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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980-1422
    【優惠價】
    613-889
    【作者】 美梅爾文·A艾森伯格(Melvin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民法  債權/合同法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341056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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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32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301341056
    叢書名:法律人進階譯叢

    作者:[美]梅爾文·A.艾森伯格(Melvin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3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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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體繫清晰獨特。7個主要議題、22個部分,共57章。
    *論證簡明充分。案例的事實和推理賦予法律規則以機理。

     
    內容簡介

    本書是艾森伯格教授五十多年合同法研究的集大成著作,幾乎涵蓋了所有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且有一定深度,但又不過於抽像,體繫編排清晰獨特,是合同法研究的經典作品,也是我國法律人繫統學習美國合同法不可多得的經典體繫書。本書分為7個主要議題,22個部分,共57章。其編排體現了合同法側重救濟法的基本觀念:第一個議題是合同法的理論基礎。該部分關注合同法的理論、基礎原則、合同法從古典到現代的變遷,合同法中的道德因素,行為經濟學與合同法,合同法中的過錯。第二個議題是合同救濟。論述了期望損害賠償、繼續履行、獲益賠償、恢復利益賠償、違約金等救濟問題,這部分共分14章,為核心內容。第三個議題是合同解釋。第四個議題涉及合同成立。包括格式合同、口頭證據規則。第五個議題為合同效力瑕疵部分。主要包括錯誤、披露與情勢變更。第六個議題為合同履行問題。如履行順序、履行條件、預期毀約、履行保障、實質違約、實質履行等。第七個議題為誠實信用及其他相關問題等。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美〕梅爾文·A.艾森伯格(Melvin A. Eisenberg),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傑西·喬珀”法學榮休教授。著有《普通法的本質》《公司法的結構》。
    譯者簡介
    孫良國,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吉林大學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後,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芝加哥大學法學院、艾奧瓦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方向為合同法學、侵權責任法學、法和經濟學、私法一般理論。
     王怡聰,深圳證券交易所員工,吉林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美國弗吉尼亞大學法學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證券法、公司治理、救濟法。

    目錄
    目 錄
    第一編 本書的目標與範圍 ,合同法的理論 ,合同法的 四個基礎原則 , 以及合同法從古典到現代的轉型
    第一章 本書的目標和範圍 ;原理和社會命題 ;社會道德和
    批判道德 ;術語 ; 以及腳注設置的宗旨 0003
    一、目標與範圍 0003
    1. 目標 0003
    2. 範圍 0004
    二、術語 0004
    1. 原理命題 0004
    2. 社會命題 0005
    3. 社會道德和批判道德 0005
    4. 原則與規則 0006
    5. 古典合同法 0007
    6. 威利斯頓 0007

