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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585-848
    【優惠價】
    366-530
    【作者】 龍衛球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刑法  總則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3407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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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9383407
    作者:龍衛球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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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高品質專家解讀:本書由參與民法總則起草的權威專家組織編寫,是理解適用民法總則的權威專家解讀。


    ★權威特色釋義體例:本書采取一種嚴格的風格致力於再解釋,將整理、評注和對話融為一體,對每個條文從規範對像、規範基礎、條文理解、拓展分析、適用指導等多個方面展開深入分析的同時,作者還針對每章精心撰寫了章節導讀,為民法總則的準確適用提供專業解讀和適用指引。

     
    內容簡介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總則,中國朝著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邁進了一步。民法總則針對民法目的和原則,民法淵源和效力,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和具體內容,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等,進行了繫統而明確的規定,成為今後一個時期指導民商事活動、調整民商事法律關繫、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一般規範依據。


    主要內容:本書由全程參與民法總則起草的權威專家組織編寫,是理解和適用民法總則的權威解讀,為民法總則的準確適用提供專業高水平指引。本書采取獨家特色體例,對每個條文從規範對像、規範基礎、法條釋義、適用分析等多個方面展開深入分析,還精心撰寫了章節導讀,便於對法律的整體把握和融會貫通。


    本書對法官、檢察官、律師、行政執法人員、法務人員等司法實務人員以及法學院師生、社會大眾等均具有較好的學習參考和指導作用。

    作者簡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院長,*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美國富布萊特學者。著名民法學家,民法總則起草專家,參加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論證。兼任國家工業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信部重點實驗室)院長、北京市科技創新中心研究基地(北京市人文哲學社科基地)主任、*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民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物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立法專家委員等職。撰寫和出版《民法總論》《民法基礎與超越》《法學的日常思維》《法學的自覺》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總論》(專著)(第二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獲中國首屆法律圖書獎,在民法界具有廣泛影響力。


    劉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著名物權法專家,深度參與《物權法》起草和人民法院有關物權法司法解釋的論證。現任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學科建設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曾任法學院副院長(分管科研,2008-2015年)。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物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會長等,北仲、貿仲等仲裁機構仲裁員等。

    目錄
    章基本規定
    條【民法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據】3
    第二條【民法調整對像】8
    第三條【民事保護原則】11
    第四條【平等原則】15
    第五條【自願原則】18
    第六條【公平原則】20
    第七條【誠信原則】23
    第八條【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26
    第九條【生態環境保護原則】31
    第十條【民法的形式淵源】35
    第十一條【本法適用的事項效力或民事特別法的適用效力】42
    第十二條【本法適用的空間效力】44
    第二章自然人

    章基本規定


    條【民法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據】3


    第二條【民法調整對像】8


    第三條【民事保護原則】11


    第四條【平等原則】15


    第五條【自願原則】18


    第六條【公平原則】20


    第七條【誠信原則】23


    第八條【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26


    第九條【生態環境保護原則】31


    第十條【民法的形式淵源】35


    第十一條【本法適用的事項效力或民事特別法的適用效力】42


    第十二條【本法適用的空間效力】44


    第二章自然人


    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51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及其取得和喪失】51


    第十四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54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證明】59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的保護】61


    第十七條【自然人的成年年齡】68


    第十八條【成年人得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後果】69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73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78


    第二十一條【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80


    第二十二條【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83


    第二十三條【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84


    第二十四條【成年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司法認定】85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89


    第二節監護92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等親屬義務】92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設置】97


    第二十八條【成年障礙者法定監護人的設置】100 !


    第二十九條【遺囑監護】104


    第三十條【協議監護】107


    第三十一條【指定監護】110!


