學舉辦的“民法典青年沙龍”第九期“民事裁判文書與民法典編纂”會議期間,與參會的項目組成員進行了次討論,確定了基本分工,開始起草《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專家建議稿)的初稿。
    由於當時基地重大項目尚在申請過程中,這份“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定位是: 在楊立新教授主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草案建議稿》(《河北法學》2010年第11期)這兩份建議稿基礎上,實現2009年《侵權責任法》立法時未盡落實的立法規劃,並體現該法實施以來新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司法實踐經驗。參見楊立新:《侵權責任法修訂為民法分則侵權責任法編的主要問題》,載《現代法學》,2017(1)。
    2016年12月18日,楊立新教授在人大民商法基地主持召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研討會”,定稿《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專家建議稿),並於2017年1月23日以人大民商法基地的名義提交給全國人大法工委作為立法參考。參與這份“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可以說是為我們項目組自己的建議稿的啟動,進行了一次全面的“熱身”。
    二、 2017年定調: 梁慧星教授寄語“多一份草案,多一個選擇”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民法總則》,成功邁出了編纂民法典“兩步走”的步。4月15日,項目組在四川大學召開“法治大數據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研討會”,發布王竹教授擔任總主編的“法律大數據·案由法條關聯叢書”的本《侵權責任糾紛與人格權糾紛》,並討論《民法總則》的頒布對未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工作的影響。
    本次研討會上,梁慧星教授為項目組寄語“多一份草案,多一個選擇”,為項目組的工作啟動定好了基調。經過討論,項目組在該次會議上作出如下決議: ,《侵權責任法》章“一般規定”的主要內容已經被《民法總則》吸收,草案將不保留該章。第二,《侵權責任法》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除了被“總則化”的剩餘條文,分設為草案的前兩章,即章“責任構成與責任分擔”和第二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侵權責任法》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因條文被總則化或者應當納入“責任分擔”部分而刪除。這可能是項目組提出的爭議性的建議,但隨後得到了立法機關的采納。第四,新增第三章“侵害人格權益的侵權責任”。從《民法總則》通過時立法機關的報告來看,當時未來“民法典”可能將不會設“人格權編”,而《民法總則》上的人格權規則又過於簡單而無法對人格權進行足夠的保護。因此,當時的立法選擇就是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增設“侵害人格權益的侵權責任”章。第五,《侵權責任法》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的用人者規則整合後設立第四章“用人者責任”。項目組當時的決議是“使用人責任”,但後經楊遂全教授建議,考慮到容易與“物件使用人”混淆,改為“用人者責任”。第六,《侵權責任法》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剩餘條文作為草案第五章。第七,《侵權責任法》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充實為“污染環境與破壞生態責任”。第八,刪除《侵權責任法》第十二章“附則”。當時項目組建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和《侵權責任法》的結構對比如下:參見王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編纂背景與結構調整》,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7(4)。 續表《編纂建議稿(稿)》《侵權責任法》(刪除)章 一般規定章 責任構成與責任分擔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二章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刪除)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三章 侵害人格權益的侵權責任第四章 用人者責任第五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六章 產品責任第五章 產品責任第七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八章 醫療損害責任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第九章 污染環境與破壞生態責任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第十章 高度危險責任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第十一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十二章 物件損害責任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刪除)第十二章 附則2017年10月31日,《民法侵權責任編》(室內稿)開始征求意見。11月30日,項目組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提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侵權責任編〉草案(室內稿)的立法建議》,合計4萬餘字,逐條提出修改意見並說明理由。
    三、 2018年定位: 一份“年輕”的“編纂”建議稿
    在2016年廈門大學會議上次討論的時候,曹險峰教授就提出: “我們的定位是什麼?”經過兩年的思考和實踐,我想,這份建議稿的定位有兩個,一個是“年輕”,另一個是“編纂”。所謂“年輕”,就是年輕一代侵權法學人的積極參與和學術理念的全面更新;所謂“編纂”,就是不追求理想化地“另起爐灶”起草一份“專家建議稿”,而是按照“編纂民法典”的定位起草一份“編纂建議稿”,這也就決定了本建議稿無論是在體例上還是在內容上,都不同於2016年項目組成員參與起草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專家建議稿)。
    2018年3月15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就“民法分則草案”征求意見,項目組繼續就《民法分則草案·侵權責任編》向立法機關提出逐條修改意見並說明理由。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一審稿)發布,項目組隨後跟進並提交修改意見。11月13日,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召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民法室室內稿)座談會”,項目組王竹教授、曹險峰教授和周友軍教授參加,在現場和會後通過書面方式再提交修改意見。12月23日,《民法·侵權責任編》二審,項目組對“二審稿”相對於“一審稿”的修改再次提交書面修改意見。
    在積極為立法工作建言獻策的同時,項目組也開始著手起草這份“年輕”的“編纂”建議稿。由於2017年11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 (草案) 》(室內稿)開始征求意見,項目組一方面依托四川大學法學院法律大數據實驗室發布《〈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法律大數據分析報告》並提交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另一方面也開始根據這一新的立法動向,放棄了設立“侵害人格權益的侵權責任”的起草規劃。特別感謝劉召成教授對該章做出的重大貢獻。《編纂建議稿(第二稿)》與《侵權責任法》的章節結構對比如下: 續表《編纂建議稿(第二稿)》《侵權責任法》章 一般規定章 一般規定節 侵權責任的歸責基礎第二節 一般侵權責任分擔第二章 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節 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第二節 損害賠償責任的類型(刪除)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三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節 致害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的侵權責任與公平責任第二節 用人者責任第三節 網絡侵權責任第四節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第五節 教育機構等特殊機構責任第四章 產品責任第五章 產品責任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第七章 污染環境與破壞生態責任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十章 施工與物件損害責任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刪除)第十二章 附則項目組連續於2018年10月24日(成都)、11月3日(青島)和11月14日(成都)召開了三場“中國侵權責任法改革研討會”,對全部106個條文進行了逐條討論和集體定稿。在青島會議期間還得到了郭明瑞教授的傾力指導,受益匪淺。
