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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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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9-709
    【作者】 傅鼎生,唐波 主編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法律史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36939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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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1836939
    作者:傅鼎生,唐波主編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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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傅鼎生,男,1953年生。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民法學碩士生導師組組長。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民法學研究會副總干事、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特約咨詢專家等職。曾獲上海市優秀中青年法學家稱號。

    目錄
    1982年關於繼承應從何時開始的探討/劉湧1983年析保護婦女的合法繼承權/廖光中1984年合同中的承諾/彭萬林1985年我國應建立怎樣的法人制度/餘先予
    權利義務一致不是繼承法的基本原則/鄭淑娜1986年論事實婚姻/荻華
    如何調處財產相鄰關繫的糾紛/孫小平
    論我國夫妻財產制中的“約定財產”/程慶紅1987年正確認識國家機關侵權行為及其民事責任/鄭幸福
    要約與邀請要約的區別/劉士國
    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探討/劉保玉
    對破產界限及債務清償順序的探討/徐明
    析我國破產法中的撤銷權/王欣新李磊1988年產權明晰化和企業非國有化/王衛國
    ——談改革中企業所有權的轉換機制
    中國民法學理論在改革中的發展和繁榮/郭鋒
    ——改革十年中民法學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述評1989年談和解協議在破產法上的效力/鄒海林常敏
    魯迅稿酬糾紛的法律分析/潘騰嶽雷馳
    “角色”的權利歸屬及其商品化權之保護/梅慎實
    ——兼論“濟公活佛”角色的權利歸屬之爭


     1982年關於繼承應從何時開始的探討/劉湧1983年析保護婦女的合法繼承權/廖光中1984年合同中的承諾/彭萬林1985年我國應建立怎樣的法人制度/餘先予


    權利義務一致不是繼承法的基本原則/鄭淑娜1986年論事實婚姻/荻華

    如何調處財產相鄰關繫的糾紛/孫小平

    論我國夫妻財產制中的“約定財產”/程慶紅1987年正確認識國家機關侵權行為及其民事責任/鄭幸福

    要約與邀請要約的區別/劉士國

    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探討/劉保玉

    對破產界限及債務清償順序的探討/徐明

    析我國破產法中的撤銷權/王欣新李磊1988年產權明晰化和企業非國有化/王衛國

    ——談改革中企業所有權的轉換機制

    中國民法學理論在改革中的發展和繁榮/郭鋒

    ——改革十年中民法學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述評1989年談和解協議在破產法上的效力/鄒海林常敏

    魯迅稿酬糾紛的法律分析/潘騰嶽雷馳

    “角色”的權利歸屬及其商品化權之保護/梅慎實

    ——兼論“濟公活佛”角色的權利歸屬之爭

    被代位繼承人的繼子女無權代位

    繼承/韓來璧徐毅林戴永盛

    公司章程存在的問題與對策/顧功耘

    析拾得物據為己有的性質/張馳1990年也談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的關繫/傅鼎生1991年論捐助法人在民法中的地位/趙旭東


    論商事代理/徐學鹿

    婚姻破裂原則與感情破裂原則的比較/李紅玲1992年建立債權人干預制度/傅鼎生

    試管嬰兒的法律問題探討/呂國強

    論現代物權法的原則/申政武1993年“情事變更原則”的探討/彭誠信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之比較/張谷

    對民法的調整對像和調整方法的再認識/徐國棟

    作品原件所有權與作品著作權的

    衝突及解決方案/王福珍

    期貨經紀人過失責任應由誰承擔/陳益民1995年上市公司股份收購與反收購/徐鼕根

    論債權人會議的職權範圍/湯維建

    ——兼議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第15條規定的修改與完善1996年中國合同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論點/梁慧星

