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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規則 原理 應用(第五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486-704
    【優惠價】
    304-440
    【作者】 易延友 
    【所屬類別】 圖書  教材  研究生/本科/專科教材  文法類圖書  法律  刑法  總則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37467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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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9737467
    作者:易延友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9年09月 

        
        
    "

    編輯推薦


    《刑事訴訟法:規則 原理 應用(第五版)》以法解釋學為基本方法,對刑事訴訟法的重點條文和基本規則作深入淺出的闡釋,對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作追根溯源的探究,對刑事訴訟中的基本問題作全面深刻的分析研討。本書正文以基礎知識、案例、評注、思考等形式加以展現,既包括對基礎知識的解說與示範,也包含對域外經驗的展示和借鋻,並力圖通過對法理、規則、案例、實務的有機結合,實現理論與實務的有效溝通、原理與規則的完美詮釋。基礎性、知識性、完整性、可讀性,是本書的基本追求。


     

     
    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規則 原理 應用(第五版)》分五編。*編導論,論述刑事訴訟法的學科屬性,刑事訴訟的歷史沿革、主要模式、當代理念及其基本原則。第二編總論,闡述刑事訴訟法總則規定的基本制度。第三編偵查程序與人權保障,闡述偵查機關的基本權限、偵查中可能涉及的公民基本權利,以及對基本權利的救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四編起訴與審判,介紹從審查起訴到申訴與再審以及死刑復核在內的基本程序。第五編是執行程序與特別程序。


     

    作者簡介

    易延友,清華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檢察院掛職副檢察長(2008-2012年);兼任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案例法評論》主編;曾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1992-2002年),先後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並留學於英國華威大學(Warwick University,2001-2002年),獲法學碩士(LLM)學位。2003年至今,任教於清華大學法學院,2012年起擔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2013年1-5月,任耶魯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司法制度。代表性論著包括:《沉默的自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修訂版)、《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2013年第4版)、《陪審團審判與對抗式訴訟》(三民書局2004年版)、《證據法的體繫與精神》(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中國刑訴與中國社會》(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解讀刑事訴訟法》(Understanding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美國Homa出版社2013年版)、《證據法學:原則 規則 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等。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政法論壇》、《中外法學》、《清華法學》、《比較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Punishment & Society: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nology、Tsinghua China Law Review等期刊發表中英文論文五十餘篇。


     

    目錄
    章刑事訴訟概論
    節刑事訴訟
    一、刑事訴訟的概念與本質
    二、刑事訴訟的起因
    三、刑事訴訟的特征
    四、刑事訴訟的階段
    五、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六、其他訴訟參與人
    七、刑事訴訟中的公眾與媒體
    第二節刑事訴訟法
    一、刑事訴訟法典
    二、憲法中的刑事訴訟規範
    三、監察法中的刑事訴訟規範
    四、人民陪審員法

