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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稅收實務與協定適用指南:原理、實務與疑難問題(全三冊)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1971-2857
    【優惠價】
    1232-1786
    【作者】 雷霆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經濟法  稅法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1466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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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是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9721466
    作者:雷霆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8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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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國際稅收實務與協定適用指南:原理、實務與疑難問題》共分為5篇70個專題,著眼於國際稅收實務以及稅收協定領域全新進展及實踐案例的研究,理論與實務相結合深入剖析實務案例,既有國際稅收法理、規則的適用基礎描述,同時緊密聯繫法理、規則適用與具體業務引領。


    全景式講解國際稅收業務 


    繫統性梳理實務疑難問題


     
    內容簡介

    《國際稅收實務與協定適用指南:原理、實務與疑難問題》分為上、中、下三冊,包含70個專題,內容涉及國際稅收基礎知識、協定條文解析、協定運用特殊問題、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協定全新發展等諸多問題。全書層次分明、邏輯嚴謹,既深入淺出地梳理了國際稅收的原理,更從實務角度對國際稅收原則進行解讀,並對國際稅收領域的一些疑難問題進行剖析解答。本書是國際稅收業界鮮有的能在理論和實務上高度結合並且具有挑戰性研究的集成,有效彌補了近年來國際稅收實務中長期缺乏有分量、有針對性的業務指引類著作的空白。作為專業工具書,本書內容全面,實用性強,是"走出去"企業和稅務機關的業務寶典。


     

    作者簡介

    雷霆,會計學學士、工商管理碩士,中國律師、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從事律師工作逾15年。


    重慶理工大學MPAcc校外導師,西南財經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律商聯訊(LexisNexis)並購專欄撰稿人。


    超過15年的外資企業會計、法律、審計和稅務從業經歷,目前在某大型企業集團任法務總監,負責公司法律和稅務等相關工作。親身參與多起並購重組和跨境稅務業務,有較為豐富的實戰經驗。


    擅長領域:公司法、合同法及三資企業法法律實務;公司並購重組、資本交易法律和稅務實務;國際稅收理論和實務。


    出版書籍:《企業並購重組稅法實務:原理、案例及疑難問題剖析》(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資本交易法律文書精要詳解及實務指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公司法實務應用全書:律師公司業務基本技能與執業方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目錄
    第Ⅰ篇國際稅收基礎
    專題1國際稅收基礎理論
    一、國際稅法基本原則
    (一)國際稅法基本原則分類的學術爭執
    (二)國際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原則
    (三)國際稅收公平原則
    (四)國際稅收中性原則
    (五)國際稅收效率原則
    二、國際稅收管轄權
    (一)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含義
    (二)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原則
    三、國際重復征稅
    (一)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與分類
    (二)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第Ⅰ篇國際稅收基礎
    專題1國際稅收基礎理論
    一、國際稅法基本原則
    (一)國際稅法基本原則分類的學術爭執
    (二)國際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原則
    (三)國際稅收公平原則
    (四)國際稅收中性原則
    (五)國際稅收效率原則
    二、國際稅收管轄權
    (一)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含義
    (二)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原則
    三、國際重復征稅
    (一)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與分類
    (二)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四、國際逃避稅
    (一)國際逃避稅的主要方式
    (二)國際逃避稅的規制
    專題2稅收協定概述及其發展史
    一、稅收協定的概念、目的及作用
    二、國際稅收協定的發展史
    (一)19世紀末:早期的稅收協定
    (二)20世紀20~40年代:國際聯盟的工作
    (三)20世紀50年代至今:OECD的工作——OECD協定範本
    (四)20世紀60年代至今:聯合國的工作——UN協定範本
    (五)其他國家或組織的工作
    三、稅收協定的類型及法律地位
    (一)稅收協定的類型
    (二)稅收協定與國內法的衝突適用
    四、OECD協定範本及其注釋的角色與定位
    (一)OECD協定範本的角色
    (二)OECD協定範本的影響
    (三)稅收協定解釋問題
    五、我國締結稅收協定概況
    專題3稅收協定的框架結構與適用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協定的框架結構
    (一)OECD協定範本(UN協定範本)的框架結構
    (二)稅收協定的其他條款規定
    二、稅收協定適用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協定的“優先適用”原則
    (二)稅收協定限制締約國國內法的適用
    (三)締約國國內法決定是否有征稅權而不是稅收協定
    (四)所得征稅權的劃分原則
    第Ⅱ篇稅收協定條文詳解與實務
    第1部分協定範圍
    專題4“人的範圍”的理解與適用
    一、“人的範圍”概述:“居民原則”
    二、“人的範圍”條款理解與適用
    (一)協定意義上“人”的定義
    (二)“人的範圍”的例外條款
    (三)對“人”的限制
    (四)“人的範圍”條款與協定其他條款的內在邏輯關繫
    三、協定“人”的特殊類型:合伙、信托、集合投資工具等
    四、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對第1條的修訂
    五、U.S.協定範本(2016年版)“一般範圍”條款
    (一)“一般範圍”條款的框架結構
    (二)“一般範圍”條款的具體解釋
    專題5稅種範圍
    一、“稅種範圍”條款概述
    二、“稅種範圍”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一)“稅種範圍”條款的結構概覽及表述方式
    (二)“稅種範圍”條款詳解
    (三)各國對稅種範圍的保留
    三、U.S.協定範本的“稅種範圍”條款
    專題6時間範圍:生效與終止
    一、生效與終止條款概述
    二、生效與終止條款的適用
    (一)生效條款的適用
    (二)終止條款的適用
    三、我國稅收協定生效與終止條款
    (一)我國稅收協定生效條款
    (二)我國稅收協定終止條款
    (三)我國對外締結條約和協定的相關法律規定
    四、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生效與終止條款
    (一)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生效與終止條款概述