    論擔保物權的歷史發展趨向/郭明瑞

    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改組國有大企業/梁慧星1997年論法人的本質/李錫鶴

    反不正當競爭與知識產權/鄭成思

    略論我國合伙企業與公司的法律

    界限/雷興虎肖伯符

    “武松打虎”圖法院判決及行政裁

    決引發的思考/鄭成思

    論合伙企業財產的法律性質/蘇號朋

    “碧純”水侵權案探討/朱欖葉1998年中國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

    與懲罰性賠償/王衛國

    非財產上損害與合同責任/韓世遠

    論股份質押的設立/胡基

    死亡人肖像權初探/朱妙春

    ——魯迅肖像權案評析1999年建立我國的破產財團制度刍議/韓長印

    輸血感染丙肝賠償糾紛案中的疑難

    法律問題探析/王逸寒盧文道

    原始投資者的權益應該確認與保護/黃武雙

    偽造票據、冒領錢款的風險責任/鄭孟狀

    “奧特曼”糾紛案引發的思考/孫美蘭孔丁英

    ——論對商品化權的保護

    商標在先使用的法律意義/董炳和

    評“楓葉”訴“鱷魚”不正當競爭案/金勇軍2000年基因的專利法律問題/須建楚高建偉

    【欄目】全國首例老虎襲人致死案的法律思考

    猛獸致人傷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趙志東

    關於老虎傷人案的三個問題/瀋幼倫

    民法同質補償原則新思考/張馳韓強

    關於知識產權基本制度的經濟學思考/吳漢東

    網上傳播國內一般作品應當適用

    “法定許可”/陶鑫良2001年論信用權/吳漢東

    論賓館對住客的保護義務/劉言浩

    ——王利毅、張麗霞與上海銀河賓館

    損害賠償上訴案評釋

    對綦江彩虹橋垮塌案人身損害賠償案中

    幾個問題的法理評析/楊立新

    中國產品責任法/梁慧星

    ——兼論假冒偽劣之根源和對策

    懸賞廣告的適用範圍/常鵬翱

    保證期間再探討/孔祥俊

    商品經濟的民法觀源流考/徐國棟2002年中國民法典制定的宏觀思考/江平

    論股份公司控制股東的義務與

    責任/王保樹楊繼

    論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郭衛華常鵬翱

    論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楊立新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立法缺陷及其補救/朱謙

    控股股東侵權案的法律障礙與制度創新/梁上上

    權請求權抑或侵權責任方式/崔建遠

    侵權賠償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競合/於海湧2003年自行召集的股東會議所作出的決議是否有效/梁上上

    論知識產權與占有制度/劉家瑞2004年公有制與中國物權立法/孟勤國

    抵押權探微/崔建遠

    ST宏智“雙頭董事會”案評析/徐子桐

    【欄目】《公司法》修改與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的實施與完善刍議/顧功耘

    《公司法》修改應追求適應性/王保樹

    《公司法》修改應著力創新/劉俊海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徐彥冰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井濤

