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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489-710
    【優惠價】
    306-444
    【作者】 唐青林,張德榮,李斌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商法  商法學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0826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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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9380826
    作者:唐青林,張德榮,李斌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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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本為公司控制權爭奪戰量身定做的戰術指導書!


    創業者如何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權,公司如何避免引狼入室,如何打勝公司控制權爭奪戰!


    本書寫作的目的就在於通過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例起到警示的作用,公司控制權應當引起廣大的企業家足夠的重視,為了防止萬科“野蠻人”事件,小股東的切身利益被大股東剝奪等情況,法律的門鎖與報警器必不可少!


    公司控制權掌控與爭奪表面是經營問題,本質是法律問題,本書率先收集大量實戰案例,進行要點點評並針對具體情形提出專家建議,堪稱di一本控制權爭奪戰的戰術指導書。——法客帝國

     
    內容簡介

    每個房子的大小不同、結構不同,安全體繫必然有所差異,優秀的設計師必須結合每個房子的特點量體裁衣。公司也一樣,要想牢牢掌控著公司的控制權,就既要著眼於公司法的規則設計,也要著眼於每個公司所面臨的不同情形。具體而言,就必須關注公司章程的條款如何設置,必須關注股東的各項權利如何實現,必須關注股東會、董事會如何運作,必須關注公司證照、人事權爭奪的危險如何避免。


    本書在寫作的過程中,盡量圍繞公司控制權爭奪這一主題展開,結合即將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在保持案情真實的前提下力求精簡,把與控制權爭奪無關的細節略去不表。我們希望,通過這些精選的案例,提高廣大企業家保護公司控制權的意識和能力,

    作者簡介
    唐青林,男,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特邀監督咨詢員。中國民建會員,民建北京朝陽區參政議政專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人民法院申請的疑難復雜案件並成功獲得勝訴。專業論文曾發表在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在公司法領域辦理了大量訴訟案件或項目,在中國法制出版社主編出版了《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公司並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
    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辦理了大量疑難復雜案件,並出版了《商業秘密法律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繫建設指南》。
    受邀在清華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等高校或巨型企業講授《公司控制權法律實務》《企業並購法律法規及律師實戰操作》《企業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實務》等。
    副主編李斌簡介

    唐青林,男,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特邀監督咨詢員。中國民建會員,民建北京朝陽區參政議政專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人民法院申請的疑難復雜案件並成功獲得勝訴。專業論文曾發表在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在公司法領域辦理了大量訴訟案件或項目,在中國法制出版社主編出版了《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公司並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


    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辦理了大量疑難復雜案件,並出版了《商業秘密法律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繫建設指南》。


    受邀在清華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等高校或巨型企業講授《公司控制權法律實務》《企業並購法律法規及律師實戰操作》《企業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實務》等。


    副主編李斌簡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曾經參與多項公司股權結構設計、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公司並購重組。專注於公司法律實務和公司治理,對公司法、合同法有深入的研究。


    副主編張德榮簡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擁有中國律師資格與證券從業資格。曾先後在投資機構、大型集團公司、知名律所工作;擔任多家公司日常法律顧問。主要研究領域:公司法(股權結構設計、並購重組)、合同法。在公司控制權爭奪、股權糾紛等領域有較豐富的訴訟經驗。

    目錄
    章 出資 / 001
    不出一分錢也能合法成為大股東 / 003
    約定100 年的認繳期限可以高枕無憂嗎 / 011
    1% 的小股東真的能將99% 的大股東除名? / 017
    第二章 瑕疵出資 / 024
    股東出資不到位其他股東怎麼辦 / 027
    虛假出資的司法認定及舉證責任 / 033
    大股東黑小股東之“抽逃出資” / 039
    第三章 隱名股東 / 050
    隱名股東有風險:股東資格難認定 / 052
    顯名股東不輕松:代持義務要履行 / 067
    第四章 股東權利 / 075
    股東的知情權(查賬權)——公司控制權爭奪中的一把利劍 / 078
    股東的退股權——三十六計走為上 / 085