    第三十二條【國家監護或社會監護】114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監護】118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責任】121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125 !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128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撤銷後的其他義務負擔】132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136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繫的終止】140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143


    第四十條【失蹤宣告的條件和程序】143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起算】147


    第四十二條【宣告失蹤的財產代管人設置】150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義務和責任】153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157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161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162


    第四十七條【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申請競合的處理】165


    第四十八條【宣告死亡的日期】168


    第四十九條【宣告死亡後實施法律行為的效力】170


    第五十條【宣告死亡的撤銷】173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對於婚姻關繫的後果】175


    第五十二條【宣告死亡撤銷對於收養關繫的後果】178


    第五十三條【宣告死亡撤銷對於財產關繫的後果】179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181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成立和地位】181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成立和地位】185


    第五十六條【兩戶債務的承擔】189


    第三章法人


    節一般規定195


    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和法律地位】195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200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存續期間】204


    第六十條【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206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確定及其法律地位】209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212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215


    目錄/3


    第六十四條【法人的變更登記】217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的信賴保護】220


    第六十六條【法人登記信息的公示】223


    第六十七條【法人的合並與分立】226


    第六十八條【法人的終止】229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解散】233


    第七十條【清算義務人】235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與清算組職權】239


    第七十二條【法人的清算與終止】242


    第七十三條【法人的破產清算與終止】244


    第七十四條【法人的分支機構】246


    第七十五條【設立中的法人】249


    第二節營利法人252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定義和範圍】252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原則】258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及其成立日期】263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法人章程】266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271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275!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278


    第八十三條【禁止營利法人出資人濫用地位】282


    第八十四條【禁止營利法人特殊人員利用關聯關繫】286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決議瑕疵】290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294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298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概念與種類】298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07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的機構設置】309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11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的機構設置】313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16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的機構設置】321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監督權】323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的剩餘財產分配】326


    第四節特別法人329


    第九十六條【特別法人的類型】329!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的資格取得】333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的終止】336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339


    百條【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343


    百零一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346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概念、法律地位和類型】351


    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設立】369


    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372


    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377


    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事由】380


    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的清算】383


    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的法律適用】386


    第五章民事權利


    百零九條【基本人格受法律保護原則】394


    百一十條【具體人格權的享有及其範圍】398


    目錄/5


    百一十一條【自然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401


    百一十二條【身份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405!


    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平等保護原則】408


    百一十四條【物權的享有及其定義和範圍】411


    百一十五條【物以及物權客體】415


    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原則】418


    百一十七條【征收、征用補償規則】421


    百一十八條【債權的享有及定義】424


    百一十九條【合同之債或債權】426


    百二十條【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430


    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費用償還請求權】432!


    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435


    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享有和範圍】440


    百二十四條【自然人繼承權的享有與界定】445


    百二十五條【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的享有】448


    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的享有】451


    百二十七條【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453


    百二十八條【弱勢群體的特別權利及其保護】456


    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取得的原則和方式】458


    百三十條【民事權利自主行使的原則】461


    百三十一條【民事權利行使與履行義務一致原則】463


    百三十二條【民事權利禁止濫用原則】465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節一般規定473


    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473


    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方式】478


    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481


    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484


    第二節意思表示487


    百三十七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87


    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491


    百三十九條【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92


    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方式】494


    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498


    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500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502


    百四十三條【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502


    百四十四條【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508


    百四十五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511


    百四十六條【通謀虛偽的民事法律行為】515


    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520


    百四十八條【受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523


    百四十九條【利用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528


    百五十條【受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531


    百五十一條【因乘人之危導致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536


    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間】538


    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542


    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549 !


    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552


    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法律後果】554


    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後果】558


    目錄/7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560


    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560


    百五十九條【當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條件的成就】564


    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568


    第七章代理


    節一般規定573


    百六十一條【代理的範圍】573


    百六十二條【直接代理】576


    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578


    百六十四條【代理人的職責違反責任】580


    第二節委托代理581


    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的書面形式】581】


    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582


    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其後果】585


    百六十八條【自己代理與同時代理】587


    百六十九條【再代理】590


    百七十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中職務行為的效果】592 !!!!


    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595!


    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597


    第三節代理終止600


    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終止及其事由】600!