    談無形資產的股權問題/姚掌宏

    股東大會召集程序、議事規則思考/錢品石

    物權立法若干問題新思考/王利明

    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事實判斷說”的質疑/易軍


    編後記

    前言
    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的原動力 (代總序)1981年11月,由華東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復刊了。它的復刊,源自1978年年底的那場解放思想運動。回顧新中國60多年的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們國家的發展,大體可以30年為時段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30年,我們黨在治理國家的指導思想方面,出現了“左”的傾向。從“批武訓傳”、批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到1957年“反右”運動擴大化,1962年提出以“階級鬥爭為綱”,直至1966年爆發“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不斷升級,終導致國民經濟瀕於崩潰,各項建設事業停滯,學術(包括法學)陷入了一片沙漠狀態。1978年年底,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實行改革開放之國策,社會各界解放思想,因而改變了整個中國的面貌,也迎來了法學研究的春天,導致了《法學》的復刊。自那時以來,我們也已經走過了整整30年。在這30年中,《法學》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通過全體辦刊人的持續努力,緊貼時代發展的脈搏,跟蹤社會發展的前沿,及時回應法律界所遇到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發表了一大批高水平的作品,對我國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形成了重要的理論支持,在學術界乃至全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力,推動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法和法學的進步與繁榮。在回顧總結《法學》的30年歷程,探索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互動之規律時,我們感受深的一點就是,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繁榮的原動力,沒有中國改革開放和解放思想,就沒有中國法律和法學的今天,更沒有《法學》的今天。一關於解放思想,鄧小平同志有一個定義,就是“解放思想是指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79頁。]這個定義,包含了三個要素:(1)馬克思主義的指導,講的是政治立場和認識論、方法論;(2)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這既包括政治體制上的,也涉及其他各個領域裡的;(3)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就是要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與時俱進。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解放思想,其精神實質就在於:一是說真話;二是實事求是;三是不唯書,不唯上;四是打破不合理的偏見和傳統;五是在理念、觀點和制度上創新。30年來,《法學》就是貫徹了這一精神,解放思想,不斷進步。其中,衝破政治上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提高法學研究在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中的貢獻度,是《法學》首先關注的重點。眾所周知,法律與政治緊密相關,法學研究也與每一社會的政治決策息息相關。要使法學研究對同時代的乃至以後的政治決策有所貢獻,必須解放思想。換言之,法學研究在推動社會政治體制改革,回應社會重大政治問題時,如能解放思想,提出有真知灼見的建言建策,就會大大彰顯法學研究的貢獻。1982年春天,當我國立法機關將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民討論時,《法學》月刊社就召集各方面的專家,就其內容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參與者有徐盼秋、潘念之、肖蔚雲、高恭佑、孔令望、陳雲生、胡土貴、周天平等眾多法學界知名人士。各位專家學者解放思想,破除禁忌,充分討論,各抒己見,其在《法學》第6期、第7期連續刊登出的建言建策,對我國憲法內容的確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1982年9月1日到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大會通過的新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是,如何理解和執行黨章的這一規定,許多黨員甚至是黨的領導干部還存在許多疑問。當時,許多領導對此都曾提出了“到底是法大,還是黨委大”的疑問,也有的領導認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就會束縛自己的手腳,會妨礙開創新局面。針對黨的十二大召開後社會上和黨內存在的這些想法,《法學》1982年第11期刊登了楚雲飛的文章《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是黨的一項重要原則》,繫統闡述了黨章這一規定的法理基礎,強調我們必須解放思想,充分認識這一規定對推進我們執政黨的建設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發展,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所具有的極其重要的意義。隨著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黨的十四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後,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而憲法的許多規定就顯得落後於客觀形勢的發展了,但是,真的要提出修憲的主張,在當時還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法學》就在這一點上,以極大的理論勇氣,於1992年第12期,以紀念憲法誕生10周年為契機,發表了評論員文章《修憲: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文章指出,修憲問題,無論從憲法學抑或法理學角度來看,應屬技術性問題。然而,由於特定的歷史條件,重提修憲問題,就不能不在某種程度上引起人們高度的警覺和重視。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眾多憲法上沒有規定的事項。