    章 出資 / 001


    不出一分錢也能合法成為大股東 / 003


    約定100 年的認繳期限可以高枕無憂嗎 / 011


    1% 的小股東真的能將99% 的大股東除名? / 017


    第二章 瑕疵出資 / 024


    股東出資不到位其他股東怎麼辦 / 027


    虛假出資的司法認定及舉證責任 / 033


    大股東黑小股東之“抽逃出資” / 039


    第三章 隱名股東 / 050


    隱名股東有風險:股東資格難認定 / 052


    顯名股東不輕松:代持義務要履行 / 067


    第四章 股東權利 / 075


    股東的知情權(查賬權)——公司控制權爭奪中的一把利劍 / 078


    股東的退股權——三十六計走為上 / 085


    瑕疵出資股東的表決權限制 / 091


    公司虧損就等於股東利益受損嗎 / 102


    第五章 股東會、董事會 / 115


    董事會可以“架空”股東會嗎 / 118


    大股東任性偷懶、不實際召開會議,股東會決議無效 / 127


    大股東身陷囹圄 小股東取而代之 / 137


    小股東逆襲奪權之股東會“政變” / 148


    董事會會議召集通知中的法律陷阱 / 158


    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要點指南 / 171


    第六章 人事權爭奪 / 186


    公司控制權爭奪之“撤換法定代表人” / 191


    公司控制權爭奪之“撤換董事長” / 197


    公司控制權爭奪之“撤換總經理” / 203


    小股東爭奪控制權之“占據監事席位” / 210


    大股東濫用公司控制權之“公司人格否認” / 216


    法定代表人濫用控制權之“越權擔保” / 228


    董監高濫用控制權之“侵奪公司商業機會” / 246


    第七章 股權轉讓 / 256


    股權長期不能過戶時的單方解除權 / 260


    以股權轉讓、股權回購的方式進行融資的合法有效 / 275


    未經批準轉讓證券公司5% 以上股權的協議效力 / 287


    公司控制權爭奪的利器——股東優先購買權 / 302


    反收購的“28 張牌”萬科有哪些可打 / 318


    第八章 增資擴股 / 346


    優先權行使要及時 權利上睡覺很危險 / 349


    大股東“黑”小股東之虛假增資 / 366


    大股東“黑”小股東之全資子公司增資 / 373


    黔峰公司增資案:胃口超大的小股東 / 380


    黔峰公司增資第二案:欲哭無淚的外來投資者 / 390


    青海堿業增資案:投資者的出資義務不可免除 / 401


    青海堿業增資第二案:已繳的資本公積金不可退還 / 415


    投資人的“慘勝”還是“大勝”?——對賭協議案 / 425


    賠了夫人又折兵:融資時應謹慎考慮對賭協議 / 432


    天使還是魔鬼——對賭協議經典案例之人和商業 / 439


    天使還是魔鬼——對賭協議經典案例之永樂電器 / 443


    天使還是魔鬼——對賭協議經典案例之中國動向 / 445


    第九章 公司控制權實戰 / 449


    股東長期不合互相鬥毆致使公司遭法院判決解散 / 450


    50∶50 股權結構下公司僵局的破解 / 454


    親兄弟控股型家族企業控制權爭奪 / 461


    禍起蕭牆——同胞兄妹之間的控制權爭奪 / 470


    受讓國有公司股權需履行報批手續 / 484


    上海新梅控制權之爭 / 499

    前言
    前言
    2015 年秋季萬科控制權爭奪戰硝煙四起。被萬科管理層稱為野蠻人的寶能叩響萬科大門,未及等待屋內萬科管理層起身,野蠻人便揮舞著鈔票大搖大擺地闖進來,萬科管理層悔慌失措怒視的眼神裡寫滿對野蠻人的不歡迎,可野蠻人依舊我行我素、一言不發,直接朝這個大房子裡炫麗的寶座走去。很快,所有人都知道了這裡發生的事情,他們猜測和談論著,誰會成為這個大房子終的主人?
    這,就是公司控制權的爭奪。
    萬科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並非孤案。上海新梅這家同樣以房地產為主營業務的上市公司,雖然名氣不及萬科,但若論公司控制權爭奪的經驗,萬科恐怕還要喊他一聲老前輩。新梅早在2013 年就遇到了野蠻人,時至今日雙方還在為房子內的事情誰說了算吵得不可開交,不僅房子裡是雙頭董事會的格局,房子外還都要向不偏不倚的證監會叔叔、法院伯伯討個說法。山水水泥,一家曾瀕臨破產的水泥廠,在老6 廠長的帶領