    章刑事訴訟概論
    節刑事訴訟
    一、刑事訴訟的概念與本質
    二、刑事訴訟的起因
    三、刑事訴訟的特征
    四、刑事訴訟的階段
    五、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六、其他訴訟參與人
    七、刑事訴訟中的公眾與媒體
    第二節刑事訴訟法
    一、刑事訴訟法典
    二、憲法中的刑事訴訟規範
    三、監察法中的刑事訴訟規範
    四、人民陪審員法
    五、其他法律中的刑事訴訟規範
    六、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解釋與司法解釋
    七、國際法中的刑事訴訟規範
    第三節刑事訴訟法學
    一、刑事訴訟法學的概念
    二、刑事訴訟法學的對像
    三、刑事訴訟法學的方法
    第二章刑事訴訟歷史沿革
    節古老的彈劾式訴訟
    一、古羅馬的彈劾式訴訟
    二、古代英國的彈劾式訴訟
    三、古代中國的彈劾式訴訟
    第二節歐洲大陸之糾問式訴訟
    一、糾問式訴訟的起源
    二、教會法院糾問式訴訟的特征
    三、世俗法院訴訟程序的糾問化
    第三節英美陪審團審判
    一、威廉征服與陪審團的引進
    二、亨利二世改革與陪審團的司法化
    三、拉特蘭宗教會議及審判陪審團的產生
    第三章刑事訴訟模式
    節埃斯曼的三分法理論
    一、彈劾式訴訟
    二、糾問式訴訟
    三、混合式訴訟
    第二節帕卡的“兩個模式”理論
    一、犯罪控制模式
    二、正當程序控制模式
    第三節達馬斯卡的訴訟模式理論
    一、國家理念與訴訟目標
    二、司法官僚結構及其對訴訟程序的影響
    三、法律程序的類型與應用
    第四章刑事訴訟理念
    節程序正義
    一、正義與程序正義
    二、什麼是程序正義
    三、為什麼需要程序正義?
    四、程序正義的實踐效果
    五、程序正義與我國刑事訴訟
    第二節人權保障
    一、人權保障觀念的起源與發展
    二、平等自由主義者的人權觀
    三、我國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
    第三節審判獨立
    一、審判獨立之制度價值
    二、法官獨立是審判獨立之前提
    三、我國審判獨立之制度建設
    第五章刑事訴訟原則
    節國際通行原則
    一、無罪推定
    二、有權獲得辯護
    三、不受任意逮捕與拘禁
    四、私生活秘密不受任意侵犯
    五、不被強迫自證其罪
    六、迅速審判
    七、審判公開
    八、對質和申請法庭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九、反對雙重歸罪
    第二節我國特有的刑事訴訟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
    二、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依靠群眾
    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五、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七、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三節基本制度與規則
    一、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二、兩審終審
    三、人民陪審
    四、認罪認罰從寬
    五、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不能追究
    六、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七、國際司法協助
    第六章律師幫助權
    節律師幫助權概論
    一、律師幫助權的起源
    二、律師幫助權的理論基礎
    三、我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律師幫助權
    第二節選任律師辯護
    一、選任律師辯護的權利
    二、選任辯護律師的主體
    三、選任律師的時間
    四、執法機關的告知義務
    五、辯護人的人數與人員範圍
    第三節指定律師辯護
    一、為可能面臨嚴厲刑罰者指定辯護
    二、為有生理缺陷者指定辯護
    三、為經濟困難者指定辯護
    四、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
    五、值班律師制度
    六、自我辯護與拒絕律師辯護
    第四節辯護人的責任與地位
    一、辯護人的責任
    二、辯護人的義務
    三、辯護人的獨立地位
    第五節辯護人的權利
    一、偵查階段的法律幫助權
    二、會見、通信權
    三、閱卷權
    四、調查取證權
    五、保守執業秘密權
    六、申訴控告權
    七、特定情形下拒絕辯護的權利
    第六節有效的律師幫助權
    一、有效律師幫助權的含義
    二、有效律師幫助的標準
    第七節被害人的律師幫助權
    一、被害人律師幫助權的意義
    二、被害方委托律師的權利主體
    三、被害方委托律師的時間
    四、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第七章管轄與回避
    節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檢察院
    三、監察委員會
    四、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第二節立案管轄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監察機關直接調查(偵查)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四、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
    第三節審判管轄
    一、級別管轄
    二、地域管轄
    三、移送管轄
    四、指定管轄
    五、專門管轄
    第四節回避制度
    一、申請人與申請對像
    二、回避的原因
    三、申請回避的程序
    第五節整體回避與管轄權異議
    一、整體回避的來由
    二、整體回避與管轄權異議
    第八章證據
    節證據的概念與屬性
    一、證據的概念
    二、證據的屬性
    第二節證據的可采性
    一、可采性的含義
    二、證據的適格性
    第三節證據的關聯性
    一、關聯性的功能與含義
    二、關聯性的判斷
    第四節證人證言規則
    一、證人的作證義務與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二、特免權規則
    三、對證人的保護
    四、證人的作證能力與證言範圍
    五、對證人的詰問與彈劾
    六、證言的審查判斷與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
    第五節專家證言與鋻定意見
    一、鋻定意見的審查判斷規則
    二、鋻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
    三、檢驗報告的可采性
    第六節實物證據的驗真
    一、驗真的含義與性質
    二、驗真的基本方法
    三、我國刑事訴訟中實物證據的驗真
    第七節文書證據的原始性要求
