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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責任時代:新證券法時代的上市公司監管與治理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392-568
    【優惠價】
    245-355
    【作者】 曾斌,金祥慧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法律實務  律師實務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27510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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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21627510
    作者:曾斌,金祥慧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2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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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翔實的數據和豐富的案例


    資本市場實務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案頭書


    證券法專家詳細解讀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的“首例案件”,以及重要制度的適用,對理論和實務界具有很好的參考借鋻意義。

     
    內容簡介

    新《證券法》的實施在制度和實踐層面得到了全面落實,涉及注冊制、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上市公司收購、證券違法處罰、特別代表人訴訟等首創制度依次落地,為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礎。本書圍繞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的配套制度與監管實踐,以上市公司為核心視角,以數據和案例為依托,為資本市場的實務工作者和研究者提供了參考。


    本書詳細介紹了新《證券法》的修訂內容和影響,分析了新《證券法》實施後的“首例”案例和典型的上市公司治理違規案例,並且從不同角度講述了資本市場風向的反映,為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應對監管與治理問題,提高爭議解決與守法合規水平提供了重要參考。

    作者簡介

    曾斌 浙江天冊(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深交所),德國漢堡馬普所訪問學者。長期在深交所任職,曾任深交所綜合研究所公司治理中心副主任、法律部高級經理,被認定為“深圳市高層次人纔(後備級)”,“福田英纔”,深交所培訓中心優秀講師。曾參與《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重大法律及監管規則修訂工作;兼任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研究員、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會顧問;曾在國內外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四十餘篇,著有《資本治理的邏輯》。


    金祥慧 浙江天冊(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華中科技大學碩士。曾就職於滬深主板、創業板上市 公司,具有IPO、重組上市、再融資項目經歷,熟悉企業上市的詳細流程、政策法 規及上市後信息披露、規範運作、再融資、公司治理等專業知識。知名培訓講師,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專家講師,天津上市公司協會業務答疑專家,公眾號信披一點通創始人。參編《上市公司股份合規交易與管理手冊》《上市公司證券事務管理手冊》《北交所上市全程指引:流程 文件要求 審核重點案例解析》。累計為數百家 滬深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及規範運作咨詢服務,擅長為上市公司提供信披合規 咨詢服務、為股東提供權益變動及收購相關的合規服務。

    目錄
    章新 《證券法》 實施的制度優化與實踐
    節新 《證券法》 修訂概述
    第二節本次修訂帶來的影響
    第二章新 《證券法》 實施的治理案例與監管案例
    節新 《證券法》 實施後 “首例” 案例彙總
    第二節新 《證券法》 實施後上市公司典型違規案例
    第三章新 《證券法》 實施的上市公司監管制度調整
    節公司治理
    第二節信息披露
    第三節合規交易與股份變動管理
    第四節交易與關聯交易
    第五節募集資金管理
    第六節股份回購
    第七節承諾事項

