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通證)數字藝術品交易市場風靡全球。2021年3月,藝術家Beeple將他的作品《Everyday: the First 5000 Days》鑄造成為NFT數字藝術品,並以690高價拍賣給了區塊鏈投資者Metakovan。[1]截至2022年1月,無聊猿遊艇俱樂部(Bored Ape Yacht Club)銷售的無聊猿NFT數字藝術品已經超過1。[2]2021年5月20日,淘寶旗下阿裡拍賣聚好玩推出NFT數字藝術品公益拍賣專場。同年8月2日,騰訊旗下NFT交易軟件幻核正式上線。隨後,國內NFT數字藝術品(或稱“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數量迅速增加。截至2022年7月,國內數字藏品平臺已經超過700家。[3]
NFT數字藝術品市場的興起,並非偶然現像,而是互聯網技術與數字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從數字商品進入市場之日起,財產權利的概念和規則就悄然發生了改變。數字經濟核心的法律關繫是消費者(用戶)與運營商之間的法律關繫。理論界認為,在數字時代,消費者即便購買了數字商品,也不擁有數字商品的所有權,而隻是享有基於合同產生的使用權,[4]有論者將這一現像稱為“所有權的終結”。[5]在這樣的背景下,倘若存在一種機制可以使消費者真正取得數字商品的所有權,該機制肯定會在市場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於是,基於區塊鏈繫統的非同質化通證即NFT應運而生。NFT的推廣者希望NFT可以使所有權在數字環境中重生。NFT的一端鏈接數字內容,另一端則標示持有人的身份,似乎在持有人與數字內容之間建立了一種穩固聯繫,使持有人取得了數字內容的所有權,而NFT則成為數字內容的所有權憑證。[6]
然而,近幾年我國境內的NFT市場發展情況表明,所有權並未真正在數字環境中得到重生。尤其是2022年7月20日,騰訊即將關閉幻核平臺的消息傳開後,消費者發現,按照幻核平臺的用戶協議,隨著幻核平臺終止服務,消費者花錢購買的數字藏品也將一並消失。[7]消費者充其量隻能選擇退款,或者在應用程序中保留數字藏品,不過該數字藏品無法向他人 轉讓,也無法在平臺外的其他應用場景中使用。[8]在這個意義上,消費者並沒有如購買動產、不動產那樣,真正取得數字商品的所有權。這種情形下,當消費者購買NFT數字藝術品時,他們究竟是在買什麼呢?經濟學家登姆塞茨(Demsetz)曾經指出:“當一種交易在市場中議定時,就發生了兩束權利的交換。權利束常常附著在一種有形的商品或服務上。但是,正是權利的價值決定了所交換的物品的價值。”[9]想要理解NFT數字藝術品市場與交易行為,就不得不深入研究NFT數字藝術品上的財產權利。
同樣,在研究清楚NFT數字藝術品上的財產權利之後,NFT數字藝術品市場的風險與規制也就容易理解了。一方面,NFT數字藝術品的市場風險主要源自財產權利的模糊。由於消費者沒有全面理解其所購買的數字商品的權利屬性,因而可能對其抱著極大的期待,終發現自己所購買的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發布的“圖片”罷了。若果真如此,NFT數字藝術品市場完全可能隨著消費者對自己所購買的財產權利的認知逐漸清晰,終歸於沉寂乃至逐漸消滅。另一方面,由於NFT數字藝術品與區塊鏈緊密關聯,故此,監管部門從一開始就擔心NFT數字藝術品市場終演變為新一輪的虛擬貨幣炒作行為。隨著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NFT”字樣逐漸消失於各個平臺的網頁或者移動應用端,取而代之的是“數字藏品”的概念。然而,概念轉換並不能真正防範金融風險。目前,購買NFT數字藝術品的消費者都在等待二級市場的開放,但是,NFT數字藝術品市場可能具有的金融風險使得二級市場始終無法真正開放。特別是,在騰訊宣布即將關閉幻核平臺之後,不少人甚至認為,國內NFT數字藝術品市場已經走向沒落了。[10]
NFT數字藝術品的技術復雜性決定了對它的監管涉及多個部門。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政府部門發布相應的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對此作出規定,隻有一些行業協會發布的倡導性的行業自律規範。2022年4月12日,國家文物局相關司局組織召開數字藏品有關情況座談會,針對數字藏品發展現狀,圍繞文博機構的公益屬性、數據安全、消費者權益等問題進行討論。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該倡議指出NFT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5月20日,福建省發布《福建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小組關於防範NFT違規風險的提示函》,要求福建省內所有交易場所不參與、不背書、不批準關於NFT的發行、交易活動。6月30日,中國文化產業協會聯合中國版權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等各有關協會、機構共同發布《數字藏品行業自律發展倡議》,倡議內容包括平臺應依法具備相應資質、確保區塊鏈技術安全可控、堅持實名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建設、堅決抵制防範金融化和惡意投機炒作、倡導理性消費等。7月6日,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設立的出版業科技與標準綜合重點實驗室區塊鏈版權應用中心發布《數字藏品應用參考》,該參考提出了NFT數字藝術品行業的合規應用參考。上面提到的這些“倡議”“提示函”或者“應用參考”僅僅具有指導、號召或宣示的作用,並非法律規範,沒有強制效力。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則,故此,NFT數字藝術品市場始終充斥著不確定性,不管是NFT平臺還是消費者,都期待相關規範性文件或者政策的早日出臺。
