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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336-488
    【優惠價】
    210-305
    【作者】 劉洪岩,馬鑫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外國法律與港澳臺法律  亞洲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7380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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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9757380
    作者:劉洪岩,馬鑫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2年01月 

        
        
    "

    編輯推薦

     
    內容簡介

    本書為“綠典之路”之子繫列“各國環境法典譯叢”之一,是哈薩克斯坦生態法典中譯本,為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傾力打造的“各國環境法典譯叢”之一,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具有環境法學背景的教授和博士翻譯及審校,旨在借鋻他國立法經驗,為中國立法規劃和起草提供對策,為我國學者及立法機關等提供資料,推動中國環境法典的研究與編撰工作。


    哈薩克斯坦生態法典在體例結構上分為總則和分則,共由9編、47章、326條構成,包括《環境保護法》《生態鋻定法》《大氣法》等法律。中哈兩國為一衣帶水的近鄰,在法律傳統方面,哈薩克斯坦法律體繫雖脫胎於蘇聯社會主義法繫,但本質上屬於傳統大陸法繫國家;在雙邊合作方面,哈薩克斯坦是“一帶一路”框架下的核心國家和合作伙伴,了解哈薩克斯坦的相關立法可以為企業順利開展對哈經貿合作保駕護航;在生態繫統結構方面,哈薩克斯坦與我國領土接壤,在環境條件和自然稟賦等方面兩國具有諸多相似之處。故此,《哈薩克斯坦國生態法典》的編纂經驗對我國環境立法的法典化進程可以提供一定啟示。

    作者簡介
    劉洪岩
    1976年12月出生於黑龍江省慶安縣。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生態法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理學博士後研究人員(2008~2010年),俄羅斯科學院國家與法研究所生態法學博士(2006年)。兼任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生態法治研究會副會長。曾獲得“*優秀海外留學人員”“黑龍江省留學人員歸國報國獎”“黑龍江省傑出法學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主要研究領域為生態法學、法理學及法哲學、比較法學(俄羅斯、東歐中亞法)。近年來,先後在《法學研究》、《環球法律評論》、《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國家與法》(俄羅斯)、《國家與法:理論與實踐》(俄羅斯)、《社會與法》(俄羅斯)、《外國立法與比較法》(俄羅斯)等國內外期刊發表論文和譯著百餘篇;在國內外出版專著5部、合著和編著10餘部;主持和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霍英東教育基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司法部、國家保密局、人社部、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工信部、*等各類項目30餘項,參與20餘部環境與資源立法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完成內部研究報告40餘份。

    劉洪岩


    1976年12月出生於黑龍江省慶安縣。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生態法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理學博士後研究人員(2008~2010年),俄羅斯科學院國家與法研究所生態法學博士(2006年)。兼任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生態法治研究會副會長。曾獲得“*優秀海外留學人員”“黑龍江省留學人員歸國報國獎”“黑龍江省傑出法學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主要研究領域為生態法學、法理學及法哲學、比較法學(俄羅斯、東歐中亞法)。近年來,先後在《法學研究》、《環球法律評論》、《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國家與法》(俄羅斯)、《國家與法:理論與實踐》(俄羅斯)、《社會與法》(俄羅斯)、《外國立法與比較法》(俄羅斯)等國內外期刊發表論文和譯著百餘篇;在國內外出版專著5部、合著和編著10餘部;主持和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霍英東教育基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司法部、國家保密局、人社部、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工信部、*等各類項目30餘項,參與20餘部環境與資源立法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完成內部研究報告40餘份。


    馬鑫


    1990年12月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俄羅斯科學院國家與法研究所法學博士。2013年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獲得文學學士(俄語)、經濟學雙學士學位;畢業後經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選派赴俄攻讀法學碩博學位,碩博階段分別研修國際私法和環境法;現為海南大學法學院講師。近5年在中俄學術期刊共發表20餘篇論文,參與編寫2部法學著作,主持和參與4項省級和科研項目等。

    目錄
    總則部分
    編總章
    章基本原則
    第二章自然人、社會團體以及地方自治機關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關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領域的職權
    第二編環境保護領域的行為許可制度、生態標準制度、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法規、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生態鋻定制度、生態許可制度、生態審計制度
    第四章生態標準制度
    第五章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法規
    第六章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七章生態鋻定制度
    第八章生態許可制度
    第九章生態審計制度
    第九(乙)章國家在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領域進行規制
    第三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的經濟調整

