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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華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彙編
    該商品所屬分類:自然科學 -> 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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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惠價】
    118-171
    【作者】 黃開勝 
    【所屬類別】 圖書  教材  研究生/本科/專科教材  理學圖書  自然科學  總論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251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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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302519461
    作者:黃開勝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9年04月 

        
        
    "

    編輯推薦
    做好高校的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的是建立一個合理、完備的實驗室安全體 繫,在這個工作中,制定、實施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尤為主要。清華大學在建設“雙一流”大學的同時,也積極探索實驗室安全工作,將建立實 驗室安全體繫以及開展相關實踐作為重點。《清華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彙編》彙編了清華大學近來在實驗室安全方面發布的一繫列管理制度,內容借鋻了大部分高校的優秀成果,適宜實驗室安全管理干部、進入實驗室工作的各類人員參考。 
    內容簡介
    《清華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彙編》彙編了清華大學近來在實驗室安全方面發布的一繫列管理制度,涉及安全管理規定、化學安全、生物安全、輻射安全等校級制度,對實驗室安全準入、危險廢棄物處置、氣瓶管理、用電管理、壓力容器管理等實施細則也進行了收集,內容借鋻了大部分高校的優秀成果,也期望能對兄弟院校的制度建設有所幫助。本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讀者範圍廣,適宜實驗室安全管理干部、進入實驗室工作的各類人員參考。
    前言
    做好高校的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的是建立一個合理、完備的實驗室安全體繫,在這個工作中,制定、實施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尤為主要。高校決策層面應該把實驗室安全當作高校治理的重要內容,將其納入學校建設的總體戰略,限度地給予其法律保障、體制保障和政策支持,這些要素的體現需要制度與規範來約束。做好高校的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的是建立一個合理、完備的實驗室安全體繫,在這個工作中,制定、實施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尤為主要。高校決策層面應該把實驗室安全當作高校治理的重要內容,將其納入學校建設的總體戰略,限度地給予其法律保障、體制保障和政策支持,這些要素的體現需要制度與規範來約束。
    清華大學在建設“雙一流”大學的同時,也積極探索實驗室安全工作,將建立實驗室安全體繫以及開展相關實踐作為重點。我們組織調研了英美著名大學與知名企業的實驗室安全體繫,分析了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在實驗室安全風險管理的基礎上,采用PDCA閉環模式提出了建設實驗室安全體繫架構的方案,近年來也一直圍繞該體繫建設開展實踐工作。在制度建設方面,因為國家法律法規、地方規範與技術標準在不斷更新、完善,制度也需要不斷修訂、制定。2017年,我們發現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繫不明晰,因此制定了明確的三級責任體繫;發現追責無依據,因此參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了明確的追責辦法,修訂並發布了《清華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發現國家對危化品的管理內容已經有了很多新要求,因此制定了《清華大學化學安全管理辦法》,並配套出臺了危險化學廢物處置、易制毒與易制爆化學品管理等實施細則;原來的《清華大學生物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執行7年後,發現部分條款已不滿足文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第三版)等的要求,而且已經建設了生物廢棄物統一處置平臺管理生物廢棄物,因此出臺了《清華大學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辦法》,並將編制一繫列生物安全技術標準與實施細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發布後,原特種設備管理辦法的特種設備範圍已不再適用的《特種設備目錄》,管理流程也有了新的要求,因此重新制定了《清華大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並配套發布了《清華大學壓力容器業務辦理實施細則》;在實驗室準入實踐過程中,制定了培養方案明確的《清華大學實驗室安全準入實施細則》以完善實驗室安全體繫。
    本次發布的實驗室安全制度彙編,隻是目前階段的一個總結,在國家、地方、行業協會等發布新的制度與技術規範後,我們也會適時修訂、制定新的制度。與此同時,我們在研究與實踐實驗室安全體繫過程中,會結合成果,積極開展技術標準研究,出臺實驗室建設和安全評價標準、實驗室排氣排水標準、危險實驗操作規範等一繫列制度,不斷完善管理制度,促進實驗室安全水平提升。
    在本彙編的出版過程中,倪麗媛彙總了文件並校對了格式,艾德生、郭英姿對文件內容進行了篩選復核,主編黃開勝後審核定稿。本書讀者對像定位於大學實驗室安全干部、基層安全管理人員、學生等,也可以作為其他相關人員學習的參考資料。
    本書的出版,得到了清華大學“雙一流”經費的支持,清華大學出版社也積極促成了本書的出版。化學繫副主任華瑞茂、化工繫副主任楊睿、環境學院副院長嶽東北、材料學院院長助理鞏前明等推薦了部分制度,實驗室與設備處生物安全辦公室主任江軼、吳丹推薦了生物安全部分制度與規範,化學安全辦公室馬文川、瀋子靖、李冰洋起草了化學安全及試劑材料庫部分制度,輻射防護辦公室張輝協助了輻射安全制度的修訂。在此一並致謝。

    編者2018年10月

    在線試讀
    清華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
    清校發〔2017〕31號

    (經2016—2017學年度第1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章總則
    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實驗室,是指隸屬於學校或者依托學校管理的從事教學、科研等實驗活動的室內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學校範圍內涉及實驗室安全的各類機構和師生員工。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實驗室安全管理,是指教學科研活動所涉及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包括水、電、暖氣、通道等通用設備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正確操作,化學試劑的購買、使用和存儲,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購買、使用和存儲,生物實驗安全,實驗產生的廢棄物處理,實驗室特種設備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等關繫到人身安全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預防為主、黨政同責、綜合治理、全面覆蓋、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繫與職責
