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標準代替GB/T 16254—1996《馬海毛》。
本標準與GB/T 16254—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術語:疵點毛(草刺毛、黃殘毛、印記毛、雜色毛、氈並毛和邊肷毛)、死毛、毛叢卷曲數(本版的3.5、3.6、3.7、3.8、3.9、3.10、3.11、3.12、3.13);
——增加了馬海羔毛二等品及其指標(本版的5.1);
——修改成年馬海毛特等指標範圍(1996版的5.1,本版的5.1);
——修改了馬海羔毛含草率的二等品指標(1996版的5.1,本版的5.1);
——將原參考指標毛叢自然長度、含草率改為考核指標(1996版的5.2,本版的5.2);
——增加了毛叢卷曲數作為參考指標(本版的5.1);
——增加了“不應混入非動物纖維和其他動物纖維”的要求(ak版的5.5);本標準代替GB/T 16254—1996《馬海毛》。
本標準與GB/T 16254—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術語:疵點毛(草刺毛、黃殘毛、印記毛、雜色毛、氈並毛和邊肷毛)、死毛、毛叢卷曲數(本版的3.5、3.6、3.7、3.8、3.9、3.10、3.11、3.12、3.13);
——增加了馬海羔毛二等品及其指標(本版的5.1);
——修改成年馬海毛特等指標範圍(1996版的5.1,本版的5.1);
——修改了馬海羔毛含草率的二等品指標(1996版的5.1,本版的5.1);
——將原參考指標毛叢自然長度、含草率改為考核指標(1996版的5.2,本版的5.2);
——增加了毛叢卷曲數作為參考指標(本版的5.1);
——增加了“不應混入非動物纖維和其他動物纖維”的要求(ak版的5.5);
——將扦取部位改為“按GB/T 14269的規定執行”,即改為“在毛包的兩個不同部位扦取,其中一個部位必須從毛包中心抽取”(1996版的6.1.1.3,本版的6.1);
——外觀特征檢驗比照實物標樣改為“按照5.1評定等級”(1996版的6.1.2,本版的8.1);
——明確了外觀特征檢驗的條件為北向晝光或照度約為750 ix(1996版的6.1.2,本版的8.1);
——增加了死毛含量、其他動物纖維含量、非動物纖維含量的檢驗方法(本版的8.8、8.9、8.10)。
本標準由中國纖維檢驗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纖維檢驗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陝西省纖維檢驗局、浙江省纖維檢驗局。
本標準與GB/T 16254—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術語:疵點毛(草刺毛、黃殘毛、印記毛、雜色毛、氈並毛和邊肷毛)、死毛、毛叢卷曲數(本版的3.5、3.6、3.7、3.8、3.9、3.10、3.11、3.12、3.13);
——增加了馬海羔毛二等品及其指標(本版的5.1);
——修改成年馬海毛特等指標範圍(1996版的5.1,本版的5.1);
——修改了馬海羔毛含草率的二等品指標(1996版的5.1,本版的5.1);
——將原參考指標毛叢自然長度、含草率改為考核指標(1996版的5.2,本版的5.2);
——增加了毛叢卷曲數作為參考指標(本版的5.1);
——增加了“不應混入非動物纖維和其他動物纖維”的要求(ak版的5.5);本標準代替GB/T 16254—1996《馬海毛》。
本標準與GB/T 16254—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術語:疵點毛(草刺毛、黃殘毛、印記毛、雜色毛、氈並毛和邊肷毛)、死毛、毛叢卷曲數(本版的3.5、3.6、3.7、3.8、3.9、3.10、3.11、3.12、3.13);
——增加了馬海羔毛二等品及其指標(本版的5.1);
——修改成年馬海毛特等指標範圍(1996版的5.1,本版的5.1);
——修改了馬海羔毛含草率的二等品指標(1996版的5.1,本版的5.1);
——將原參考指標毛叢自然長度、含草率改為考核指標(1996版的5.2,本版的5.2);
——增加了毛叢卷曲數作為參考指標(本版的5.1);
——增加了“不應混入非動物纖維和其他動物纖維”的要求(ak版的5.5);
——將扦取部位改為“按GB/T 14269的規定執行”,即改為“在毛包的兩個不同部位扦取,其中一個部位必須從毛包中心抽取”(1996版的6.1.1.3,本版的6.1);
——外觀特征檢驗比照實物標樣改為“按照5.1評定等級”(1996版的6.1.2,本版的8.1);
——明確了外觀特征檢驗的條件為北向晝光或照度約為750 ix(1996版的6.1.2,本版的8.1);
——增加了死毛含量、其他動物纖維含量、非動物纖維含量的檢驗方法(本版的8.8、8.9、8.10)。
本標準由中國纖維檢驗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纖維檢驗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陝西省纖維檢驗局、浙江省纖維檢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