    一、原件要求及其適用範圍
    二、例外情形
    第九章證明
    節證明對像
    一、證明對像之界定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之證明對像
    三、無須證明之事實
    第二節證明責任的分配
    一、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原理
    二、英美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三、大陸法繫證據法上之證明責任:以德國為例
    四、大陸法繫與英美法繫證明責任概念之比較
    五、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第三節證明標準
    一、證明標準的概念與實質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三、補強證據規則
    第十章期間、送達與附帶民事訴訟
    節期間
    一、期間與期日
    二、期間的計算
    三、期間的恢復
    四、法定期間
    第二節送達
    一、送達的概念及特點
    二、送達回證
    三、送達程序
    第三節附帶民事訴訟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與意義
    二、程序特征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四、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五、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
    第十一章立案、偵查與調查
    節立案
    一、立案的材料來源
    二、立案的條件
    三、對立案材料的接受與審查
    四、對立案材料審查後的處理
    五、對不立案決定的救濟
    第二節偵查概述
    一、偵查的概念和原則
    二、偵查的目的與方法
    三、偵查工作的種類
    第三節對職務犯罪的立案與調查
    一、調查的含義與實質
    二、對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
    三、職務犯罪調查工作的原則與方法
    第四節偵查終結與調查終結
    一、偵查終結前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二、提出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
    三、撤銷案件或作其他處理
    第五節補充偵查與補充調查
    一、補充偵查
    二、補充調查
    第十二章搜查與扣押
    節不受任意搜查、扣押的權利
    一、搜查、扣押涉及的公民憲法權利概述
    二、不受任意搜查、扣押的權利
    第二節搜查、扣押的基本含義
    一、搜查
    二、扣押
    三、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搜查與扣押
    第三節搜查、扣押的程序規制
    一、適當根據與令狀主義
    二、搜查、扣押的合理性要求
    三、對搜查、扣押的其他程序約束
    第十三章強制措施
    節強制措施的概念、功能與體繫
    一、強制措施的概念與特征
    二、強制措施的功能
    三、強制措施的體繫
    第二節抓捕、帶到措施
    一、緊急情況下的抓捕、帶到措施:拘留
    二、拘留的輔助措施:留置盤問
    三、拘留的補充措施:扭送
    四、通常情況下的抓捕、帶到措施:拘傳
    第三節羈押措施:逮捕
    一、逮捕的一般條件
    二、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人、累犯以及身份不明之人的逮捕
    三、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之人的逮捕
    四、逮捕的權限與程序
    五、對人大代表適用的特別程序
    六、逮捕後的繼續審查
    七、逮捕的撤銷與變更
    第四節羈押替代性措施:取保候審
    一、取保候審的適用對像
    二、取保候審的種類
    三、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四、保證人的條件與義務
    五、取保候審的決定
    六、取保候審的執行
    七、保證金的沒收程序
    八、對保證人的處罰程序
    九、保證金的退還程序
    第五節準羈押措施:監視居住
    一、監視居住的法律性質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對像
    三、監視居住的決定與執行
    四、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義務
    五、監視居住的期限與刑期折抵
    刑事訴訟法:規則原理應用(第五版)
    第十四章訊問犯罪嫌疑人
    節反對強迫自證其罪
    一、歷史沿革
    二、基本含義
    第二節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一、為什麼嚴禁刑訊逼供?
    二、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方法
    三、刑訊逼供與律師在場權
    四、同步錄音錄像制度
    五、訊問前告知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偵查訊問的其他規則與詢問證人、被害人規則
    一、訊問主體
    二、訊問場所
    三、保證犯罪嫌疑人的休息和飲食
    四、訊問同案嫌疑人應分別進行
    五、特殊對像訊問規則
    六、筆錄核對規則
    七、詢問證人、被害人規則
    第十五章其他偵查措施
    節技術偵查
    一、概念與適用範圍
    二、適用程序與期限
    三、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與獲得的證據的使用
    第二節陷阱偵查與控制下的交付
    一、概念與目標
    二、限制性規定與陷阱辯護
    三、誘惑偵查獲得的證據的可采性
    第三節鋻定
    一、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鋻定
    二、鋻定人的資格與鋻定意見
    三、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第四節辨認
    一、目擊證人指認/辨認的意義及其局限
    二、有關辨認的程序性規定
    第五節通緝
    一、通緝的概念與性質
    二、通緝的程序規定
    目錄
    第十六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概述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歷史發展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論基礎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模式
    第二節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
    一、因侵犯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獲得的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