    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實施委托代理的效果】603


    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終止及其事由】606


    第八章民事責任


    百七十六條【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610


    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613


    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616


    百七十九條【民事責任方式及其適用】620


    百八十條【不可抗力免責事由】628


    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作為違法阻卻事由】631


    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作為違法阻卻事由】634


    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損應受的賠償或補償】636


    百八十四條【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免責】638


    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責任】640


    百八十六條【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642


    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和其他責任的競合】645


    第九章訴訟時效


    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650


    百八十九條【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時訴訟時效的起算】657


    百九十條【受監護人對其監護人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停止】660


    百九十一條【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663 百九十二條【時效屆滿的效果與時效利益的放棄】667


    百九十三條【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671


    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673


    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的中斷】678


    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類型】682


    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規定的強制性】686


    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對於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689


    百九十九條【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或除斥期間】691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期間的計算單位】697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699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的終止】701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順延】703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計算方法的準據】704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百零五條【本數解釋】708


    第二百零六條【本法施行生效日期】711_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由十二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標志著新中國部民法典終於浮出水面。我國民法典編纂分兩步走的“步”取得成功,兩年之後完成全部編纂已經沒有懸念。在今後很長一個時期內,《民法總則》和兩年之後預期通過的其他部分共同組成的民法典,會是我國民事主體據以開展民事活動,國家據以調整民事法律關繫的基本準則體繫。
    《民法總則》可謂凝聚了新中國以來幾代人的立法智慧,是我國
    民法自晚清開始繼受發展以來的一個重要裡程碑,其立於歷史的累積
    之上,同時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臨機發揮,可謂當代民法中繼受和
    本土化發展融合極為突出的一個典範。這部《民法總則》出臺意義重
    大,意味著我國民法通過改革開放近四十年的發展提升到一個法典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由十二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標志著新中國部民法典終於浮出水面。我國民法典編纂分兩步走的“步”取得成功,兩年之後完成全部編纂已經沒有懸念。在今後很長一個時期內,《民法總則》和兩年之後預期通過的其他部分共同組成的民法典,會是我國民事主體據以開展民事活動,國家據以調整民事法律關繫的基本準則體繫。


    《民法總則》可謂凝聚了新中國以來幾代人的立法智慧,是我國


    民法自晚清開始繼受發展以來的一個重要裡程碑,其立於歷史的累積


    之上,同時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臨機發揮,可謂當代民法中繼受和


    本土化發展融合極為突出的一個典範。這部《民法總則》出臺意義重


    大,意味著我國民法通過改革開放近四十年的發展提升到一個法典化


    時期,而法典化以體繫成熟、規範穩定為特點。總體來看,這部《民


    法總則》名義上雖然說是“制定”的,但是實際上卻非一種狂飆式立


    法的結果,而是以歷史繼受為主,創制發展為輔的立法結果,其基本


    架構和絕大多數規定都是通過繼受《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而


    來。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總則》可以稱為《民法通則》的升級版,


    是對《民法通則》的改造。當然,《民法總則》根據現實需要和進一步完善的思考,同時做出了許多可認為重要的改進和發展,這些改進和發展不同程度地體現在《民法總則》的每個章節。重要的發展變化,可以歸結為兩個主要方面:


    其一,推動我國民法更進一步的社會化。首先,章“基本規定”明確彰顯我國民法的社會化趨勢。第1條關於民法的目的規定


    中,在明確民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繫” 的同


    時,大力強調民法具有社會維護的任務,著重添加“維護社會和經濟


    秩序”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要求;在第3條至第9條的原則規定中,在繼續強調平等、自願等民法傳統內在價值原則的同時,


    保留和擴展了許多具有社會意義的價值原則,包括加強體現社會正義


    價值的公平原則,體現社會信賴價值的誠信原則,全面確立禁止違反


    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全新引入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等。其次,在各主


    要制度上,增設了許多具有社會化意義的規定。例如,第二章“自然


    人”引入“社會監護”“成年任意監護”等;第三章“法人”通過引


    入“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概念,對於許多具有特殊社會結構


    意義的組織予以法人確認;第五章“民事權利”通過確立社會弱者的


    特殊權利,引入民事權利應與義務一致、民事權利行使不得損害國家


    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則規定,使得民事權利制度進一步走向社會


    相對化;第八章“民事責任”更是彰顯一種社會化責任趨勢,民事責


    任從保護民事權益,突破發展為在多個特定情形下也用來保護社會公


    共利益,具體如第184條的緊急救助的免責規定,第185條禁止對英雄烈士等進行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侵害等。