例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局面,特別是許多合營、合資、私營企業的出現,能否對這些經濟形式進行保護,關繫到改革開放能否向縱深發展的問題,而憲法對此並未規定”。同時,改革開放需要合法地出租、轉讓土地,而這一點也是受到憲法禁止的。因此,在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歷史要求下,1988年,我們就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允許私營經濟形態的存在,以及取消了對土地出租和轉讓的禁令。現在,改革開放的進程,社會發展的需求,又一次需要我們對憲法作更大範圍、更大規模的修改,我們應當與時俱進,完成這一歷史使命。在發表評論員文章的同時,這一期還刊登了孫潮、戚淵的《論確立市場經濟的憲法地位》、李偉的《憲法權威論》、李步雲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權的保障體繫》等文章,對修憲涉及的各個領域的一些重要問題作了闡述。《法學》的這些文章,雖然發表在鄧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講話之後,但此時我國在修憲問題上還是一個禁區,因此,發表上述言論,還是冒了一定政治風險的。在法理學領域,關於法的定義這一核心問題,在新中國成立的前30年,基本上是“階級鬥爭論”、“階級意志論”的一統天下。要衝破這一禁區,必須要鼓足勇氣,在法學理論上來一個大膽的突破。而在這方面,《法學》也走在了全國的前面。1986年,《法學》在第1期“新年寄語慰讀者”中,率先提出:“科學是沒有禁區的,有禁區就不會有發展和深入。法學研究也是如此。”“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的現狀表明,法學理論的研究正面臨著改革和挑戰,無論在內容和方法上都亟須有新的突破。”“我們認為,無論是基礎法學還是應用法學的研究,都應該把焦點對準現實中湧現出來的或者是歷史上沒有解決的問題,應該重視和倡導‘問題法學’的研究。”同期刊登的《中國法制報》政治評論部主任張宗厚的文章《對法的三個基本概念的質疑》一文,明確對我們現行的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像”、“統治階級意志論”和“階級性是法的屬性”進行了質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並予以了繫統闡述。同期還刊登了陳浩然的《對“質疑”的質疑》,與張宗厚文中提出的觀點進行了討論和爭辯。《法學》1986年新年寄語慰讀者和張宗厚、陳浩然文章的發表,在我國法學界激起了巨大的衝擊波,給我們的思想以極大的震撼。因為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上述從蘇聯引進的關於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是我們所熟悉並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幾乎從來沒有人去質疑過。而張宗厚的文章則將我們傳統的法學觀給顛覆了,其震動不能說不大。而陳浩然的文章,雖然是對張宗厚觀點的反質疑,闡述的力度相對要小一些,但陳文給學術界帶來的推進學術研究“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貢獻,則是有目共睹的。在法學研究發展中,一直讓我們法律人糾結的就是政治與法律的關繫問題。而在闡述法律與政治之關繫時,《法學》所發表的思想為解放的文章,就是陳鵬生於1987年第1期上發表的《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法學研究的反思》一文。在文章中,作者指出:“本來,政治和法律都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相互作用,共同為自己的基礎服務,是馬克思主義的常理。但是,由於高度集權思想的影響,政治被強調到可以衝擊,甚至代替一切的荒謬地步。政治與法律相互作用的關繫,變成政治決定法律的關繫。而按照‘左’的一套理論的邏輯推導,政治就是階級鬥爭,階級鬥爭就是敵我矛盾。於是服務於並決定於政治的法律,就隻能是以階級性作為自己的的質的規定性,以‘階級鬥爭的工具’作為自己的職能了。以法作為自己研究對像的法學,當然也隻能是‘階級鬥爭’的[學問了]。”作者認為,這種理論的後果,一方面,使法律失去了自己的獨立性,唯政治需要決定自己的興廢存亡:政治安定時,法律成為民主的點綴;政治嚴峻時,一言可以廢法,實際上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另一方面,也把法律與階級鬥爭捆在了一起,使法律與政治一起,成為學術討論和爭鳴的禁區,“一旦涉及,就‘以言治罪’,出現‘文筆賈禍’,法學研究也就不復存在”。作者進一步指出:“我們的民主,首先是制度,然後纔是干部的思想作風。否則民主就會隨領導的喜怒哀樂而變樣。因此,要政治民主化,就應該依靠法律制度,保障民主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能因領導注意力的轉移而改變。我們的法學家,應該通過對法制建設深刻的歷史反思,從理論上令人信服地告訴人們千萬不要忘記一條歷史教訓:政治離不開法律,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因此,為了防止這一點,我們必須研究如何通過法律來保障公民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的確立和實施,以及這種意識的形成。應該說,作者關於“沒有法律的政治就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的觀點,不僅是對中國“重政治,輕法律”,崇尚“人治”,輕視“法治”之傳統的深刻揭示和批判,而且也闡明了理順法律與政治的關繫,對於防止歷史上的悲劇的再次發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意義。應該說,在當時的環境下,沒有思想的解放,是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理論勇氣提出這麼尖銳和鮮明的觀點的。[注:就在此文發表兩年前,謝次昌在“論政治與法律的關繫”一文中,還強調“政治與法律相比,政治總是處於主導地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必須服從政治的需要”,載《法學》1985年第5期。]二解放思想也促進了法學研究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推動作用的發揮。1982年中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型,經濟領域裡的犯罪日益增多,且形態各異,尤其是許多正常的經濟活動和犯罪行為容易混淆,對我國的法學理論研究和定罪量刑等都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法學》解放思想,敢於打破常規,使法學研究及其對司法實踐的指導走在了全國的前沿。《法學》1982年第7期刊登的一組關於“職工受外單位聘用接受高額報酬是否構成犯罪”的討論文章,就是突出的一例。當時,隨著打擊經濟領域裡的犯罪的鬥爭的深入展開,不少單位和群眾對一些在職的或退休的職工受外單位聘請、接受高額報酬的行為,向有關機關舉發。當時政法機關內部對這類行為到底是否算犯罪產生了很大的分歧。而這種分歧,在1982年春上海某區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某國營工廠的技術人員王某[注:根據《法學》1983年第3期發表的龔介民的