    在建議稿起草過程中,我們的團隊也在壯大。四川大學法學院近年來從海外引進了一批優秀博士,我也和他們展開了一些合作研究,這次邀請他們參加到了起草團隊,加強了“污染環境與破壞生態責任”章、“施工與物件損害責任”章和“損害賠償責任”章中侵害財產權益相關條文的起草。
    四、 2019年完善: 出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附立法理由書》
    為了確保條文經得起推敲,《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在定稿後,各位項目組成員再根據起草分工,逐條撰寫“條文說明”。在“條文說明”的撰寫過程中,就個別條文提出了新的微調意見,相應地對條文主旨也進行了修改,並經過討論後再次確定下來。按照項目規劃,2019年將出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附立法理由書》,供立法機關和學界參考。
    本建議稿的“編纂”措施之一是通過刪除部分冗餘條文來實現立法的簡潔性,分為“建議刪除”和“可以刪除”兩類。建議立法機關刪除的條文,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五條“缺陷產品預防性除險責任”、第六十條“醫療機構損害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與被侵權人過錯”、第六十二條“未盡患者隱私權保密義務的醫療機構侵權責任”、第六十四條“妨害醫療活動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九條“高度危險責任無過錯責任一般條款”、第八十四條“飼養動物人應負的社會責任”,並建議合並規定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飼養動物致害的無過錯責任”和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的無過錯責任”。建議刪除這些條文的主要理由是這些條文與《侵權責任法》的其他條文功能相重復,或者條文本身並非對侵權責任的規定。具體理由將在建議稿各章的“本章說明”中予以說明。
    可以刪除類的條文有6個,項目組在每個條文中設置了兩套方案供立法機關參考。這六個條文分別是: “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責任”“非過錯責任”“數個非充足原因偶然聚合造成可分損害的按份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中的受害人故意和重大過失”“因第三人原因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和“醫療損害證據責任”。上述每個條文的方案1都是刪除該條或者其中一款,方案2則是在保留該條或者其中一款的前提下提出的次優方案。作出這樣設計的考慮是: 項目組大多數成員都認可方案1的取向,即這六個條文(款)從學理上來看刪除可能更為合適,但考慮到本次建議稿的“編纂”定位,如果立法機關終保留了這些條款也可以接受,因此提出了方案2的修正方案,並在各條中對兩種方案均予以了說明。
    五、 2020年評注: 出版《侵權責任法論》,承擔論證義務
    本建議稿有不少“新鮮”的立法建議,或許是項目組“年輕”形像的顯示之一。每章試舉幾例:
    章“一般規定”,明確“侵權責任優先於公益訴訟責任”,並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在“數人危險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中區分“共同危險行為”和“分別危險行為”,適用不同的侵權責任分擔規則。
    第二章“損害賠償責任”,增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一般條款”,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設定設置“惡意”和“侵害民事權利”的限制。將侵害財產權的侵害對像區分為權、相對權、商業利益和執行力四類。通過“共同風險分擔公平責任”提出了共同行為意外的新概念,實現了公平責任體繫的去中心化改造。
    第三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增設了“勞動關繫中的追償權問題”。增設“安全保障義務一般條款”,並納入“公共道路妨礙通行物品致害侵權責任”。明確了“教育機構責任與監護人責任的聚合規則”,監護人承擔替代責任,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
    第四章“產品責任”將產品責任的三個抗辯事由分別融入“產品的概念”(未流通)、“生產者、銷售者的缺陷產品不真正連帶責任”(不存在)和“發展風險抗辯與缺陷產品預防性補救責任”(不發現)三個條文中,有效解決抗辯事由的適用範圍問題。
    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單獨規定了“處於自動駕駛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並將“自動駕駛機動車道路測試”納入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的“高度危險活動致害無過錯責任及抗辯事由”中。增設規定了“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掛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好意同乘的侵權責任”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證據責任”。
    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規定“醫療機構的組織過錯責任”,並調整相關條文順序,形成“醫療機構的組織過錯責任”“未盡相當診療義務的責任”“未盡說明義務的責任”和“產品責任的準用”四類醫療損害責任體繫。
    第七章“污染環境與破壞生態責任”克制性地增加“破壞生態責任”的相關內容,確保該章“私益訴訟為主,公益訴訟為輔”的定位。根據判例法增加“委托無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危險廢物的侵權責任”的規定。
    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完善了“高度危險物致害無過錯責任及抗辯事由”和“高度危險活動致害無過錯責任及抗辯事由”,並統一了二者的抗辯事由規則。增設了“第三人原因導致高度危險責任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並增加了“高度危險責任法定賠償限額”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排除規則。
    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增設了“未依法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接種疫苗的動物視為危險動物。”和“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破壞生態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修復生態環境責任”的創新性規定。
    第十章“施工與物件損害責任”將高空施工作業、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在公共場所、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致害合並規定為“施工危險責任”。在此基礎上,以不動產設施致害責任為原型,按照責任來源的時間維度和空間維度展開,並優化了“建築物、拋擲物或者墜落物致害道義補償責任”的表述方式。
    為了讓讀者了解每章的起草思路,項目組分工撰寫了十章的“本章說明”。由於各章編纂情況不同,“本章說明”也並未統一體例,以清晰展示該章起草主要思路為準。
    上述立法建議,如果能夠被立法機關采納,將有效優化和實質完善未來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如果部分條文終未能得到采納,也希望未來能夠通過司法解釋得到采納。按照項目計劃,主持人將出版《侵權責任法論》,在評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同時,也承擔上述立法建議的論證義務。

    王竹
    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四川大學市場經濟法治研究所所長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侵權法研究所副所長
    2019年2月19日
    在線試讀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與《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二審稿)》對比表/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
    與《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二審稿)》對比表

    說明:為方便對比《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二審稿)》相較於《侵權責任法》的變化,本對比表以《侵權責任法》的條文順序為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編纂建議稿)《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