    其二,推動我國民法更進一步的現代化。《民法總則》體現了不少時代創新,具有比較鮮明的時代屬性。首先,是在民法體繫觀方面,《民法總則》名為“總則”
    實為“通則”,通過繼受和發展《民法通


    則》的彈性架構,特別是通過強化章的原則體繫規定,揚棄了由


    德國民法所代表的“價值中立”概念形式化封閉的舊體繫觀,轉而發


    揚了由“瑞士民法典” 和我國《民法通則》所發展的“價值彰顯”


    的由“原則 規則”合成彈性化結構的新體繫觀。這種新體繫觀體現


    了當代民法的趨勢,具有很強的當代適應性,可以在復雜社會中實現


    保留多樣性整合。其次,在許多具體方面做出重要創新。突出的體


    現是民事主體的開放性和法人制度的類型改革。這些包括:對於民事


    主體進化的發展,特別是確認了“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


    地位;法人分類引入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分類,通過這種因重視


    功能作用而更加貼近社會經濟發展開放需要的新興分類,極大地順應


    了當前商業組織和社會組織蓬勃發展對於法人形態的多樣化開放需求;引入特別法人形式,適用了我國特殊政治經濟體制下特定組織體的法人形態確認需要,有利於推動這些組織向法人化功能方向發展,同時依法維護這些組織中相關成員的民事法律地位和合法權益。此外,還做出不少“開窗式”的立法授權,為未來布局。例如,在第五章“民


    事權利”進行了較為廣泛的民事權利確認,為這些權利或法益的進一


    步立法奠定授權基礎,其中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


    護”,第127_e_r_/_)_)條“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屬於典型的“開窗式”
    立法,對於我們現在所置身的網絡信息數據時代做出了及時回應。後,《民法總則》注重了民商合一的規範整合,發揮其在統一規範方面的指引作用,同時可以有效滿足商業化加劇趨勢下對於民商架構應當明晰的需求。


    《民法總則》既出,接下來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貫徹和實施


    的問題了。《民法總則》作為我國民法典的開編,其處於一種作為繼


    受而來的“總則—分則”兩層樓式的法典化體繫構造的上端,且主要


    是以一般性法律規定作為其內容構成。那麼,何謂總則範疇的一般性


    規定,其如何適用纔屬於實施得當?這裡就不是《民法總則》既有的


    206條法條簡簡單單的表述本身就可以揭示得了。按照兩層模式設計者構想,處於下端的即各分則部分,采取的是具體規定的方式,依照具體法律事實———法律關繫的對應結構,形成一個個具體的法規範,從法律適用上來說,它們可以直接成為民事活動、民事調整或者民事裁判的依據;但是,分則條文可能存在大量表述的重復,於是處於上端的總則出場了,為了立法簡約、經濟起見,通過“提取公因式”
    的辦法,將一些具有共同性的規定提煉出來,加以一般化規定。這樣,


    民法典規定在具體適用上,就產生了兩層或多層的體繫上關聯性,不


    得不體現一種“從後向前” 的適用程序,即針對一個具體法律問題,


    分則有規定的則排斥總則規定的適用,分則沒有規定時,總則有規定


    的則應自動降落加以適用。在這個意義上,《民法總則》的條文作為所謂的上層規定,其適用的復雜性幾乎不可言喻,無論解釋方法還是解釋空間都極為微妙。同時,前已述及,我們這部《民法總則》和即將面世的全部民法典,其實際秉持的民法體繫觀不是《德國民法典》


