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規範為針灸臨床研究提供指導而制定,規定了開展針灸臨床研究的基本原則、組織管理、人員資質等的基本要求和技術要素。
本規範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規範由中國針灸學會提出。
本規範由中國針灸學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歸口.
本規範的起草單位:中國中醫科學院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臨床評價方法重點研究室。
本規範的主要起草人員:劉保延、何麗雲。
本規範的起草人員:劉存志、李瑛、趙宏、李洪皎、文天纔、闫世艷、白文靜、趙凌、鄭暉、劉佳、趙嘩、張昕、鄒衝、訾明傑。
本規範的審閱人員:張兆豐、李昱、王思成、邱嶽、侯衛偉。本規範為針灸臨床研究提供指導而制定,規定了開展針灸臨床研究的基本原則、組織管理、人員資質等的基本要求和技術要素。
本規範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規範由中國針灸學會提出。
本規範由中國針灸學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歸口.
本規範的起草單位:中國中醫科學院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臨床評價方法重點研究室。
本規範的主要起草人員:劉保延、何麗雲。
本規範的起草人員:劉存志、李瑛、趙宏、李洪皎、文天纔、闫世艷、白文靜、趙凌、鄭暉、劉佳、趙嘩、張昕、鄒衝、訾明傑。
本規範的審閱人員:張兆豐、李昱、王思成、邱嶽、侯衛偉。
以下人員始終參與本規範的修訂(按姓氏拼音排序):常小榮、陳懇、東貴榮、段俊國、房緊恭、宮岩華、胡鏡清、梁繁榮、劉鳴、劉清國、劉志順、倪光夏、蘇同生、王海南、王麟鵬、徐斌、楊金洪、餘曉陽、嶽增輝、趙吉平、趙京生、趙一鳴、周建偉。
本規範向以下部門征求了意見:科學技術部社會發展科技司、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科技教育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4個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直管單位9家,全國31個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16家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共計65個單位和部門。
同時,征求了中國針灸學會常務理事、中國針灸學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全國針灸標準技術委員會、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臨床療效評價專業委員會部分人員的意見。
本規範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規範由中國針灸學會提出。
本規範由中國針灸學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歸口.
本規範的起草單位:中國中醫科學院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臨床評價方法重點研究室。
本規範的主要起草人員:劉保延、何麗雲。
本規範的起草人員:劉存志、李瑛、趙宏、李洪皎、文天纔、闫世艷、白文靜、趙凌、鄭暉、劉佳、趙嘩、張昕、鄒衝、訾明傑。
本規範的審閱人員:張兆豐、李昱、王思成、邱嶽、侯衛偉。本規範為針灸臨床研究提供指導而制定,規定了開展針灸臨床研究的基本原則、組織管理、人員資質等的基本要求和技術要素。
本規範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規範由中國針灸學會提出。
本規範由中國針灸學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歸口.
本規範的起草單位:中國中醫科學院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臨床評價方法重點研究室。
本規範的主要起草人員:劉保延、何麗雲。
本規範的起草人員:劉存志、李瑛、趙宏、李洪皎、文天纔、闫世艷、白文靜、趙凌、鄭暉、劉佳、趙嘩、張昕、鄒衝、訾明傑。
本規範的審閱人員:張兆豐、李昱、王思成、邱嶽、侯衛偉。
以下人員始終參與本規範的修訂(按姓氏拼音排序):常小榮、陳懇、東貴榮、段俊國、房緊恭、宮岩華、胡鏡清、梁繁榮、劉鳴、劉清國、劉志順、倪光夏、蘇同生、王海南、王麟鵬、徐斌、楊金洪、餘曉陽、嶽增輝、趙吉平、趙京生、趙一鳴、周建偉。
本規範向以下部門征求了意見:科學技術部社會發展科技司、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科技教育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4個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直管單位9家,全國31個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16家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共計65個單位和部門。
同時,征求了中國針灸學會常務理事、中國針灸學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全國針灸標準技術委員會、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臨床療效評價專業委員會部分人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