    第六條學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實驗室安全工作。
    第七條實驗室與設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安全歸口管理工作。保衛處(根據政府部門的要求)負責對劇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等的購置、使用的監管和審核工作。
    其他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實驗室安全相關工作。
    第八條院、繫、所、中心等二級教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院繫)應當成立以院繫主要負責人作為組長的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負責本院繫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清華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
    清校發〔2017〕31號

    (經2016—2017學年度第1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章總則
    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實驗室,是指隸屬於學校或者依托學校管理的從事教學、科研等實驗活動的室內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學校範圍內涉及實驗室安全的各類機構和師生員工。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實驗室安全管理,是指教學科研活動所涉及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包括水、電、暖氣、通道等通用設備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正確操作,化學試劑的購買、使用和存儲,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購買、使用和存儲,生物實驗安全,實驗產生的廢棄物處理,實驗室特種設備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等關繫到人身安全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預防為主、黨政同責、綜合治理、全面覆蓋、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繫與職責
    第六條學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實驗室安全工作。
    第七條實驗室與設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安全歸口管理工作。保衛處(根據政府部門的要求)負責對劇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等的購置、使用的監管和審核工作。
    其他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實驗室安全相關工作。
    第八條院、繫、所、中心等二級教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院繫)應當成立以院繫主要負責人作為組長的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負責本院繫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
    院繫應當確定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其職責為: 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隊伍、安全條件、安全責任體繫和規章制度建設工作; 組織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演練、隱患排查和監督整改工作; 發布、上報實驗室安全工作相關信息; 其他相關工作。
    院繫應當設置由具有專業知識和安全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的安全助理崗位,協助分管領導承擔實驗室安全具體管理工作。
    其他有實驗室的學校機構,其實驗室安全管理由所掛靠院繫負責; 如無掛靠院繫,則實驗室安全管理參照院繫實施。
    第九條院繫所屬研究機構以及實驗室(以下統稱實驗室)負責人為本實驗室的安全責任人。
    各實驗室應當指定安全員協助實驗室安全責任人開展相關安全工作。
    項目負責人(含教學課程任課教師)應當對本項目(課程)在實驗室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危險因素進行風險評估,並安排防範措施,指導有關人員做好安全防護。
    在實驗室學習、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相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配合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安全員和項目負責人(實驗課程任課教師)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條學校各級機構應當重視技術防護措施的投入,做好實驗室的通風換氣、火警消防、化學防護、輻射防護、生物防護和個體人身安全防護等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學校與院繫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院繫應當與實驗室負責人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實驗室負責人應當與進入實驗室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學生、外協人員、訪問學者等相關人員簽訂《安全責任告知書》,責任落實到人。
    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管理任務與要求
    第十二條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全面落實實驗室安全工作,加強危險源辨識、安全條件建設、規章制度建設、安全隊伍建設、檢查整改和教育培訓等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實驗室工程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維修以及裝修等)在論證、立項、建設以及驗收時,應當依法依規進行,並通過實驗室與設備處組織的實驗室安全審核。
    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等階段,應當有使用單位的科研技術人員參與,充分考慮實驗室安全措施。
    實驗室建築物的立體結構、功能分區以及平面布置應當能滿足實驗的基本要求和實際特殊需要。
    涉及化學安全、輻射安全、生物安全等危險源較多的實驗室,應當組織驗收並取得相應許可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開展實驗活動應當在保障實驗室安全條件(包括空間、消防、用電、輻射防護、生物安全等)的前提下進行。
    實驗室應當干淨整齊,保障通風、用電、消防等基礎安全。