    代表的那種完全概念化形式的舊民法體繫,而是由《瑞士民法典》和


    我們《民法通則》發展起來的新民法體繫觀,即以“價值彰顯”為特


    點,以“原則加規則”為體繫構造,富有彈性創制和開放功能。由此


    而論,《民法總則》勢必具有更加復雜的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存在


    新體繫的解釋復雜性問題。


    所以,《民法總則》既出,便也是學理解釋和司法解釋大顯身手


    的大好時機。《民法總則》立得好不好固然重要,但是從國家具有民


    法典的終極意義來講,或者從一部民法典的實施效果來講,學理解釋、


    司法解釋發達不發達、完備不完備,其實更加重要。近期和今後一段


    時間之內,可以預計關於《民法總則》的釋義甚至評注乃至更加復雜


    的各類法律闡釋類作品會大量出現,其意義都在於提供學理解釋方面。


    這是我國民法學日趨繁榮的必然結果。本書屬於諸多的學理解釋著述


    中的一部,立足法條釋義,面向法律適用,力求一種簡潔闡釋的風格,


    通過揭示規範對像和問題,扼要說明其歷史演化基礎並加以變化對比,


    明晰其制定理由,必要時進一步剖析理論和立法政策爭議,明確若干


    適用要點等,可謂竭力以自己所掌握的方法論為基礎,重點在體繫解


    釋和目的解釋基礎上,提出關於這部《民法總則》逐條式的理解。我


    們期待,這本釋義和適用指導可以在一定意義上,激揚點滴智慧,有


    助於《民法總則》的有效實施和準確適用。


    我欣然和劉保玉教授一起擔任本書主編,但需要說明的是,我們


    隻擔任了部分寫作,其他主要是由一批國內外的優秀民法青年纔俊擔


    當。作為主編,雖然力求保障全書寫作,努力追求方法貫徹上的一致


    性和整體水平上的均衡性,但組織撰寫的時間略為匆忙,加之人數頗


    多,所以協調起來不易,差異和參差難免。我自己,除了努力完成自


    己撰寫的部分之外,對每一位參寫者的部分都做了逐條通讀,在覺得


    有必要的情況下,自己做主對半數以上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或調整,


    因為時間匆忙就不及與各條作者本人進行具體協商了。此外,我也就


    各章整體撰寫了導讀,以便讀者可以更加繫統了解各章的規範整體、


    體繫架構、規範重點和變化情況,旨在緩解閱讀逐條式闡釋作品易於


    導致的碎片化。但無論如何,草率和缺陷在所難免,歡迎讀者指正和


    見諒。後,感謝中國法制出版社的辛勤勞動和編輯支持,特別感謝


    韓璐瑋編輯等的高效工作。


    龍衛球


    2017年4月7日

    在線試讀
    第九條【生態環境保護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釋義】
    本條確立了我國民法的一條全新的基本原則即“生態環境保護原則”,也被譽為“綠色原則”,此次«民法總則» 制定終將生態環境保護直接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則高度,可謂一次重大突破,是對當代民法重大的價值發展? 使得我國民法成為一部價值的社會化
    民法典,在追求個人關繫的私本位關繫合理的同時也追求個人利益與自然生態利益的關繫和諧生態環境保護? 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特別是我國一種關繫重大的社會利益, 理應成為民事活動的一種體制限制。 我國此次«民法總則»立法過程? 正是國家面臨環境污染和生態危機嚴重困擾的時期。 因此,促進了是否應在民法基本原則層面確立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的立法思考。此前,生態環境保護觀念在環境資源立法中早已得到全面確立和發展。環境保護法也成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約在20 世紀70 年代開始逐漸進入民法, 主要在侵權法和土地物權法等具體領域得到體現。我國1986 年«民法通則» 在124 條也確立了具體的環境侵權制度。2009 年«侵權責任法» 第8 章“環境污染責任”又以專章形式計4 條規定規範了環境侵權明確嚴格責任、因果關繫舉證倒置等規則以示重視1999 年«土地法» 第38 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 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此次«民法總則» 起草過程中 一種觀點認為 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應當成為當今社會的基本價值之一,我國民法應當體現環境保護的要求明確確立環境保護原則。不同的觀點則認為法律存在不同的分工,民法主要功能是保護民事權益環境保護問題應主要由環境保護法等去解決? 所以不宜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 在立法過程中,曾經作為一種妥協的考慮,三審稿考慮將生態環境保護作為權利行使的原則規定到第五章“民事權利” 項下, 但到了終審稿又提升到了民法基本原則的位置。