    二、因侵犯住宅權、隱私權獲得的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
    三、因侵犯人身權獲得的非法證據的排除
    四、因侵犯獲得律師幫助權獲得的非法證據的排除
    五、間接淵源於違法行為的證據是否排除——“毒樹之果”原理
    第三節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
    一、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
    二、爭議證據合法性的證明
    三、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與處理
    第十七章審查起訴
    節審查起訴概論
    一、審查起訴的概念與地位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與功能
    三、審查起訴的程序
    四、審查起訴的期限
    五、審查起訴後的處理
    六、對監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節提起公訴
    一、提起公訴的條件
    二、起訴書的制作
    三、起訴書與其他案卷材料的移送
    四、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
    五、提起公訴之效果
    六、起訴事實的同一性與單一性
    七、公訴之追加、變更與撤回
    第三節不起訴
    一、不起訴的分類
    二、不起訴的程序
    三、對不起訴決定的救濟
    第十八章公正審判權
    節迅速審判權
    一、迅速審判權的意義
    二、迅速審判權中“迅速”的界定
    三、侵犯迅速審判權的後果
    第二節由無偏倚的法庭審判的權利:電視認罪與媒體審判
    一、由無偏倚的法庭審判的權利概述
    二、對被告人不利的審前報道
    三、律師庭外言論的自由與邊界
    第三節知悉被指控證據的權利:證據開示
    一、作為被告人基本權利的證據開示:單向模式
    二、防止突襲式辯護的證據開示:雙向模式
    三、我國雙向模式的證據開示
    第四節對質權與強制取證權
    一、對質權與強制取證權的含義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對質權
    三、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強制取證權
    第五節反對雙重歸罪
    一、法律淵源與理論基礎
    二、“同一罪行”
    三、“雙重危險”/“再次起訴”
    第十九章公訴案件審程序
    節公訴案件庭前審查
    一、公訴審查的概念與分類
    二、對公訴案件進行審查的內容
    三、審查後的處理
    第二節庭前準備與庭前會議
    一、庭前準備
    二、庭前會議
    第三節公訴案件法庭審判
    一、開庭
    二、法庭調查
    三、法庭辯論與被告人後陳述
    四、法庭紀律與法庭秩序
    五、法庭審判筆錄
    第四節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
    一、延期審理
    二、中止審理
    第五節評議和宣判
    一、評議
    二、宣判
    第六節判決、裁定和決定
    一、判決
    二、裁定
    三、決定
    第二十章自訴案件審程序
    節自訴概論
    一、自訴與自訴案件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
    三、提起自訴之限制
    第二節自訴案件之提起
    一、提起自訴的主體
    二、提起自訴的條件
    三、提起自訴的方式
    四、自訴之可分性
    五、自訴與公訴之合並審理
    第三節自訴之追加與撤回
    一、自訴之追加
    二、自訴之撤回
    第四節自訴之受理與審判
    一、對自訴案件的審查與受理
    二、自訴案件的審判
    第五節反訴
    一、反訴之概念及適用程序
    二、反訴成立之條件
    第二十一章認罪認罰從寬程序
    節認罪認罰與控辯協商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背景
    二、認罪認罰從寬與辯訴交易
    三、認罪認罰從寬的基本含義
    四、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原則
    五、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的控辯協商
    六、認罪認罰具結書與律師幫助
    七、人民法院對指控罪名與量刑建議的接受與拒絕
    第二節簡易程序
    一、刑事程序之正當化與簡易化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三、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四、簡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五、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審理
    六、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
    第三節速裁程序
    一、速裁程序的由來
    二、速裁程序的適用範圍、適用條件和適用方式
    三、速裁程序對普通程序的簡化
    四、速裁程序的審理期限
    五、速裁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
    第二十二章上訴與抗訴
    節上訴與抗訴概論
    一、上訴、抗訴與第二審程序
    二、上訴與抗訴制度之意義
    第二節上訴與抗訴之主體
    一、上訴權人(上訴人)
    二、抗訴機關
    三、被害人的申請抗訴權
    第三節上訴與抗訴之提起與撤回
    一、提起上訴、抗訴之期限
    二、提起上訴、抗訴之方式
    三、上訴、抗訴之理由
    四、上訴與抗訴之撤回
    第四節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
    一、全面審查原則
    二、第二審審判方式
    三、第二審程序對案件的處理
    四、審理期限及裁判效力
    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
    第五節上訴不加刑原則
    一、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含義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
    三、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
    第二十三章申訴與再審
    節再審的概念與特征
    一、再審的概念
    二、再審的特征
    三、再審程序的材料來源
    第二節申訴的提起與受理
    一、申訴的概念
    二、申訴的理由
    三、申訴的受理和審查
    四、申訴的審查期限及審查之後的處理
    五、對駁回申訴的救濟與處理
    第三節再審程序的提起與審判
    一、再審程序的提起
    二、對再審案件的審理
    三、再審後的處理
    第二十四章死刑復核
    節死刑與死刑復核程序
    一、死刑正當性之反思
    二、我國對待死刑的態度