    目 錄
    第一編 本書的目標與範圍 ,合同法的理論 ,合同法的 四個基礎原則 , 以及合同法從古典到現代的轉型
    第一章 本書的目標和範圍 ;原理和社會命題 ;社會道德和
    批判道德 ;術語 ; 以及腳注設置的宗旨 0003
    一、目標與範圍 0003
    1. 目標 0003
    2. 範圍 0004
    二、術語 0004
    1. 原理命題 0004
    2. 社會命題 0005
    3. 社會道德和批判道德 0005
    4. 原則與規則 0006
    5. 古典合同法 0007
    6. 威利斯頓 0007
    7. 科賓 0007
    8. 商品 0008
    9. 表達 0008
    10. 代詞 0008
    三、腳注設置的要旨 0008
    第二章 合同法的理論 0009
    一、形式主義理論 0009
    1. 創設新的例外 0011
    2. 重新闡釋 0013
    3. 轉換 0014
    4. 推翻 0016
    5. 形式主義的現狀 0016
    二、解釋性理論 0017
    三、規範性理論 0020
    第三章 合同法的四項基本原則與基礎的合同法標準 0023
    第四章 合同法從古典到現代的轉型 0027
    第二編 允諾的可執行性
    第五章 交易允諾與交易原則 0035
    一、交易允諾導論 0035
    二、結構性協議 0037
    三、交易原則的三個原理例外 0043
    1. 法律義務規則 0044
    2. 不重要的敲竹杠問題 0049
    3. 放棄或者不主張被證明為無效的索賠 0052
    4. 相互性原理與虛幻允諾規則 0054
    第六章 效率違約理論 0060
    一、高價範式 0061
    二、該理論的事實斷言 0062
    1. 無效率地重新訂立合同 0070
    2. 無效率地抑制規劃 0074
    3. 降低締約制度的效率 0075
    三、損失範式 0077
    四、結論 0079
    第三編 合同法中的道德因素
    第七章 顯失公平原則 0083
    一、導論 0083
    二、市場的作用 0085
    三、道德過錯的作用 0086
    四、特定的顯失公平規範 0088
    1. 困境 0088
    2. 哄抬價格 0094
    3. 無交易行為能力 0096
    4. 不公平的勸說 0099
    5. 不公平的驚訝 0103
    6. 高於市場價格的銷售和對價格無知的利用 0103
    7. 實質顯失公平 0109
    8. 兩個制定法 0117
    第八章 贈與允諾 0120
    一、簡單贈與允諾 0120
    二、形式的贈與允諾—蓋印允諾 0136
    三、基於補償先前利益之道德義務的允諾 0141
    四、對社會服務機構的贈與允諾 0145
    五、信賴的作用 0146
    六、贈與允諾語境下的信賴損害賠償計算 0151
    七、信賴的生命 0155
    第九章 合同法中的救助義務 0168
    一、無救助義務規則 0168
    二、要約與承諾 017
    1. 沉默作為承諾 0172
    2. 逾期承諾 0176
    3. 單方合同 0177
    三、履行 0177
    1. 提醒一方當事人即將違約的義務 0177
    2. 提醒潛在損失的義務 0182
    3. 合作義務 0184
    四、小結 0187
    第十章 減損原則 0189
    第四編 合同法的行為經濟學
    第十一章 行為經濟學與合同法 0201
    一、導論 0201
    二、有限理性 0205
    三、非理性傾向 :不切實際的樂觀 0207
    四、能力缺陷 0209
    1. 可用性 0209
    2. 代表性 0211
    3. 有缺陷的遠見力 0212
    4. 有缺陷的風險評估能力 0212
    第五編 過錯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第十二章 過錯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0217
    第六編 預期損害賠償
    第十三章 預期損害賠償計算公式的模塊 ;無差異原則 0224
    一、預期損害賠償和信賴損害賠償的比較 022
    1. 信賴損害賠償 0226
    2. 預期損害賠償 0226
    二、交易語境下的預期損害賠償與信賴損害賠償 0227
    1. 有效履行率 0230
    2. 有效預防率 0230
    3. 有效盈餘增加的信賴率 0231
    附錄 0234
    第十四章 違反貨物買賣合同時計算預期損害賠償的公式 0237
    一、貨物買方的違約 0237
    二、貨物賣方的違約 0241
    三、市場價格損害賠償超過受允諾人實際損失的情況 0243
    第十五章 違反提供服務合同計算預期損害賠償的公式 0252
    一、服務購買者違約 0252
    1. 核心公式 :所失利潤 0252
    2. 固定成本的處理( 間接費用) 0254
    3. 核心公式的減項 0256
    二、服務提供商違約 0258
    1. 核心公式 :完工成本和價值降低 0259
    2. 什麼時候不使用完工成本賠償而使用價值降低賠償 0261
    第十六章 買方違反現成商品合同的賠償 0271
    一、現成服務 0271
    二、現成貨物 0274
    三、滿負荷 0275
    第十七章 補 進 0276
    一、補進原則及實證法 0278
    二、結論 0281
    第十八章 確定性原則 0283
    第十九章 可預見規則( 哈德利原則) 0299
    一、導論 0299
    二、哈德利原則和法律的一般原則 0301