    (二)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生效與終止條款的具體適用
    第2部分定義
    專題7一般定義
    一、OECD協定範本“一般定義”條款
    (一)OECD協定範本“一般定義”條款
    (二)與UN協定範本和U.S.協定範本的比較
    二、我國稅收協定“一般定義”條款的其他用語
    (一)締約雙方簡稱及地理概念
    (二)“締約國一方”和“締約國另一方”用語
    (三)“稅收”用語
    三、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對第3條的修訂
    (一)對“國際運輸”一語定義的修訂
    (二)增加“被認可退休基金”一語的定義
    (三)對第3條第2款的修訂
    四、U.S.協定範本“一般定義”規定的“特別稅收制度”
    (一)“特別稅收制度”的定義
    (二)“特別稅收制度”的具體適用與其他條款的銜接
    (三)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注釋的“特別稅收制度”可選條款及比較
    專題8“居民”的概念與認定
    一、“居民”條款概述
    (一)稅收協定意義上的“居民”
    (二)稅收協定“居民”條款的框架結構
    二、OECD協定範本“居民”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OECD協定範本“居民”條款
    (二)“三角情形”的協定適用概述
    三、我國稅收協定“居民”條款
    (一)我國稅收協定“居民”的定義
    (二)我國稅收協定雙重居民身份個人的衝突協調規定
    (三)我國稅收協定雙重居民身份公司的衝突協調規定
    四、有關非個人雙重居民身份確定的“加比規則”
    (一)BEPS第6項行動計劃有關非個人雙重居民身份確定的“加比規則”
    (二)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有關非個人雙重居民身份確定的“加比規則”
    第3部分對跨境經營所得的征稅
    專題9常設機構的概念、類型與應用
    一、“常設機構”條款概述
    (一)“常設機構”的意義和目的
    (二)“常設機構”條款的框架結構與其他條款的銜接
    二、OECD協定範本“常設機構”條款
    (一)“常設機構”的一般定義
    (二)一般性常設機構(固定型常設機構)
    (三)“常設機構”的例外規定
    (四)“常設機構”的類型
    (五)子公司條款
    (六)與UN協定範本和U.S.協定範本的比較
    三、常設機構條款優先原則
    四、電子商務與常設機構
    五、我國稅收協定“常設機構”條款及其征管實踐
    (一)我國稅收協定“常設機構”的定義
    (二)我國稅收協定“常設機構”的類型
    (三)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形
    (四)我國稅收協定“常設機構”的子公司條款
    (五)我國稅收協定“常設機構”的新規:2018年第11號公告
    六、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對第5條的修訂
    (一)對常設機構例外活動的澄清和修訂
    (二)對緊密關聯方之間的活動拆分予以應對
    (三)針對傭金代理人安排的應對措施
    專題10對營業利潤的征稅
    一、“營業利潤”條款概述
    (一)“營業利潤”條款的目的和意義
    (二)“營業利潤”條款的框架結構
    二、OECD協定範本“營業利潤”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常設機構原則和利潤歸屬原則
    (二)獨立企業原則和獨立交易原則
    (三)合理計算原則
    (四)消除雙重征稅的特別規定
    (五)特定種類所得條款優先原則
    三、我國稅收協定“營業利潤”條款的特別規定
    (一)有關常設機構原則和利潤歸屬原則的特別規定
    (二)有關獨立企業原則和獨立交易原則的特別規定
    (三)有關合理計算原則的特別規定
    (四)對保險和信托業務的特別規定
    (五)對“分支機構利潤稅”的特別規定
    (六)國家稅務總局就營業利潤的處理問題的特別解釋
    四、營業利潤與核定征收管理
    (一)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
    (二)核定征收利潤率的確定
    (三)與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有關的勞務收入的確定
    (四)境內外勞務收入的劃分
    (五)核定征稅程序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
    (一)常駐代表機構的概念
    (二)納稅申報
    (三)核定征收及經費支出的歸集
    (四)核定利潤率
    (五)免稅方式
    專題11關聯企業(聯屬企業)與利潤調整
    一、關聯企業(聯屬企業)條款概述
    二、關聯企業(聯屬企業)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關聯關繫的認定及利潤的重新劃分
    (二)利潤的適當調整(相應調整)
    (三)UN協定範本的第3款:針對欺詐、重大過失或故意違約的特別規定
    三、我國稅收協定關聯企業(聯屬企業)條款的特別規定
    (一)關聯關繫的認定和關聯交易利潤調整
    (二)利潤的相應調整
    第4部分對跨境投資所得的征稅
    專題12對跨境股息的征稅
    一、股息條款概述
    (一)股息條款的意義和目的
    (二)股息條款的規定與框架結構
    二、OECD協定範本股息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股息的定義
    (二)征稅權劃分
    (三)股息與常設機構
    (四)利潤再分配征稅原則
    (五)“分支機構利潤稅”(branch profits taxes)
    三、我國稅收協定股息條款的特別規定
    (一)股息的定義
    (二)股息的征稅權
    (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取得的股息
    (四)公司再分配利潤及未分配利潤的征稅權
    (五)反不正當適用協定條款
    四、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對股息條款的修訂
    (一)刪除受益所有人“不是合伙企業”要求
    (二)增加“365天”期間持有資本要求
    五、U.S.協定範本股息條款的規定
    (一)“股息”條款的框架結構
    (二)“股息”條款的具體解釋
    六、稅收協定股息條款適用疑難問題
    (一)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情形下的視同股息
    (二)稅收協定的不當利用:股息剝離
    (三)利潤參與貸款(Profit-Participating Loans)
    專題13對跨境利息的征稅
    一、利息條款概述
    二、OECD協定範本利息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利息的定義
    (二)征稅權劃分
    (三)利息與常設機構
    (四)利息來源國確定原則
    (五)關聯交易稅收優惠條款
    三、我國稅收協定利息條款的特別規定
    (一)利息的定義與利息來源地的確定
    (二)利息的征稅權
    (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取得的利息
    (四)特殊關繫下協定優惠條款的適用限制
    (五)反不當利用協定條款
    四、U.S.協定範本股息條款的規定
    (一)“利息”條款的框架結構
    (二)“利息”條款的具體解釋
    專題14對跨境特許權使用費的征稅
    一、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概述
    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
    (二)征稅權劃分
    (三)特許權使用費與常設機構
    (四)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國確定原則
    (五)關聯交易下的稅收優惠條款
    三、我國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特別規定
    (一)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地的確定及技術費條款
    (二)特許權使用費的征稅權
    (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
    (四)特殊關繫下協定優惠條款的適用限制
    (五)反不當適用協定條款
    四、特許權使用費與財產收益、不動產所得的區分
    五、特許權使用費與服務所得(營業利潤)的區分
    (一)OECD對特許權使用費與服務所得(營業利潤)的區分