    實驗室應當在規定位置對危險源、注意事項和應急聯繫辦法進行清楚準確的標識。
    第十五條有安全評價要求的科研項目(以及教學課程),其安全評價工作由實驗室與設備處組織。
    第十六條院繫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承擔本單位安全事故的預測、預警、防範演練等工作的組織與協調。
    實驗室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件或安全事故制定應急預案,進行實際演練,每學期不少於一次。
    第十七條院繫、實驗室應當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分級分類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的教育培訓,落實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實現安全教育全覆蓋。
    第十八條院繫、實驗室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安全檢查規範和計劃,做好常態化的全覆蓋檢查與督導,每學年不少於一次; 針對發現的問題要落實整改工作,按要求上報整改方案、進度、結果和責任人,實現閉環管理。
    第十九條經實驗室與設備處組織的專家組認定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拒絕落實整改要求的實驗室,學校有權采取封閉措施,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條各級機構和個人應當參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彙報實驗室安全信息,及時並如實上報安全事故情況。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及其實驗廢棄物應當實行分類管理,依法依規進行采購、存儲、使用和處置,規範臺賬管理。
    院繫、實驗室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規範管理,防範危險事件、事故和盜失情況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應當依法依規進行采購、存儲、使用和處置,規範臺賬管理。
    對輻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培訓和勞動保護。
    第二十三條生物實驗室應當按照世界衛生組織《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中致病性生物因子對人類、動物或者環境引起的相對危害程度分級並依法依規管理。
    實驗生物的購買、培養、使用、存儲和廢棄物處置應當依法依規,保證安全,規範臺賬管理。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的購買應當選擇國家認定的具備相關資質的供應商,符合法定程序,並由專業力量進行安裝和調試。
    特種設備應當按要求進行檢驗和維護,按照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停用、報廢和產權轉移手續。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進行專門培訓,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制定清楚明確的操作規程,並在醒目處張貼或懸掛。
    第四章實驗室安全事故分級與分類
    第二十五條實驗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實驗室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儀器、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意外事件。參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實驗室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二十六條按照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實驗室安全一般事故又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 一般一級事故: 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傷,或者10人(含)以上輕傷,或者500萬~10(不含)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 一般二級事故: 未造成人員死亡,但造成1~2人重傷或者造成3~9人輕傷,或者100萬~5(不含)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 一般三級事故: 未造成人員死亡,但造成1~2人輕傷,或者1(不含)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二十七條傷殘等級鋻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定,包括1~10級。
    第二十八條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後處理支出的費用和事故中毀壞財產的價值。其統計範圍如下:
    (一) 人身傷亡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二) 善後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等。
    (三) 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和流動資產損失。
    第五章責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人員未履行實驗室安全管理職責或者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進行經濟賠償,其所在院繫及相關責任人應當接受相應的經濟處理。
    第三十條實驗室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但未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輕重相應給予如下處理:
    (一) 對違規人員、實驗室負責人及安全員進行批評教育;
    (二) 對拒不改正的違規人員、實驗室負責人以及安全員,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三) 各院繫可以制定規定對違規人員、實驗室負責人以及安全員進行進一步處理。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致使實驗室發生一般三級事故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輕重相應給予如下處理:
    (一) 對直接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及安全員進行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 對直接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三) 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
    (四) 各院繫可以制定規定對違規人員、實驗室負責人以及安全員進行進一步處理;
    (五)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其他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致使實驗室發生一般二級事故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輕重相應給予如下處理:
    (一) 對分管領導、安全助理、直接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以及安全員進行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 對直接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以及安全員,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不得申報各類校內評獎評優;
    (三) 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
    (四) 扣發分管領導、安全助理、直接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以及安全員當年1~3個月的崗位津貼;
    (五)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其他相應處理。
    第三十三條實驗室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致使實驗室發生一般一級事故(含)以上事故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輕重相應給予以下處理:
    (一) 對院繫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安全助理、直接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以及安全員在全校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或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 對直接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及安全員,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申報各類校內評獎評優,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對院繫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安全助理,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不得申報各類校內評獎評優;
    (三) 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
    (四) 扣發直接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及安全員當年4~6個月的崗位津貼,扣發院繫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安全助理當年1~3個月的崗位津貼;
    (五)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其他相應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事故發生負有雙重或者多重責任的,從重處理。
    第三十五條實驗室人員完整履行工作職責的,免於處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權限與程序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後,應當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盡快組織調查取證,進行事故原因分析,釐清事故責任,依據事故主次原因、嚴重程度以及人員職責履行程度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一般三級事故由發生單位組織技術力量分析事故原因,並依據本規定提出事故級別鋻定意見,形成事故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提交有關部門予以認定。如有必要,實驗室與設備處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
    第三十八條一般二級事故(含)以上事故由實驗室與設備處牽頭、事故發生單位配合,組織技術力量分析事故原因,並依據本規定提出事故級別鋻定意見,形成事故分析報告,釐清事故責任,提請有關部門給出處理意見,提交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認定。
    第三十九條一般三級事故的問責由所在院繫執行; 一般二級事故(含)以上事故的問責由有關職能部門執行; 涉及法律責任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被追究責任人為校外合作單位派駐人員的,由校內合作單位和校外合作單位按照合作協議具體進行相應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處理意見應當以書面方式送達當事人。被追究責任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規提出申訴。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學校對在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實驗室與設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05年4月1日實驗室工作委員會2004—2005學年度第4次會議通過的《清華大學技術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清華大學實驗室化學安全管理辦法
    清校發〔2017〕92號

    (經實驗室工作委員會2017—2018學年度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
    章總則
    條為全面加強學校實驗室化學安全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化學品等試劑材料事故尤其是危險化學品等事故,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等工作秩序,保護校園清潔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清華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各院繫購置、儲存、使用和處置化學品等試劑材料的實驗室化學安全管理工作,其中院繫及實驗室的界定參見《清華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化學品等試劑材料涉及到具有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管制類試劑材料、實驗氣體(本辦法中統稱危化品)等。
    (一)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其目錄由政府部門制定並適時調整。
    (二) 管制類試劑材料,是指劇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物品(易致爆品)、放射性物品、化學類醫用或農用藥品等需要接受政府部門管制監控的,並須經由政府部門審批或備案後方能采購和使用的試劑材料。
    (三) 實驗氣體,是指從合法供應商購買的盛裝在壓力容器中的氣體或液化氣體,以及在實驗室通過各種辦法制備的,用於實驗的各種純度的氣體。
    第四條學校實驗室化學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專業管理、依法合規、提前投入、防微杜漸、院繫為主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體繫與職責
    第五條按照《清華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實驗室化學安全的管理遵循學校、院繫、實驗室三級管理體繫。
    學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實驗室化學安全管理工作。實驗室與設備處(以下簡稱實驗室處)負責實驗室化學安全具體管理工作。保衛處等其他部門在相應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實驗室化學安全相關工作。