    三、死刑復核程序與死刑復核權
    第二節死刑案件的報核
    一、向人民法院報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程序
    二、向高級人民法院報核死緩案件程序
    三、死刑報核中的案卷移送
    第三節死刑案件的復核
    一、死刑復核的內容與方式
    二、復核後的處理
    三、其他程序上之事項
    第二十五章執行
    節執行的概念與對像
    一、執行的概念
    二、執行的對像
    第二節死刑立即執行裁判的執行
    一、簽發執行死刑命令與交付執行
    二、指揮與監督執行
    三、執行死刑的方法與場所
    四、執行中若干問題的處理
    五、執行後的若干事項
    第三節其他生效裁判的執行
    一、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執行
    二、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
    三、管制、緩刑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四、宣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判決之操作
    五、財產與財產刑的執行
    第四節執行的變更
    一、執行變更的概念
    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變更程序
    三、無期徒刑等刑罰的減刑程序
    第五節執行的變通
    一、執行變通的概念
    二、假釋及假釋的決定程序
    三、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及相應程序
    第六節對新罪、漏罪及申訴的處理
    一、對新罪、漏罪的處理
    二、對判決有誤及罪犯申訴的處理
    第二十六章特別程序
    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
    一、歷史溯源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則
    三、指定辯護制度
    四、成長經歷調查
    五、限制羈押措施的適用與分管分押制度
    六、訊問、審判中的特別保護
    七、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八、不公開審理制度
    九、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第二節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一、適用範圍
    二、適用程序
    三、輕緩刑罰
    第三節缺席審判程序
    一、缺席審判程序的由來
    二、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範圍與適用條件
    三、缺席審判案件的管轄
    四、缺席審判案件中傳票的協助送達
    五、缺席審判案件中的律師幫助權
    六、缺席審判案件的上訴與抗訴
    七、缺席審判案件的重新審理
    第四節刑事被追訴人逃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一、適用範圍
    二、適用程序
    三、處理結果與程序的終止與回轉
    第五節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
    一、制度淵源
    二、適用條件
    三、適用程序
    四、法庭審理與檢察監督
    案例與評注目錄
    案例1-1武松怒殺西門慶——《水滸傳》第二十五回
    評注1-1訴訟是和平解決爭端的理性形式
    評注1-2訴訟、欲望、人性、資源與爭鬥
    案例1-2郝辛卯被控職務侵占案
    評注1-3刑事訴訟法是國家法、程序法、限權法
    案例1-3布朗訴馬特諾瑪郡地區法院
    案例1-4村官任建宇被勞教案
    案例1-5紐澤西訴某未成年女生
    評注2-1彈劾式訴訟的理念
    評注2-2大陸法繫訴訟制度的現代化
    評注2-3當代民事陪審團的適用狀況
    案例2-1波士頓傾倒茶葉案
    評注2-4當代美國的大陪審團起訴制度
    評注2-5陪審團審判之相關制度及其意義
    評注3-1訴訟模式的方法論意義
    評注3-2達馬斯卡訴訟模式的理論貢獻
    評注4-1《大憲章》——程序正義的法律溯源
    評注4-2羅爾斯的程序正義理論
    評注4-3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終極價值:主體性原則
    評注4-4中國當代刑事訴訟應當加強人權保障
    評注4-5審判獨立與審判權的制約
    評注5-1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之關繫
    評注5-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優先性
    評注5-3直接、言詞原則的含義及其法理
    案例5-1張立狀告錦州市公安局案
    評注5-4法官判案何需請示
    案例5-2雲南法院對糯康犯罪團伙的審判
    案例5-3賴昌星案
    評注5-5中國腐敗貪官引渡任重道遠
    案例6-1律師幫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程序正義:鮑威爾訴亞拉巴馬
    案例6-2美國訴宮澤勒茲·洛佩茲
    評注6-1刑事辯護律師壟斷制度
    案例6-3吉迪恩訴溫賴特
    評注6-2為貧窮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理論基礎
    案例6-4對貧窮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費用能否要求返還——富勒案
    評注6-3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對像應當限定為貧窮被告人
    評注6-4值班律師也是辯護律師
    案例6-5法裡塔訴加利福尼亞
    評注6-5律師是否隻能為好人辯護?
    案例6-6李莊被控“律師偽證”案
    案例6-7律師做無罪辯護就是作偽證?
    評注6-6西方辯護制度亦曾經歷曲折
    評注6-7辯護律師職業倫理不同於檢察官職業倫理
    評注6-8會見權是誰的權利?
    評注6-9律師執業秘密特免權的理論基礎
    評注6-10英美律師—委托人特免權的例外
    案例6-8律師不做精心準備,辯護意見自相矛盾
    案例6-9斯特裡克蘭訴華盛頓
    案例7-1告訴纔處理的案件也可以提起公訴
    評注7-1告訴纔處理的案件不一定就是自訴案件
    評注7-2所有自訴案件均可為公訴案件
    評注7-3司法工作人員包括監察機關負責職務犯罪調查的工作人員
    案例7-2貴陽黎慶洪案
    評注7-4我國與西方回避主體範圍之區別及原因
    案例7-3法官“謀殺”院長案
    評注7-5回避事項涉及審判公正,法官遇合理申請應當主動回避
    評注8-1事實是用來證明主張的客觀陳述
    評注8-2刑事訴訟法並未給證據下定義
    評注8-3對證據屬性爭論之檢討
    評注8-4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及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無須轉換
    評注8-5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關聯性概念