    章新 《證券法》 實施的制度優化與實踐


    節新 《證券法》 修訂概述


    第二節本次修訂帶來的影響


    第二章新 《證券法》 實施的治理案例與監管案例


    節新 《證券法》 實施後 “首例” 案例彙總


    第二節新 《證券法》 實施後上市公司典型違規案例


    第三章新 《證券法》 實施的上市公司監管制度調整


    節公司治理


    第二節信息披露


    第三節合規交易與股份變動管理


    第四節交易與關聯交易


    第五節募集資金管理


    第六節股份回購


    第七節承諾事項


    第八節員工持股計劃


    第九節停復牌


    第十節投資者關繫


    第十一節社會責任


    第十二節信息披露考核評價


    第十三節現金分紅


    第十四節分拆上市


    第十五節重大資產重組


    第四章新 《證券法》 實施背景下的內幕交易監管


    節2021 年內幕交易行政處罰概況


    第二節內幕信息的類型分析


    第三節內幕信息形成時點的認定


    第四節內幕信息違法主體的類型


    第五節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途徑


    第六節罰沒比例


    第七節陳述與申辯


    第五章新 《證券法》 實施背景下的董監高責任險制度


    節董責險簡介


    第二節上市公司購買董責險的審議披露要求


    第三節董責險的保險期間


    第四節董責險的投保人


    第五節董責險的被保險人


    第六節保費、 保額及費率情況


    第七節保險保障內容


    第八節免責條款


    第九節索賠發生制


    第十節被保險人通知義務


    第十一節董責險購買與信息披露評級的關繫


    第十二節董責險購買與違規情況的分析


    第十三節境內董責險案例


    第十四節董責險合同條款示例


    第六章新 《證券法》 實施後的未來展望


    後記

    前言
    A股強責任時代下的幾點思考
    近日, 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 (以下簡稱康美案) 一審判決出臺, 巨石落地, 一石激起千層浪。
    康美案是新 《證券法》 實施以來按照 《證券法》 第95條第3款提起的例特別代表人訴訟, 是由中證中小投服中心作為代表人起訴的例案件, 其創造了多原告人數 (52000餘人)、 民事賠償金額(24.) 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新紀錄, 是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制度發展歷史上一項具有裡程碑意義的事件。
    A股強責任時代的來臨
    新《證券法》 自2020年3月1日實施以來, 圍繞全面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的決心和力度已逐步顯現, A股強責任時代來臨。
    2021年7月, 中國證監會通報了適用新《證券法》進行虛假陳述信息披露違規處罰的三宗典型案例 (宜華生活、 廣東榕泰、中潛股份), 分別對實際控制人、高管等處以2至4不等的行政罰款,“信披違規60 萬”處罰的歷史一去不復返。

          A股強責任時代下的幾點思考


        近日, 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 (以下簡稱康美案) 一審判決出臺, 巨石落地, 一石激起千層浪。


        康美案是新 《證券法》 實施以來按照 《證券法》 第95條第3款提起的例特別代表人訴訟, 是由中證中小投服中心作為代表人起訴的例案件, 其創造了多原告人數 (52000餘人)、 民事賠償金額(24.) 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新紀錄, 是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制度發展歷史上一項具有裡程碑意義的事件。


        A股強責任時代的來臨


        新《證券法》 自2020年3月1日實施以來, 圍繞全面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的決心和力度已逐步顯現, A股強責任時代來臨。


        2021年7月, 中國證監會通報了適用新《證券法》進行虛假陳述信息披露違規處罰的三宗典型案例 (宜華生活、 廣東榕泰、中潛股份), 分別對實際控制人、高管等處以2至4不等的行政罰款,“信披違規60 萬”處罰的歷史一去不復返。


        回到康美案,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康美藥業作出的一審判決中, 上市公司需承擔24.的民事賠償, 同時對包括實控人馬某田在內的21名有關責任人以及審計機構明確了相應的責任承擔比例。 其中, 實控人馬某田等6人承擔100%, 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合伙人、簽字會計師楊某蔚承擔100%; 其他的董監高分別承擔20%、10%、5%不等的責任, 其中獨立董事江某平、 李某安、 張某承擔10%連帶責任 (約2.), 獨立董事郭某慧、 張某1承擔5%連帶責任 (約1.)。


        根據有關公告, 廣東省佛山市檢察院於2021年10月27日對馬某田以犯違規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操縱證券市場罪, 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訴。2021年11月17日,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某田等12 人操縱證券市場案公開宣判。馬某田因操縱證券市場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單位行賄罪數罪並罰, 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2022年1月10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由此可見, 證券市場違法違規的立體追責體繫已經形成。


        行政處罰金額大幅提升、代表人訴訟制度逐漸成熟、刑事違法刑期提高三個制度性優化的基礎, 切切實實對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充足的彈藥, 宣告A股強責任時代的來臨。


        康美案後獨董還能“獨善其身”嗎?


        根據康美案判決, 6名獨董承擔的賠償, 這對於任何一個自然人而言都是 “滅頂之災”。


        2022年8月16日是中國獨董制度誕生21周年的日子,20年來這一制度幾乎沒有任何變化, 但是責任卻陡然提高到常人無法承受的地步。 筆者此前撰文指出, 當前的獨董制度面臨著幾對典型的矛盾: 較低的綜合收益和較高的職責之間的矛盾; 較低的話語權和較高的社會期望之間的矛盾; 較低的參與性與較高的專業素養要求之間的矛盾。 這一判決對整個獨董制度而言又是一次巨大的震動, 當然也再次提供給我們一個觀察和思考的重要機會。


        針對康美案對獨董的處罰, 筆者認為還是值得為獨董說幾句話的, 特別是我國獨董制度的運行已經陷入了難以回轉的境地, 如果不從整體上解決制度設計, 單純去苛責獨董或者處罰獨董, 終隻會導致 “劣幣驅逐良幣”。獨董面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現狀。


        , 獨董缺乏足夠的履職激勵, 以滬深兩市2021年年報的數據來看, 獨立董事平均年薪約 9. 3&nbs, 多年來上漲幅度有限, 隨著整體物價和房價等的提升, 一年左右的獨董薪酬對於較高素質的專業機構專家而言已經缺乏足夠的吸引力。


        第二, 獨董的知情權保障不足。對於上市公司的獨董而言, 參與公司治理的前提是了解公司具體的經營狀況, 但是獨董時常反映缺乏了解公司信息的渠道, 也出現了多起獨董因為知情權無法得到保障而辭職的案例。


