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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學的歷史(第1卷):1956年-1957年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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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7-1010
    【作者】 何勤華 主編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法律史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36427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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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1836427
    作者:何勤華主編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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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本卷為《法學的歷史》第1卷,收錄的是1956年《法學》創刊至1957年第6期的所有文章。

    作者簡介


    何勤華,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留學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現任華東政法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法學會副會長、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中國儒學與法律文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常務理事。

    目錄
    1956年第1期發刊詞
    蘇聯共產黨第二十次代表大會與蘇維埃法學的
    任務/陳中繩譯
    法醫鋻定在司法實踐中的
    作用/張頤昌康成徐子風吳大鈞
    略論公私合營企業中資本家對生產資料的
    所有權/張蘭田
    關於我國繼承問題中法定繼承人範圍和順序的
    研究/吳建鬥陳德貴李文彩
    從“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中學習分析事物的本質和主流
    的科學的思想方法/傅季重
    犯罪動機與刑事責任/劉煥文
    怎樣判斷刑事訴訟中的證據/黃道
    哲學上的因果關繫及其在刑法中的運用/梅澤濬

    1956年第1期發刊詞

    蘇聯共產黨第二十次代表大會與蘇維埃法學的

    任務/陳中繩譯

    法醫鋻定在司法實踐中的

    作用/張頤昌康成徐子風吳大鈞

    略論公私合營企業中資本家對生產資料的

    所有權/張蘭田

    關於我國繼承問題中法定繼承人範圍和順序的

    研究/吳建鬥陳德貴李文彩

    從“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中學習分析事物的本質和主流

    的科學的思想方法/傅季重

    犯罪動機與刑事責任/劉煥文

    怎樣判斷刑事訴訟中的證據/黃道

    哲學上的因果關繫及其在刑法中的運用/梅澤濬

    對“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審判作風的思想本質的

    認識/於占濟

    我對“鎮壓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認識/劉燦璞

    怎樣進行科學研究工作

    反對現代反動資產階級的法的理論

    (上)/[蘇]A?B?杜曼諾夫陳中繩譯1956年第2期在法學研究中貫徹“百家爭鳴”的精神/徐盼秋

    “百家爭鳴”和法律科學/李良

    在“百家爭鳴”中談舊法思想/劉煥文

    關於法學翻譯工作的幾點意見/陳中繩

    我們在“百家爭鳴”中需要些

    什麼/曾毓淮楊秉烈徐衝德黃夏

    上海市審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目前存在

    的問題/周子厚

    對第二審法院刑事案件審理程序的一些意見/張鎮

    對通奸行為處理原則的探討/韓學章

    “破壞農業合作罪”的犯罪構成/李仲成

    編後記

    關於犯罪概念中社會危害性問題的商榷/張仙根

    什麼是刑法科學中的因果關繫問題/姜煥宸