    (二)OECD對專有技術與服務所得(營業利潤)的區分
    (三)我國對特許權使用費與勞務報酬的區分
    六、對軟件和數字產品交易的稅收處理
    七、U.S.協定範本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特別規定
    (一)“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框架結構
    (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具體解釋
    第5部分對跨境財產所得及資本的征稅
    專題15跨境不動產所得征稅問題
    一、“不動產”條款概述
    二、OECD協定範本“不動產所得”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不動產所得征稅權的劃分
    (二)不動產的定義
    (三)不動產所得
    三、我國稅收協定“不動產所得”條款
    (一)我國稅收協定不動產所得征稅權的劃分
    (二)我國稅收協定不動產的定義
    (三)我國稅收協定不動產所得條款
    四、 U.S.協定範本“不動產所得”條款的特殊規定
    專題16跨境財產收益征稅問題
    一、財產收益條款概述
    二、財產收益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OECD協定範本對財產轉讓的解釋
    (二)各類財產轉讓征稅權劃分
    三、我國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一)不動產轉讓或常設機構營業財產部分的動產轉讓征稅權
    (二)運輸工具及其附屬動產轉讓征稅權
    (三)其價值主要由不動產構成的股份轉讓征稅權
    (四)股份轉讓征稅權
    (五)其他財產轉讓征稅權
    四、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對財產收益條款的修訂
    (一)企業轉讓運輸工具及附屬動產的收益由其居民國獨占征稅權
    (二)其價值主要由不動產構成的股份或同等權益轉讓征稅權
    五、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財產收益條款的特別規定
    (一)不動產轉讓征稅權的傾同
    (二)房地產(不動產)的定義及其差異
    (三)運輸工具及其附屬動產轉讓的征稅權
    (四)有關集裝箱等轉讓的征稅權
    (五)避免“離境稅”或“退出稅”導致的雙重征稅的條款
    專題17對跨境財產的征稅
    一、對財產征稅條款概述
    二、財產條款的具體適用
    (一)財產條款適用的財產分類
    (二)不動產和動產構成的財產的征稅權
    (三)運輸工具及其附屬動產構成的財產的征稅權
    (四)其他財產的征稅權
    三、我國稅收協定財產條款
    四、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對本條的修訂
    第6部分對跨境勞務所得的征稅
    專題18對獨立個人勞務的征稅
    一、獨立個人勞務條款概述
    二、獨立個人勞務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OECD協定範本(1977年版)的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二)UN協定範本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三、我國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一)協定中來源國征稅的三個標準概述
    (二)如何判定是否以獨立身份開展活動
    (三)固定基地的判定
    (四)183天停留的確定
    專題19對受雇所得(非獨立個人勞務)的征稅
    一、受雇所得條款概述
    二、受雇所得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受雇所得征稅的一般原則:從事受雇活動所在國征稅
    (二)受雇所得征稅的例外原則:居民國征稅
    (三)與國際運輸活動有關的受雇所得的征稅原則
    (四)特殊情形下受雇活動報酬來源的確定
    三、我國稅收協定受雇所得條款
    (一)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稅原則的規定
    (二)來源國免稅條件的規定
    (三)與國際運輸活動有關的受雇所得的特別規定
    四、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對受雇所得條款的修訂
    五、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受雇所得條款
    (一)美國協定範本與OECD協定範本的總體比較
    (二)美國協定範本的其他特別規定
    專題20董事費的征稅問題
    一、董事費條款概述
    二、董事費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董事費”的概念
    (二)“董事費”的法律性質的界定
    (三)“董事費”的征稅權劃分
    (四)“董事費”條款存在的避稅機會
    三、我國稅收協定董事費條款
    (一)“董事費”條款的具體規定
    (二)“董事費”條款的國內法適用
    (三)外籍高管取得多種類型所得時的國內法適用
    四、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董事費條款的特別規定
    專題21演藝人員/藝術家和運動員的征稅問題
    一、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概述
    二、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演藝人員和運動員的範圍
    (二)演藝人員和運動員從事活動取得的所得的征稅原則
    三、我國稅收協定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
    (一)活動所得歸屬於個人
    (二)活動所得歸屬於他人
    (三)免稅規定
    (四)相關國內法規定
    (五)我國稅收協定“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的新規:2018年第11號公告
    四、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
    (一)美國協定範本與OECD協定範本本條的主要區別
    (二)美國協定範本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條款的具體適用
    專題22退休金的征稅問題
    一、退休金條款概述
    二、退休金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退休金的概念
    (二)OECD協定範本對退休金利益的征稅權劃分
    (三)來源國享有獨占或有限征稅權的條款
    (四)避免因居民國獨占征稅權而扭曲居民國授予優惠待遇的條款
    (五)與法定社會保障計劃有關的問題
    (六)對外國退休金計劃繳費的稅務處理
    (七)退休金權利轉移的問題
    (八)退休基金(pension fund)所得的免稅
    三、我國稅收協定退休金條款
    (一)居民國獨占征稅權規定
    (二)居民國享有征稅權規定
    (三)支付國獨占征稅權規定
    (四)支付國享有征稅權規定
    四、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退休金條款
    (一)與OECD協定範本退休金條款的總體比較
    (二)美國協定範本退休金條款的具體規定
    專題23政府服務的征稅問題
    一、政府服務條款概述
    二、政府服務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支付國獨占征稅權及其例外
    (二)向政府經營的企業提供服務取得的報酬和退休金不適用政府服務條款
    (三)公共退休金計劃和私人退休金計劃之間的轉移
    三、我國稅收協定政府服務條款
    (一)我國稅收協定政府服務條款的一般規定及其解釋
    (二)我國稅收協定政府服務條款的特別規定及其解釋
    專題24教師和研究人員
    一、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概述
    二、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
    (一)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的具體內容與適用
    (二)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的不同規定
    三、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的解釋和執行