    總則部分
    編總章
    章基本原則
    第二章自然人、社會團體以及地方自治機關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關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領域的職權
    第二編環境保護領域的行為許可制度、生態標準制度、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法規、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生態鋻定制度、生態許可制度、生態審計制度
    第四章生態標準制度
    第五章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法規
    第六章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七章生態鋻定制度
    第八章生態許可制度
    第九章生態審計制度
    第九(乙)章國家在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領域進行規制
    第三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的經濟調整
    第十章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的經濟調整機制
    第十一章對環境損害進行的經濟評估
    第四編生態監督
    第十二章環境保護領域的國家監督,自然資源保護、再生和利用領域的國家監督
    第十三章走訪性的生態檢查
    第十四章對生產行為實施的生態監督
    第十五章社會生態監督
    第五編生態監測和生態清查
    第十六章環境監測和自然資源監測
    第十七章對環境污染區域的國家統計
    第十八章對自然資源的國家清查
    第十九章對生產和消費廢棄物的國家清查
    第二十章對有害物質、放射性廢棄物填埋以及向地下資源排放廢水情況進行的國家清查
    第二十(乙)章對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情況實施評估的國家繫統
    第二十一章生態信息
    第二十二章已廢止
    第六編生態緊急情況區和生態災難區
    第二十三章生態緊急情況區的概念或生態災難區的概念以及宣布個別地區成為生態緊急情況區或生態災難區的程序
    第二十四章生態緊急情況區和生態災難區法律調整的特點
    第七編校內生態教育和校外生態教育的開展,環境保護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
    第二十五章校內生態教育和校外生態教育的開展及專家資質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章生態科學研究
    第二十七章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環境保護領域以及自然資源利用領域國際合作的開展
    分則部分
    第八編在實施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二十八章關於生態要求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章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應當遵守的一般性生態要求
    第三十章各類型的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三十一章在使用土地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三十二章地下資源利用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三十三章水資源利用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三十四章森林和其他植被利用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三十五章動物資源利用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三十六章有關保護、再生、圈養和半圈養條件下繁殖、限制合理利用珍稀和瀕危野生動物種類的生態要求
    第三十七章特別自然保護區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三十八章在裡海北部國家保護區開展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三十九章使用放射性材料和原子能以及保障輻射安全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四十章在生產和使用潛在的危險化學物質以及生產和利用
    生物物質、轉基因產品和生物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四十一章在確定生產廢棄物和消費廢棄物所有權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四十一(乙)章生產者(進口商)的附加義務
    第四十二章在處理生產和消費廢棄物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四十三章廢棄物填埋場及廢棄物長期儲存庫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第四十四章放射性廢棄物的儲存點和填埋點的生態要求
    第四十五章國家對溫室氣體排放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排放行為的管理
    第九編生態違法責任和生態糾紛的解決
    第四十六章生態違法責任和生態糾紛的解決
    第四十七章附則條款和過渡性條款
    專業術語對照表
    法律名稱對照表

    在線試讀
    譯者序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原為哈薩克斯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是蘇聯加盟共和國之一。1991年12月8日,蘇聯加盟共和國中除波羅的海三國(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之外的12個加盟共和國共同簽署了一項《關於建立獨聯體協議的議定書》,宣布成立獨立國家聯合體,簡稱獨聯體。1991年12月16日,宣布獨立後的哈薩克斯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更名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現為獨聯體成員國之一。
    在環境保護領域,《關於建立獨聯體協議的議定書》確立了獨聯體各成員國在環境保護領域合作的基本框架和協調機制,以及共同參與建設全面的國際安全體繫的行動目標。據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生態立法方面一直秉持與獨聯體各成員國協同發展以及與相關國際條約接軌並行的原則,成為獨聯體成員國中先,也是正式通過生態法典的國家。
    一、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法典化的主要歷程
    (一)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立法發展的起始階段(1991年至1996年)
    蘇聯解體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經濟活動主體以國有企業為主,其該時期的生態立法主要用於規制國家行政部門和國企之間的關繫。歷經5年的獨立發展,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逐漸融入國際社會,其國內的經濟組織結構也隨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生態法律法規已無法滿足對市場機制下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關繫的調整,不能適應日新月異的社會發展要求,無法很好地應對環境退化、生態危機等日益凸顯的問題。
    (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立法迅猛發展階段(1997年至2006年)
    為了適應國家新形勢的發展,填補立法空白,消除立法衝突,發展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繫,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開啟了加強生態立法的新篇章。在這一時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基本實現完整的生態法律體繫構建。在2001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中,對保護當代人和後代人的生態利益、保障生態安全、預防生態損害、保護生物物種多樣性和合理使用自然資源作出了明確規定。該部法律明確了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環境保護領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方面的職權;全面規定了環境標準制度,自然資源利用許可制度,國家自然資源利用和綜合利用、再生及保護制度,國家自然資源地籍登記制度,環境保護經濟措施,生態鋻定,對經濟和其他社會活動的生態要求,具有特殊經濟、科學和文化價值的環境客體的保護制度,國際環境保護合作等。同時,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還頒布了與環境基本法--《環境保護法》配套的《生態鋻定法》《特別自然保護區法》《大氣保護法》《土地法典》《水法典》《森林法典》《動物界保護、再生和利用法》《強制生態保險法》等法律。

