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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706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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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307066519
    叢書名:創新思維法學教材

    作者:?等編著
    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年03月 


        
        
    "
    內容簡介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民事財產交易關繫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繫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的運作和發展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適應合同法的教學需要,經武漢大學出版社策劃,我們編寫了這本合同法教材。在編寫過程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人民法院的有關合同法司法解釋為主要依據,並適當介紹了有關學者觀點、國外法例,繫統地論述了合同法的基本理論,以期對專業教學和其他讀者學習合同法提供基本的材料。
    目錄
    章 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節 合同概述
    第二節 合同法概述
    第三節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節 合同訂立概述
    第二節 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節 合同條款
    第四節 合同的形式
    第五節 合同訂立的程序
    第六節 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第七節 締約過失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節 合同效力概述章 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節 合同概述
    第二節 合同法概述
    第三節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節 合同訂立概述
    第二節 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節 合同條款
    第四節 合同的形式
    第五節 合同訂立的程序
    第六節 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第七節 締約過失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節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節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瑕疵及其原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節 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合同履行的原則
    第二節 合同履行的規則
    第三節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四節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節 合同的變更
    第二節 合同的轉讓
    第六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節 概述
    第二節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節 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
    第二節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第四節 違約責任的形式
    第五節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八章 合同的解釋
    節 合同解釋概述
    第二節 合同解釋的原則
    第三節 合同解釋的規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節 買賣合同概述
    第二節 買賣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 特種買賣合同
    第四節 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節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概述
    第二節 供用電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節 贈與合同概述
    第二節 贈與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 贈與的撤銷與拒絕履行
    第四節 特種贈與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節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節 銀行借款合同
    第三節 民間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節 租賃合同概述
    第二節 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 租賃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第四節 租賃合同的變更、終止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節 融資租賃合同概述
    第二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節 承攬合同概述
    第二節 承攬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 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第四節 承攬合同的終止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節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
    第四節 建設勘察設計合同
    第五節 建設施工合同
    第六節 建設工程監理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節 運輸合同概述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三節 貨物運輸合同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節 技術合同概述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節 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節 保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節 倉儲合同概述
    第二節 倉儲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節 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節 委托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節 行紀合同概述
    第二節 行紀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節 居間合同概述
    第二節 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參考書目
    後記
    在線試讀
    章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節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的協議。”這就是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法定定義。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概念具有如下要點:首先它是一種協議,所謂協議就是人們之間為著一定目的相約、協商或者談判取得一致的意見。但合同又不是一般的協議,它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的協議。因此,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體間的協議。合同主體地位平等,是指各方主體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關繫中,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都有獨立、自由、自主表達意思的權利,都平等地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具有平等主體地位的合同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這裡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而其他組織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其他組織可以是合同的主體,能夠享有合同權利義務,這是因為合同法調整的合同關繫主要是財產流轉關繫,在流轉過程中其他組織以其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涉及終的權利義務的承受或者責任的承擔時,則可以由與其相關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承受。例如,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法人分支機構所屬的法人等。
    (二)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合同是法律事實,因為合同依法成立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繫的設立、變更或者消滅。例如,甲和乙依法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就在甲和乙之間引起了房屋買賣民事法律關繫的設立,甲作為出賣人依據合同的約定,有權要求買受人乙交付房屋價款,有義務將房屋的所有權依法移轉給買受人乙;買受人乙則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甲移轉房屋的所有權,有義務向甲支付房屋價款。合同是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繫的設立、變更或消滅。這就將合同與非法律事實區別開來,例如,朋友之間相約一致去遊玩的協議,就不是法律事實,不能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的設立、變更或消滅的後果,因而,它雖然也是協議,但不是合同。章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節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的協議。”這就是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法定定義。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概念具有如下要點:首先它是一種協議,所謂協議就是人們之間為著一定目的相約、協商或者談判取得一致的意見。但合同又不是一般的協議,它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的協議。因此,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體間的協議。合同主體地位平等,是指各方主體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關繫中,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都有獨立、自由、自主表達意思的權利,都平等地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具有平等主體地位的合同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這裡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而其他組織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其他組織可以是合同的主體,能夠享有合同權利義務,這是因為合同法調整的合同關繫主要是財產流轉關繫,在流轉過程中其他組織以其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涉及終的權利義務的承受或者責任的承擔時,則可以由與其相關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承受。例如,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法人分支機構所屬的法人等。