    南斯拉夫憲法概述/康樹華

    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侵略定義/丘日慶

    有關他殺的法醫學問題/張頤昌

    法醫學上關於因傷致死的各項原因的論述/符洪恩

    反對現代反動資產階級的法的理論

    (下)/[蘇]B?A?杜曼諾夫陳中繩譯1956年第3期關於蘇維埃一般法學理論科學工作中的幾個問題

    【動態】

    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的各學會成立/羅文

    關於刑事上訴案件審理程序上的幾個問題/韓述之

    刑事被告人口供的證據意義與運用/戈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減刑/劉燦璞【動態】

    上海學術界將創辦《學術月刊》/天馬

    處理離婚案件必須與資產階級思想進行鬥爭/子及

    【動態】

    上海市司法干部學習情況/文樓敬之

    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楊兆龍

    談蘇伊士運河問題/周子亞

    祖國法醫學發展簡史/張頤昌

    如何改變我國法律科學的落後現狀/吉蘇生

    試論辯護人的立場/劉笪生

    談談怎樣自學刑法科學/王文升

    研究“舊法”的意義和態度

    ——關於“舊法”問題座談會的綜合報道

    在“百家爭鳴”中談兩個問題/陳文彬

    新法學不是舊法學的簡單繼承者/韓學章

    如何對待法學遺產/周原冰

    把“舊法”和“舊法”思想區別開來/洪文瀾

    難道舊法思想可以吸收嗎/王治安陳純錚姚胎鬥

    關於中國法學遺產問題的看法/孫曉樓

    關於法學遺產和接受舊法思想問題的看法/楊峯

    對在法學中貫徹“百家爭鳴”的一些意見/俞承修

    編後記

    對“對通奸行為處理原則的探討”的商榷/常流

    和陳中繩先生商討關於“法權”的譯名問題/則鳴

    【欄目】讀者對刑法科學中的因果關繫問題的意見摘要

    什麼是刑法科學中的因果關繫及怎樣判明因果

    關繫

    二/葉景蓀

    刑法科學中的因果關繫可以有偶然的與必然的

    之分/許錫珂

    因果關繫的轉化問題

    二/葉景蓀

    英國民法中的契約/P?O?赫魯菲娜劉漢纔譯1957年第1期加強審判工作中的法制/梅澤濬

    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制和人民法院的審判

    工作/俞偉奕

    刑事審判中的再審和提審/吳牧劉樹德金子桐

    對一審民事案件審理程序的幾點

    意見/李繩武王一鳴

    略談法院調解的若干問題/廣海來璧

    對一個“竊盜”案例的分析

    ——請確定犯罪事實的單一性問題/劉慶林

    中國古典法學的一些現實意義/孫曉樓

    談舊法/高焬

    編後記

    刑事責任年齡/史言

    【動態】

    上海法學會成立

    對離婚自由和男女婚姻以感情為基礎的理解/王容海

    對法定繼承人範圍和順序中兩個問題的商榷/郭生

    談我國農業立法中的物質利益原則/陳文藻

    貫徹守法原則,健全人民代表大會

    制度/廖開銓程輯雍

    如何解決刑法科學中的因果關繫/馬克

    刑法科學中因果關繫的幾個問題/楊兆龍

    如何把哲學上的因果範疇應用到刑法科學中來/周原冰

    奧本海《國際法》評介/周子亞

    “刑法科學中的因果關繫問題”座談會

    關於犯罪概念中社會危害性問題的討論1957年第2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幾個

    問題/[蘇]伐·雅·柯爾金徐立根譯邬志雄校

    如此法律/汪紹麟譯

    論共犯(上)/李光燦

    關於“免予起訴”的問題/葉景蓀

    也談法的階級性和繼承性/方今

    論法的階級性的統一性/楊峰

    關於“法的階級性和繼承性”的討論

    ——介紹上海法學會第二次學術座談會

    關於民事執行程序中的若干問題/蔡選清

    關於律師參加民事訴訟活動的幾個問題/王文正

    對上海私人房屋遷讓糾紛處理原則的

    探討/劉欽諭柳廣堤來璧

    處理判刑勞改犯離婚案應注意的問題/孫文海

    試論資本主義工商業全行業公私合營後資本家生產資料

    所有權問題/仝志敏

    略論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黃道

    無罪推定和證明

    責任/[蘇]M?Л?希夫曼張保成譯黃怡祥校

    試論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羅榮

    關於“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意義/張光博

    “對一個盜竊案例的分析”的不同意見

    編後記1957年第3期駁“繼承祖國法的遺產論”/萬山

