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水金關漢簡法律資料輯錄”是我2015年10月博士後進站後進行的課題,2019年出站後我進一步將研究擴展成“肩水金關漢簡法律資料輯錄與研究”。輯錄漢簡法律數據的想法則出現得更早。我博士階段時,闫曉君師在進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繫列研究。追隨老師的研究,我主要利用《二年律令》以及睡虎地秦簡等較集中的法律資料。對西北漢簡等,苦於其零散浩繁,一直僅零星使用。心底裡發願有一天要全面梳理零散漢簡中的法律資料。因此,肩水金關漢簡法律數據輯錄正是這一心願的施行。
肩水金關遺址位於今甘肅省金塔縣北部,是漢代張掖郡肩水都尉所轄肩水金關所在地。該遺址共出土兩批漢簡,包括20世紀30年代該遺址出土漢簡八百五十餘枚,及70年代該遺址出土漢簡一萬一千餘枚,前者包含在“居延漢簡”(即“居延舊簡”)之中,後者以《肩水金關漢簡(壹—伍)》出版公布。原計劃將30年代該遺址出土簡牘一並收入,怎奈到目前這項工作並未完成,隻得以後再對居延舊簡中肩水金關遺址所處漢簡法律資料單獨整理。
肩水金關遺址在漢代是多機關聚合之地,包括肩水金關、骍北亭,在一定時期為肩水候官所在地,所出漢簡內容包含關隘管理、候望、郵書傳遞、日常吏卒事務管理等,其中有豐富的漢代法律相關內容。本書包括法律數據輯錄和法律數據研究兩方面內容。
一、法律資料輯錄
本研究首要目標是從一萬一千餘枚漢簡中全面輯錄法律資料,為研究者提供方便。輯錄可展示肩水金關漢簡法律資料全貌,也有助於改善目前漢簡研究因資料零散造成的碎片化局面。
(一)法律資料界定
何為“法律資料”較難清晰界定。典型的、核心的法律數據較容易辨別,指以各種形式存在的法律規範以及法律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材料。界定法律資料主要有兩個難題。一是一般性制度與法律的區別。比如一些行政管理制度是否是法律,不能一概而論,隨著秦漢律令的大量發現,我們知道了原來認為是行政管理規章制度的其實在當時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因此我們隻能根據現有基於簡牘的認識加以辨別,是否屬於法律資料有時隻能酌情取舍,其中定會有不當之處或諸家不同認識的情形。二是法律資料與日常用語的界限。有些資料自身內容不是在說法律問題,但其中涉及的詞語對解讀相關法律制度有重要意義,如“嬰”字的含義、“大女”“小女”“使女”“未使女”等。對此類詞語本書僅選擇了一些表示身份的名詞詞條加以輯錄,這部分數據本身不是直接的法律數據,屬於與法律相關的資料。
法律數據可從不同角度界定。從法律部門的角度來看,法律調整刑事、民事、行政、經濟、軍事等方面的社會關繫。從法律存在形態角度看,法律包括靜態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具規範性、不針對特定人與事的詔書,以及律、令、品約、式、地方法令等,也包括動態的法律運行環節,主要包括法律的制定與修改、法律的公布、法律實施中司法者、司法指導思想、職業中的法律技能要求等方面內容。
(二)關於輯錄體例
已有西北漢簡數據的彙集研究,代表性的有從文書形式角度出發進行的整理。就專門的法律資料內容整理而言,有對單批簡小規模律令輯佚考析,李均明、劉軍《漢代屯戍遺簡法律志》(1994)則是對西北簡中律令、債券、司法文書等全面梳理的代表性成果。當然,該書出版於1994年,之後又新公布了不少西北漢簡資料。下面結合已有整理成果,重點就整理體例來予以討論。
在整理中,如何把數據歸類並繫統呈現費思量。已有漢律數據的分類輯錄大致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漢律的原本律令名進行整理。如依照盜律、賊律、捕律、具律等律篇,將輯錄出的資料歸入相應篇章。如瀋家本《漢律摭遺》主要依據律、令篇名,篇下設置條目,輯錄資料。這一方法的優點是體現漢律原有體繫。但目前實施困難重重。漢律篇目所知有限(新進有大的長進,但多僅知篇名,細節有限),資料歸屬多難確定。同時,按律令篇目歸類會使有些數據無法收入。如刑罰資料,瀋家本《漢律摭遺》中雖在《具律》中列有刑名,但實際並沒有輯錄相關數據,因為刑罰數據很多,瀋家本是將刑罰資料另由《歷代刑法考》收錄。又如債務等有關資料也不好收錄。李均明、劉軍輯錄漢簡法律資料的《漢代屯戍遺簡法律志》,是按照律令科品等篇目輯錄漢簡數據的,但對應篇目下僅輯錄律令科品佚文,大量的相關數據則是按照其他方式輯錄,一部分以附錄形式編入“坐罪與刑罰”,一部分編入第二編“司法文書”,主要是舉劾審訊文書,而“債務”等相關內容又是以附錄的形式編入“債”。該書另外用第三編編入與法律有關的其他文書。總體來說,該書輯錄數據比較全面,但分類方式還是比較雜亂,很多重要內容隻能以附錄形式編入。以上情況是由於我們對漢律體繫及具體內容了解還很有限的原因造成的。