    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的原動力 (代總序)
    1981年11月,由華東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復刊了。它的復刊,源自1978年年底的那場解放思想運動。回顧新中國60多年的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們國家的發展,大體可以30年為時段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30年,我們黨在治理國家的指導思想方面,出現了“左”的傾向。從“批武訓傳”、批俞平伯的紅樓夢研究、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到1957年“反右”運動擴大化,1962年提出以“階級鬥爭為綱”,直至1966年爆發“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不斷升級,終導致國民經濟瀕於崩潰,各項建設事業停滯,學術(包括法學)陷入了一片沙漠狀態。
    1978年年底,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實行改革開放之國策,社會各界解放思想,因而改變了整個中國的面貌,也迎來了法學研究的春天,導致了《法學》的復刊。自那時以來,我們也已經走過了整整30年。在這30年中,《法學》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通過全體辦刊人的持續努力,緊貼時代發展的脈搏,跟蹤社會發展的前沿,及時回應法律界所遇到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發表了一大批高水平的作品,對我國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形成了重要的理論支持,在學術界乃至全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力,推動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法和法學的進步與繁榮。在回顧總結《法學》的30年歷程,探索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互動之規律時,我們感受深的一點就是,解放思想是法學進步、繁榮的原動力,沒有中國改革開放和解放思想,就沒有中國法律和法學的今天,更沒有《法學》的今天。一關於解放思想,鄧小平同志有一個定義,就是“解放思想是指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注:
    《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79頁。]這個定義,包含了三個要素:(1)馬克思主義的指導,講的是政治立場和認識論、方法論;(2)打破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這既包括政治體制上的,也涉及其他各個領域裡的;(3)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就是要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與時俱進。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解放思想,其精神實質就在於:一是說真話;二是實事求是;三是不唯書,不唯上;四是打破不合理的偏見和傳統;五是在理念、觀點和制度上創新。
    30年來,《法學》就是貫徹了這一精神,解放思想,不斷進步。其中,衝破政治上習慣勢力和主觀偏見的束縛,提高法學研究在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中的貢獻度,是《法學》首先關注的重點。眾所周知,法律與政治緊密相關,法學研究也與每一社會的政治決策息息相關。要使法學研究對同時代的乃至以後的政治決策有所貢獻,必須解放思想。換言之,法學研究在推動社會政治體制改革,回應社會重大政治問題時,如能解放思想,提出有真知灼見的建言建策,就會大大彰顯法學研究的貢獻。1982年春天,當我國立法機關將憲法草案提交全國人民討論時,《法學》月刊社就召集各方面的專家,就其內容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參與者有徐盼秋、潘念之、肖蔚雲、高恭佑、孔令望、陳雲生、胡土貴、周天平等眾多法學界知名人士。各位專家學者解放思想,破除禁忌,充分討論,各抒己見,其在《法學》第6期、第7期連續刊登出的建言建策,對我國憲法內容的確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1982年9月1日到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大會通過的新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是,如何理解和執行黨章的這一規定,許多黨員甚至是黨的領導干部還存在許多疑問。