    第九條【生態環境保護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釋義】


    本條確立了我國民法的一條全新的基本原則即“生態環境保護原則”,也被譽為“綠色原則”,此次«民法總則»
    制定終將生態環境保護直接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則高度,可謂一次重大突破,是對當代民法重大的價值發展? 使得我國民法成為一部價值的社會化


    民法典,在追求個人關繫的私本位關繫合理的同時也追求個人利益與自然生態利益的關繫和諧生態環境保護? 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特別是我國一種關繫重大的社會利益,
    理應成為民事活動的一種體制限制。 我國此次«民法總則»立法過程? 正是國家面臨環境污染和生態危機嚴重困擾的時期。
    因此,促進了是否應在民法基本原則層面確立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的立法思考。此前,生態環境保護觀念在環境資源立法中早已得到全面確立和發展。環境保護法也成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約在20
    世紀70 年代開始逐漸進入民法, 主要在侵權法和土地物權法等具體領域得到體現。我國1986 年«民法通則» 在124 條也確立了具體的環境侵權制度。2009
    年«侵權責任法» 第8 章“環境污染責任”又以專章形式計4 條規定規範了環境侵權明確嚴格責任、因果關繫舉證倒置等規則以示重視1999 年«土地法» 第38
    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
    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此次«民法總則» 起草過程中 一種觀點認為
    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應當成為當今社會的基本價值之一,我國民法應當體現環境保護的要求明確確立環境保護原則。不同的觀點則認為法律存在不同的分工,民法主要功能是保護民事權益環境保護問題應主要由環境保護法等去解決?
    所以不宜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 在立法過程中,曾經作為一種妥協的考慮,三審稿考慮將生態環境保護作為權利行使的原則規定到第五章“民事權利” 項下,
    但到了終審稿又提升到了民法基本原則的位置。


    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復雜性。首先,注意其為民事活動的原則應該適用於民事活動的全部領域,也就是說,不像過去隻是在侵權法、物權法領域作為局部規範發揮作用,也不是三審稿規定那樣作為下位原則僅適用於民事權利行使範疇,
    而是作為上位原則覆蓋於民法所有活動的原則;其次,該原則並非全面的環境保護原則,而是嚴格限受到“生態” 二字的限定, 應局限於生態環境領域保護的價值要求?
    民法本身不以實現全面的環境保護為己任,這一任務仍然是環境保護法的任務? 民法隻對與自己活動相關的生態環境部分加以保護關切,再次, 生態環境保護原則?
    在內容上不是單純消極的, 應當包括積極的“節約資源” 在內? 此即“有利於節約資源 保護生態環境” 之謂,也就是說民事活動涉及資源利用時,
    當事人還應當力行節約,盡力避免浪費。 後,應注意這一原則性質上為限制性原則?
    它和公平原則、誠實信用、權利義務一致等原則一樣從不同角度體現了社會化的要求,所以本身都不是民法的基本體制原則,它和那些具有社會化傾向的原則共同構成對於民法體制的限制原則,對於那些決定民法一般體制價值的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等?
    形成一種或多或少屬於外部性質的限制。可見,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生態環境保護的理解,不能泛解成一種體制要求。而隻是在民法和生態環境保護之間建立了一種價值關聯而已,這意味著民法不能因為這一原則規定而淪為自然生態法。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在適用上隻是應當作為一種價值限定或者說兼顧而植入到法律體繫解釋之中。所以,生態環境保護原則進入我國民法,是我國民法對於高度社會化以及生態環境問題十分突出的當下的一次重要回應,但對於這一原則,我們應當清醒看到它本身不是環境法對於民法的體制入侵,而隻是民法對於環境法的一次伸手援助,作用隻能是臍帶性的、橋梁性的(中國民法母親是多麼的偉大,連不是她的孩子都要養一把。這一原則作為一條中國民法上平等、自由等體制原則的例外,
    誠希望環境法立足好自己的本位? 看守好自己的靈魂,不要丟了自己的本體。


    【關聯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9 條第2 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24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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