    案例8-1關聯性法則的實踐應用
    評注8-6刑事訴訟法確立了配偶、父母、子女間的證言特免權
    評注8-7意見證據規則的例外
    案例8-2藍羽毛的紅帽子與實物證據的驗真
    評注8-8證據規則的法理基礎
    案例9-1英國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評注9-1真有所謂關於舉證責任倒置嗎?
    評注9-2“留有餘地”之判決
    評注9-3自由心證主義與證據裁判主義
    案例10-1精神損失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評注10-1附帶民事訴訟不應僅限於物質損失
    案例10-2物質損失與犯罪行為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繫
    案例11-1女子粗心誤治病錢銀行、警方均拒絕幫忙
    案例12-1黃碟案與臥室裡的憲法權利
    評注12-1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
    案例12-2凱茨訴美國(Katz v. United States)
    評注12-2美國憲法上關於隱私權的“合理期待標準”
    案例12-3適當根據的審查判斷標準:伊利諾伊訴蓋茨
    評注12-3令狀要求的例外
    案例12-4作為截停、盤查根據的合理懷疑:特裡訴俄亥俄
    評注13-1拘留的法律性質
    案例13-1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人一律逮捕的規則是否應當設置例外:某甲走私普通貨物案
    評注13-2對逮捕條件之立法解釋的學理解釋
    評注14-1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起源與發展
    案例14-1李爾本案件與沉默權的確立
    評注14-2學者的推動與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確立
    評注14-3美國憲法上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含義
    案例14-2米蘭達訴亞利桑那
    評注14-4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與米蘭達規則的區別
    評注14-5嚴禁刑訊逼供中的冤假錯案原理與人格尊嚴原理
    案例14-3瓦茨訴印第安納
    案例14-4受害人講述牢獄噩夢
    評注14-6被刑事訴訟修改法學忽略的律師在場權
    評注14-7同步錄音錄像的功能
    案例14-5偵查訊問規則與囚徒困境理論
    案例15-1克羅訴美國
    評注15-1美國的技術偵查法案及技術偵查程序
    案例15-2索勒斯訴美國
    評注15-2陷阱辯護——概念、起源與判斷標準
    案例15-3陷阱辯護中的“誘惑”概念——謝爾曼訴美國
    評注15-3英、美的專家證言制度
    案例15-4辯護人缺席的辨認——美國訴韋德
    案例16-1杜培武冤案的前前後後
    案例16-2佘祥林殺妻案件
    評注16-1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論基礎
    評注16-2裁量排除的解釋立場並不符合立法原意
    案例16-3馬普訴俄亥俄
    案例16-4加利福尼亞訴荷達萊·D
    評注16-3因侵犯人身權而獲得的非法證據也應當排除
    案例16-5布魯爾訴威廉姆斯
    評注16-4憲法權利不因犯罪的嚴重程度而受到權衡
    案例16-6尼克斯訴威廉姆斯
    評注16-5“毒樹之果”原理與終必然發現的例外
    評注16-6控方是否有權作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主體?
    案例16-7袁小樂受賄案
    評注16-7美國爭議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承擔模式
    案例17-1某甲盜竊一案被“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評注17-1“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為何退出歷史舞臺
    案例17-2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檢察院以某“甲”將其起訴
    評注17-2全卷移送主義與起訴書一本主義
    評注17-3起訴事實同一性理論的意義
    案例17-3起訴事實同一性理論有助於解決實踐難題
    評注17-4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
    評注17-5酌定不起訴的理論基礎
    案例17-4決定不起訴可基於案件的各種因素
    案例18-1巴克爾訴溫格
    案例18-2斯特朗科訴美國
    案例18-3韓建勛故意殺人案
    案例18-4俄溫訴都德
    案例18-5美國律師庭外言論的邊界:金泰爾訴內華達州律師協會
    案例18-6陳建湘故意殺人案引發的法院對律師投訴案
    評注18-1律師庭外言論是被告人辯護權的自然延伸
    評注18-2證據開示的對像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案例18-7拉雷案件與對質權的確立
    案例18-8歐爾登訴肯塔基(Olden v. Kentucky)
    評注18-3對質權的意義
    評注18-4證人出庭隻需兩個條件
    評注18-5我國已經部分確立了反對雙重歸罪原則
    案例18-9被告人賄賂法官導致的無罪裁決不影響檢察官再次起訴:人民訴埃爾曼
    案例18-10反對雙重歸罪原則禁止控方就暗含的無罪裁決中包含的同一事實再次起訴:格林訴美國
    案例18-11布林頓訴密蘇裡州
    案例19-1劉志軍案法院秦城監獄召集庭前會議
    評注19-1庭前會議應當著眼於解決重大程序事項
    評注19-2警察作證不應僅限於目擊犯罪的情形
    案例19-2被告人後陳述朗誦詩歌無意義
    案例19-3到法庭作證為貪官鼓掌河南盧氏公安副局長被拘
    案例20-1自訴人死亡的自訴案件應如何處理:邱興隆訴喻國強案
    案例21-1辯訴交易導致對不同被告人量刑差異懸殊:美國訴羅德裡格斯
    評注21-1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從寬”不應限於刑法的限制框架
    案例21-2不認罪,就從嚴:博登科切爾訴哈耶斯
    評注21-2審查起訴階段的認罪認罰包含了控辯雙方的認罪協商
    評注22-1通過上訴率看審程序吸收不滿的功能
    評注22-2為什麼允許上訴?為什麼限制上訴?——審級制度的價值目標
    評注22-3第二審程序中的開庭審理與不開庭審理
    評注22-4第二審程序的實施狀況
    評注22-5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應用問題
    評注23-1再審程序與刑事裁判的終局性
    案例23-1聶樹斌強奸殺人案
    評注23-2再審理念之重構
    評注24-1全球範圍內的死刑狀況
    評注24-2死刑核準權的歷史沿革
    評注24-3什麼情況下應當發回重審?
    評注24-4死刑復核程序不應當設置期限
    評注25-1死刑復核結果應當通知家屬和辯護律師
    案例26-1楊發曉違法所得沒收案
    案例26-2農婦因上訪被送精神病院
    案例26-3申請對楊鵬解除強制醫療案