    譯者序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原為哈薩克斯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是蘇聯加盟共和國之一。1991年12月8日,蘇聯加盟共和國中除波羅的海三國(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之外的12個加盟共和國共同簽署了一項《關於建立獨聯體協議的議定書》,宣布成立獨立國家聯合體,簡稱獨聯體。1991年12月16日,宣布獨立後的哈薩克斯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更名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現為獨聯體成員國之一。 


    在環境保護領域,《關於建立獨聯體協議的議定書》確立了獨聯體各成員國在環境保護領域合作的基本框架和協調機制,以及共同參與建設全面的國際安全體繫的行動目標。據此,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生態立法方面一直秉持與獨聯體各成員國協同發展以及與相關國際條約接軌並行的原則,成為獨聯體成員國中先,也是正式通過生態法典的國家。


    一、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法典化的主要歷程


    (一)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立法發展的起始階段(1991年至1996年)


    蘇聯解體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的經濟活動主體以國有企業為主,其該時期的生態立法主要用於規制國家行政部門和國企之間的關繫。歷經5年的獨立發展,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逐漸融入國際社會,其國內的經濟組織結構也隨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生態法律法規已無法滿足對市場機制下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關繫的調整,不能適應日新月異的社會發展要求,無法很好地應對環境退化、生態危機等日益凸顯的問題。


    (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立法迅猛發展階段(1997年至2006年)


    為了適應國家新形勢的發展,填補立法空白,消除立法衝突,發展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繫,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開啟了加強生態立法的新篇章。在這一時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基本實現完整的生態法律體繫構建。在2001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中,對保護當代人和後代人的生態利益、保障生態安全、預防生態損害、保護生物物種多樣性和合理使用自然資源作出了明確規定。該部法律明確了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環境保護領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方面的職權;全面規定了環境標準制度,自然資源利用許可制度,國家自然資源利用和綜合利用、再生及保護制度,國家自然資源地籍登記制度,環境保護經濟措施,生態鋻定,對經濟和其他社會活動的生態要求,具有特殊經濟、科學和文化價值的環境客體的保護制度,國際環境保護合作等。同時,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還頒布了與環境基本法--《環境保護法》配套的《生態鋻定法》《特別自然保護區法》《大氣保護法》《土地法典》《水法典》《森林法典》《動物界保護、再生和利用法》《強制生態保險法》等法律。


    這一時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立法鮮明的特點是通過經濟手段來保障國家生態安全。2001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批準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政策構想》,推動建立國家生態監督體繫,制定和完善生態保險制度、防止盜獵和森林盜伐制度、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國家生態監測制度、強制生態審計制度以及生活和工業廢物管理制度等,將預防和管理環境污染的經濟手段引入生態立法之中。2003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批準了《2004-2015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安全構想》,確定了國家可持續生態發展的綜合措施,號召公民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環境保護事業,為此專門成立了自然保護組織--自然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的任務是協調和發展與科學研究機構的合作及組織工作,研究環境保護相關問題,推動公眾參與解決國家生態安全保障。


    (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法典化階段(2007年至今)


    《2004-2015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安全構想》發布後,為了在2010年前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確立基本的生態標準,賦予生態要求和生態標準直接有效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層面對環境保護問題進行繫統化整合,並將國際生態保護標準引入到本國的環境保護立法實踐之中,2004年11月10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成立了生態法典編纂部門間特別工作組,標志著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編纂工作的正式啟動。


    生態法典編纂部門間特別工作組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法律法規司的工作人員、法律專家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大型企業的法務工作者組成,該工作組起草了生態立法改革構想以及生態法典草案基本部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編纂時,選取了近20項不同國際組織的指導性和建議性法律文件、14項國際公約、近30項歐盟指令和外國法律法規、《獨聯體生態示範法典》以及200餘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法規。經過多方不懈的共同努力,《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終於於2007年1月9日問世,截至2018年,已歷經50餘次修訂。


    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的體例和主要內容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在體例結構上分為總則和分則,共由9編、47章、326條構成。在生態法典編纂時,將《環境保護法》《生態鋻定法》《大氣保護法》等法律納入其中。《特別自然保護區法》由於種種原因沒有納入,其仍保留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一) 總則部分