    三、哈德利原則的現代論證 0305
    四、哈德利原則的替代制度 0313
    1. 損失的合同分配 0313
    2. 近因 0314
    3. 違約的性質 0315
    4. 對不合比例損害賠償的限制 0316
    五、結論 0318
    第二十章 對預期損害賠償的其他限制
    — 訴訟成本、所失獲益的時間價值及允諾人破產的風險 0320
    第二十一章 過度信賴的理論 0322
    一、導言 0322
    二、初步的考慮 0323
    三、過度信賴在規範意義上不可能的情況 0324
    1. 信賴由必要履行成本或必要準備成本構成的情況 0324
    2. 預期損害賠償不隨信賴變化的情況 0325
    四、雖然理論上可能但實際上卻高度不可能發生過度信賴的
    情況 0328
    1. 違約後仍有價值的信賴 0328
    2. 買方考慮賣方的違約可能性是無效率的情況 0328
    五、過度信賴理論的一個有缺陷的信條 0331
    1. 訴訟風險 0332
    2. 訴訟成本 0332
    6 合同法基礎原理
    六、通過考慮允諾人違約的可能性來修正預期計算的成本 0333
    第二十二章 對預期損害賠償的批評與替代性損害賠償制度 0335
    一、導論 0335
    二、執行錯誤制度 0335
    1. 背景 0335
    2. 允諾人的主觀相信 0337
    3. 客觀概率與關於主觀概率的證據 0337
    4. 合同案件中客觀概率及主觀概率之客觀證據的飄忽性 0339
    5. 執行錯誤制度引發的其他實施問題 0340
    三、考慮秘密利益的制度 0342
    四、以促進效率違約為目標的制度 0345
    五、結論 0348
    第七編 約定違約金
    第二十三章 約定違約金 0353
    第八編 特定履行
    第二十四章 特定履行原則 :實際的和虛擬的特定履行 0367
    一、支持將特定履行制度作為常規的三個理由 0369
    1. 無差異原則 0369
    2. 交易原則 0369
    3. 信息效應 0370
    二、反對將特定履行作為常規的理由 0370
    1. 執行過程 0371
    2. 陪審團審判的問題 0372
    3. 減損問題 0373
    4. 賣方提起的訴訟 0375
    5. 機會主義的問題 037
    三、特定履行原則 0378
    四、特定履行原則在重要類型合同中的適用 0380
    1. 貨物買賣合同 0380
    2. 不動產買賣合同 0385
    3. 服務合同 0387
    五、結論 0392
    第九編 合同法中返還的地位
    第二十五章 合同法中返還的地位 0397
    一、被告違約時的返還損害賠償 0400
    二、原告違約時的返還損害賠償 0408
    三、沒有可執行合同時的返還損害賠償 0411
    第十編 合同法中的歸入利益
    第二十六章 合同法中的歸入利益( disgorgement interest) 0417
    一、導言 0417
    二、合同法之外的歸入利益 0419
    三、《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的難題 0421
    四、反對歸入之效率觀 0426
    五、為什麼合同法應當保護而且確實保護了歸入利益 0427
    六、受允諾人已就允諾人的違約獲益進行了交易的情況 0429
    七、作為特定履行替代的歸入 0435
    八、作為預期損害賠償替代的歸入 0435
    九、旨在服務於以獲利外的利益為目的的交易 0436
    十、外部性 0440
    十一、違約所之成本歸入 0440
    1. 的服務 0441
    2. 價值降低 0442
    8 合同法基礎原理
    十二、反對合同法中歸入之因果關繫的論點 0443
    1. 事實因果關繫 0444
    2. 共同因果關繫 ;分配 0446
    3. 遠因 ;追蹤(tracing) 0448
    十三、為什麼我們在合同法中看不到更多的歸入? 0448
    十四、分配問題 0450
    十五、結論 0452
    第十一編 合同的要素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要素
    — 表達、含意、慣例、交易過程、履行過程 ,語境與目的 0457
    一、表達 0457
    二、含意 0458
    三、慣例 0458
    四、交易過程 0459
    五、履行過程 0460
    六、語境與目的 0460
    1. 語境 0460
    2. 目的 0461
    第十二編 合同法中的解釋
    第二十八章 合同解釋的一般原則 0466
    一、語境主義 0466
    二、字面主義 0475
    三、極端字面主義 0481
    第二十九章 解釋的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 0496
    第三十章 表達規則 0509
    一、背景考慮 0509
    二、表達規則的形式 0513
    三、表達規則的正當性 0514
    四、結論 0517
    第十三編 合同成立
    第三十一章 要 約 0521
    一、要約的承諾性質 0522
    二、什麼構成要約 0525
    1. 廣告 0525
    2. 拍賣 0530
    第三十二章 承諾的方式 0533
    一、通過允諾還是行為承諾 0533
    二、單方合同要約的承諾 0536
    1. 背景 0536
    2. 雇傭手冊和任意解雇規則 0538
    3. 受要約人的動機 0544
    4. 受要約人不知道要約 0548
    5. 受要約人履行通知的要求 0549
