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由十二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標志著新中國部民法典終於浮出水面。我國民法典編纂分兩步走的“步”取得成功,兩年之後完成全部編纂已經沒有懸念。在今後很長一個時期內,《民法總則》和兩年之後預期通過的其他部分共同組成的民法典,會是我國民事主體據以開展民事活動,國家據以調整民事法律關繫的基本準則體繫。
《民法總則》可謂凝聚了新中國以來幾代人的立法智慧,是我國
民法自晚清開始繼受發展以來的一個重要裡程碑,其立於歷史的累積
之上,同時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臨機發揮,可謂當代民法中繼受和
本土化發展融合極為突出的一個典範。這部《民法總則》出臺意義重
大,意味著我國民法通過改革開放近四十年的發展提升到一個法典化
時期,而法典化以體繫成熟、規範穩定為特點。總體來看,這部《民
法總則》名義上雖然說是“制定”的,但是實際上卻非一種狂飆式立
法的結果,而是以歷史繼受為主,創制發展為輔的立法結果,其基本
架構和絕大多數規定都是通過繼受《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而
來。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總則》可以稱為《民法通則》的升級版,
是對《民法通則》的改造。當然,《民法總則》根據現實需要和進一步完善的思考,同時做出了許多可認為重要的改進和發展,這些改進和發展不同程度地體現在《民法總則》的每個章節。重要的發展變化,可以歸結為兩個主要方面:
其一,推動我國民法更進一步的社會化。首先,章“基本規定”明確彰顯我國民法的社會化趨勢。第1條關於民法的目的規定
中,在明確民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繫” 的同
時,大力強調民法具有社會維護的任務,著重添加“維護社會和經濟
秩序”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要求;在第3條至第9條的原則規定中,在繼續強調平等、自願等民法傳統內在價值原則的同時,
保留和擴展了許多具有社會意義的價值原則,包括加強體現社會正義
價值的公平原則,體現社會信賴價值的誠信原則,全面確立禁止違反
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全新引入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等。其次,在各主
要制度上,增設了許多具有社會化意義的規定。例如,第二章“自然
人”引入“社會監護”“成年任意監護”等;第三章“法人”通過引
入“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概念,對於許多具有特殊社會結構
意義的組織予以法人確認;第五章“民事權利”通過確立社會弱者的
特殊權利,引入民事權利應與義務一致、民事權利行使不得損害國家
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則規定,使得民事權利制度進一步走向社會
相對化;第八章“民事責任”更是彰顯一種社會化責任趨勢,民事責
任從保護民事權益,突破發展為在多個特定情形下也用來保護社會公
共利益,具體如第184條的緊急救助的免責規定,第185條禁止對英雄烈士等進行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侵害等。
其二,推動我國民法更進一步的現代化。《民法總則》體現了不少時代創新,具有比較鮮明的時代屬性。首先,是在民法體繫觀方面,《民法總則》名為“總則”
實為“通則”,通過繼受和發展《民法通
則》的彈性架構,特別是通過強化章的原則體繫規定,揚棄了由
德國民法所代表的“價值中立”概念形式化封閉的舊體繫觀,轉而發
揚了由“瑞士民法典” 和我國《民法通則》所發展的“價值彰顯”
的由“原則 規則”合成彈性化結構的新體繫觀。這種新體繫觀體現
了當代民法的趨勢,具有很強的當代適應性,可以在復雜社會中實現
保留多樣性整合。其次,在許多具體方面做出重要創新。突出的體
現是民事主體的開放性和法人制度的類型改革。這些包括:對於民事
主體進化的發展,特別是確認了“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
地位;法人分類引入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分類,通過這種因重視
功能作用而更加貼近社會經濟發展開放需要的新興分類,極大地順應