    總則部分由7編、27章、193條組成,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1.編:總章


    (1)基本概念術語的解釋(編章第1條)。法典對生態法律相關概念和術語進行了繫統化梳理和解釋, 且提出了一繫列新概念 (共計105項)。


    (2)明確生態法典的適用範圍,與其他法律部門法、成員國法及國際條約的關繫。生態法典明確了國際條約與該生態法典之間優先適用關繫,以及該生態法典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其他環境保護領域法律法規之間優先適用關繫(章第2條);確定了法典的適用範圍--用以協調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境內實施與自然資源利用和環境影響有關的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時所產生的環境保護、恢復和保存,自然資源利用和再生領域的法律關繫,但生態法典沒有涵蓋的部分環境客體及特別自然保護區保護和利用關繫,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特別立法進行調整,其中包括生態法典第8~9條規定的對國家自然保護資源和特別自然保護區的法律調整(章第3條)。


    (3)立法原則的體繫化,注重確立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基礎。,生態法典中詳細列舉了11項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基礎作為編纂整部生態法典、制定各項生態制度的奠基之石:良好的環境權;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國家利益優先;公平地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和後代人的需要;發展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應當在考慮環境狀況的情況下,制定符合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條件的生態標準;公民獲得生態信息的權利和全面參與解決環境保護問題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權利;遏制和預防生態損害等(章第4條)。第二,


    生態法典規定了15項基本的立法原則,如保障國家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安全原則、采用生態繫統方法協調生態關繫原則、預防環境污染及其他環境損害原則、環境損害賠償原則、環境影響付費和許可原則、優先采用生態清潔和資源節約型技術原則、將生產和消費廢棄物作為再生資源優先使用原則、環境風險預防原則以及在通過實施決議時應當推定擬議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存在生態危險原則、實施主體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及人類健康評估義務原則等。因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絕大多數的礦產地和石油產地被外國公司掌控,因此在制定生態法典時,特別提出在自然資源利用和對環境施加影響時,應當確保國家利益優先這一原則(章第5條)。


    (4)明確國家生態管理的基本方向,明晰生態法典詳盡的保護客體。生態法典詳細規定了國家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領域的基本規制方向:生態許可,生態標準,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規範,生態鋻定,生態監督,環境保護的經濟協調和融資制度(溫室氣體的排放配額、溫室氣體清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的市場機制、溫室氣體的實際排放量和吸收量的監測繫統),生態監測,自然資源利用者、環境污染源以及污染區域的國家統計,生態教育和生態規劃。


    生態法典還明確了環境保護客體(章第7條):土地、地下資源、地表水和地下水,大氣,森林和其他植被,動物界、生物體基因庫,自然生態繫統、地球氣候和臭氧層,特別自然保護區和國家自然保護儲備區屬於應受到特殊保護的客體。


    (5)注重對自然資源利用規制。生態法典將“自然資源利用”定義為:自然人和法人在人類日常生活、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對自然資源的利用和(或)對環境產生影響。並將“自然資源利用”劃分為兩大類:一般性自然資源利用和特殊性自然資源利用(章第10條);並對自然資源利用者進行了界定(章第11條);按照自然資源要素種類,分別對其特殊性自然資源利用權的產生基礎及條件進行了界定(章第12條)。


    (6)明確國家機關和公民、社會團體在環境保護領域的權利和義務。生態法典規定了自然人以及社會團體在環境保護領域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章第13條、第14條);詳細列出了自然資源利用領域的國家機關名錄,並明確規定了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領域國家和各級地方機關的職權(第二章、第三章)。


    2.第二編:環境保護領域的行為許可、生態標準、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規範、環境影響評價、生態鋻定、生態許可、生態審計等生態法律制度


    (1)生態標準制度。生態法典將生態標準分為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標準。排放標準是新制定的標準,包括技術設施排放標準、允許排放和排洩污染物標準、生產和消費廢棄物處理標準、允許施加物理影響標準(設施產生的熱量、噪音水平、振動、電離輻射等物理影響),其中技術設施排放標準是在引進可行技術的基礎上,針對具體工藝和行業的技術設施規定的標準。除了上述標準外,生態法典還針對特定地區(住宅區、特別自然保護區、休閑區、沙漠和半沙漠地區)制定了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是在考慮逐步提高環境質量需要的情況下,在一定時期內環境標準化參數的值,其目的是讓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整體環境逐漸符合環境質量標準。生態法典還對生態標準的制定程序、其他自然資源狀況的標準作出了規定(第四章第22~29條)。


    (2)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規範。生態法典規定,環境保護客體狀況是否良好以及操作規程是否合格應當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技術領域的立法來確定;禁止銷售屬於應當進行強制合格評定,但卻未通過合格評定的產品、服務、工藝流程。生產者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標記生態清潔產品符號,其產品必須符合生態標準,證明其生產活動對環境、居民健康和生物資源造成有害或不良影響的程度。同時,生態法典還明確規定,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的名錄和程序由技術規範立法來規定,而非由生態法典來確定。