    編(二審稿)》章一般規定章一般規定章一般規定節侵權責任的歸責基礎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條【侵權責任保護的民事權益範圍】侵害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等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應當依照本編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九百四十三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繫。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條【侵權責任的優先性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獨立性】侵權人因民事公益訴訟和侵權訴訟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優先用於承擔侵權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續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編纂建議稿)《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
    編(二審稿)》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三條【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責任】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與《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二審稿)》對比表/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
    與《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二審稿)》對比表

    說明:為方便對比《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建議稿)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二審稿)》相較於《侵權責任法》的變化,本對比表以《侵權責任法》的條文順序為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編纂建議稿)《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
    編(二審稿)》章一般規定章一般規定章一般規定節侵權責任的歸責基礎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條【侵權責任保護的民事權益範圍】侵害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等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應當依照本編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九百四十三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繫。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條【侵權責任的優先性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獨立性】侵權人因民事公益訴訟和侵權訴訟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優先用於承擔侵權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續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編纂建議稿)《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
    編(二審稿)》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三條【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責任】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第二款:
    方案1:本款刪除。
    方案2: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視為行為人有過錯。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九百四十四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條【非過錯責任】
    方案1:本條刪除。
    方案2: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法律規定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也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九百四十五條行為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節一般侵權責任分擔第六條【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九百四十七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七條【教唆人、幫助人的侵權責任】
    故意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故意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意教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負主要責任;被教唆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能證明其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次要的按份責任。第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百四十八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意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應根據其過錯及幫助行為的原因力確定相應的責任。被幫助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能證明其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按份責任。第八條【數人危險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也參與實施該行為的,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按份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繫的外,由可能加害的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按份責任。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四十九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數個充足原因偶然競合造成不可分損害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五十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數個非充足原因偶然聚合造成可分損害的按份責任】
    方案1:本條刪除。
    方案2:二人以上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依法不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承擔按份責任,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五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半疊加分別侵權行為】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部分行為人的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部分行為人的行為隻造成部分損害的,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按份責任。第十三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第二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章損害賠償節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第十五條【完全賠償原則】
    侵權人應使被侵權人恢復到如同損害沒有發生的狀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以損害賠償代替恢復原狀。若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將對侵權人構成過重負擔的,侵權人可以以損害賠償代替恢復原狀。
    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及合理所失利益為限,予以全部賠償,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當事人的約定不得排除或者限制侵權人對身體損害應當承擔的責任。第十六條【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一般條款】
    惡意侵害他人民事權利造成嚴重後果,法律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依照其規定。
    懲罰性賠償金應與補償性賠償金相區別,且不能成為保險標的。第十七條【損益相抵】
    被侵權人因同一侵權行為受到損害並直接受益的,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從中扣除其所得的利益,但此種扣除與受益目的不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扣除的除外。第十八條【損害賠償的生計酌減】