    略論法的繼承性/郭宇昭

    略論韓非的法治主義/繆傑

    現階段國際法的體繫/丘日慶

    談談雙重國籍問題/劉家驥

    領海寬度問題的商討/魏文翰

    上海國際法學者討論國際法的階級性和體繫問題

    對建立我國刑法分則體繫的一些意見/叔思

    論共犯(下)/李光燦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有期徒刑緩刑》的若干

    問題的探討/吳牧劉樹德金子桐

    試論新民主主義階段人民刑法的發展(上)/楊琪

    蘇維埃民法中的民事法律關繫/孫文海記錄

    社會主義共同生活規則在民法規範適用方面的重要

    意義/洪文瀾

    法的階級性和繼承性的討論在展開中

    人民檢察院監督刑事審判的工作/王俊常

    關於鋻定工作的幾個問題的初步研究/王淨

    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裁定/關中

    編後記1957年第4期打退“右派分子”向人民法制的進攻/葉萌

    駁斥“法律界黨與非黨之間”/程瑞錕

    無產階級專政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權

    ——駁楊兆龍的無產階級專政學說/齊乃寬

    楊兆龍與龐德的關繫

    論專政的必要性和肅反的合法性

    ——駁楊兆龍否定肅反成績、攻擊人民民主專政的

    謬論/楊峰

    必須徹底廢除偽六法/葉孝信江振良

    挖楊兆龍的法西斯老根

    走上法西斯專政道路的美國“法治”/丘日慶

    【欄目】上海法學界反右派鬥爭報道

    上海法學界揭發、批判“右派分子”王造時、楊兆龍的

    反黨言行/吳耀輝

    偽君子王造時的真面目/丁了

    楊兆龍——蔣家忠臣、龐德信徒/梅耐寒

    試論新民主主義階段人民刑法的發展(下)/楊琪

    談重婚與通奸/董敬之熊克剛熊耀武陳鼎聲劉志舟許玉霞夏道平

    【動態】

    復旦大學法律繫等舉行科學報告會

    船舶踫撞過失責任的研究/魏文翰

    談退社社員拉車牽馬的處理問題/李郊

    新中國勞動法的產生和發展/任扶善

    【討論】

    不能助長資產階級思想的發展/何哲身

    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的主要根據/李德庭

    檢察長參與民事訴訟工作/高鑫田

    證言的證據意義與運用/戈風

    編後記

    正確地推行國家公證制度/陳六書

    對《婚姻法》第18條的理解/張平順

    對一個傷亡事故案件的分析/馮吉礽

    【動態】

    和平共處的法律性質

    ——記近年來學術性國際會議對於這一問題的

    爭論/周子亞1957年第5期捍衛馬列主義法學,駁斥“右派分子”的謬論

    ——在上海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的

    發言/雷經天

    論楊兆龍篡改法律定義的本質/楊峰

    不許“右派分子”破壞我國的立法路線/江振良

    資產階級議會“兩院制”的反動本質/韓啟璋

    【欄目】上海法律界反右派鬥爭報道

    上海法律界繼續駁斥“右派分子”王造時、

    楊兆龍/吳耀輝

    上海司法部門全面反擊“右派”/卓啟民許潤麟

    “右派分子”羅家衡向人民法制

    進攻/呈祥習思

    關於法律繼承性中的幾個問題/張景華

    談談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問題/許麗生

    對處理輕傷害、鬥毆案件的

    體會/郭亞嵐王國新田雨

    關於“坦白從寬”問題/童顏

    關於當前婚姻財禮的性質及處理原則的

    探討/陸子奇魏煥華

    對《對〈婚姻法〉第十八條的理解》的意見

    試論刑事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程榮斌

    試論被告人自白證據價值/劉慶林

    關於公證工作的幾個原則和效力問題的研究/馮吉礽

    談談判決書的寫作/叔思

    人民檢察院怎樣做審查起訴工作/趙維之

    血跡檢查/林錫署

    編後記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教學大綱》的幾點意見/張光博1957年第6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國家機構組織與活動的根本

    原則/程輯雍

    駁斥“右派分子”楊兆龍對肅反運動的誣蔑/李仲成

    駁“右派分子”的“人治主義”謬論/翟廷瑨

    駁“右派分子”關於人權保障問題的謬論/王召棠

    楊兆龍否定法律階級性的反動性/梅文秋

    駁楊兆龍關於法律繼承性的謬論/潘念之

    駁楊兆龍“過分強調的政治性忽視了它的專門性和科學性”

    的謬論/傅季重

    鄧小平同志《關於整風運動的報告》(摘錄)