    前言


    2015
    年秋季萬科控制權爭奪戰硝煙四起。被萬科管理層稱為野蠻人的寶能叩響萬科大門,未及等待屋內萬科管理層起身,野蠻人便揮舞著鈔票大搖大擺地闖進來,萬科管理層悔慌失措怒視的眼神裡寫滿對野蠻人的不歡迎,可野蠻人依舊我行我素、一言不發,直接朝這個大房子裡炫麗的寶座走去。很快,所有人都知道了這裡發生的事情,他們猜測和談論著,誰會成為這個大房子終的主人?


    這,就是公司控制權的爭奪。


    萬科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並非孤案。上海新梅這家同樣以房地產為主營業務的上市公司,雖然名氣不及萬科,但若論公司控制權爭奪的經驗,萬科恐怕還要喊他一聲老前輩。新梅早在2013
    年就遇到了野蠻人,時至今日雙方還在為房子內的事情誰說了算吵得不可開交,不僅房子裡是雙頭董事會的格局,房子外還都要向不偏不倚的證監會叔叔、法院伯伯討個說法。山水水泥,一家曾瀕臨破產的水泥廠,在老6
    廠長的帶領


    下躍居為全國老二並於2008 年在香港上市,國企也改制為了全資民企。好景不長,老廠長強推年輕的兒子上位,怎奈其威望尚不能老們登高一呼,1600
    名公司員工揭竿而起,


    2016
    年山東兩會召開之際,他們圍攻公司總部、“武力奪取政權”,老廠長被迫下野,不甘心之餘也隻能謀劃著如何卷土重來。萬科、上海新梅、山水水泥,這些在大房子裡發生的故事也日復一日地在成千上萬的小房子裡上演著。並且相比於那些躺在大房子裡的企業家,小房子的主人更加危險。他們的房子還不夠大,門外固然還沒有野蠻人的覬覦,但那同處房子裡面的人的挑戰更加致命,他們的對手可能是一起創業的小伙


    伴、從小玩到大的親兄弟、甚至是已經同床異夢的枕邊人。對於他們而言,一個小房子可能就是半輩子傾注的心血,為了避免悲情結局的出現,必須有所防備。


    防備的好方法,莫過於在自己的房子外面多加上幾道法律的門鎖,在房子裡面再添上幾個法律的報警器,這是所有住在這個房子裡面的人都必須面對的問題。如果你是小股東,覺得自己人微言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麼請看看那些失敗的小股東,他們的切身利益可以被大股東通過各種合法的手段所剝奪。如果你是大股東,覺得自己一股獨大、可以為所欲為,那麼也不妨看看一些大股東是怎麼被小股東逆襲的,甚至是99%
    的大股東也會被1%的小股東通過合法方式除名。還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隻要你是住在這個屋子裡面的人,就沒有永遠的安全。本書寫作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例起到這樣的警示作用,公司控制權應當引起廣大的


    企業家足夠的注意,法律的門鎖與報警器必不可少!


    當然,有了門鎖與報警器,僅僅是保證房屋安全的步,它們如何安置同樣至關重要。每個房子的大小不同、結構不同,安全體繫必然有所差異,優秀的設計師必須結合每個房子的特點量體裁衣。要想牢牢掌控著控制權,就既要著眼於公司法的規則設計,也要著眼於每個公司所面臨的不同情形。具體而言,就必須關注公司章程的條款如何設置,必須關注股東的各項權利如何實現,必須關注股東會、董事會如何運作,必須關注公司證照、人事權爭奪的危險如何避免。


    本書在寫作的過程中,盡量圍繞公司控制權爭奪這一主題展開,在保持案情真實的前提下力求精簡,把與控制權爭奪無關的細節略去不表。我們希望,通過這些精選的案例,提高廣大企業家保護公司控制權的意識和能力,更希望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可以在確保公司控制權穩定的情況下對外開疆拓土、做大做強!