    此外,生態法典還對普及國際生態標準、縮減環境保護部門對使用國際生態標準的自然資源利用者的檢查頻率、環境保護經濟管理機制等方法,鼓勵自然資源利用者采用國際環保標準作出明確規定(第五章第30~34條)。


    (3)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鋻定。生態法典詳細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按照評價的重要性和完整性對環境影響評價客體進行了分類。據此,生態法典將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按照生產客體的衛生等級劃分成四類,同時直接詳細列舉了活動的具體類型,如將勘探和開采礦產活動規定為類,將所有類型的自然資源利用和特殊性水資源利用規定為第二類等。同時,生態法典將生態鋻定分為國家生態鋻定和社會生態鋻定,對生態鋻定客體、實施機關的職權、實施程序、期限、生態鋻定結論的效力、生態鋻定專家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資質和要求、公眾參與權和參與方式、生態鋻定過程中產生分歧的審理程序、生態鋻定的資金支持等方面作出詳盡規定(第六、七章)。


    (4)生態許可。按照生態法典規定,生態標準與生態許可共同構成了生態許可制度,生態標準是發放綜合性生態許可證的依據。同時,生態法典用專章對應當取得生態許可的主體、生態許可的客體、內容、程序、時效、拒絕頒發和暫停許可、廢止、取消環境排放許可證的依據及綜合許可證制度作出規定(第八章)。


    (5)生態審計。生態法典明確了實施生態審計的主體和客體範圍、審計類型、審計目的、審計內容和程序、生態審計員和被審計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將生態審計分為強制性生態審計和自發性生態審計。生態法典規定,在自然人和法人實施的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對環境造成大規模損失的情況下,以及在從事生態危險類型的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的法人(自然資源利用者)重組或破產的情況下,應當進行強制性生態審計。同時,生態法典對實施生態審計的各階段具體活動作了單章規定(第九章)。


    (6) 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領域的國家規制。生態法典的特色之一是將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以單獨章節的形式予以關注,確立了國家在排放和吸收溫室氣體領域進行規制的基本原則,規定了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的分配計劃、行政管理主體、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的市場機制、獨立信息提供者、有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的國家項目、監測溫室氣體排放的程序,以及生態(綠色)投資等內容豐富並極具有創見性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管理機制[第九(乙)章]。


    3.第三編:生態保護的經濟手段


    生態法典規定了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的經濟協調機制以及用經濟標準評估生態損害的方法和程序。生態法典將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的經濟機制規制類型分為環境保護措施的規劃和融資、環境排放付費制度、特定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環境保護的經濟刺激措施、環境排放的市場化管理機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吸收的市場機制、生態保險、生產者(進口商)生態保護的擴大義務以及對環境損害進行經濟評估等。


    生態法典規定,環境保護措施的資金支持來源包括財政資金、自然資源利用者的個人資金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來源。同時,生態法典分別對不同資金來源的環境保護措施支持規劃進行了細化。為減少環境排放,經授權的環境保護機關可以通過設定環境排放限額和配額標準、核準配額交易程序,將市場機制引入環境減排的交易體繫,從而在自然資源利用者之間通過市場化機制,實現對環境排放年度配額的公平享有。


    此外,生態法典還以單獨章節的形式就


    “對環境損害進行的經濟評估”進行了專門規制,包括經濟評估環境損害的程序、評估環境損害的直接方法和間接方法等。


    4.第四編:生態監督


    生態法典將生態監督分為國家生態監督、走訪性生態監督、生產性生態監督和社會生態監督。


    (1)國家生態監督。生態法典規定了在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再生和利用領域中國家監督的概念、任務和方向、程序、分類(根據自然資源類型)、國家生態監督的組織方法、實施生態監督的負責人組成及其權利和義務等(第十二章)。


    (2)走訪性生態監督。生態法典規定了國家其他的生態監督形式,包括分析監督、室內檢查等,同時對實施國家生態監督責任人的決策程序、作為(不作為)的訴訟程序以及信息保密程序作出規定(第十三章)。


    (3)生產性生態監督。生態法典對生產性生態監督的任務、目的、程序、自然資源利用者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詳盡的內容。並對制定生產性生態監督計劃,尤其對生產監測的類型以及組織開展生態監測、生產性生態監督的統計和報告提出具體的要求(第十四章)。


    (4)社會生態監督。生態法典對社會生態監督的目的和程序,特別對進行社會生態監督時的信息和其他方面的協作作出詳盡規定(第十五章)。


    5.第五編:生態監測和生態清查


    (1)生態監測。生態法典第十六章將生態監測分為環境狀況監測、自然資源監測、專門類型監測。


    ,環境狀況監測。生態法典將環境狀況檢測分為8種類型:大氣狀況監測、大氣降水狀況監測、水資源質量監測、土壤狀況監測、氣像監測、輻射監測、跨境污染監測、背景監測。並對各種類型的環境監測的內涵、範圍和內容作出界定。