    法律和政策的關繫/朱恩霖

    我國選舉制度是真正民主的選舉制度/張大鵬

    加強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建議修改憲法教學

    大綱/許崇德

    各種鋻定意見的證據

    意義/[蘇]П?П?茨維德哥夫黃怡祥張保成譯

    我國刑法中的“死緩”和無期徒刑是符合人道主義

    原則的/高舫

    加強民事案件的調查和正確判斷證據的重要性/張耀儒

    【討論】

    我對“免予起訴”的看法/應後俊

    對《關於“免予起訴”的問題》的商榷/吳錦文

    【讀者來信】

    不要被“右派分子”楊兆龍的謬論所欺騙/竺型熹

    【動態】

    蘇聯成立國際法學會/金石音譯

    國際比較法學會舉行次代表

    大會/金石音譯

    華東政法學院舉行第二次科學討論會

    編後記

    重編後記

    前言
    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的原動力 (代總序)1981年11月,由華東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復刊了。它的復刊,源自1978年年底的那場解放思想運動。回顧新中國60多年的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們國家的發展,大體可以30年為時段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30年,我們黨在治理國家的指導思想方面,出現了“左”的傾向。從“批武訓傳”、批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到1957年“反右”運動擴大化,1962年提出以“階級鬥爭為綱”,直至1966年爆發“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不斷升級,終導致國民經濟瀕於崩潰,各項建設事業停滯,學術(包括法學)陷入了一片沙漠狀態。1978年年底,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實行改革開放之國策,社會各界解放思想,因而改變了整個中國的面貌,也迎來了法學研究的春天,導致了《法學》的復刊。自那時以來,我們也已經走過了整整30年。在這30年中,《法學》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通過全體辦刊人的持續努力,緊貼時代發展的脈搏,跟蹤社會發展的前沿,及時回應法律界所遇到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發表了一大批高水平的作品,對我國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形成了重要的理論支持,在學術界乃至全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力,推動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法和法學的進步與繁榮。在回顧總結《法學》的30年歷程,探索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互動之規律時,我們感受深的一點就是,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繁榮的原動力,沒有中國改革開放和解放思想,就沒有中國法律和法學的今天,更沒有《法學》的今天。一關於解放思想,鄧小平同志有一個定義,就是“解放思想是指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79頁。]這個定義,包含了三個要素:(1)馬克思主義的指導,講的是政治立場和認識論、方法論;(2)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這既包括政治體制上的,也涉及其他各個領域裡的;(3)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就是要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與時俱進。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解放思想,其精神實質就在於:一是說真話;二是實事求是;三是不唯書,不唯上;四是打破不合理的偏見和傳統;五是在理念、觀點和制度上創新。30年來,《法學》就是貫徹了這一精神,解放思想,不斷進步。其中,衝破政治上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提高法學研究在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中的貢獻度,是《法學》首先關注的重點。眾所周知,法律與政治緊密相關,法學研究也與每一社會的政治決策息息相關。要使法學研究對同時代的乃至以後的政治決策有所貢獻,必須解放思想。換言之,法學研究在推動社會政治體制改革,回應社會重大政治問題時,如能解放思想,提出有真知灼見的建言建策,就會大大彰顯法學研究的貢獻。