    在線試讀
    股東的知情權(查賬權)
    ——公司控制權爭奪中的一把利劍
    司法觀點: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財務賬簿包括查閱財務報表、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記賬憑證。公司拒絕股東查賬的,公司需承擔股東具有不正當目的的證明責任。
    典型案例:
    特科納公司是於2014 年3 月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馬某於2014 年4 月通過股權轉讓成為特科納公司股東之一,擁有20%的股權。2014 年11 月18日,馬某以郵寄方式向特科納公司寄送《查閱會計賬簿請求函》,要求查詢特科納公司自成立以來的財務報表、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記賬憑證。特科納公司收到申請後未向馬某提供上述材料供其查閱。
    馬某訴至法院稱:2014 年10 月6 日,特科納公司下發通知稱從成立至今經營一直處於虧損,為了解特科納公司經營狀況,馬某曾經多次以口頭、書面的方式向特科納公司提出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請求,但未得到任何答復。故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馬某查閱特科納公司2014 年3 月20 日至2015 年5 月15 日的會計賬簿,並查閱該期間的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記賬憑證。
    特科納公司辯稱:1. 關於財務報告方面的內容,特科納公司曾經召開股東會,且把財務報告及財務狀況都報告給各位股東,馬某的委托代理人張麗秀參加了股東會,也見了財務報表。2. 馬某提出要召開股東會,特科納公司曾向馬某發送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書,但是馬某本人不參加股東會。3. 財務賬簿依法是不提供給股東的。4. 按照股權轉讓協議及公司章程,馬某應該分七期向特科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但馬某僅履行一期出資義務,所以特科納公司認為股東在沒有履行股東義務的情況下,股東權利應當受到相應的限制。

    股東的知情權(查賬權)


    ——公司控制權爭奪中的一把利劍


    司法觀點: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財務賬簿包括查閱財務報表、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記賬憑證。公司拒絕股東查賬的,公司需承擔股東具有不正當目的的證明責任。


    典型案例:


    特科納公司是於2014 年3 月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馬某於2014 年4 月通過股權轉讓成為特科納公司股東之一,擁有20%的股權。2014 年11
    月18日,馬某以郵寄方式向特科納公司寄送《查閱會計賬簿請求函》,要求查詢特科納公司自成立以來的財務報表、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記賬憑證。特科納公司收到申請後未向馬某提供上述材料供其查閱。


    馬某訴至法院稱:2014 年10 月6
    日,特科納公司下發通知稱從成立至今經營一直處於虧損,為了解特科納公司經營狀況,馬某曾經多次以口頭、書面的方式向特科納公司提出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請求,但未得到任何答復。故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馬某查閱特科納公司2014
    年3 月20 日至2015 年5 月15 日的會計賬簿,並查閱該期間的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記賬憑證。


    特科納公司辯稱:1.
    關於財務報告方面的內容,特科納公司曾經召開股東會,且把財務報告及財務狀況都報告給各位股東,馬某的委托代理人張麗秀參加了股東會,也見了財務報表。2.
    馬某提出要召開股東會,特科納公司曾向馬某發送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書,但是馬某本人不參加股東會。3. 財務賬簿依法是不提供給股東的。4.
    按照股權轉讓協議及公司章程,馬某應該分七期向特科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但馬某僅履行一期出資義務,所以特科納公司認為股東在沒有履行股東義務的情況下,股東權利應當受到相應的限制。


    北京市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本案中,馬某作為特科納公司的股東,已經向特科納公司提出了查閱財務報表、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記賬憑證的申請,但特科納公司並未向馬某提供相應資料供其查閱,且特科納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馬某查閱上述資料具有不正當目的,因此,對馬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特科納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1. 馬某提出要求查閱賬目前,特科納公司已經就馬某請求事宜,於2014
    年11 月15
    日向馬某發出召開股東會的通知,用特快專遞送達馬某並由馬某親自簽收,股東會內容之一就是公布公司財務情況,但馬某對此置之不理,拒不出席股東會,反而於2014 年11
    月18 日向特科納公司寄送要求查賬的請求函。特科納公司認為馬某拒絕出席股東會卻糾纏於公司賬目,真實意圖不是了解公司財務情況,而是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2.