    三、已開始履行的受要約人的義務 0550
    四、雙方合同 0551
    1. 第 2 -207(1) 條的合同 0553
    2. 第 2 -207(3) 條合同 0559
    五、主觀承諾 0560
    六、電子承諾 0562
    七、承諾何時生效 0564
    1. 撤銷與承諾交叉 056
    2. 傳送延遲或失敗 0566
    3. 什麼法律管轄合同 0566
    4. 選擇權 0567
    5. 受要約人改變主意 0567
    6. 拒絕之後的承諾 0568
    7. 廢棄承諾 0568
    8. 撤回承諾 0569
    9. 對設定承諾期限的要約的解釋 0569
    八、新的傳輸模式 0570
    第三十三章 受要約人承諾權的終止 0573
    一、失效 0573
    1. 一般規則 0573
    2. 對話規則 0574
    3. 未通知受要約人其承諾過遲 0576
    二、雙方合同中要約的撤銷 0577
    三、不可撤銷要約的規則的例外 0582
    1. 名義約因 0582
    2. 書面形式的效力 0582
    3. 拍賣 0583
    4. 信賴 0584
    四、單方合同中要約的撤銷 0585
    五、間接撤銷 0590
    六、對公開要約的撤回 0592
    七、死亡或無行為能力 0596
    八、拒絕、反要約和附條件承諾 0599
    1. 拒絕 0599
    2. 反要約 0600
    3. 附條件承諾 0602
    4. 鏡像法則 0604
    九、回顧 0606
    第三十四章 獎賞與賞金 0608
    一、約因 0608
    二、救濟 0610
    1. 未兌付賞金或獎賞的損害 0610
    2. 喪失的機會 0613
    第三十五章 法律上默示合同和事實上默示合同 0618
    第三十六章 不完美合同 0622
    1. 不完美 0622
    2. 前合同責任 0623
    3. 受約束 0623
    一、不確定性及漏洞 0623
    1. 不確定性 0623
    2. 漏洞 0625
    二、後續的另外文書條款及善意談判的允諾 0630
    1. 涉及明確或近乎明確的善意談判之交易允諾的情形 0632
    2. 存在善意談判之默示交易允諾的情況 0636
    3. 救濟 0646
    4. 從等於誤導的言行中默示出被信賴的善意談判之允諾的
    情況 0648
    三、論壇報案制度的一些衍生後果 :不確定性及漏洞 0650
    第十四編 格式合同
    第三十七章 格式合同 0655
    一、導論 0655
    二、漸進合同( Rolling contracts) 0667
    1 2 合同法基礎原理
    第十五編 口頭證據規則
    第三十八章 口頭證據規則 0671
    一、導言 0671
    二、口頭證據規則的三種表述及整合的概念 0672
    1. 《 合同法重述(第一次)》和威利斯頓 0672
    2. 《 合同法重述(第二次)》和科賓(及現代合同法) 0674
    3. 《 統一商法典》第 2 -202 條 0675
    三、口頭證據規則的兩個例外 :可能自然訂立的獨立協議 ,或者確定
    已包含在協議內 0677
    四、矛盾或者不一致 0681
    五、部分整合 0683
    六、合並條款 0684
    七、允諾欺詐 0685
    八、法律效力條件例外 0688
    九、結論 0689
    第十六編 錯誤 ,披露 ,與意外情況
    第三十九章 合同法中的錯誤導論 0693
    一、效率 0693
    二、道德 0694
    三、經驗 0695
    第四十章 評估錯誤 0696
    第四十一章 機械錯誤(“ 單方錯誤 ”) 0699
    一、導言 0699
    二、錯誤付款 0702
    1. 典型情況 0703
    2. 收款人並不實際知情 0707
    3. 信賴 0707
    4. 可實施性 0709
    三、計算錯誤 0709
    1. 非錯誤方知道此錯誤 0709
    2. 非錯誤方有理由知道該錯誤 0711
    3. 非錯誤方既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該錯誤 0712
    4. 太好到不真實的報價 0714
    5. 零售業標價錯誤 0715
    四、現代立場 0717
    第四十二章 誤 轉 0724
    第四十三章 共同的錯誤的事實假設(“雙方錯誤 ”) 0726
    一、一般原則 0727
    二、一般原則的四個例外 0734
    1. 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有意識地了解了假設錯誤的風險 ,
    或者輕率地忽視了使他注意到該風險的事實 0734
    2. 假設錯誤的風險已約定分配給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 0737
    3. 一個締約方能夠清楚地擁有假設錯誤風險的優勢信息 0741
    4. 意外之財 0742
    第四十四章 合同法中的披露 0747
    一、披露原則 0747
    二、披露偶然獲取的信息 0753
    三、僅是預知的信息披露 0759
    四、分配效率 0762
    五、純交換制度 0766
    六、賣方的披露 0767
    1. 市場信息 0770
    2. 現行法律和實踐 0770
    七、通過不適當手段獲取的信息 0773
    八、忠實關繫及信托和信任關繫 0774
    九、例外 0775
    1. 錯誤風險已分配給了不知情方 0776
    2. 不知情方本應注意到 ,未能進行合理搜索 ,或兩者兼具 0776