另一種整理方式是按照現代理論體繫,從不同的法律部門,如刑法、民法等,以及各部門法中各自內在的理論結構來進行整理。這也是一種漢律研究常用的方法。如《中國法制通史·戰國秦漢卷》在論述漢代法制時,分別有“兩漢時期的行政組織法”“兩漢時期的官吏管理法”“兩漢時期的民事與經濟法律”“兩漢時期的刑罰體繫與刑法原則”“兩漢時期的司法組織”“兩漢時期的訴訟程序”等,基本可以與現代法律部門劃分相對應。
應該說,兩種做法各有利弊。輯錄中本人經歷了左右搖擺的過程。博士後出站報告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及其他分類。在博士後出站報告會上評審專家即指出,這種分類有以現代理論肢解歷史現像之嫌,所言極是。因此在出站後的後續研究與修訂中一度想改用上述種方式輯錄,但試行後感覺按漢律原本律令名整理目前還不具備實現條件。雖有了關於漢律結構的很多新數據,但還不足以揭示漢律的基本體繫構成,這一基本問題不清楚,更別說將其作為歸類的依據了。此外,西北漢簡編連散亂,又往往殘斷,有時是過關文書中含一個刑徒名稱,有時殘簡中有某種刑罰名稱,這種情況下,很難將這些數據歸入哪種律令名中,將會導致不少數據無法歸類。相比之下,如果根據現代法律理論體繫進行分類,可將全部法律數據分別歸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資料中。雖傳統法律結構與現代法律體繫有很大不同,但就內在成分來說仍存共通之處,刑事、民事、行政體繫內部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繫在漢代法律中均有體現,可以實現數據分類的對接。當然還是要根據漢代法律資料的特點,安排具體分類類別。如在行政法律數據中,根據涉及的事項,分有烽火法律制度、行書法律制度、行塞法律制度、功勞法律制度等專題。
本書依刑事、民事、行政等劃分法律數據類別,同時本書也試圖在體現漢律原有律篇體繫方面作一些努力,在關鍵詞“題解”部分一般會對瀋家本《漢律摭遺》中此類資料的篇章所屬略作說明。資料篇章歸屬研究是日後漢律復原工作的基礎。
(三)關於輯錄詞條
以詞條為線索對西北漢簡進行整理的方式以往研究已多有采用。如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簡牘研究班《漢簡語彙 中國古代木簡辭典》,收錄約1600字、5400詞,是字詞典的性質,分述字詞的多個不同意項,每一項下說明含義,一般列舉典籍、簡牘各1例用例。該書以解讀漢簡字詞涵義為主,而不是對同一字、詞的相關漢簡資料的彙集。被稱為該書姊妹篇的冨谷至編《漢簡語彙考證》,其中第三部分為“語彙考證”,是列出部分字、詞條,主要是對其含義、相關制度等進行考證,也不是相關數據的彙集。瀋剛的《居延漢簡語詞彙釋》以詞條為綱,該書專注於集釋,在漢簡詞條下彙集相關研究對該詞語的各種解釋,也不是漢簡資料的彙集。
本書以漢簡法律數據原文中關鍵詞語作為詞條,包括表征罪名、刑罰、訴訟環節、法律關繫、法規形式等的詞語,詞條下輯錄同類數據內容,數據全面而集中,便於查找。
二、法律資料研究
原有計劃將全書分為數據輯錄和數據研究兩部分。因時間緊迫,研究部分獨立成章的設想未實現,目前采輯錄與研究混編方式。在每一詞條下輯錄原始資料,在“題解”和“注”中載明研究心得,內容包括釋文校正、詞語釋義、制度考證等。其中簡文注釋方面,僅選取少量詞語加以注釋,不是全面的簡文詞語注解和集釋,讀者可進一步查閱相關研究予以參考。有些詞語或制度的考證內容可能稍多了一些,與別的詞條的注解在比例上可能會顯得略有失衡。
需特別說明一點,肩水金關漢簡中各種過關文書,有些是文書原件,有些是關吏在核驗時抄寫或登記形成的文件。在對簡文分析時,本書一般不去區分是抄件還是原件,徑稱為過關文書。但讀者在使用時,如進行文書的功能等的分析時,應注意到其中的差別有時是實際存在的。
在目錄部分我們顯示了所有輯錄詞條,以方便讀者查找使用。
總之,本書的主要目標是實現分散漢簡法律數據的集中與繫統化呈現,使讀者不僅能查閱資料細節,也能了解漢簡法律資料整體情況,為研究者提供便利。
因學力有限,錯誤、紕漏之處肯定很多,敬請批評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