當時,許多領導對此都曾提出了“到底是法大,還是黨委大”的疑問,也有的領導認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就會束縛自己的手腳,會妨礙開創新局面。針對黨的十二大召開後社會上和黨內存在的這些想法,《法學》1982年第11期刊登了楚雲飛的文章《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是黨的一項重要原則》,繫統闡述了黨章這一規定的法理基礎,強調我們必須解放思想,充分認識這一規定對推進我們執政黨的建設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發展,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所具有的極其重要的意義。隨著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黨的十四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後,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迅速,而憲法的許多規定就顯得落後於客觀形勢的發展了,但是,真的要提出修憲的主張,在當時還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法學》就在這一點上,以極大的理論勇氣,於1992年第12期,以紀念憲法誕生10周年為契機,發表了評論員文章《修憲: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文章指出,修憲問題,無論從憲法學抑或法理學角度來看,應屬技術性問題。然而,由於特定的歷史條件,重提修憲問題,就不能不在某種程度上引起人們高度的警覺和重視。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眾多憲法上沒有規定的事項。例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局面,特別是許多合營、合資、私營企業的出現,能否對這些經濟形式進行保護,關繫到改革開放能否向縱深發展的問題,而憲法對此並未規定”。同時,改革開放需要合法地出租、轉讓土地,而這一點也是受到憲法禁止的。因此,在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歷史要求下,1988年,我們就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允許私營經濟形態的存在,以及取消了對土地出租和轉讓的禁令。現在,改革開放的進程,社會發展的需求,又一次需要我們對憲法作更大範圍、更大規模的修改,我們應當與時俱進,完成這一歷史使命。在發表評論員文章的同時,這一期還刊登了孫潮、戚淵的《論確立市場經濟的憲法地位》、李偉的《憲法權威論》、李步雲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權的保障體繫》等文章,對修憲涉及的各個領域的一些重要問題作了闡述。《法學》的這些文章,雖然發表在鄧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講話之後,但此時我國在修憲問題上還是一個禁區,因此,發表上述言論,還是冒了一定政治風險的。在法理學領域,關於法的定義這一核心問題,在新中國成立的前30年,基本上是“階級鬥爭論”、“階級意志論”的一統天下。要衝破這一禁區,必須要鼓足勇氣,在法學理論上來一個大膽的突破。而在這方面,《法學》也走在了全國的前面。1986年,《法學》在第1期“新年寄語慰讀者”中,率先提出:“科學是沒有禁區的,有禁區就不會有發展和深入。法學研究也是如此。”“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的現狀表明,法學理論的研究正面臨著改革和挑戰,無論在內容和方法上都亟須有新的突破。”“我們認為,無論是基礎法學還是應用法學的研究,都應該把焦點對準現實中湧現出來的或者是歷史上沒有解決的問題,應該重視和倡導‘問題法學’的研究。”