    3. 交易發生的社會語境是買方尋求賣方之錯誤的博弈 0778
    十、小結 0779
    附錄 :不披露制度對效率有多大貢獻? 0780
    第四十五章 意外情況的效果
    — 履行不可能、履行不可行與目的落空 0784
    一、導言 0784
    二、共同默認假設檢測 0787
    1. 默認假設 0787
    2. 共同默認檢測的例外 0790
    3. 共同假設檢測下過錯的作用和司法救濟的性質 0798
    三、未交易風險之檢測 0807
    1. 檢測 0807
    2. 與雙方錯誤的比較 0809
    3. 例子 0812
    4. 救濟的性質 0818
    四、相反的觀點 0820
    五、保險因素的作用 0822
    六、事後因素的作用 0828
    七、結論 0832
    第十七編 履行難題
    第四十六章 履行難題導論 083
    第四十七章 履行順序 ;推定條件 0839
    第四十八章 期前違約的原則 0842
    一、一般原則 0842
    二、什麼構成期前違約 0845
    三、如果在允諾人拒絕履行時受允諾人已完全履行場合下期前
    違約的效力 0845
    四、期前違約的撤回 0847
    五、忽略期前違約 0848
    六、受害方履行的能力 0848
    七、期前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 0849
    第四十九章 履行的充分擔保原則 0854
    第五十章 加重的制裁 :重大違約、完全違約和機會主義違約 ;
    糾正;中止及終止 0859
    一、術語和定義 0859
    二、允諾人未來履行的可能性 0862
    三、違約的經濟意義 0862
    1. 經濟上無關緊要的違約 0862
    2. 經濟上的重大違約 0863
    3. 經濟上的顯著違約 0863
    四、機會主義違約 0863
    五、糾正 0864
    六、允諾人的利益 0867
    七、小結 0870
    第五十一章 實質履行的原則 0871
    一、導論 0871
    二、什麼構成實質履行的檢測 0872
    三、有意性的效果 0872
    四、貨物買賣合同 0874
    1. 普通法背景 0874
    2. 《 統一商法典》 0874
    第十八編 合同法中的善意原則
    第五十二章 合同法中的善意原則 0883
    第十九編 明示條件
    第五十三章 明示條件 0893
    一、明示條件導論 0893
    二、明示條件不完全成就的效果 0894
    三、完美成就規則的例外 0898
    1. 沒收( Forfeiture) 0898
    2. 沒有損害 0900
    3. 達到條件目的的情況 0901
    4. 不可行 0902
    5. 微不足道 0903
    四、作為允諾或者明示條件之合同規定的解釋 0904
    1. 附條件付款條款 0904
    2. 滿意條件 0906
    五、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 0910
    第二十編 關繫合同
    第五十四章 關繫合同 0917
    第二十一編 第三方受益人
    第五十五章 第三方受益人 092
    一、規範第三人利益合同可執行性法律的發展 0927
    1. 早期英國和美國法律 0927
    2. 勞倫斯訴福克斯 0929
    3. 古典合同法 0932
    4. 現代第三方受益人之法律的開端 0936
    二、第三方受益人原則 0939
    1. 《 合同法重述(第一次)》與受益意圖檢測 0942
    2. 《 合同法重述(第二次)》檢測 0945
    3. 第三方受益人原則 0946
    三、一些重復出現第三方受益人類別 0950
    1. 受贈受益人 0950
    2. 債權受益人 0952
    3. 明確規定第三方受益人應該還是不應該被允許執行合同的
    案件 0953
    4. 未來的受遺贈人 0953
    5. 分包商對主承包商保證人的訴訟 0956
    6. 多重主合同 0960
    7. 業主對分包商的訴訟 0962
    8. 政府合同 0965
    四、抗辯 0970
    1. 允諾人可基於其對受允諾人的抗辯向授權受益人提出的
    抗辯 0970
    2. 變更和解除 0971
    五、允諾人對受允諾人的抗辯 0975
    六、結論 0977
    第二十二編 書面形式的要求
    第五十六章 反欺詐法 0981
    一、導言 0981
    二、反欺詐法正當嗎? 0985
    三、根據反欺詐法不可執行協議的法律後果 0988
    四、該法範圍內的合同類型 0991
    1. 土地權益買賣合同 0991
    2. 貨物銷售合同 ;《統一商法典》 0992
    3. 與書面文件相關的《統一商法典》其他條款 0996
    4. 協議簽訂後一年內不得履行 0996
    5. 保證部分 0998
    6. 遺囑執行人和管理人做出的允諾 0999
    7. 基於結婚考慮的合同 1000
    五、什麼類型的書面形式或其他記錄滿足該法的要求? 1001
    六、該法範圍內口頭合同部分履行的效果 ,或信賴該法範圍內
    口頭合同的效果 1005
    1. 導言 1005
    2. 返還 1005
    3. 信賴 1006
    4. 預期損害賠償 1009
    七、口頭解除 1013
    八、口頭變更 1013
    九、《反欺詐法》與口頭證據規則及變更救濟的互動 1016
    十、與該法有關的答辯和程序問題 1018
    第五十七章 禁止口頭變更條款 1019
    案 例 表 1023
    法律表 1051
    索 引 1059