     

    在線試讀
    第五版序言
    2018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再一次對《刑事訴訟法》作了修改。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隨著《監察法》的頒布,將原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改由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同時賦予了國家海警局對海上發生的案件立案偵查的權力,由此導致《刑事訴訟法》在立案管轄、偵查權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與監察機關之間的銜接等一繫列的變化。二是在總則中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原則”,在分則各相應部分為體現該原則增加了一繫列的規則,並設立了速裁程序。三是在特別程序一章另闢專節專門規定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四是基於《人民陪審員法》的頒布對合議庭的組成形式做了修改。五是增加了值班律師制度。為回應關於偵查權限的變化,本教材對立案管轄、偵查權限、審查起訴等相應章節作了修訂,對《監察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了吸收和闡述。對於認罪認罰從寬,本書專門增設了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在吸納原有“簡易程序” 的基礎上,增設了“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專門對以認罪認罰從寬為基礎的控辯協商程序進行討論。對於刑事缺席審判程序,本書在特別程序一章專闢一節,討論缺席審判程序的具體內容。對於《人民陪審員法》,本書在第五章第三節“人民陪審”原則中作了論述,並在相應章節對合議庭的組成形式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作了修訂。對於值班律師制度,本書在第六章律師幫助權中專門做了闡述。
    本次修訂還根據需要調整和增加了部分內容。首先,對第六章“律師幫助權”在內容和結構方面都作了比較大的調整。本書認為,辯護權的核心是律師幫助權,律師幫助權又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因此,選任律師辯護和指派律師辯護都應當圍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也因此,選任律師和指派律師分別成為其中的兩節。其中,指派律師一節又對值班律師制度作了完整的歸納和概括。同時,律師幫助權一章還增加了“有效辯護”一節,對實務中日益成為問題、理論界的探討也正在逐步深入的主題進行了全面和深入的討論。其次,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章根據2012年以來新頒布的司法解釋和法律解釋作了新的闡述,增加了部分案例。後,在公正審判權一章,將原有內容例如“公平法院的組成”中包含的審判管轄、回避等內容調整到總則的“管轄與回避”,僅保留了“對質權與強制程序取證權”,同時增加了“迅速審判權”、“由無偏倚的法庭審判的權利”、“知悉被指控證據的權利”(證據開示)以及“反對雙重歸罪的權利”等內容,幾乎是重寫了這一章。