    (二)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合同是法律事實,因為合同依法成立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繫的設立、變更或者消滅。例如,甲和乙依法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就在甲和乙之間引起了房屋買賣民事法律關繫的設立,甲作為出賣人依據合同的約定,有權要求買受人乙交付房屋價款,有義務將房屋的所有權依法移轉給買受人乙;買受人乙則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甲移轉房屋的所有權,有義務向甲支付房屋價款。合同是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繫的設立、變更或消滅。這就將合同與非法律事實區別開來,例如,朋友之間相約一致去遊玩的協議,就不是法律事實,不能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的設立、變更或消滅的後果,因而,它雖然也是協議,但不是合同。
    合同是法律事實,但它是行為法律事實,不是事件,事件是與人的行為和意志無關的客觀情況,而合同是人的行為,是人的意志的產物。這就將合同與事件區分開來,有些事件是可以與合同有關的,但事件本身並不是合同。例如,地震這一自然事件,可以引起保險合同的賠償義務的開始,但地震本身並不是合同,隻有在依法訂立了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地震纔可以引起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義務的開始,如果沒有保險合同,地震發生也並不發生賠償的問題。當事人之間是否訂立保險合同完全取決於他們的意志,他們可以訂立保險合同,也可以不訂立保險合同;但是否發生地震完全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即使訂立了保險合同,但是否發生保險事故的地震也是當事人決定不了的。因此,在這些法律事實中,事件和行為法律事實是明顯區分的,保險合同屬於行為法律事實。
    合同屬於行為法律事實,但它屬於法律行為而不同於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當事人並沒有發生某種民事法律後果的意思,也無須進行意思表示,隻要實施了某個行為就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而法律行為是當事人表示意欲發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而實施的行為。它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特征的。法律行為有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以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相應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立遺囑的行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等。雙方或者多方法律行為則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毒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明確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的協議,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多方法律行為。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法律行為的實質是指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各個當事人必須以其獨立意志作出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的意思表示,並且意思表示須達成一致。
    (三)合同的內容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繫。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法律行為法律事實,這是從民事法律事實意義上認識合同的特征的,而我們說合同的內容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繫,則是從法律關繫意義上認識合同的特征的,而且這二者之間是密切聯繫的,就是說合同不僅是法律事實,而且是法律關繫。合同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合同法律關繫就是合同的內容。其內容無非包括三個方面: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繫。設立就是從無到有在當事人之間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繫。變更就是將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繫內容加以局部的改變。終止就是將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的效力予以消滅。無論設立、變更或者終止都是當事人的特定的民事生活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實施合同法律行為,其進行的意思表示的內容就是設立、變更或者終止一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繫,這是當事人欲求發生的民事法律效果,也是其欲求實現的民事生活目的。民事法律關繫就是民法規範調整民事社會關繫在民事主體之間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當事人根據其民事生活目的需要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其民事法律關繫,都可以通過訂立合同實現。民事法律關繫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財產關繫和人身關繫,依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繫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例如,離婚協議適用婚姻法、收養協議適用收養法、監護協議適用民法通則或者婚姻法、遺贈撫養協議適用繼承法等。由此,合同法調整的合同關繫主要是指民事財產權利義務關繫,而在財產關繫中財產歸屬和利用關繫主要由物權法和知識產權法調整,合同法所調整的主要是財產流轉過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繫。這種財產關繫就是債權民事法律關繫。
    合同的概念所揭示的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體間的協議、是雙方或者多方法律行為,合同以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繫為內容。由此決定了合同的特點在於:合同是具有相對性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繫。其相對性體現在:合同必須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各方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纔能成立合同,各方主體互為合同權利義務的當事人,一方隻能向合同的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承擔義務;或者追究違約責任。
    二、合同的分類
    合同的分類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劃分的具有不同法律特征的合同類別,即具有相同法律特征的合同為一類合同。民事生活復雜多樣,當事人實現民事生活目的的合同交易方式也復雜多樣。合同分類的意義在於通過合同的類型化,認識各類合同的法律特征,以便對同一類合同采取同一法律調整規則,對不同合同采取不同的法律調整規則,從而制定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使當事人能夠依據法律訂立和履行合同,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也能夠依據合同的不同類別,正確適用法律,解決合同糾紛。
    (一)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依據合同當事人是否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合同可以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所謂互負對待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互以對方當事人為權利人,都要向對方履行義務,以對方履行的義務為自己向對方履行義務的對價。也即一方履行的義務正好對應對方的權利,雙方互負義務互享權利。例如,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交付價款的義務對應的就是出賣人收取價款的權利;而出賣人交付貨物的義務對應的就是買受人受領貨物所有權的權利。屬於雙務合同的有買賣、租賃、承攬、互易、有償運輸、有償保管、倉儲等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關繫中隻有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負有給付義務,對方隻享有權利並不為對待給付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中,隻有借用人負有按照約定使用或者合理使用借用物,並按期或者按照權利人要求歸還借用物的義務,出借人並不負有對待給付義務。
    區分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意義在於:
    (1)合同法規定的履行抗辯規則適用不同。例如,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67條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第68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等都適用於雙務合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
    (2)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的風險負擔不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如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在雙務合同中就有不能履行的風險由誰承擔的問題,而單務合同則沒有這個問題。在雙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的給付全部不能或者部分不能的,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義務予以免除,風險由給付不能的債務人負擔。如果僅僅是其中一部分給付不能的,應當按照給付不能的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如果一方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給付不能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免除對待給付,但對方已經為全部或者部分給付的,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3)合同解除後的後果不同。雙務合同解除後,雙方負恢復原狀的義務。一方從對方受領的財物或者勞務都應當返還給對方。在單務合同合同解除或者撤銷後,隻發生單方返還以恢復原狀。例如,《合同法》第194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這裡隻發生受贈人的單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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