    (一)適用的教師和研究人員的範圍
    (二)適用的教學、講學或研究活動的範圍
    (三)適用的學校或研究機構的範圍
    (四)關於免稅期或停留期(免稅條件)的計算
    專題25學生的征稅問題
    一、學生條款概述
    二、學生條款和國際比較
    (一)“學生”的含義
    (二)學生享受免稅待遇的條件
    三、我國稅收協定學生條款
    (一)我國稅收協定學生條款適用主體的規定
    (二)我國稅收協定學生條款的特殊規定
    四、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學生和實習生條款
    (一)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學生和實習生”條款概述
    (二)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學生和實習生”條款的具體適用
    第7部分國際運輸與其他所得
    專題26海運、內河運輸和空運
    一、“海運、內河運輸和空運”條款概述
    二、“海運、內河運輸和空運”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OECD協定範本/UN協定範本和美國協定範本規定
    (二)國際運輸所得征稅的基本原則:居住國獨占征稅權原則
    (三)國際運輸所得征稅的補充原則:母港所在地和經營者居住地原則
    (四)國際合作形式下國際運輸所得的征稅原則
    三、與協定其他條款的銜接
    (一)與投資所得條款的銜接
    (二)與財產收益條款的銜接
    (三)與勞務所得條款的銜接
    四、我國稅收協定“海運和空運”條款的特別規定
    (一)國際運輸取得利潤的範圍
    (二)國際運輸所得的征稅權劃分
    (三)國際合作形式下的征稅規定
    五、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對國際運輸條款的修訂
    六、國際運輸業務協定適用疑難問題
    (一)國際運輸租賃活動的協定適用
    (二)集裝箱業務的協定適用
    (三)非自營船舶、車輛或飛機進行國際運輸活動的協定適用
    (四)機票代售活動的協定適用
    (五)雜志廣告收入的協定適用
    (六)在外國擁有資產或人員時的協定適用
    (七)存在聯營安排時的協定適用
    (八)海運或空運企業的投資所得的協定適用
    (九)非專門從事海運、內河運輸或空運的企業
    專題27其他所得
    一、其他所得條款概述
    二、其他所得條款和國際比較
    (一)“其他所得”的含義
    (二)居民國獨占征稅權原則
    (三)居民國獨占征稅權原則的例外
    (四)具有特殊關繫各方間通過非傳統金融工具取得所得時的處理
    三、我國稅收協定其他所得條款
    (一)其他所得征稅權的劃分
    (二)設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情況下其他所得的征稅權劃分
    四、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其他所得條款
    (一)美國2016年稅收協定其他所得條款概述
    (二)美國2016年稅收協定其他所得條款的具體適用
    第8部分消除雙重征稅方法與特別規定
    專題28消除雙重征稅方法:免稅法和抵免法
    一、消除雙重征稅方法條款概述
    二、雙重征稅及稅收協定解決條款
    (一)消除雙重征稅方法條款的適用範圍
    (二)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及概念
    (三)稅收協定消除雙重征稅方法條款的適用
    三、我國稅收協定消除雙重征稅方法條款
    (一)直接抵免法的條款規定
    (二)間接抵免法的條款規定
    (三)稅收饒讓抵免的條款規定
    (四)締約國對方消除雙重征稅方法條款的規定
    (五)我國國內法外國稅收抵免的特別規定:可選擇“綜合抵免法”
    四、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對本條款的修訂
    (一)對協定範本第23條的修訂概述
    (二)對第23條的修訂原則的應用示例
    五、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消除雙重征稅方法條款
    (一)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雙重征稅消除條款概述
    (二)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雙重征稅消除條款的具體適用
    專題29非歧視待遇(無差別待遇)
    一、非歧視待遇條款概述
    二、非歧視待遇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國籍非歧視原則
    (二)常設機構非歧視原則
    (三)支付非歧視(扣除非歧視)原則
    (四)資本非歧視(所有權非歧視)原則
    (五)非歧視待遇條款適用的稅種範圍
    三、我國稅收協定非歧視待遇條款
    (一)國籍非歧視條款規定
    (二)常設機構非歧視條款規定
    (三)支付非歧視條款規定
    (四)資本非歧視條款規定
    (五)非歧視待遇條款適用的稅種範圍
    四、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非歧視待遇條款
    (一)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非歧視待遇條款概述
    (二)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非歧視待遇條款的具體適用
    專題30相互協商程序
    一、相互協商程序條款概述
    二、相互協商程序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不符合稅收協定的征稅
    (二)解釋或實施協定的困難或疑義以及協定未規定的消除雙重征稅問題
    (三)相互協商的方式
    (四)仲裁程序
    三、我國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條款
    (一)我國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條款一般規定
    (二)我國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特別規定
    (三)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的規定
    四、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對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的修訂
    五、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相互協商程序條款
    (一)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相互協商程序條款概述
    (二)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的具體適用
    專題31信息交換(情報交換)
    一、信息交換條款概述
    二、信息交換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信息交換的基本原則
    (二)信息交換的保密義務
    (三)對信息交換基本原則的限制
    (四)不應拒絕提供信息的情形
    三、我國稅收協定信息交換條款
    (一)信息交換的基本規則
    (二)對信息交換基本原則的限制規定
    (三)不應拒絕提供信息的情形
    (四)信息交換措施的特別規定
    四、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信息交換和行政協助條款
    (一)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信息交換和行政協助條款概述
    (二)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信息交換和行政協助條款的具體適用
    專題32稅收征收協助
    一、稅收征收協助條款概述
    二、稅收征收協助條款與國際比較
    (一)稅收征收協助適用對像和範圍
    (二)稅收征收協助的方式
    (三)稅收征收協助的時效和優先權問題
    (四)稅款請求權爭議的管轄權
    (五)協助的中止或終結
    (六)稅收征收協助義務的例外
    三、我國稅收協定稅收征收協助條款
    (一)簡化條款(原則規定協助義務):法國
    (二)簡化條款(原則規定協助義務 例外情形):荷蘭、德國和博茨瓦納
    四、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行政協助條款
    專題33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