    第二,自然資源監測。生態法典按照自然資源要素和自然綜合體(土地、水、地下資源、森林、動物、植物、山區、特別自然保護區),對自然資源進行了分類。並對各類型的自然資源監測的內涵、範圍和內容進行了界定。


    第三,專門類型的監測。生態法典將專門類型監測分為軍事試驗場的監測、拜科努爾宇宙航天綜合體的監測、溫室氣體和臭氧消耗物質的使用監測、衛生防疫監測、氣候和地球臭氧層的監測、緊急生態情況和生態災區的監測、宇宙空間監測。並對各類型的專門監測的內涵、範圍和內容進行了界定。


    第四,其他規定。生態法典對國家環境監測和自然資源監測統一繫統的概念、任務、原則作出規定,同時對環境監測和自然資源監測繫統的維護、運行基礎、資金支持、統一信息繫統進行了細化。


    (2)環境污染區域的國家統計。生態法典明確了環境污染區域的國家統計的任務和原則,對污染區域登記簿的管理作了程序性規定(第十七章)。


    (3)生態清查。生態法典將自然資源、生產和消費廢棄物、填埋有害物質、填埋放射性廢棄物以及向地下資源排放廢水、排放和吸收溫室氣體的情況作為生態清查的對像,要求建立統一的國家自然資源清查繫統。該清查繫統是各行業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繫統,對所有類型的國家清查實現一體化清單管理,保障對國家的自然潛能和經濟潛能實施統一的、綜合的核算與評估。同時,生態法典細化和規制了


    對不同清查對像所開展的清查內容、具體措施、目的任務和組織管理[第十八章至第二十(乙)章]。


    (4)生態信息。生態法典對生態信息的內涵、生態信息庫、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的國家登記冊、國家生態地圖冊、獲取生態信息的途徑、各主體在獲取生態信息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提供生態信息的程序和期限以及國家生態情況報告編寫作了繫統性規定,以確保權利主體生態信息權的獲取(第二十一章)。


    6.第六編:生態緊急情況區和生態災難區的設立


    生態法典對生態緊急情況區和生態災難區的概念和標準進行了界定,對啟動生態緊急應急措施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特別的法律規制。同時,對緣於事故的生態損害賠償問題和監測問題、終止制度以及違反相關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規定了詳盡的條件和程序(第二十三、二十四章)。


    7.第七編:生態文化教育、環境保護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開展


    (1)生態文化教育。生態法典將生態文化教育分為學校開展的生態教育和非學校開展的生態教育,確定了學校生態教育和非學校開展的生態教育的具體內容和措施,以及提高相關專家資質水平的目的和任務、組織基礎和國家支持計劃(第二十五章)。


    (2)生態科學研究。生態法典設專章確立了生態科學研究的目的和任務、基本方向、具體措施和要求(第二十六章)。


    (3)國際合作。生態法典對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的優先事項和級別、合作原則、經濟基礎、生態違法的國際責任、跨國合作機制、落實國際條約等相關事宜作出詳盡規定(第二十七章),成為生態法典與時俱進地邁向國際化發展的重要標志。


    (二) 分則部分


    分則部分由2編、20章、133條組成。主要內容如下:


    1.第八編:在實施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


    (1)生態法典對開展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時應當遵守的一般性生態要求作出了規定,將活動的生態要求進行類化,規定了制定生態要求和批準生態要求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在國家財產私有化時應考慮生態要求的義務;同時規定,從事具有生態危險性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資源利用者,在破產、重組和清算時應當履行的符合生態要求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第二十八章第194~197條)。


    (2)針對不同活動類型制定相應的生態要求。生態法典針對設計和建造居民區,承擔安置和建造的企業、相關設施和其他客體的利用(如使用工業設施、電力資源、交通通信設施、農業和土壤改良資源等),生產和使用汽車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安置原子能發電站、熱能發電站和水力發電站,軍事、國防和軍事活動對自然資源進行利用規定了一般性生態要求(第二十九、三十章)。


    (3)對使用和保護各自然要素的規制。生態法典將自然要素分為臭氧層和氣候、大氣、土壤、地下資源、森林、植物和動物、水體,並針對各自然要素的保護關繫進行了法律規制,突出了對珍稀和瀕危動植物、特別自然保護區、裡海北部國家保護區的合理利用與依法管理(第三十一章至第三十八章)。