        第三, 獨董的履職時間和履職要求不甚明確, 目前獨董多兼職數量是5家, 如果按照目前每年每家上市公司平均召開 10 次董事會來計算 (5次為現場召開), 每年一名兼職滿5家的獨董有25個至30個工作日需要參與到本職工作以外的上市公司會議和考察中, 還不包括對相關文件和報告的審議時間, 同時由於缺乏具體的履職要求, 獨董盡責目前隻能依靠自覺。


        以上這些問題追根溯源是獨董制度在我國的適用性問題。 獨董制度起源於美國, 從 20 世紀 50 年代起, 美國上市公司獨董占比已超過 50%, 到2019 年美國標普500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獨董占比超過85%, 並且有大量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占據了公司董事會的絕大多數, 這一治理現狀與美國的股權結構 (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約為 10%) 狀況密不可分, 也和公司治理各項配套制度密不可分。


        反觀 A 股市場, 相關制度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比不低於 1/3, 而A 股上市公司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超過 30%, 在股東大會平均參會比例不足 50%的情況下, 大股東在上市公司有的話語權, 獨立董事選聘幾乎完全掌握在大股東手中, 此時獨立董事是 “被花瓶” 的, 很多時候難以撕下臉面去跟提名他們的大股東進行 “抗爭”, 把 “維護中小股東利益” 的使命寄希望於獨董顯得過於理想化。


        董責險能否成為救命解藥?


        康美案判決出爐, 隨之而來的是關於董責險的話題再次成為熱議, 到底怎麼買、值不值得買、買了能不能保? 這些都是上市公司關心的話題, 因為有風險存在的地方的確就有保險分散的必要。中國 A 股董責險到底是個什麼情況呢? 筆者對 2019 年末新 《證券法》 出臺後上市公司董責險購買披露的公告 (共 442 家上市公司) 進行了統計, A 股上市公司購買董責險的保費支出主要在 30&nbs至 ,保額大致在 5000&nbs至 1&nbs左右, 總體而言, 費率處於比較低的狀態。


        從國際上董責險的覆蓋率而言, 境外的上市公司董責險覆蓋率幾乎是100%, 而平均的保險費率已經達到 15%左右, 遠遠超過了 A 股的水平。可以預見的是, 隨著康美案的判決以及整體的違法違規成本提高, 未來董責險在A 股市場一定還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 但是, 具體分析目前董責險在 A 股市場發展緩慢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


        , 保險條款復雜, 大多數為外文翻譯, 無法滿足 A 股市場的實際需要。 目前, A 股董責險條款大多為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時購買的英文版本董責險的直接翻譯條款, 語境和措辭方面與 A 股市場的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異, 導致很多上市公司因為看不懂條款而不敢買。 當然, 目前國內也有個別保險公司推出了符合 A 股語境的保險條款, 並進行了一定的優化,效果仍有待觀察。


        第二, 實際賠付案例少, 難以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 由於對董責險的購買和賠付等情形不屬於強制披露的範疇, 因此即便有公司真正獲得了董責險賠付, 可能也出於各種原因而不願意披露, 但是從筆者了解的情況看, 過去 20 多年來, 賠付案例極少。 沒有賠付案例會導致上市公司對於董責險購買後賠付的信心不足。


        第三, 長期以來違法違規成本較低, 且被查處和發現的概率較低, 上市公司購買動力不足。 實際上, 在新 《證券法》 頒布之前, 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履職風險即便存在, 大多也隻是聲譽風險, 實質的金錢損失太少以至於不值得用一個相對復雜的董責險進行分散。


        隨著強責任時代的來臨, 筆者認為董責險必須得到上市公司的重視,同時保險公司也必定會進行一定的優化。簡言之, 董責險對於故意違法犯罪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是不保的, 但是董責險在美國得以廣泛采納有兩大制度因素: , 美國的訴訟法律費用是上市公司遭遇違法違規後極大的一筆開支, 而購買了董責險可以在公司被調查之日開始即享受由保險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幫助公司進行相應的調查和抗辯工作; 第二, 美國大多數證券違法行為都是通過和解進行結案的, 因此保險公司對於非故意造假形成的民事賠償通常都會給予賠付。


        回到 A 股市場, 以康美案為例, 目前董責險賠付的一大障礙在於, 大多數的民事賠償都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為前提 (至少在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中仍采用行政處罰前置), 而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 通常會將包括獨董在內的非執行董事認定為存在重大過失等情形, 且由於存在行政處罰,導致觸發董責險的除外條款。 因此, 筆者認為, A 股市場董責險未來一定要進行改造, 應當突出保險公司對違規發生後法律服務費用的提供, 同時對非故意違法的責任人員進行賠付的明確約定。


