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根據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我國社會出現的新趨勢新特點提出來的重大戰略舉措。2005年2月19日,*總書記在中共中央黨校全國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首次全面闡述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涵和特征,強調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偉大的繫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同時,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與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關。人民法院的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人民法院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更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肩負著重大的歷史使命。建立和諧司法制度,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實現和諧訴訟符合當前社會經濟全面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