    在線試讀

    第一章 本書的目標和範圍 ;
    原理和社會命題 ;社會道德和批判道德;
    術語;以及腳注設置的宗旨
    1. 目標
    本書的目標是發展作為應然狀態的合同法基礎原則 ,著重於美國合 同法 。我們也關注描述實然的合同法 , 因為合同法原則應當是什麼不能 在真空中發展 。相應地 ,本書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規範性或者引 領性的 ;另一方面是實證性或者描述性的 。這兩個方面緊密相關 , 因為在 一個像合同法這樣主要是法官造法的部門法中 ,法院有持續性改變法律 的權力 ,以至於應當是什麼會變成實際是什麼 。同時 ,實際案例的事實和 推理賦予法律規則以機理(texture) ,而且表明法律規則是如何發展的。
    發達經濟體國家的法律制度大部分可分為民法法繫和普通法繫 。在 民法法繫中 ,包括合同法在內的債務法都在民法典中法典化了 。在普通 法繫中 ,債務法通常但並不完全是由法院建立的 。民法法繫在歐洲和亞 洲占主導 ,本書使用的“ 民法”這一術語是指諸多以法國或者德國為範本 的歐洲民法典 。普通法繫在英國和諸如美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一開 始是英國殖民地的國家占主導 。因為本書的目標意在發展應然合同法的 基礎原則 ,著重於美國合同法 ,所以本書的分析和援引設置大部分是基於

    美國的普通法制度、案例和法律推理方法。
    但存在兩個例外。第一 ,根據《反欺詐法》,某些類型的合同隻有呈現 為書面形式或由一方當事人簽署的其他記錄時 ,纔對被起訴的另一方當事 人具有可執行性。該制定法於 1677 年由議會通過。馬裡蘭州和新墨西哥 州及其他州都在立法機關頒布了該法 ,而且通過司法判決得以實施。盡管 該法律是制定法 ,但是其也近乎是普通法的一部分 ,而且過分依賴司法 (heavy judicial overlay) 。第 56 章將會考慮該法。
    第二 ,貨物買賣合同由《統一商法典》第一章和第二章來規範 。《 統一 商法典》在路易斯安娜州以外的其他所有州都生效了 ,而路易斯安娜州基 於歷史原因是民法典法域 。第二章主要是傑出的合同法學者卡爾 · 盧艾 琳( Karl N. Llewellyn) 的個人作品(handiwork) 。基於此種理由 ,第二章的 規則大體上是正當的—至少和其他同等的普通法規則一樣好 ,而且在 很多方面還要更好。


    第一章   本書的目標和範圍 ;
    原理和社會命題 ;社會道德和批判道德;
    術語;以及腳注設置的宗旨


     


    一、 目標與範圍



    1.  目標
    本書的目標是發展作為應然狀態的合同法基礎原則 ,著重於美國合 同法 。我們也關注描述實然的合同法 , 因為合同法原則應當是什麼不能 在真空中發展 。相應地 ,本書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規範性或者引 領性的 ;另一方面是實證性或者描述性的 。這兩個方面緊密相關 , 因為在 一個像合同法這樣主要是法官造法的部門法中 ,法院有持續性改變法律 的權力 ,以至於應當是什麼會變成實際是什麼 。同時 ,實際案例的事實和 推理賦予法律規則以機理(texture) ,而且表明法律規則是如何發展的。
    發達經濟體國家的法律制度大部分可分為民法法繫和普通法繫 。在 民法法繫中 ,包括合同法在內的債務法都在民法典中法典化了 。在普通 法繫中 ,債務法通常但並不完全是由法院建立的 。民法法繫在歐洲和亞 洲占主導 ,本書使用的“ 民法”這一術語是指諸多以法國或者德國為範本 的歐洲民法典 。普通法繫在英國和諸如美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一開 始是英國殖民地的國家占主導 。因為本書的目標意在發展應然合同法的 基礎原則 ,著重於美國合同法 ,所以本書的分析和援引設置大部分是基於
     