    一、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條款概述
    二、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條款的適用
    (一)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的含義
    (二)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的免稅範圍
    (三)避免雙重不征稅的問題
    (四)第三國(國際組織)派遣外交使團和領事官員(官員)的問題
    (五)名譽領事官員的問題
    三、我國稅收協定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條款
    專題34適用區域的擴大
    一、適用區域的擴大條款概述
    二、適用區域的擴大條款的適用
    (一)區域的擴大適用
    (二)擴大適用區域的終止適用
    第Ⅲ篇國際稅收與協定適用特殊問題
    專題35合伙企業等混合實體或安排的協定適用
    一、合伙企業與稅收協定適用概述
    二、OECD協定範本對合伙企業等混合實體或安排的適用
    (一)合伙企業是否有資格享受協定利益
    (二)合伙企業不屬於稅收居民時,合伙人有資格享受協定待遇
    (三)當一國視合伙企業為稅收實體時,享受協定待遇的資格問題
    (四)當協定利益依賴於納稅人的某些特征或歸屬於納稅人時,協定的適用
    (五)涉及合伙企業時,居住國對協定的適用
    三、美國稅收協定對合伙企業等混合實體的適用
    (一)OECD協定範本及其注釋適用的某些問題
    (二)美國協定範本及其注釋對合伙企業等混合實體的適用
    四、我國稅收協定對合伙企業等混合實體的適用
    專題36“三角情形”的協定適用與BEPS 第6項行動計劃
    一、“三角情形”的概念及其類型
    (一)“三角情形”的概念
    (二)“三角情形”的類型
    二、 涉及常設機構的“三角情形”的協定適用
    (一)涉及常設機構的“三角情形”概述
    (二)涉及常設機構的典型“三角情形”帶來的協定適用問題
    (三)OECD協定範本對涉及常設機構的“三角情形”的解決方法
    三、 涉及雙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的協定適用
    (一)涉及雙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概述
    (二)涉及雙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帶來的協定適用問題
    (三)OECD協定範本對涉及雙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的解決方法
    四、我國稅收協定的“三角情形”適用規則
    (一)涉及常設機構的“三角情形”適用規則
    (二)涉及雙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適用規則
    專題37集合投資工具(CIV)的協定適用
    一、集合投資工具(CIV)的概念、結構與類型
    (一)集合投資工具(CIV)的概念
    (二)集合投資工具(CIV)的結構
    (三)集合投資工具(CIV)的類型
    二、OECD協定範本對CIV的適用
    (一)CIV是否具有尋求協定利益的資格
    (二)CIV不能尋求協定利益時,其投資者能否獲得救濟
    (三)CIV取得所得雙重征稅的消除
    (四)阻止通過CIV濫用稅收協定
    (五)締約國對本國居民的征稅權
    三、BEPS第6項行動計劃LOB條款有關CIV的建議與協定範本的後續修訂
    (一)BEPS第6項行動計劃LOB條款有關CIV的建議
    (二)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的後續修訂
    四、BEPS第6項行動計劃PPT條款有關CIV的適用與協定範本的後續修訂
    (一)BEPS第6項行動計劃PPT條款有關CIV的適用
    (二)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的後續修訂
    五、我國有關CIV稅收協定適用的規定及其建議
    專題38非CIV基金(non-CIV funds)的協定適用
    一、非CIV基金的概念、類型及投資架構
    (一)非CIV基金的概念
    (二)非CIV基金的類型
    (三)非CIV基金投資架構
    二、BEPS第6項行動計劃:2016年“非CIV基金的協定資格”討論草案
    (一)與“LOB”條款有關的關注
    (二)與PPT條款有關的關注
    (三)與“反導管規則”有關的關注
    (四)與“特別稅收制度”建議有關的關注
    三、BEPS第6項行動計劃:2017年“非CIV基金例子”討論草案
    (一)區域投資平臺的情形
    (二)證券化公司的情形
    (三)不動產非CIV基金的情形
    (四)對三種情形的綜合評論
    專題39退休基金(pension funds)的協定適用
    一、2015年BEPS行動計劃終報告對退休基金定義的建議
    二、BEPS第6項行動計劃:2016年“退休基金的協定居所”討論草案
    (一)討論草案對OECD協定範本及其注釋的修訂
    (二)討論草案邀請公開評論的問題
    三、對討論草案的評論意見
    (一)協定範本第3條:“被認可退休基金”的定義
    (二)協定範本第4條:“居民”定義的修訂
    四、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對退休基金的修訂
    (一)對“被認可退休基金”定義的修訂
    (二)將“被認可退休基金”加入“居民”的定義
    五、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對退休基金的適用
    (一)“退休基金”的定義
    (二)居民條款有關“退休基金”的規定
    (三)“退休基金”條款的規定
    專題40計算機軟件(數字產品)跨國征稅與協定適用
    一、軟件的概念、特征與轉讓
    (一)軟件的概念
    (二)軟件的特征
    (三)軟件的轉讓
    二、OECD對軟件交易的稅務處理原則
    (一)界定軟件交易取得價款是否構成特許權使用費的基本原則
    (二)為獲取全部或部分版權權利的目的支付的報酬構成特許權使用費
    (三)僅為能對程序進行有效操作所必需的權利,不構成特許權使用費
    (四)僅限於企業內部操作使用的“企業許可”等,不構成特許權使用費
    (五)為包含在程序中的思想和原則的情報而支付的報酬構成特許權使用費
    (六)經銷商為獲得和銷售軟件的復制品,不構成特許權使用費
    (七)混合合同下支付的軟件報酬的處理原則
    三、美國有關計算機程序(軟件)稅務問題的財政規章
    (一)“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概念
    (二)涉及軟件的交易的分類與稅務處理
    (三)涉及軟件的交易的分類規則
    (四)涉及軟件的交易的操作規則
    四、完善我國稅法軟件轉讓稅務規則的建議
    (一)我國稅法軟件轉讓所得稅稅務處理規則
    (二)我國稅法軟件轉讓增值稅稅務處理規則
    專題41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收問題(一):所得稅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特征與典型類型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與特征
    (二)電子商務交易的典型類型
    二、電子商務跨國所得的定性問題
    (一)營業利潤和特許權使用費的定性
    (二)提供勞務的定性
    (三)混合款項的定性
    三、電子商務與常設機構
    (一)跨國電子商務活動所帶來的常設機構認定問題
    (二)OECD有關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認定的立場
    (三)對OECD有關電子商務下常設機構認定立場的評析與解決方案
    專題42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收問題(二):流轉稅
    一、電子商務對流轉稅制的衝擊和挑戰
    二、在線電子商務交易的定性
    (一)在線交易數據化產品定性的理論學說
    (二)在線交易數據化產品定性的國際立法和司法實踐
    (三)我國在線交易數據化產品定性的建議
    三、在線電子商務提供服務(勞務)和無形資產的征稅地的確定
    (一)提供服務(勞務)和無形資產征稅地的OECD實踐
    (二)提供服務(勞務)征稅地的歐盟立法實踐
    (三)我國稅法提供服務(勞務)和無形資產征稅地的實踐
    專題43跨境數字交易與國際稅收問題:BEPS第1項行動計劃
    一、數字經濟的關鍵特點與新興商業模式
    (一)數字經濟的關鍵特點
    (二)數字經濟與新興商業模式
    二、識別數字經濟中的BEPS問題與解決措施
    (一)與直接稅相關的BEPS問題