1982年春天,當我國立法機關將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民討論時,《法學》月刊社就召集各方面的專家,就其內容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參與者有徐盼秋、潘念之、肖蔚雲、高恭佑、孔令望、陳雲生、胡土貴、周天平等眾多法學界知名人士。各位專家學者解放思想,破除禁忌,充分討論,各抒己見,其在《法學》第6期、第7期連續刊登出的建言建策,對我國憲法內容的確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1982年9月1日到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大會通過的新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是,如何理解和執行黨章的這一規定,許多黨員甚至是黨的領導干部還存在許多疑問。當時,許多領導對此都曾提出了“到底是法大,還是黨委大”的疑問,也有的領導認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就會束縛自己的手腳,會妨礙開創新局面。針對黨的十二大召開後社會上和黨內存在的這些想法,《法學》1982年第11期刊登了楚雲飛的文章《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是黨的一項重要原則》,繫統闡述了黨章這一規定的法理基礎,強調我們必須解放思想,充分認識這一規定對推進我們執政黨的建設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發展,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所具有的極其重要的意義。隨著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黨的十四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後,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而憲法的許多規定就顯得落後於客觀形勢的發展了,但是,真的要提出修憲的主張,在當時還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法學》就在這一點上,以極大的理論勇氣,於1992年第12期,以紀念憲法誕生10周年為契機,發表了評論員文章《修憲: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文章指出,修憲問題,無論從憲法學抑或法理學角度來看,應屬技術性問題。然而,由於特定的歷史條件,重提修憲問題,就不能不在某種程度上引起人們高度的警覺和重視。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眾多憲法上沒有規定的事項。例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局面,特別是許多合營、合資、私營企業的出現,能否對這些經濟形式進行保護,關繫到改革開放能否向縱深發展的問題,而憲法對此並未規定”。同時,改革開放需要合法地出租、轉讓土地,而這一點也是受到憲法禁止的。因此,在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歷史要求下,1988年,我們就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允許私營經濟形態的存在,以及取消了對土地出租和轉讓的禁令。現在,改革開放的進程,社會發展的需求,又一次需要我們對憲法作更大範圍、更大規模的修改,我們應當與時俱進,完成這一歷史使命。在發表評論員文章的同時,這一期還刊登了孫潮、戚淵的《論確立市場經濟的憲法地位》、李偉的《憲法權威論》、李步雲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權的保障體繫》等文章,對修憲涉及的各個領域的一些重要問題作了闡述。《法學》的這些文章,雖然發表在鄧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講話之後,但此時我國在修憲問題上還是一個禁區,因此,發表上述言論,還是冒了一定政治風險的。在法理學領域,關於法的定義這一核心問題,在新中國成立的前30年,基本上是“階級鬥爭論”、“階級意志論”的一統天下。要衝破這一禁區,必須要鼓足勇氣,在法學理論上來一個大膽的突破。而在這方面,《法學》也走在了全國的前面。1986年,《法學》在第1期“新年寄語慰讀者”中,率先提出:“科學是沒有禁區的,有禁區就不會有發展和深入。法學研究也是如此。”“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的現狀表明,法學理論的研究正面臨著改革和挑戰,無論在內容和方法上都亟須有新的突破。”“我們認為,無論是基礎法學還是應用法學的研究,都應該把焦點對準現實中湧現出來的或者是歷史上沒有解決的問題,應該重視和倡導‘問題法學’的研究。”同期刊登的《中國法制報》政治評論部主任張宗厚的文章《對法的三個基本概念的質疑》一文,明確對我們現行的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像”、“統治階級意志論”和“階級性是法的屬性”進行了質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並予以了繫統闡述。