    損害非因故意所致,若損害賠償責任將導致賠償義務人無法維持生活水平、無法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無法支付未成年被撫養人的教育必要費用,法院可以依其請求適當減輕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的減輕數額,法院應當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受侵害權益的性質、損害的大小以及對被侵權人的影響等因素。第二節損害賠償責任的類型第十九條【侵害生命健康權的侵權責任】
    侵害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害他人健康造成人身損害的,還應當對受害人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九百五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條【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九百五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一條【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確定的特殊規則】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墊付了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可以向侵權人追償,也可以向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追償。第十八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八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侵害財產的侵權責任】
    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侵害他人財產權益造成財產損害的,財產損害按照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以市場價格計算不合理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方式計算。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九百六十一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侵害他人動物造成傷殘的,合理的救治費用不以該動物的市場價格為限。救治費用過高的,可以對動物實施費用合理的人道死亡措施,並由侵權人承擔相關費用。第二十三條【侵害債權的侵權責任】
    明知他人享有的債權並對其進行侵害的,對於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四條【侵害合法商業利益的侵權責任】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商業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五條【虛假訴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行為人故意以侵害他人債權執行力為目的,虛構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第九百六十一條之一 故意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二十八條【侵害人格權益造成財產損害的侵權責任】
    侵害他人人格權益造成財產損害的,根據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和人格權益商業化利用的許可費等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九百五十九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以贏利為目的,故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以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五條【民事權益保全請求權】對於正在持續的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請求停止侵害。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消除危險、排除妨礙等侵權責任。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九百四十六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或者具有身份像征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六十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七條【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考量因素】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可以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二)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經常居所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對精神損害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三十條【共同風險分擔公平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行為意外造成其中一人或者數人人身損害,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如果受害人無法得到充分救濟,可以根據各方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九百六十二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九條【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
    當事人可以協商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但已經發生的合理費用、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應當一次性支付。協商不一致的,損害賠償金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被侵權人可以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以定期金方式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的,按照被侵權人的實際生存年限,按約定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支付。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賠償標準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第二十五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九百六十三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十二條【被侵權人過錯】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人的賠償責任。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被侵權人隻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的被使用人或者監護人的過錯,視為被侵權人的過錯。
    被侵權人明知行為或者活動具有可預見的危險性,仍自願參與,明示或者默示自願承擔風險後果的,視為被侵權人的過錯,但違反公序良俗、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九百五十二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十三條【無過錯責任原則中的受害人故意和重大過失】
    方案1:本條刪除。
    方案2:在法律規定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也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情形中,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百五十三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因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損害】
    方案1:本條刪除。
    方案2:損害是因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百五十四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百五十四條之一自願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的規定。
    第九百五十四條之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
    受害人實施前款行為後,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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