    (4)對特定活動提出特殊的生態管制。生態法典對放射性材料和原子能的使用,存在潛在生態危險的化學和生物物質的生產和使用,轉基因產品和生物的利用,生產和消費廢棄物時應當遵守的生態要求(廢棄物利用的所有權、無主廢棄物、廢棄物所有權的轉讓),生產和消費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填埋、貯存、運輸等提出要求,同時對放射性物質的填埋和貯存、生產和消費廢棄物所有權的確定、生產者(進口商)和經營者的延伸性義務、國家對溫室氣體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排放活動的管理分別作了專章規定(第三十九章至第四十五章)。


    2.第九編:生態違法責任和生態糾紛解決機制


    生態法典對生態違法的類型、違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立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因違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生態立法所造成損失的生態損害賠償及其程序以及生態糾紛解決程序作出了具體而詳盡的規定。


    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的特點及啟示


    中國與哈薩克斯坦


    兩國為一衣帶水的近鄰。在法律傳統方面,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體繫雖脫胎於蘇聯社會主義法繫,但本質上屬於傳統大陸法繫國家。同樣,中國近現代意義的立法體繫雖具有諸多本土特色,但本質上也屬於大陸法繫國家,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體繫有諸多相通之處。在雙邊合作方面,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作為“一帶一路”框架下的核心國家和合作伙伴,目前,逾三千家中國企業落戶哈薩克斯坦,成為阿斯塔納發展“互聯互通”的主力軍,了解和遵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相關立法可以為企業順利開展對哈薩克斯坦經貿合作保駕護航。在生態繫統結構方面,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與我國領土接壤,兩國在環境條件和自然稟賦等方面具有諸多相似之處。同時,兩國共同的霍爾果斯界河保障著中國40萬畝農田和10萬多居民以及哈薩克斯坦45萬畝草場和3萬多居民用水。可以說,推動兩國生態立法的協作與溝通是造福兩國人民的重要之舉。故此,無論從兩國法律傳統相通性、經貿合作的現實性,抑或兩國生態繫統的同質性考慮,《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的編纂經驗對我國環境立法的法典化進程都可以提供一定啟示和借鋻:


    1.生態法典編纂事半功倍的法律規範選擇的繫統化方法。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生態法典編纂的過程中,突出強調了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法律規範實施的實效性,通過盤點和審視國內生態立法的實施水平、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立法及其參與的國際環境保護條約適用狀況,及時廢止不能滿足社會發展需要的生態法律法規,這一舉措不僅實現了對龐雜的生態立法體繫整體上的“瘦身”,優化了生態立法的結構體繫,而且通過法典編纂的契機,提升了生態法典的法律地位。


    哈薩克斯坦通過實質編纂的法典編纂模式(在整合現行法律法規的同時,根據需要,對法律規範的相關原則、結構體例和制度規範進行實質性革新),對生態法律概念作出嚴謹的界定,填補了現行生態立法的空白與不足,消除了現行生態立法相互的矛盾與衝突,完善了不適應社會發展的生態法律制度,同時,還創造性地建立了更符合未來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新型法律制度,將環境保護立法、自然資源立法、民法、行政法和其他立法相協調,與國際環境保護標準相銜接。


    2.法典結構體例邏輯嚴謹,充分實現了生態立法的繫統化和體繫化。《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采取“編-章-條”的編纂體例, 立法思路簡明清晰。總則部分對術語概念、立法目的、調整範圍、立法原則和職責劃分等基本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環境保護領域的許可制度、生態標準、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規範、環境影響評價、生態鋻定、生態審計、生態監督、經濟調節、生態清查、生態教育等機制進行了原則而細致地規範。分則部分對各類自然資源要素、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作了類型化規制。《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在編纂方法上,從宏觀上對各項生態法律制度進行了整合,從微觀上根據各類型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的特點以及各自然資源要素的不同類別進行有針對性的規制設計,避免了法典編纂“掛一漏萬”或“大雜燴”的弊端。生態法典在內容方面更加注重規範的體繫化、各項制度的原則和要求的協調性, 並將各項制度的核心理念繫統化、規範化,以避免法典編纂規範取舍上的顧此失彼。


    3.從法律技術上很好地解決了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利用法律規範的交叉重疊和對立關繫。


    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二者既相對獨立又密不可分,法律意義上的“環境”是由各自然資源要素組成的統一整體,對各自然資源要素的利用必然會影響環境要素的數量變化和質量改變。隻有在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合理地和可持續地利用各自然要素,纔能達到對環境整體保護的立法目的。法典名稱采用“生態”這一核心概念,將“環境”與“資源”法律內涵意義指向上的交叉重疊與對立關繫有機地融於一體,避免科學規範體繫和學科分類上的歧義。《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將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利用均衡地納入法典規範性法律文件選擇的範圍之中,其法典規範的客體範圍不僅涵蓋環境保護關繫,還涵蓋自然資源利用關繫。雖然仍有部分自然資源客體利用關繫未能如願列入法典之中,但不可否認生態法典在解決二者的交叉與對立方面做出的努力嘗試。