同期還刊登了陳浩然的《對“質疑”的質疑》,與張宗厚文中提出的觀點進行了討論和爭辯。《法學》1986年新年寄語慰讀者和張宗厚、陳浩然文章的發表,在我國法學界激起了巨大的衝擊波,給我們的思想以極大的震撼。因為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上述從蘇聯引進的關於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是我們所熟悉並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幾乎從來沒有人去質疑過。而張宗厚的文章則將我們傳統的法學觀給顛覆了,其震動不能說不大。而陳浩然的文章,雖然是對張宗厚觀點的反質疑,闡述的力度相對要小一些,但陳文給學術界帶來的推進學術研究“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貢獻,則是有目共睹的。在法學研究發展中,一直讓我們法律人糾結的就是政治與法律的關繫問題。而在闡述法律與政治之關繫時,《法學》所發表的思想為解放的文章,就是陳鵬生於1987年第1期上發表的《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法學研究的反思》一文。在文章中,作者指出:“本來,政治和法律都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相互作用,共同為自己的基礎服務,是馬克思主義的常理。但是,由於高度集權思想的影響,政治被強調到可以衝擊,甚至代替一切的荒謬地步。政治與法律相互作用的關繫,變成政治決定法律的關繫。而按照‘左’的一套理論的邏輯推導,政治就是階級鬥爭,階級鬥爭就是敵我矛盾。於是服務於並決定於政治的法律,就隻能是以階級性作為自己的的質的規定性,以‘階級鬥爭的工具’作為自己的職能了。以法作為自己研究對像的法學,當然也隻能是‘階級鬥爭’的[學問了]。”作者認為,這種理論的後果,一方面,使法律失去了自己的獨立性,唯政治需要決定自己的興廢存亡:政治安定時,法律成為民主的點綴;政治嚴峻時,一言可以廢法,實際上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另一方面,也把法律與階級鬥爭捆在了一起,使法律與政治一起,成為學術討論和爭鳴的禁區,“一旦涉及,就‘以言治罪’,出現‘文筆賈禍’,法學研究也就不復存在”。作者進一步指出:“我們的民主,首先是制度,然後纔是干部的思想作風。否則民主就會隨領導的喜怒哀樂而變樣。因此,要政治民主化,就應該依靠法律制度,保障民主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能因領導注意力的轉移而改變。我們的法學家,應該通過對法制建設深刻的歷史反思,從理論上令人信服地告訴人們千萬不要忘記一條歷史教訓:政治離不開法律,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因此,為了防止這一點,我們必須研究如何通過法律來保障公民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的確立和實施,以及這種意識的形成。應該說,作者關於“沒有法律的政治就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的觀點,不僅是對中國“重政治,輕法律”,崇尚“人治”,輕視“法治”之傳統的深刻揭示和批判,而且也闡明了理順法律與政治的關繫,對於防止歷史上的悲劇的再次發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意義。應該說,在當時的環境下,沒有思想的解放,是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理論勇氣提出這麼尖銳和鮮明的觀點的。[注:就在此文發表兩年前,謝次昌在“論政治與法律的關繫”一文中,還強調“政治與法律相比,政治總是處於主導地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必須服從政治的需要”,載《法學》1985年第5期。]二解放思想也促進了法學研究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推動作用的發揮。1982年中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型,經濟領域裡的犯罪日益增多,且形態各異,尤其是許多正常的經濟活動和犯罪行為容易混淆,對我國的法學理論研究和定罪量刑等都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法學》解放思想,敢於打破常規,使法學研究及其對司法實踐的指導走在了全國的前沿。《法學》1982年第7期刊登的一組關於“職工受外單位聘用接受高額報酬是否構成犯罪”的討論文章,就是突出的一例。當時,隨著打擊經濟領域裡的犯罪的鬥爭的深入展開,不少單位和群眾對一些在職的或退休的職工受外單位聘請、接受高額報酬的行為,向有關機關舉發。當時政法機關內部對這類行為到底是否算犯罪產生了很大的分歧。而這種分歧,在1982年春上海某區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某國營工廠的技術人員王某[注:根據《法學》1983年第3期發表的龔介民的