了當前商業組織和社會組織蓬勃發展對於法人形態的多樣化開放需求;引入特別法人形式,適用了我國特殊政治經濟體制下特定組織體的法人形態確認需要,有利於推動這些組織向法人化功能方向發展,同時依法維護這些組織中相關成員的民事法律地位和合法權益。此外,還做出不少“開窗式”的立法授權,為未來布局。例如,在第五章“民
事權利”進行了較為廣泛的民事權利確認,為這些權利或法益的進一
步立法奠定授權基礎,其中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
護”,第127_e_r_/_)_)條“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屬於典型的“開窗式”
立法,對於我們現在所置身的網絡信息數據時代做出了及時回應。後,《民法總則》注重了民商合一的規範整合,發揮其在統一規範方面的指引作用,同時可以有效滿足商業化加劇趨勢下對於民商架構應當明晰的需求。
《民法總則》既出,接下來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貫徹和實施
的問題了。《民法總則》作為我國民法典的開編,其處於一種作為繼
受而來的“總則—分則”兩層樓式的法典化體繫構造的上端,且主要
是以一般性法律規定作為其內容構成。那麼,何謂總則範疇的一般性
規定,其如何適用纔屬於實施得當?這裡就不是《民法總則》既有的
206條法條簡簡單單的表述本身就可以揭示得了。按照兩層模式設計者構想,處於下端的即各分則部分,采取的是具體規定的方式,依照具體法律事實———法律關繫的對應結構,形成一個個具體的法規範,從法律適用上來說,它們可以直接成為民事活動、民事調整或者民事裁判的依據;但是,分則條文可能存在大量表述的重復,於是處於上端的總則出場了,為了立法簡約、經濟起見,通過“提取公因式”
的辦法,將一些具有共同性的規定提煉出來,加以一般化規定。這樣,
民法典規定在具體適用上,就產生了兩層或多層的體繫上關聯性,不
得不體現一種“從後向前” 的適用程序,即針對一個具體法律問題,
分則有規定的則排斥總則規定的適用,分則沒有規定時,總則有規定
的則應自動降落加以適用。在這個意義上,《民法總則》的條文作為所謂的上層規定,其適用的復雜性幾乎不可言喻,無論解釋方法還是解釋空間都極為微妙。同時,前已述及,我們這部《民法總則》和即將面世的全部民法典,其實際秉持的民法體繫觀不是《德國民法典》
代表的那種完全概念化形式的舊民法體繫,而是由《瑞士民法典》和
我們《民法通則》發展起來的新民法體繫觀,即以“價值彰顯”為特
點,以“原則加規則”為體繫構造,富有彈性創制和開放功能。由此
而論,《民法總則》勢必具有更加復雜的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存在
新體繫的解釋復雜性問題。
所以,《民法總則》既出,便也是學理解釋和司法解釋大顯身手
的大好時機。《民法總則》立得好不好固然重要,但是從國家具有民
法典的終極意義來講,或者從一部民法典的實施效果來講,學理解釋、
司法解釋發達不發達、完備不完備,其實更加重要。近期和今後一段
時間之內,可以預計關於《民法總則》的釋義甚至評注乃至更加復雜
的各類法律闡釋類作品會大量出現,其意義都在於提供學理解釋方面。
這是我國民法學日趨繁榮的必然結果。本書屬於諸多的學理解釋著述
中的一部,立足法條釋義,面向法律適用,力求一種簡潔闡釋的風格,
通過揭示規範對像和問題,扼要說明其歷史演化基礎並加以變化對比,
明晰其制定理由,必要時進一步剖析理論和立法政策爭議,明確若干
適用要點等,可謂竭力以自己所掌握的方法論為基礎,重點在體繫解
釋和目的解釋基礎上,提出關於這部《民法總則》逐條式的理解。我
們期待,這本釋義和適用指導可以在一定意義上,激揚點滴智慧,有
助於《民法總則》的有效實施和準確適用。
我欣然和劉保玉教授一起擔任本書主編,但需要說明的是,我們
隻擔任了部分寫作,其他主要是由一批國內外的優秀民法青年纔俊擔
當。作為主編,雖然力求保障全書寫作,努力追求方法貫徹上的一致
性和整體水平上的均衡性,但組織撰寫的時間略為匆忙,加之人數頗
多,所以協調起來不易,差異和參差難免。我自己,除了努力完成自
己撰寫的部分之外,對每一位參寫者的部分都做了逐條通讀,在覺得
有必要的情況下,自己做主對半數以上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或調整,
因為時間匆忙就不及與各條作者本人進行具體協商了。此外,我也就
各章整體撰寫了導讀,以便讀者可以更加繫統了解各章的規範整體、
體繫架構、規範重點和變化情況,旨在緩解閱讀逐條式闡釋作品易於
導致的碎片化。但無論如何,草率和缺陷在所難免,歡迎讀者指正和
見諒。後,感謝中國法制出版社的辛勤勞動和編輯支持,特別感謝
韓璐瑋編輯等的高效工作。
龍衛球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