    科納公司的章程要求馬某於2014 年10 月11
    日交納第二期出資款,但馬某至今未交納,存在違約行為,造成公司運轉困難。馬某未盡股東義務,其行為對特科納公司造成嚴重損害,應當限制其股東權利。


    馬某針對特科納公司的上訴理由答辯稱:不同意特科納公司的上訴請求。1. 馬某作為特科納公司的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其於2014年11 月18
    日向特科納公司發出查閱會計賬簿請求函,但未得到特科納公司的任何答復。特科納公司2014 年11 月15
    日發出的召開股東會通知,其內容並沒有公布公司財務情況,特科納公司發出該通知不構成對馬某要求查閱會計賬簿請求的有效答復。2.《公司法》第33
    條明確規定了股東知情權,股東知情權的權利基礎是股東的身份,隻要具有合法有效的股東身份即應享有該項權利,與股東是否按期出資、是否盡到股東義務沒有必要關聯。綜上,馬某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特科納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特科納公司稱其已於2014
    年11 月15
    日通知馬某召開股東會,股東會內容之一就是公布公司財務情況,但馬某拒絕參加,故馬某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等材料具有不當目的,不同意馬某查閱。《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
    條規定:“當


    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特科納公司雖主張其通知馬某參加的股東會的內容包括公布公司財務情況、馬某查閱相關材料具有不當目的,但其就此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同時,馬某是否參加股東會,與其行使股東知情權的目的是否正當並無直接關聯。綜上,特科納公司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采信。對於特科納公司關於馬某未履行繳納第二期出資款義務,其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認為,《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特科納公司的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知情權並未予以限制,特科納公司亦未作出股東會決議限制馬某行使上述權利,故特科納公司該主張於法無據,二審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公司治理建議:


    “近水樓臺先得月”的控制股東能有機會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無需行使查賬權,因此,查賬權僅對“霧裡看花”的中小股東具有實際意義。一旦真相大白,小股東就可輕而易舉地徹底粉碎大股東壟斷公司信息的“霸權”,挫敗控制股東先引誘小股東投資,然後吞食股東利益的“關門打狗”策略。股東行使查賬權有助於高效、低成本地行使其他股東權利。股東通過查賬獲取相關信息和證據後對於股東行使“用手投票”的表決權和“用腳投票”的轉股權、退股權、解散訴權、股東代表訴權、直接訴權都具有基礎作用,所以說查賬權為股權保護的牛鼻子,是控制權爭奪中的一把利劍。我們還要防止公司提供虛假的賬簿,否則查賬目的就會落空,相關的權益也難以得到保護。所以,股東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進行查賬,在查賬的過程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公司提供的賬目不真實,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公司提供真實賬簿。防患於未然。為真正實現股東的知情權,我們建議在公司《設立協議》和《章程》中做出特別約定。《設立協議》和《章程》是實現股東知情權的兩個重要依據。中小股東在與他人合作投資談判時,應就股東知情權的內容與範圍、行使方式和違約責任等進行磋商,並將磋商之結果明確寫入《設立合同》和公司《章程》之中。


    ,明確知情權的內容與範圍。建議投資者將下列內容明確規定為股東可以查詢的範圍: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商業合同、原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有關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凡能說明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文件資料。除了查詢上述文件和資料之外,還應將股東的質詢權、審計權列入知情權之中。這些約定沒有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也與《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相符,屬有效約定,因而能得到各個法院的支持,從而使股東知情權能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


    第二,知情權的行使方式。我國《公司法》沒有對這一問題作出規定,因此在《設立協議》和《章程》中對此進行明確約定非常必要。僅靠查閱前述有關資料往往對不知情股東來說是不充分的,除約定查閱權外,建議將查閱時的其他具體權利作出約定,如約定股東在查閱時有抄閱、記錄、復制、拍照,以及聘請專業人士(如審計師、會計師或律師)代理查閱等權利。另外,對於查閱的地點、時間以及程序等也應作出適當的約定。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15
    條規定,股東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股東知情權。


    第三,違約責任。在《設立協議》和《章程》中設置違約責任條款是預防糾紛並切實解決糾紛的重要保障。違約責任條款可以約定違約金及數額,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的權利,譬如可以約定,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知情權喪失的,被侵害方可以要求向違約方或違約方的替代方按XX
    價受讓其股權,並要求違約方按/ 年的標準向守約方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原則上審議通過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18
    條規定:“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或者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東起訴請求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因此,如果公司董事、高管未制作、保存相關文件的,股東享有對董事、高管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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