    (二)與VAT有關的BEPS機會
    (三)解決數字經濟中BEPS問題的措施
    三、數字經濟引起的直接稅挑戰與應對方案
    (一)數字經濟帶來的直接稅挑戰概覽
    (二)制定應對數字經濟引起的直接稅挑戰的方案
    四、數字經濟引起的間接稅挑戰與應對方案
    (一)數字經濟下的VAT征收問題
    (二)解決數字經濟下更為廣泛的間接稅挑戰
    (三)對有關間接稅的《跨國VAT/GST指南》的評估與結論
    五、數字經濟引起的BEPS問題的若干案例
    專題44國際稅收信息交換與FATCA、CRS
    一、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的歷史和演變概述
    (一)歐盟《利息稅指令》和《行政合作指令》
    (二)專項信息交換(應請求的信息交換)標準(REOI標準)
    (三)《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四)自動信息交換標準(AEOI標準)
    (五)《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
    二、美國FATCA法案與政府間協議
    (一)直接報告模式
    (二)政府間協定模式
    (三)FATCA在我國的實施
    三、OECD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
    (一)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CAA)
    (二)統一報告標準(CRS)
    四、美國FATCA法案與CRS的比較
    (一)信息交換模式不同
    (二)不同調查對像的不同標準
    (三)CRS規定了統一的執行標準
    (四)金融機構分類範疇不同
    (五)各國國內法對CRS的轉化將提供國內法依據
    專題45涉及常設機構認定的特殊問題
    一、稅收協定常設機構條款的框架結構
    二、有關第1款常設機構基本定義的特殊問題
    (一)農場能否構成常設機構
    (二)“支配”(at the disposal of)的含義
    (三)業務重組轉變後的本地實體的場所能否構成外國企業的常設機構
    (四)家庭辦公室能否構成常設機構
    (五)用於國際交通運輸的船隻上的商店
    (六)常設機構存在的時間要求
    (七)外國企業的員工在東道國的停留
    三、第2款“管理場所”(place of management)的含義
    (一)“管理場所”含義引發的問題
    (二)工作組對“管理場所”含義的建議
    (三)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的修訂
    四、有關第3款工程型常設機構的特殊問題
    (一)總承包商把合同所有方面都分包出去
    (二)對合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活動適用第3款
    (三)建築工地上的額外工作
    五、有關第4款視同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活動的特殊問題
    (一)第4款中提及的活動是否必須是準備性的或輔助性的活動
    (二)第4款第a)項中交付貨物和銷售貨物的關繫
    (三)開發房地產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四)第4款第a)項和第b)項交替列舉的各種活動的開展
    (五)重要合同談判是否屬於準備性或輔助性的活動
    六、有關第5款、第6款代理型常設機構的相關問題
    專題46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問題
    一、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解釋原則和方法
    (一)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解釋原則
    (二)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解釋方法
    二、獨立分設實體法與公式分配法
    (一)獨立分設實體法與公式分配法概述
    (二)功能獨立分設實體法的步驟和考量因素
    (三)獨立分設實體法:OECD模式與UN模式的比較
    (四)公式分配法
    三、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額外指南
    (一)BEPS第7項行動計劃對常設機構條款的修訂建議概述
    (二)非獨立代理人常設機構
    (三)常設機構的例外情形
    (四)探討協調協定範本第7條和第9條的另外的方法
    (五)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額外指南:討論草案2
    第Ⅳ篇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
    專題47BEPS行動計劃概述與框架結構
    一、BEPS行動計劃概述
    (一)BEPS行動計劃的歷史與由來
    (二)BEPS行動計劃2015年終報告
    二、BEPS行動計劃的三大支柱與框架結構
    (一)BEPS行動計劃的三大支柱
    (二)BEPS行動計劃的框架結構
    (三)BEPS行動計劃應對BEPS問題的整合框架
    (四)BEPS行動計劃約束力標準分類
    三、BEPS行動計劃的主要內容及對我國的影響與應對
    (一)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
    (二)消除混合錯配安排的影響
    (三)中國受控外國企業的風險
    (四)境外融資費用稅前扣除的限制
    (五)打擊有害稅收實踐與強制披露規則的引入
    (六)阻止不當協定利益的授予
    (七)防止人為規避構成常設機構
    (八)關聯方轉讓定價新規則帶來的稅務風險
    (九)增強稅收透明度帶來的信息披露義務
    (十)稅收爭議解決機制
    專題48主要目的測試(PPT)條款與反協定濫用
    一、BEPS第6項行動計劃與反協定濫用條款
    二、協定濫用與反協定濫用概述
    (一)現有OECD協定範本的“協定的不當利用”條款
    (二)“協定選購”(treaty shopping)
    三、終報告/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的主要目的測試(PPT)條款
    (一)“安排或交易”的含義
    (二)“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協定利益
    (三)“協定利益”的定義
    (四)主觀測試(subjective test):“主要目的之一”
    (五)目的測試(objective test):“合理地認為”與“證明”
    (六)LOB條款與PPT條款的關繫
    (七)主管當局的自由裁量權與協商程序
    四、歐洲委員會建議的PPT條款
    五、我國有關PPT條款的實踐
    專題49利益限制(LOB)條款與反“協定選購”濫用
    一、利益限制(LOB)條款與“協定選購”概述
    二、美國稅收協定利益限制(LOB)條款及與OECD協定範本的比較
    (一)美國稅收協定LOB條款概述
    (二)美國協定範本LOB條款的框架結構
    (三)美國2016年新協定範本LOB條款
    三、我國有關利益限制條款的實踐
    (一)中美稅收協定的LOB條款
    (二)中韓稅收協定的“協定不當利用”條款(LOB條款)
    (三)中阨稅收協定的LOB條款
    (四)中俄稅收協定的LOB條款
    (五)中智稅收協定的LOB條款
    專題50阻止人為規避構成常設機構:BEPS第7項行動計劃
    一、人為規避構成常設機構的主要情形概述
    (一)代理型常設機構與傭金代理人安排
    (二)常設機構例外與特定經濟活動豁免安排
    (三)人為規避構成常設機構的其他安排
    二、通過傭金代理人安排人為規避構成常設機構
    (一)有關傭金代理人安排是否構成PE的司法實踐
    (二)產生爭議的根源:兩大法繫代理制度的差異
    (三)BEPS第7項行動計劃[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針對傭金代理人
    安排的應對措施
    (四)我國稅收協定代理型常設機構條款的理解和適用
    三、通過適用常設機構例外條款人為規避構成常設機構
    (一)對第5條第4款所列例外活動的澄清和修訂
    (二)對緊密關聯方之間的活動拆分的應對措施
    四、人為規避構成常設機構的其他安排
    (一)針對合同拆分的應對措施
    (二)在某一國銷售保險規避構成常設機構的安排
    專題51基地公司(Base Companies)的不當利用
    一、基地公司的概念、特征與類型
    (一)基地公司的概念與主要特征
    (二)基地公司的避稅功能
    (三)基地公司的主要類型
    二、國內稅法對基地公司的規制
    (一)國內稅法對基地公司規制概述
    (二)一般規制措施
    (三)反延期納稅規則:CFC規則