    美國的普通法制度、案例和法律推理方法。
    但存在兩個例外。第一 ,根據《反欺詐法》,某些類型的合同隻有呈現 為書面形式或由一方當事人簽署的其他記錄時 ,纔對被起訴的另一方當事 人具有可執行性。該制定法於 1677 年由議會通過。馬裡蘭州和新墨西哥 州及其他州都在立法機關頒布了該法 ,而且通過司法判決得以實施。盡管 該法律是制定法 ,但是其也近乎是普通法的一部分 ,而且過分依賴司法 (heavy judicial overlay) 。第 56 章將會考慮該法。
    第二 ,貨物買賣合同由《統一商法典》第一章和第二章來規範 。《 統一 商法典》在路易斯安娜州以外的其他所有州都生效了 ,而路易斯安娜州基 於歷史原因是民法典法域 。第二章主要是傑出的合同法學者卡爾 · 盧艾 琳( Karl N. Llewellyn) 的個人作品(handiwork) 。基於此種理由 ,第二章的 規則大體上是正當的—至少和其他同等的普通法規則一樣好 ,而且在 很多方面還要更好。
    2.  範圍
    盡管本書 涵 蓋 了 合 同 法 的 絕 大 多 數 主 題 , 但 是 卻 省 略 了 一 些 主 題— 主要是非法合同、轉讓和委任法、限制貿易的允諾、傷害家庭關繫 的允諾及干預受保護的法律關繫 ,如與第三方訂立的合同 。這些主題之 所以被省略 , 部分是篇幅原因 , 部分則是考慮 到 盡 管 有 些 主 題 非 常 重 要 ,但是在我看來 ,它們並非合同法的核心 ,而且在有些情況下 ,它們會被 適當地認為是另一部門法的組成部分 ,如侵權法或商法。


    二、術語


                    下列術語在本書中是這樣使用的 :
    1.  原理命題
    原理命題( doctrinal propositions) 在本書中是指意在表達法律規則 ,且 能在被法律職業者所一般認為的法律(authority) 中找到或者能夠從中推
     
    論出來的命題 。這些來源既包括對裁判法院有約束力的官方文本 ,諸如 地方性制定法或者先例 ,又包括對裁判法院沒有約束力 ,但是其被法律職 業者認為是法律的官方文本 ,如其他法域的先例 , 以及被法律職業者認為 權威的非官方文本 ,諸如重述和重要論著。
    2.  社會命題
    術語“社會命題”在本書中是指政策、道德規範和經驗命題 。政策將 事態區分為好的或壞的 ,好壞的判斷取決於事態有利於還是不利於公共 福祉( general welfare) ;道德規範將行為刻畫為正確的或者錯誤的;經驗命 題描述世界運行的方式 ,一方面在道德和政策命題之間進行權衡 ;另一方 面在原理命題之間進行權衡 ,或者在它們之間進行權衡 。為便於闡述 ,我 談及的社會命題是如下一些命題 :相關的、有價值的而且能被法院適當考 慮的社會命題 ,諸如關於人類行為及制度設計的表述 ;描述當下世界諸多 方面的社會命題 ,諸如關於貿易慣例存在的表述 ;描述歷史事件的社會命 題 ,諸如關於貿易慣例如何發展的表述。
    3.  社會道德和批判道德
    當道德在合同法規則內容設定中發揮作用時—通常是這樣—就      
    會產生相關價值是批判道德還是社會道德的問題 。術語“批判道德”是指 有效性並不取決於社群信念和態度的道德標準 。術語“社會道德 ”是指 植根於適用所有社群成員的社會預期 ,該社會預期可公平地認為獲得了 社群的實質支撐 ,其可從已獲此種支撐或者公平看來似乎獲得此種支撐 的規範中推論出來。
    批判道德和社會道德在合同法領域可能差別不大 。換言之 ,在此領  域中 ,不太容易識別作為社會道德一部分但卻被批判道德所反對的價值。 存在此種差別時 ,作為批判道德問題 ,普通法法院通常應當使用而且確實  會使用社會道德 。首先 ,社會道德比批判道德更容易確定 。例如 ,我們能  非常輕松地說 ,作為社會道德問題 ,存在遵守允諾的義務 。相比而言 ,哲  學家和法學家一直在爭論 ,作為批判道德問題 ,允諾是否應當遵守 , 以及
    如果應當遵守的話 ,原因又會是什麼 。基於如下兩個原因 ,社會道德相對 容易確定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 ,其便於合同法的制定 ;第二 ,法律規則應當 盡可能地具有可預測性 ,基於社會道德的規則對社會行為人而言具有可 預測性 ,而基於批判道德的規則則不然。
    其次 ,法院的基本功能是要最終解決源自權利請求的爭議 ,這些權利 請求基於現有社會標準的運用、意思、意義 。在道德規範與法律制定相關 時 ,如果不要求法院適用社會道德 ,社會成員就沒有任何空間去確認基於 社會標準的請求 。要求法院使用社會標準還可以通過確保判決植根於爭 議人在交易時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的社會標準來減輕法院造法的溯及力 (retroactivity) ,盡管這些標準可能尚未被正式轉化為法律規則。而且如果社
            會標準基於可察知的準則 ,那麼要求法院根據這些標準進行判決的司法造法 程序就具有可復制性 ,並因此有利於法律規劃和爭議和解。
    最後 ,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事關合理預期的保護 。圍繞合同的一種 預期是 ,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會遵守社會的基本道德規範 。社會道德因此 就以一種批判道德所不具備的方式與合理預期的確定相關。
    相應地 ,本書中使用的術語“道德”和“道德規範”,是指社會道德而 非批判道德。
    4.  原則與規則
    術語“原則”與“規則”(Principles and Rules)在本書中互換使用 ,因為這兩 個術語並不存在邏輯區分。〔 1 〕  然而 ,通常來說 ,術語“原則”有時用來指更 一般的標準 ,術語“規則”有時則用來指更狹窄的標準 。本書經常遵從此