NFT數字藝術品從興起到冷靜,消費者從熱盼到不安,這些都充分展示了法律規則與數字經濟內生而緊密的聯繫。法律作為外在制度,承載著引導和協調數量眾多的、不特定的陌生人的集體行動的功能。通過促進可預見性,防止混亂和任意行為,制度建立起信任,並使人們作出可信賴的契約承諾,從而使市場成為可能。[11]特別是在網絡信息時代,沒有明確穩定、具有可預期性的法律規則,數字經濟就不可能真正發展起來。NFT數字藝術品市場正是例證。
本書對NFT數字藝術品的技術特征、權利屬性、發行、轉讓、法律風險和監管對策以及實踐中的NFT交易平臺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繫統且深入的研究。本書章“NFT數字藝術品概覽”對NFT數字藝術品的技術原理進行了研究和介紹,重點分析了建立在以太坊(Ethereum)上的非同質化通證如何在技術上實現“權利憑證”的功能。第二章“NFT數字藝術品的權利屬性”通過闡述判斷數字資產能否成為私人財產的檢驗標準等數字財產的基礎理論,明確了區塊鏈上的虛擬貨幣與通證(包括NFT)完全可以成為持有人的私人財產;同時,也明確了NFT通過統一資源標識符所指涉的數字內容並非持有人的私人財產。第三章“NFT交易平臺與NFT數字藝術品的發行”主要對NFT交易平臺的性質、法律地位尤其是其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繫進行了分析,並對NFT數字藝術品的發行中的各種法律關繫逐一展開分析研究。第四章“NFT數字藝術品的轉讓”是對NFT數字藝術品的轉讓合同中的當事人以及合同的效力問題進行的分析,特別是就NFT數字藝術品轉讓給他人的行為的性質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第五章“NFT數字藝術品的法律風險”重點討論了NFT數字藝術品市場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包括金融風險、內容管理風險、網絡安全風險、個人信息保護風險等。第六章“NFT數字藝術品的監管”則立足於我國國情,著重討論NFT數字藝術品市場的監管對策。該章指出,傳統的結果監管模式可能並不合適,就NFT數字藝術品市場而言,風險監管模式將行政監管措施與自我管理規範相結合,或許更具可行性。第七章也是本書後一章,主要是對NFT數字藝術品交易平臺的一些實證性研究,該章分別介紹了國內的鯨探、藝術、NFTCN、網易星球、幻核等平臺,以及國外的CryptoKitties、OpenSea、Magic Eden等平臺的基本情況、運營模式和法律關繫,以供讀者參考。
[1] Scott Reyburn, JPG File Sells for $ 69 Millions, as ‘NFT Mania’ Gathers Pace, N.Y.Times (Mar 11, 2021), https://www.nytimes.com/2021/03/11/arts/design/nftauctionchristiesbeeple.html,後訪問時間:2022年8月1日。
[2] Isabelle Lee, Sales of Bored Ape Yacht Club NFTs Jump Past $1 Billion amid Interest from Celebrity Collectors (Jan. 4, 2022), 資料來自互聯網https://www.businessinsider.co.za/boredapeyachtclubnftsales1billionopenseabayc2022-1, 後訪問時間:2022年8月1日。
[3]參見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設立的出版業科技與標準綜合重點實驗室區塊鏈版權應用中心主編:《數字藏品應用參考》,載微信公眾號“中國出版傳媒商報”,2022年7月6日。
[4] See A T Fairfield, Owned: Property, Privacy, and the New Digital Serfdo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at 16.
[5] [美]亞倫·普贊諾斯基、傑森·舒爾茨:《所有權的終結》,趙精武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6頁。
[6] See Devin Finzer, The NonFungible Token Bible: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about NFTs, (Jan. 10, 2020), 資料來自互聯網:https://opensea.io/blog/guides/nonfungibletokens/, 2022年8月1日後一次訪問;另參見《幻核軟件許可服務協議》第2.1條:“您購買藏品後,作為購買者,您的相關信息將寫入該數據中,作為您擁有該藏品所有權的憑證。”
[7] 《幻核軟件許可服務協議》第2.4條:“您知曉並同意,鋻於網絡服務的特殊性,如出現技術升級、服務體繫升級、經營略調整或配合國家重大技術、法律法規、政策等變化,騰訊可能會根據需要更新或調整本軟件和/或本服務的內容,甚至中止、終止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上述行為不視為騰訊違約,您無權要求騰訊承擔任何責任。”
[8]參見《騰訊幻核宣布停售數字藏品 4個月近10款產品停止運營》,載微信公眾號“IT時代網”,2022年8月16日。
[9] [美]H.登姆塞茨:《關於產權的理論》,載[美]羅納德·H.科斯:《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劉守英等譯,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0頁。
[10]參見NFT踐行者:《幻核即將關閉?數字藏品還有未來嗎?》,資料來自互聯網:https://blog.csdn.net/xiaozhupeiqi321/article/details/125931596,後訪問時間:2022年8月1日。
[11] [澳]柯武剛等著:《制度經濟學:財產、競爭、政策》(修訂版),柏克等譯,商務印書館2018年版,第1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