        但在總體制度規範不變的情況下, 獨立董事們會選擇辭職嗎? 辭職以後, 制度不改, 上市公司又去哪裡找更多的獨董呢? 這或許隻是公司治理、 證券監管總體變革時代的一個縮影而已。


        2022 年 3 月, 新 《證券法》 實施滿兩周年, 在制度和實踐層面得到全面落實, 涉及注冊制、 信息披露、 投資者保護、 上市公司收購、 證券違法處罰、 特別代表人訴訟等首創制度依次落地, 為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礎。 本書圍繞新 《證券法》 實施以來的配套制度與監管實踐, 以上市公司為核心視角, 以數據和案例為依托, 期待為資本市場的實務工作者和研究者提供參考。


        本書為浙江天冊 (深圳) 律師事務所資本市場爭議解決團隊的集體智慧結晶, 參與本書寫作和策劃的成員包括金祥慧、董勝堂、景海蓉、黃捷、方榮傑。


        本書為實務工作之餘的學習與梳理, 難免掛一漏萬, 敬請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是為序。

    媒體評論
    專家推薦
    證券市場的運行特點以及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中的基礎地位,決定了《證券法》要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為宗旨,這在新《證券法》實施兩周年的過程中體現得淋漓盡致。本書“強責任時代”這一主題,突顯的就是對投資者保護宗旨的有力回應,相信本書對我國證券市場改革將有所助益。
    —— 馮果 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新《證券法》實施後的有關制度改革和典型案例所展示出來的突破和創新,顯示出立法、執法和司法部門在投資者權利保護方面下大力氣進行正本清源的整治決心。“強責任時代”無疑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清晰方向。曾斌博士曾長期供職於資本市場監管一線直面公司治理核心議題的關鍵部門,並長期擔任獨立董事培訓項目的主講教師,集深厚的學術功底與前沿的實務積澱於一身,其帶領團隊推出的新作將為關心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的讀者開拓視野提供寶貴的信息窗口。
    —— 冷靜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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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市場的運行特點以及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中的基礎地位,決定了《證券法》要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為宗旨,這在新《證券法》實施兩周年的過程中體現得淋漓盡致。本書“強責任時代”這一主題,突顯的就是對投資者保護宗旨的有力回應,相信本書對我國證券市場改革將有所助益。


    —— 馮果 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新《證券法》實施後的有關制度改革和典型案例所展示出來的突破和創新,顯示出立法、執法和司法部門在投資者權利保護方面下大力氣進行正本清源的整治決心。“強責任時代”無疑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清晰方向。曾斌博士曾長期供職於資本市場監管一線直面公司治理核心議題的關鍵部門,並長期擔任獨立董事培訓項目的主講教師,集深厚的學術功底與前沿的實務積澱於一身,其帶領團隊推出的新作將為關心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的讀者開拓視野提供寶貴的信息窗口。


    —— 冷靜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曾斌博士長期深耕治理與證券監管前沿問題,從監管視野到實務視角的轉變,從公眾號“法經筆記”到《資本治理的邏輯》再到如今《強責任時代》的出版,不變的是其對前沿理論問題和實務案例的思考和總結,本書對新《證券法》首例案件的總結和新法實施以來重要制度的適用分析對理論和實務界都具有很好的參考借鋻意義。


    —— 劉燕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華東政法大學特聘教授


    近兩年來,證券法學界圍繞康美藥業、瑞幸咖啡、五洋債等案例展開了許多有益的討論,這與新《證券法》為我國資本市場注入的新活力是緊密相連的。本書體現了對有關熱點問題的追蹤、總結和反思,是緊跟理論和實務前沿的佳作。祝賀!


    —— 李有星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新《證券法》頒行已有兩年,小結其實施成效和*新監管案例,對於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並完善信息披露十分有益。曾斌博士深耕公司治理和證券法理,他和團隊對於證券市場強監管時代典型案例和法規解釋適用的研究值得推薦!


    —— 湯欣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以新《證券法》的實施為契機,我國針對重構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和反思現有的證券監管路徑兩方面展開了諸多有益的討論和實踐,而“監管”和“治理”恰恰是貫穿本書的兩條脈絡。相信通過閱讀本書,讀者必將對“強責任時代”下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有更深的理解。


    —— 朱慈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深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如何對上市公司實施有效監管?中國正在為此進行一繫列積極的嘗試。而要找到一條適應中國環境、媲美國際標準的監管之路,離不開對規則與實踐的雙向比對與反思。本書在此方面進行了大膽而細致的探索,相信將為促進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監管水平貢獻良多。


    ——張巍 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曾斌博士及其團隊一如既往地關注與研究《證券法》,尤其是法律責任領域的前沿問題。本書清晰解讀了*新法條與規則,深入分析了首例案例,為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應對監管與治理問題,提高爭議解決與守法合規水平提供了重要參考。


    —— 張子學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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