     
    種用法 。例如 ,第 28 章涉及解釋的一般原則 ,第 30 章涉及某些合同表達 之意思的規則。
    5.  古典合同法
    術語“古典合同法”是指一種思想學派 。該學派的核心人物是朗代爾 ( C. C. Langdell) 、霍姆斯(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 和威利斯頓( Samuel Williston) ,其核心表達是《合同法重述( 第一次)》。古典合同法是一個嚴 密的“儀器”(rigid instrument) ,它采用形式性、公理性和演繹性推理而非 規範性推理(參見第二章) 。
    6.  威利斯頓
    薩繆爾 ·威利斯頓 ,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 ,古典合同法的核心人 物 ,他撰寫了不朽的多卷本論著《威利斯頓論合同法》。《威利斯頓論合同 法》第一版出版於 1920 年代早期 。第二版即其與喬治 · J.湯普森( George J. Thompson) 合寫的眾所周知的修訂版 。第三版由華爾特 · H.E. 耶格 (Walter H. E. Jaeger) 編輯 。第四版由理查德 ·A.勞德( Richard A. Lord) 編 輯 ,依然在進行中 。除非有相反說明 ,本書所言的《威利斯頓論合同法》是 指該論著的第一版。
    7.  科賓
    亞瑟 ·科賓(Arthur Corbin ) ,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 ,是 20 世紀的 另外一位合同法領域的巨匠 。像威利斯頓一樣 ,科賓也撰寫了不朽的多 卷本合同法論著 。科賓論著的第一版出版於 1950 年 ,這已經是威利斯頓 著作出版 30 年後了 。*  正像威利斯頓是古典合同法的巨匠一樣 ,科賓是 現代合同法的巨匠 。合同法從古典到現代的轉型將在第四章進行討論。



     


    8.  商品
    本書所使用的術語“商品”( commodity) 是指任何能夠購買或者銷售 的東西 ,包括貨物、服務、無形財產及不動產。
    9.  表達
    本文所使用的“表達”( expression) 是指由語詞、行為或者由兩者共同 組成的表示 ,表示要麼由發信人向收信人發送 ,要麼由兩個或者更多締約 方共同進行。
    10.  代詞
    在本書中 ,違約的當事人被稱為“允諾人”, 以陰性代詞表示 ;遭受違 約損害的當事人被稱為“受允諾人”,以陽性代詞表示。


    三、腳注設置的要旨


    本書中腳注的要旨依照文本的要旨 。文本中已經很好地確立並在規 範上被證成的法律命題 ,例如 ,交易( bargain ) 通常可按其條款執行 ,未對 其進行深度注釋 。而且一般來說 ,無爭議法律的描述性表達也隻是稍加 注釋 。證明支持這些命題的任務是由很多優秀的入門書和論著來完成 的 ,重復這些權威作品會轉移本書作品的時間和空間 。相應地 ,本書注釋 的主要目標是闡明文本的分析及加強對分析的支撐。
    8               盡管本書涵蓋了合同法的大多數主題 ,但是也省略了一些主題— 主要是非法合同、違反公共政策的合同和轉讓—一方面是因為時間和 空間的考慮 ;另一方面則是因為 ,在我看來 , 即使這些主題非常重要 ,它們 也並非合同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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