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6.1和6.2為推薦性的,其餘均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29—2002《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診斷標準》。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BZ 29—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2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將“刺激反應”改為“接觸反應”;
——在5.1“輕度中毒”中刪除“支氣管周圍炎”;
——在5.3“重度中毒”中刪除“窒息,並發氣胸、縱隔氣腫、嚴重心肌損害、昏迷”;
——調整了標準結構。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的6.1和6.2為推薦性的,其餘均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29—2002《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診斷標準》。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BZ 29—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2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將“刺激反應”改為“接觸反應”;
——在5.1“輕度中毒”中刪除“支氣管周圍炎”;
——在5.3“重度中毒”中刪除“窒息,並發氣胸、縱隔氣腫、嚴重心肌損害、昏迷”;
——調整了標準結構。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6.1和6.2為推薦性的,其餘均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29—2002《職業性急性光氣中毒診斷標準》。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BZ 29—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2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將“刺激反應”改為“接觸反應”;
——在5.1“輕度中毒”中刪除“支氣管周圍炎”;
——在5.3“重度中毒”中刪除“窒息,並發氣胸、縱隔氣腫、嚴重心肌損害、昏迷”;
——調整了標準結構。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上海化工職業病防治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黑龍江省第二醫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四川大學華西第四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匡興亞、鄒和建、李思惠、朱玉華、胡英華、馮克玉、陳秉炯、趙立強、遊全程、楊水蓮、姚峰、倪為民、高嘉寧。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的發布情況為:
——GB 8787—1988:
——GBZ 29—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