    4.法典編纂組織工作參與上的廣泛性與視野上的全局性。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制定生態法典時,組建了跨部門的立法工作小組,其成員不僅包括各相關部門的國家公職人員,還包括法律學者和實業界人士。這樣的做法,不僅能夠有效地打破法典編纂的部門和專業壁壘,而且可以從全局的高度把握和確定應納入生態法典調整的客體範圍,化解法典編纂中無法避免的各個環境保護部門和自然資源利用部門職責和權力分配上的矛盾,確保各方能夠緊密合作、及時溝通與協作機制聯動,實現從多個維度對現行的生態法律法規進行繫統化盤點、梳理、選擇與評估,從而有利於更為深入和全面地實現生態法典的繫統化編纂。


    5.注重與國際接軌,借鋻而不盲從國外立法經驗。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在進行生態法典編纂之時,做了充分的前期準備工作,不僅對國內相關立法做了全景式研究和篩選,還將其締結和參加的國際公約、歐盟指令、國外相關立法、《獨聯體生態示範法典》作為參考對像進行深入的甄選,以便通過生態法典編纂更好地落實和履行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義務,與國際先進的環境保護制度相接軌,與獨聯體各成員國的環境保護立法相協調。同時,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生態法典編纂並不盲從國外經驗,而是根據自身國情的現實情況和實際需要,對國際生態立法的先進理念和制度有選擇性地吸取和借鋻,保持了法典的本土化特色,而且更充分地保障法典實施的社會實效性。


    四、《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翻譯工作始末


    本書為2017年6月15日修訂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俄文原本的中譯本,俄文原本公布於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能源部統一生態網絡資源官網(URL: http://ecogosfond.kz)。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翻譯工作組成立於2017年7月。在完成資料收集工作後,翻譯工作組成員通覽整部法典,對使用頻率較高的法典核心術語的翻譯進行了斟酌和敲定,終形成核心術語表。2017年8月,翻譯工作組正式開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的翻譯工作,並於2018年10月完成初稿。


    2019年開始,翻譯工作組在吸收相關領域專家的建議和意見的基礎上,對初稿進行多次完善,對術語表進行了多次校正。在此基礎上,翻譯工作組後續對譯稿進行了兩次校對:次為交叉校對,第二次為統校。為保證譯本質量,翻譯工作組還於2020年邀請了俄羅斯中亞法律研究領域的專家和研究生對校對稿進行外部審讀,對反饋出的問題做後的修正。在審校過程中,翻譯工作組對使用頻率較高的法典核心術語進行了彙總和整理,逐一進行審校和確定,形成了附錄部分的專業術語對照表,並於2020年9月將終的法典譯本和附錄提交出版社。


    法典翻譯過程中,翻譯工作組得到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著名生態法學家古利納拉·達科薩巴耶夫娜教授的悉心指導。2017年10月22日,翻譯工作組成員還與來京參加“各國環境法典翻譯出版國際研討會”的俄羅斯國立司法大學的阿列克謝·謝爾蓋耶維奇·什拉博科夫副教授針對法典翻譯過程中遇到的文本釋義、近義概念辨析、重點術語解釋等問題組織了專門的小組討論會。會後,翻譯工作組同阿列克謝·謝爾蓋耶維奇·什拉博科夫副教授一直保持著密切的交流和溝通,對翻譯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及時做出確認和處理。通過與俄羅斯專家們的深入交流和討論,譯者對翻譯過程中遇到的重點難點概念和詞彙加深了理解,保障了翻譯文本的準確性和專業性。在此,對兩位專家的悉心解答和幫助表示衷心感謝!


    後,特別感謝對此次翻譯工作提供大力支持的阿裡巴巴慈善基金會,以及為法典翻譯和法典翻譯組織工作付出辛勞的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對領導和推動此項法典翻譯工作的呂忠梅教授、汪勁教授、張梓太教授、竺效教授以及在法典譯校過程中給予支持和幫助的各界專家,為本書出版提供幫助的法律出版社吳昉編輯等同仁,謹此一並衷心感謝。


    歷時四年打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法典》的中譯本終於與讀者見面。作為譯者,很榮幸能在助力中國生態法治建設、促進中外法律文化交流、推動中國生態環境立法的法典化進程中貢獻綿薄之力。作為譯者,既感到興奮,又不免有些惴惴不安。環境法(生態法)是一門極其復雜的法學交叉學科,生態示範法典的內容涉及多學科和跨部門的術語交叉以及俄語長短句式的復雜表達,盡管譯者力求做到譯本盡善盡美,但礙於能力有限,翻譯中難免存在錯誤與不足,望得到各位專家和讀者的指正與賜教。


     


    劉洪岩


    2021年8月於北京止止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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