    (四)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三、稅收協定對基地公司的適用
    (一)居民國和基地國稅收協定對基地公司的適用
    (二)基地國和來源國稅收協定對基地公司的適用
    四、通過基地公司二次轉移所得的避稅形式與規制
    (一)再投資到居住國之外的國家
    (二)通過借款返還到股東公司
    (三)作為免稅股息或其他免稅所得“遣返”(repatriation)
    (四)將所得轉換為資本收益
    專題52導管公司(Conduit Companies)的不當利用
    一、導管公司的概念、類型及主要特征
    (一)導管公司的概念
    (二)導管公司的類型:直接導管和腳踏石導管
    (三)導管架構的主要特征
    二、OECD協定範本對導管公司的適用
    (一)透視法(the look-through approach)
    (二)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
    (三)遵從稅負法(the subject-to-tax approach)
    (四)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
    (五)真實交易規定(the bona fide provisions)
    三、美國2016年協定範本對導管公司的適用
    四、我國稅收協定對導管公司的適用
    專題53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協定適用
    一、“受益所有人”的法律淵源及協定演進
    (一)“受益所有人”的法律淵源
    (二)稅收協定引入受益所有人的演進
    二、“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及其認定
    (一)“受益所有人”的各國司法實踐
    (二)對“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認識分歧
    三、OECD對“受益所有人”的討論草案與2014年協定範本注釋
    (一)對“支付給……一方居民”的澄清(第12段)
    (二)“受益所有人”概念應具有獨立的協定含義(第12.1段)
    (三)受益所有人不得是代理人、指定人或導管(第12.2、12.3段)
    (四)“使用和享有”權力測試(第12.4段)
    (五)“控制支配權”不應擴及產生所得的基礎財產或權利(第12.4段)
    (六)“受益所有人”與反濫用規則的關繫(第12.5段)
    (七)協定“受益所有人”概念與其他法律文件概念的區分(第12.6段)
    四、我國稅法有關受益所有人的制度
    (一)我國與受益所有人相關的稅收法規概述
    (二)我國受益所有人的概念:601號文與OECD協定範本注釋的比較
    (三)判定受益所有人的考量因素
    (四)關於委托投資情形下受益所有人的判定
    (五)受益所有人的征收管理
    (六)受益所有人認定新規:稅總2018年第9號公告
    專題54受控外國公司稅制與BEPS第3項行動計劃(一)
    一、受控外國公司(CFC)稅制概述
    (一)美國CFC稅制概述
    (二)歐盟CFC稅制概述
    (三)中國CFC稅制概述
    二、美國CFC稅制
    (一)美國CFC稅制的納稅主體
    (二)美國CFC稅制的納稅客體
    (三)美國CFC稅制的豁免規則
    (四)美國CFC稅制與國際重復征稅
    (五)美國CFC稅制存在的漏洞與應對
    三、 歐盟CFC稅制實踐:基於ECJ的視角
    (一)Cadbury案規則:僅適用於“完全人為的交易”
    (二)Thin Cap Group案規則:可適用於“部分人為的交易”
    (三)Oy AA案和SGI案規則:考量稅權分配的平衡
    四、我國CFC稅制:比較與借鋻
    (一)納稅主體的比較與借鋻
    (二)納稅客體的比較與借鋻
    專題55受控外國公司稅制與BEPS第3項行動計劃(二)
    一、CFC稅制與稅收協定的協調
    (一)CFC稅制與營業利潤和股息條款的協調
    (二)CFC稅制與協定消除雙重征稅條款的協調
    (三)稅收協定優先權
    二、BEPS第3項行動計劃:制定有效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
    (一)定義CFC的規則
    (二)CFC的豁免及門檻要求
    (三)CFC所得的定義
    (四)所得計算規則
    (五)所得歸屬規則
    (六)防止或消除雙重征稅規則
    專題56混合錯配安排與應對:BEPS第2項行動計劃(一)
    一、混合錯配安排的概念與影響
    (一)混合錯配安排的概念
    (二)BEPS第2項行動計劃:消除混合錯配安排的影響
    二、國內法律設計建議
    (一)國內法律設計建議概述
    (二)混合金融工具的反錯配規則與具體稅務處理建議
    (三)被忽略混合實體支付的反錯配規則
    (四)反向混合實體的反錯配規則與具體稅務處理建議
    (五)可扣除混合支付的反錯配規則
    (六)雙重稅收居民的反錯配規則
    (七)引入錯配的反錯配規則
    專題57混合錯配安排與應對:BEPS第2項行動計劃(二)
    一、稅收協定相關建議與OECD協定範本(2017年版)
    (一)雙重稅收居民實體
    (二)透明實體的稅收協定條款
    (三)針對視為權益的名義扣除的協定條款
    二、消除分支機構錯配安排的影響
    (一)分支機構錯配架構的類型
    (二)針對分支機構錯配安排的國內法修訂建議
    專題58對利用利息扣除等實現稅基侵蝕予以限制:BEPS第4項行動計劃
    一、利用利息扣除等實現稅基侵蝕及其現行應對方法
    (一)利用利息扣除等實現稅基侵蝕
    (二)現行應對利息扣除等實現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方法
    二、實踐方法建議概述
    (一)實踐方法概覽
    (二)實踐方法的基礎:固定扣除率規則概述
    (三)集團扣除率規則:固定扣除率規則的補充
    (四)排除低風險實體的措施:金額門檻等
    (五)針對性規則:一般利息扣除限制規則的補充
    (六)處理銀行和保險業問題的特殊規則概述
    三、固定扣除率規則
    (一)固定扣除率規則的應用
    (二)基準固定扣除率的設置
    四、集團扣除率規則
    (一)“集團”(group)的定義
    (二)集團扣除率規則的應用
    五、針對性規則
    (一)防止規避一般規則的針對性規則
    (二)應對其他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風險的針對性規則
    專題59轉讓定價與BEPS第8~10、13項行動計劃(一)
    一、轉讓定價概述
    (一)轉讓定價的基本概念
    (二)轉讓定價的基礎理論
    二、獨立交易原則及其應用
    (一)獨立交易原則的概念與含義
    (二)獨立交易原則的優劣勢
    (三)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用指南:BEPS第9項行動計劃/OECD轉讓定價指南
    三、轉讓定價的方法
    (一)轉讓定價方法概述
    (二)傳統交易法
    (三)交易利潤法
    (四)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他方法
    (五)全球公式分配法
    專題60轉讓定價與BEPS第8~10、13項行動計劃(二)
    一、關聯申報與同期資料準備
    (一)BEPS第13項行動計劃和OECD《轉讓定價指南》(2017年版)
    (二)中國的關聯申報要求
    二、預約定價安排
    (一)預約定價安排的概念與類型
    (二)我國預約定價安排制度
    三、成本分攤協議
    (一)OECD對成本分攤協議指南的修訂
    (二)成本分攤協議的定義與類型
    (三)成本分攤協議中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用
    (四)成本分攤協議的簽訂、退出或終止
    (五)成本分攤協議的管理
    四、資本弱化
    (一)資本弱化的概念
    (二)資本弱化的應對方法
    (三)我國應對資本弱化的措施
    專題61轉讓定價與BEPS第8~10、13項行動計劃(三)
    一、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
    (一)BEPS第8項行動計劃和OECD《轉讓定價指南》(2017年版)
    (二)無形資產的定義
    (三)無形資產的分類
    (四)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和功能分析
    (五)涉及無形資產使用或轉讓的交易
    (六)關於如何確認無形資產相關交易獨立交易條件的補充指南
    二、集團內部服務的轉讓定價
    (一)關於集團內服務的一般轉讓定價規則
    (二)低附加值集團內勞務
    三、利潤分割法的額外指南
    (一)BEPS第10項行動計劃有關利潤分割法指南的工作範圍
    (二)價值鏈理論與分析法
    (三)關於利潤分割的修訂指南公開征求意見草案