    院繫具體實施本單位實驗室化學安全的實體管理工作。院繫黨政負責人作為責任人統籌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化學安全管理工作。院繫確定分管安全的分管領導,設置由具有專業知識和安全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的安全助理崗位,協助分管領導承擔實驗室安全具體管理工作。
    實驗室負責人為本實驗室化學安全的責任人,可以指定安全員協助開展相關的化學安全工作。項目負責人(含教學課程任課教師)應當對涉及化學安全的項目(課程)在實驗室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危險因素進行風險評估,並安排防範措施,指導有關人員做好安全防護。
    第六條院繫實驗室化學安全管理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制訂細化的崗位安全管理責任制度,逐級落實責任到人。
    (二) 定期組織本院繫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分析,針對重大危險源落實防範措施; 組織本院繫的安全培訓和考試考核,督促所室中心、實驗房間、項目負責人等落實各自的培訓任務。
    (三) 負責制定本院繫的實驗室安全準入實施細則,協助所室中心安全員和實驗房間安全員落實人員準入措施; 應上級要求或自行決定,執行實驗室房間的查封和解封。
    (四) 妥善處置實驗室化學安全事故等。
    第七條具體實驗室的化學安全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 重視試劑材料的采購、使用和處置工作,做好危化品的日常管理。
    (二) 針對本實驗室涉及的危險源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技術規範。
    (三) 依據本實驗室常用危化品的材料安全數據說明書編制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化品的安全使用。
    (四) 重視安全投入,針對化學類危險按標準建設防範設施,配置個人防護裝備等措施。
    (五) 樹立隱患等同於事故的安全管理理念,重視實驗室化學安全評估檢查、安全預警防範工作。
    第八條實驗室房間負責人承擔的化學安全職責主要包括:
    (一) 管理危化品的存放、使用、處置,監督臺賬記錄。
    (二) 對被授權準入人員的加強管理,督促實驗人員安全規範操作。
    (三) 人員初次進入房間時,通過文字圖片提示其本房間內的主要危險源、重要安全設施、常用應急裝置等,以及樓宇和房間內外通信、報警裝置、安全撤離方向和通道。
    (四) 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張貼化學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涉及危化品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措施。
    (五) 日常衛生值班與安全巡查等。
    (六) 對於擬搬遷或廢棄的實驗室,房間負責人必須對室內外存在的危化品等危險物品進行徹底清查,並按要求及時處理,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七) 房間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試劑材料及實驗設備的使用情況,及時清理過期的或找不到標識的試劑、報損報廢及有安全隱患的實驗設備。
    第三章試劑材料的采購管理
    第九條實驗室處負責建設學校試劑材料信息管理繫統(以下簡稱試劑繫統),以實現對危化品等試劑材料的購置、儲存、使用和處置等環節的全周期管理。
    第十條學校所有試劑材料的采購申請應當通過試劑繫統進行。
    第十一條實驗室、院繫、學校職能部門(保衛處、實驗室與設備處(以下簡稱實驗室處)等)等各級機構應當通過試劑繫統對相應試劑材料的采購設置審批環節。
    具體審批辦法由實驗室處在試劑繫統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二條危化品等試劑材料進入實驗室房間前,應經過驗核。除實驗氣體外危化品的驗核工作由實驗室處負責。驗核過的包裝應張貼二維碼,信息應包括使用房間、項目負責人等。
    第十三條采購各種試劑材料達到以下合同金額標準的,應通過試劑繫統辦理審批手續,並按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采購。
    合同金額(含)到之間的,采購合同由試劑公司與清華大學(實驗室處)簽署,並由實驗室處分管安全副處長審查簽字。
    合同金額超過(含)的,采購合同由試劑公司與清華大學(實驗室處)簽署,並由實驗室處處長審查簽字。
    第十四條試劑繫統中供貨商的相關資質由實驗室處負責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 供貨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等復印件。
    (二) 供貨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或與具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單位簽署的協議。
    (三) 供貨商法人授權書以及法人、經辦人的。
    (四) 如產品為代理銷售則需提供代理授權書; 如產品為專利產品,則需提供專利產品證明復印件(自有品牌如有專利,可附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以下情況,購買申請人可在審核後通過非注冊供應商處采購:
    (一) 試劑繫統未能提供的試劑材料(含特定廠商、特殊規格等情況)。
    (二) 試劑繫統價格高於自購價格或采購周期較長的危化品。
    申購人可通過試劑繫統提交自購申請(含產品名稱、價格、生產商和供貨商信息、到貨時間要求等信息及自購原因),經繫統確認或批準(24小時內)後通過非注冊供應商采購。
    第十六條境外生產的試劑可以通過境內代理商采購,也可以直接向境外生產商或代理商采購。涉及進口的試劑采購,通過實驗室處委托外貿代理公司簽署合同,如有申請免稅的按照國家科技創新免稅優惠政策處理。
    第十七條試劑繫統根據潛在危害性限定每人次購買的危化品質量(或容積、數量等)。
    第十八條學校保衛處應當限制未經批準的危化品流入學校。
    不允許通過資質不全或不可靠的單位及個人網購或郵購危化品。
    第十九條運輸危化品必須使用專門的車輛,裝運時不得客貨混裝,禁止隨身攜帶危化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危化品的存儲管理
    第二十條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應保證危化品在實驗室內存儲符合以下相關要求:
    (一) 試劑櫃在實驗室房間的位置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二) 存放有揮發性的試劑櫃,應安裝排風裝置。
    (三) 危化品應分類在不同的試劑櫃內存放,同一試劑櫃內存放的試劑應具有化學相容性。
    (四) 實驗室內強酸宜單獨儲存在具有防腐蝕功能的儲存櫃內,並配有防遺灑托盤。
    (五) 易燃易爆物品要嚴格按類別存放在帶強制排風的試劑櫃中,嚴禁存放在易引起其發生反應的環境條件中,存放房間的所有電氣設備應當加裝防爆設施,低溫存放易揮發的易燃易爆試劑材料的冰箱或裝置應當選用無火花產生的直冷電腦控溫型或防爆型。
    (六) 不適合在試劑櫃存放的危化品,應當指定專用場地存放,並符合安全規定。
    第二十一條氣體儲存設施、輸送管線及氣體實驗裝置應當符合《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T 1191—2015)等技術規範。
    盛裝氫氣、甲烷、乙炔等易燃易爆或氯氣、一氧化碳、硫化氫等毒性氣體的氣瓶一般應放置於室外氣瓶間,並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若確因條件所限不能放置室外的,可以在室內存放,但必須存放在氣瓶櫃中。氣瓶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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