    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的原動力 (代總序)
    1981年11月,由華東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復刊了。它的復刊,源自1978年年底的那場解放思想運動。回顧新中國60多年的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們國家的發展,大體可以30年為時段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30年,我們黨在治理國家的指導思想方面,出現了“左”的傾向。從“批武訓傳”、批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到1957年“反右”運動擴大化,1962年提出以“階級鬥爭為綱”,直至1966年爆發“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不斷升級,終導致國民經濟瀕於崩潰,各項建設事業停滯,學術(包括法學)陷入了一片沙漠狀態。
    1978年年底,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實行改革開放之國策,社會各界解放思想,因而改變了整個中國的面貌,也迎來了法學研究的春天,導致了《法學》的復刊。自那時以來,我們也已經走過了整整30年。在這30年中,《法學》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通過全體辦刊人的持續努力,緊貼時代發展的脈搏,跟蹤社會發展的前沿,及時回應法律界所遇到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發表了一大批高水平的作品,對我國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形成了重要的理論支持,在學術界乃至全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力,推動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法和法學的進步與繁榮。在回顧總結《法學》的30年歷程,探索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互動之規律時,我們感受深的一點就是,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繁榮的原動力,沒有中國改革開放和解放思想,就沒有中國法律和法學的今天,更沒有《法學》的今天。一關於解放思想,鄧小平同志有一個定義,就是“解放思想是指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注:
    《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79頁。]這個定義,包含了三個要素:(1)馬克思主義的指導,講的是政治立場和認識論、方法論;(2)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這既包括政治體制上的,也涉及其他各個領域裡的;(3)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就是要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與時俱進。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解放思想,其精神實質就在於:一是說真話;二是實事求是;三是不唯書,不唯上;四是打破不合理的偏見和傳統;五是在理念、觀點和制度上創新。
    30年來,《法學》就是貫徹了這一精神,解放思想,不斷進步。其中,衝破政治上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提高法學研究在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中的貢獻度,是《法學》首先關注的重點。眾所周知,法律與政治緊密相關,法學研究也與每一社會的政治決策息息相關。要使法學研究對同時代的乃至以後的政治決策有所貢獻,必須解放思想。換言之,法學研究在推動社會政治體制改革,回應社會重大政治問題時,如能解放思想,提出有真知灼見的建言建策,就會大大彰顯法學研究的貢獻。1982年春天,當我國立法機關將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民討論時,《法學》月刊社就召集各方面的專家,就其內容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參與者有徐盼秋、潘念之、肖蔚雲、高恭佑、孔令望、陳雲生、胡土貴、周天平等眾多法學界知名人士。各位專家學者解放思想,破除禁忌,充分討論,各抒己見,其在《法學》第6期、第7期連續刊登出的建言建策,對我國憲法內容的確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1982年9月1日到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大會通過的新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是,如何理解和執行黨章的這一規定,許多黨員甚至是黨的領導干部還存在許多疑問。當時,許多領導對此都曾提出了“到底是法大,還是黨委大”的疑問,也有的領導認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就會束縛自己的手腳,會妨礙開創新局面。針對黨的十二大召開後社會上和黨內存在的這些想法,《法學》1982年第11期刊登了楚雲飛的文章《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是黨的一項重要原則》,繫統闡述了黨章這一規定的法理基礎,強調我們必須解放思想,充分認識這一規定對推進我們執政黨的建設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發展,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所具有的極其重要的意義。隨著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黨的十四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後,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而憲法的許多規定就顯得落後於客觀形勢的發展了,但是,真的要提出修憲的主張,在當時還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法學》就在這一點上,以極大的理論勇氣,於1992年第12期,以紀念憲法誕生10周年為契機,發表了評論員文章《修憲: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文章指出,修憲問題,無論從憲法學抑或法理學角度來看,應屬技術性問題。然而,由於特定的歷史條件,重提修憲問題,就不能不在某種程度上引起人們高度的警覺和重視。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眾多憲法上沒有規定的事項。例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局面,特別是許多合營、合資、私營企業的出現,能否對這些經濟形式進行保護,關繫到改革開放能否向縱深發展的問題,而憲法對此並未規定”。