    同期刊登的《中國法制報》政治評論部主任張宗厚的文章《對法的三個基本概念的質疑》一文,明確對我們現行的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像”、“統治階級意志論”和“階級性是法的屬性”進行了質疑,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並予以了繫統闡述。同期還刊登了陳浩然的《對“質疑”的質疑》,與張宗厚文中提出的觀點進行了討論和爭辯。《法學》1986年新年寄語慰讀者和張宗厚、陳浩然文章的發表,在我國法學界激起了巨大的衝擊波,給我們的思想以極大的震撼。因為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上述從蘇聯引進的關於法的定義中的三個核心命題,是我們所熟悉並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幾乎從來沒有人去質疑過。而張宗厚的文章則將我們傳統的法學觀給顛覆了,其震動不能說不大。而陳浩然的文章,雖然是對張宗厚觀點的反質疑,闡述的力度相對要小一些,但陳文給學術界帶來的推進學術研究“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貢獻,則是有目共睹的。在法學研究發展中,一直讓我們法律人糾結的就是政治與法律的關繫問題。而在闡述法律與政治之關繫時,《法學》所發表的思想為解放的文章,就是陳鵬生於1987年第1期上發表的《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法學研究的反思》一文。在文章中,作者指出:“本來,政治和法律都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相互作用,共同為自己的基礎服務,是馬克思主義的常理。但是,由於高度集權思想的影響,政治被強調到可以衝擊,甚至代替一切的荒謬地步。政治與法律相互作用的關繫,變成政治決定法律的關繫。而按照‘左’的一套理論的邏輯推導,政治就是階級鬥爭,階級鬥爭就是敵我矛盾。於是服務於並決定於政治的法律,就隻能是以階級性作為自己的的質的規定性,以‘階級鬥爭的工具’作為自己的職能了。以法作為自己研究對像的法學,當然也隻能是‘階級鬥爭’的[學問了]。”
    作者認為,這種理論的後果,一方面,使法律失去了自己的獨立性,唯政治需要決定自己的興廢存亡:政治安定時,法律成為民主的點綴;政治嚴峻時,一言可以廢法,實際上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另一方面,也把法律與階級鬥爭捆在了一起,使法律與政治一起,成為學術討論和爭鳴的禁區,“一旦涉及,就‘以言治罪’,出現‘文筆賈禍’,法學研究也就不復存在”。作者進一步指出:“我們的民主,首先是制度,然後纔是干部的思想作風。否則民主就會隨領導的喜怒哀樂而變樣。因此,要政治民主化,就應該依靠法律制度,保障民主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能因領導注意力的轉移而改變。我們的法學家,應該通過對法制建設深刻的歷史反思,從理論上令人信服地告訴人們千萬不要忘記一條歷史教訓:政治離不開法律,沒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因此,為了防止這一點,我們必須研究如何通過法律來保障公民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的確立和實施,以及這種意識的形成。應該說,作者關於“沒有法律的政治就是危險的政治,災難的政治”的觀點,不僅是對中國“重政治,輕法律”,崇尚“人治”,輕視“法治”之傳統的深刻揭示和批判,而且也闡明了理順法律與政治的關繫,對於防止歷史上的悲劇的再次發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意義。應該說,在當時的環境下,沒有思想的解放,是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理論勇氣提出這麼尖銳和鮮明的觀點的。[注:
    就在此文發表兩年前,謝次昌在“論政治與法律的關繫”一文中,還強調“政治與法律相比,政治總是處於主導地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必須服從政治的需要”,載《法學》1985年第5期。]二解放思想也促進了法學研究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推動作用的發揮。1982年中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型,經濟領域裡的犯罪日益增多,且形態各異,尤其是許多正常的經濟活動和犯罪行為容易混淆,對我國的法學理論研究和定罪量刑等都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法學》解放思想,敢於打破常規,使法學研究及其對司法實踐的指導走在了全國的前沿。《法學》1982年第7期刊登的一組關於“職工受外單位聘用接受高額報酬是否構成犯罪”的討論文章,就是突出的一例。當時,隨著打擊經濟領域裡的犯罪的鬥爭的深入展開,不少單位和群眾對一些在職的或退休的職工受外單位聘請、接受高額報酬的行為,向有關機關舉發。當時政法機關內部對這類行為到底是否算犯罪產生了很大的分歧。而這種分歧,在1982年春上海某區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某國營工廠的技術人員王某[注:
    根據《法學》1983年第3期發表的龔介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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