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ll533—89制作。檢查距離為5米或3米。
2.檢查時可采用彌漫的自然光或人工光照明,光線應充足,視力表應避免陽光直射。兩眼應分別檢查,檢查一眼時,另一眼用一不透光物遮蓋,勿加壓力。
3.檢查距離為5米時,表的高度以5米讀值5.0(5分記錄)或1.0(小數記錄)行與被檢者的雙眼等平為準;檢查距離為3米時,表的高度以3米讀值5.0(5分記錄)或1.0(小數記錄)行與被檢者的雙眼等平為準。
4.檢查時,看清5分記錄5.0或相應小數記錄1.0行視標者視力為5.0(5分記錄)或1.0(小數記錄),餘類推。測出被檢眼所能辨認的*小行視標(辨認正確的視標數應超過該行視標總數的一半),記下該行視標的視力記錄值,即為該眼的視力。
5.5分記錄5.0或相應小數記錄1.0為標準視力。被檢眼視力若在5.0(5分記錄)或以上,提示視力正常;若在5.0(5分記錄)以下,則提示視力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