    第Ⅴ篇國際稅收的若干實踐應用與協定新發展
    專題62愛爾蘭/荷蘭(夾層)“三明治”避稅策略與蘋果案
    一、避稅策略:愛爾蘭/荷蘭“三明治”稅務架構
    (一)兩個基本的所得稅繫統:居所或來源
    (二)“雙層愛爾蘭”策略:公司架構和許可協議
    (三)“荷蘭夾層”策略
    二、蘋果公司跨國避稅案評析:“雙愛爾蘭”公司架構
    (一)蘋果公司的背景
    (二)蘋果公司的公司架構和交易安排
    (三)“刺穿公司面紗”理論對AOI的適用
    (四)美國一般反避稅規則(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GAAR)的適用
    三、Google的海外公司架構:愛爾蘭/荷蘭“三明治”
    四、愛爾蘭/荷蘭“三明治”架構給國際稅法帶來的反思與應對
    (一)給美國稅法帶來的反思與應對
    (二)愛爾蘭稅法的變革: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改變與影響
    專題63稅收倒置(tax inversion)交易與輝瑞案
    一、美國稅收倒置交易概述
    (一)稅收倒置交易的概念
    (二)從事稅收倒置交易的誘因
    二、美國倒置交易稅收制度
    (一)美國倒置交易稅收制度立法演變
    (二)IRC有關稅收倒置的規定
    三、美國針對倒置前交易的稅收制度
    (一)“瘦身規則”與“非正常分配”(NOCDs)
    (二)“分立倒置”(spinversion)交易
    四、美國針對倒置後交易的稅收制度
    (一)美國公司進行公司倒置的稅收原因
    (二)“跳房子貸款”
    (三)“盈餘剝離”
    五、2016年美國協定範本針對倒置交易的規定與適用
    (一)2015年協定範本草案的規定及相關評述
    (二)2016年新協定範本對倒置交易的規定與適用
    六、美國跨國公司稅收倒置交易案評析
    (一)輝瑞公司(Pfizer)倒置交易案例評析
    (二)特雷克斯公司(Terex)倒置交易案例評析
    專題64在歐盟選擇正確的投資地:歐洲控股公司架構
    一、美國跨國集團公司設立歐洲控股公司的考量
    (一)使海外營業化
    (二)標準EHC架構(Standard EHC set-up)
    (三)高低EHC架構(Hi-low EHC structure)
    (四)雙重減稅融資架構(Double dip financing structure)
    二、歐洲控股公司設立地的主要標準
    (一)考量的非稅因素
    (二)考量的稅收因素
    (三)控股公司設立地需要考慮的主要歐洲國家的相關稅制
    專題65微軟公司避稅案與無形資產轉讓定價
    一、微軟公司避稅案背景
    (一)微軟(Microsoft)簡介
    (二)微軟的全球架構
    二、微軟公司全球避稅架構分析及其應對
    (一)利用成本分攤協議(CSA)將知識產權和利潤轉移到低稅率管轄權
    (二)利用“打勾選擇”規章規避美國CFC稅制
    專題66星巴克轉讓定價避稅案與價值鏈(功能)分析
    一、星巴克的全球運營架構
    (一)星巴克的全球運營架構與功能分析
    (二)星巴克的全球股權架構
    二、荷蘭星巴克制造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方法
    (一)荷蘭星巴克制造的關聯采購
    (二)荷蘭星巴克制造的關聯銷售
    (三)荷蘭星巴克制造受讓知識產權使用權
    三、對荷蘭星巴克制造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方法的質疑
    (一)荷蘭星巴克制造的功能風險定位
    (二)可比利潤水平調整方法
    (三)采購價格的合理性
    (四)特許權使用費的合理性
    四、荷蘭星巴克制造APA的稅收後果與歐盟委員會的裁決
    (一)荷蘭星巴克制造APA的稅收後果
    (二)歐盟委員會的裁決
    專題67中國國際稅收的若干司法實踐案例
    一、非居民企業直接股權轉讓:法蘭西水泥案
    (一)法蘭西水泥案案情介紹
    (二)法蘭西水泥案評析
    二、非居民企業間接股權轉讓:兒童投資主基金案
    (一)兒童投資主基金案案情介紹
    (二)兒童投資主基金案評析
    三、非居民企業境外母子吸收合並:意大利意邇瓦薩隆諾特殊重組案
    (一)意大利意邇瓦薩隆諾特殊重組案案情介紹
    (二)本案的爭議焦點
    (三)法院審理與判決
    (四)意大利意邇瓦薩隆諾特殊重組案評析
    四、非居民受雇所得:A.R.M-H訴廣州地稅個人所得稅案
    (一)A.R.M-H訴廣州地稅個人所得稅案案情介紹
    (二)本案的爭議焦點
    (三)法院審理與判決
    (四)A.R.M-H訴廣州地稅個人所得稅案評析
    專題68中國稅收協定的若干新發展
    一、常設機構與營業利潤
    (一)工程型常設機構認定期限的變化
    (二)新增勞務型常設機構條款
    (三)常設機構費用扣除的變化
    二、投資所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
    (一)股息所得的預提所得稅限制稅率的變化
    (二)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的變化
    三、財產收益
    (一)舊協定有關財產收益的規定
    (二)新協定有關財產收益的變化
    四、獨立個人勞務或受雇所得的“183天”規則的變化
    (一)舊協定“183天”規則:有關會計年度/有關歷年標準
    (二)新協定“183天”規則:任何12個月標準
    五、合伙企業享受協定資格的問題
    (一)本國成立的合伙企業從對方國家取得所得
    (二)本國成立的合伙企業從本國取得所得
    (三)在第三國成立的合伙企業從締約國一方取得所得
    六、防止稅收協定濫用和信息交換
    (一)防止稅收協定濫用
    (二)稅收信息交換
    專題69國際稅收協定範本的若干新變化
    ——以美國協定範本和OECD協定範本修訂為中心
    一、稅收虛體的協定資格條款(FT條款)
    二、特別稅收制度條款(STR條款)
    三、利益限制條款(LOB條款)
    四、主要目的測試條款(PPT條款)
    五、低稅/免稅常設機構條款(低稅率PE條款)
    六、代理型PE及PE例外條款
    七、反稅收倒置條款(anti-inversion條款)
    八、其他條款
    (一)一般定義條款和居民條款:被認可退休基金
    (二)國際運輸條款:居民國獨占征稅權
    (三)股息所得受益所有人:合伙企業和“365天”期間要求
    (四)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
    (五)法律的嗣後修改條款
    (六)其他條款修訂
    專題70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若干新規
    ——以國稅總局2017年37號公告為中心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新規概述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新規詳解
    (一)37號公告的法律依據和適用範圍
    (二)扣繳義務人的確定
    (三)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四)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外幣換算
    (五)扣繳義務人承擔稅款時的處理
    (六)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股息時扣繳義務時間的確定
    (七)非居民企業分期收款時扣繳稅款的計算
    (八)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時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的規定
    (九)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的協同管理
    (十)“已扣未繳”和“應扣未扣”及其法律責任
    (十一)減輕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遵從負擔的規定
    (十二)37號公告第10條與7號公告第12條的關繫
    附錄
    附錄12014年OECD稅收協定範本(中文版)
    附錄22011年UN稅收協定範本(中文版)
    附錄32016年美國稅收協定範本(中文版)
    附錄4OECD稅收協定範本(2017年版)
    附錄5本書主要參考文獻


     

    在線試讀
    序言一
    和雷霆兄交往已久,卻未曾謀面,確確實實是神交。交往的機緣還是緣於書。雖然非稅務科班出身,兜兜轉轉入了稅務行當,從事稅收實務幾年有餘,卻對稅法的理論和原理頗感興趣。那日,與幾位好友討論重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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