同時,改革開放需要合法地出租、轉讓土地,而這一點也是受到憲法禁止的。因此,在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歷史要求下,1988年,我們就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允許私營經濟形態的存在,以及取消了對土地出租和轉讓的禁令。現在,改革開放的進程,社會發展的需求,又一次需要我們對憲法作更大範圍、更大規模的修改,我們應當與時俱進,完成這一歷史使命。在發表評論員文章的同時,這一期還刊登了孫潮、戚淵的《論確立市場經濟的憲法地位》、李偉的《憲法權威論》、李步雲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權的保障體繫》等文章,對修憲涉及的各個領域的一些重要問題作了闡述。《法學》的這些文章,雖然發表在鄧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講話之後,但此時我國在修憲問題上還是一個禁區,因此,發表上述言論,還是冒了一定政治風險的。在法理學領域,關於法的定義這一核心問題,在新中國成立的前30年,基本上是“階級鬥爭論”、“階級意志論”的一統天下。要衝破這一禁區,必須要鼓足勇氣,在法學理論上來一個大膽的突破。而在這方面,《法學》也走在了全國的前面。1986年,《法學》在第1期“新年寄語慰讀者”中,率先提出:“科學是沒有禁區的,有禁區就不會有發展和深入。法學研究也是如此。”“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的現狀表明,法學理論的研究正面臨著改革和挑戰,無論在內容和方法上都亟須有新的突破。”“我們認為,無論是基礎法學還是應用法學的研究,都應該把焦點對準現實中湧現出來的或者是歷史上沒有解決的問題,應該重視和倡導‘問題法學’的研究。”
    同期刊登的《中國法制報》政治評論部主任張宗厚的文章《對法的三個基本概念的質疑》一文,明確對我們現行的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像”、“統治階級意志論”和“階級性是法的屬性”進行了質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並予以了繫統闡述。同期還刊登了陳浩然的《對“質疑”的質疑》,與張宗厚文中提出的觀點進行了討論和爭辯。《法學》1986年新年寄語慰讀者和張宗厚、陳浩然文章的發表,在我國法學界激起了巨大的衝擊波,給我們的思想以極大的震撼。因為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上述從蘇聯引進的關於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是我們所熟悉並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幾乎從來沒有人去質疑過。而張宗厚的文章則將我們傳統的法學觀給顛覆了,其震動不能說不大。而陳浩然的文章,雖然是對張宗厚觀點的反質疑,闡述的力度相對要小一些,但陳文給學術界帶來的推進學術研究“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貢獻,則是有目共睹的。在法學研究發展中,一直讓我們法律人糾結的就是政治與法律的關繫問題。而在闡述法律與政治之關繫時,《法學》所發表的思想為解放的文章,就是陳鵬生於1987年第1期上發表的《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法學研究的反思》一文。在文章中,作者指出:“本來,政治和法律都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相互作用,共同為自己的基礎服務,是馬克思主義的常理。但是,由於高度集權思想的影響,政治被強調到可以衝擊,甚至代替一切的荒謬地步。政治與法律相互作用的關繫,變成政治決定法律的關繫。而按照‘左’的一套理論的邏輯推導,政治就是階級鬥爭,階級鬥爭就是敵我矛盾。於是服務於並決定於政治的法律,就隻能是以階級性作為自己的的質的規定性,以‘階級鬥爭的工具’作為自己的職能了。以法作為自己研究對像的法學,當然也隻能是‘階級鬥爭’的[學問了]。”
    作者認為,這種理論的後果,一方面,使法律失去了自己的獨立性,唯政治需要決定自己的興廢存亡:政治安定時,法律成為民主的點綴;政治嚴峻時,一言可以廢法,實際上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另一方面,也把法律與階級鬥爭捆在了一起,使法律與政治一起,成為學術討論和爭鳴的禁區,“一旦涉及,就‘以言治罪’,出現‘文筆賈禍’,法學研究也就不復存在”。作者進一步指出:“我們的民主,首先是制度,然後纔是干部的思想作風。否則民主就會隨領導的喜怒哀樂而變樣。因此,要政治民主化,就應該依靠法律制度,保障民主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能因領導注意力的轉移而改變。我們的法學家,應該通過對法制建設深刻的歷史反思,從理論上令人信服地告訴人們千萬不要忘記一條歷史教訓:政治離不開法律,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因此,為了防止這一點,我們必須研究如何通過法律來保障公民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的確立和實施,以及這種意識的形成。應該說,作者關於“沒有法律的政治就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的觀點,不僅是對中國“重政治,輕法律”,崇尚“人治”,輕視“法治”之傳統的深刻揭示和批判,而且也闡明了理順法律與政治的關繫,對於防止歷史上的悲劇的再次發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意義。應該說,在當時的環境下,沒有思想的解放,是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理論勇氣提出這麼尖銳和鮮明的觀點的。[注:
    就在此文發表兩年前,謝次昌在“論政治與法律的關繫”一文中,還強調“政治與法律相比,政治總是處於主導地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必須服從政治的需要”,載《法學》1985年第5期。]二解放思想也促進了法學研究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推動作用的發揮。1982年中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型,經濟領域裡的犯罪日益增多,且形態各異,尤其是許多正常的經濟活動和犯罪行為容易混淆,對我國的法學理論研究和定罪量刑等都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法學》解放思想,敢於打破常規,使法學研究及其對司法實踐的指導走在了全國的前沿。《法學》1982年第7期刊登的一組關於“職工受外單位聘用接受高額報酬是否構成犯罪”的討論文章,就是突出的一例。當時,隨著打擊經濟領域裡的犯罪的鬥爭的深入展開,不少單位和群眾對一些在職的或退休的職工受外單位聘請、接受高額報酬的行為,向有關機關舉發。當時政法機關內部對這類行為到底是否算犯罪產生了很大的分歧。而這種分歧,在1982年春上海某區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某國營工廠的技術人員王某[注:
    根據《法學》1983年第3期發表的龔介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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