    第五版序言


    2018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再一次對《刑事訴訟法》作了修改。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隨著《監察法》的頒布,將原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改由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同時賦予了國家海警局對海上發生的案件立案偵查的權力,由此導致《刑事訴訟法》在立案管轄、偵查權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與監察機關之間的銜接等一繫列的變化。二是在總則中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原則”,在分則各相應部分為體現該原則增加了一繫列的規則,並設立了速裁程序。三是在特別程序一章另闢專節專門規定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四是基於《人民陪審員法》的頒布對合議庭的組成形式做了修改。五是增加了值班律師制度。為回應關於偵查權限的變化,本教材對立案管轄、偵查權限、審查起訴等相應章節作了修訂,對《監察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了吸收和闡述。對於認罪認罰從寬,本書專門增設了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在吸納原有“簡易程序” 的基礎上,增設了“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專門對以認罪認罰從寬為基礎的控辯協商程序進行討論。對於刑事缺席審判程序,本書在特別程序一章專闢一節,討論缺席審判程序的具體內容。對於《人民陪審員法》,本書在第五章第三節“人民陪審”原則中作了論述,並在相應章節對合議庭的組成形式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作了修訂。對於值班律師制度,本書在第六章律師幫助權中專門做了闡述。


    本次修訂還根據需要調整和增加了部分內容。首先,對第六章“律師幫助權”在內容和結構方面都作了比較大的調整。本書認為,辯護權的核心是律師幫助權,律師幫助權又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因此,選任律師辯護和指派律師辯護都應當圍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也因此,選任律師和指派律師分別成為其中的兩節。其中,指派律師一節又對值班律師制度作了完整的歸納和概括。同時,律師幫助權一章還增加了“有效辯護”一節,對實務中日益成為問題、理論界的探討也正在逐步深入的主題進行了全面和深入的討論。其次,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章根據2012年以來新頒布的司法解釋和法律解釋作了新的闡述,增加了部分案例。後,在公正審判權一章,將原有內容例如“公平法院的組成”中包含的審判管轄、回避等內容調整到總則的“管轄與回避”,僅保留了“對質權與強制程序取證權”,同時增加了“迅速審判權”、“由無偏倚的法庭審判的權利”、“知悉被指控證據的權利”(證據開示)以及“反對雙重歸罪的權利”等內容,幾乎是重寫了這一章。


    另外,本書對結構重新作了安排。第四版采用“基本原理”“審前程序”“審判與執行”這一結構,目的是突出程序的重要性,因此將很多屬於總則討論的內容分散到各個不同的程序中;這樣安排的好處是讓學生在學習刑事訴訟法的時候能夠盡快看到程序的開始和進展,弊端是容易將本來可以放在一起論述的內容分散到不同程序中,另外也與刑事訴訟法典的編排不夠統一。因此,本次修訂將原來的三編改為五編:編導論,就是原來的“基本原理”,除了章概論和第五章原則因為涉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而作了比較大的改動外,其他三章基本上未做修訂。第二編總論,具體闡述刑事訴訟法總則規定的管轄與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與證明、期間、送達與附帶民事訴訟等內容;為了強調和突出律師幫助權,辯護與代理的內容以“律師幫助權”為章名,作為總論的章。第三編偵查程序與人權保障,從立案、偵查與調查開始,闡述偵查機關的基本權限、在偵查機關行使國家偵查權的過程中可能對公民基本權利構成的威脅和侵犯,包括對住宅權、財產權、隱私權的侵犯(搜查與扣押);對人身自由權的侵犯(強制措施)、對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的侵犯(訊問犯罪嫌疑人),其他偵查措施可能導致的對基本權利的侵犯(技術偵查、辨認、通緝等);以及基本權利遭受非法侵犯後的救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四編起訴與審判,介紹審查起訴、公正審判權、公訴案件審程序、自訴案件審程序、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上訴與抗訴、申訴與再審以及死刑復核程序等。第五編是執行程序與特別程序。如此安排,既照顧了《刑事訴訟法》本身的體繫,同時又借鋻了美國刑事訴訟法教材的體例編排和寫作方法,延續了第四版以基本人權為寫作順序和闡述重點的做法,力圖做到中西合璧。


    光陰荏苒,歲月如梭。一轉眼,本書已經走過了十六個年頭。當初呱呱墜地一嬰兒,今已長成翩翩一少年。衷心感謝購買和使用本書的學生、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教師同行。沒有他們的支持與呵護,本書不會走到今天。特別感謝那些將本書作為指定教材或將本書推薦給學生的教師同行。他們對本書的認可始終是我前進動力的源泉。也有一些同行雖然沒有推薦學生使用本書,但自己卻在使用本書進行教學,並告訴我他們這樣做取得了很好的教學效果,尤其是贏得了學生的崇敬和愛戴。對這些同行,我同樣心懷感激。他們的坦誠和對本書的認可也鼓舞了我繼續前行的勇氣和信心。衷心地謝謝他們。謝謝所有關心和支持本教材的親人和朋友!


    易延友


    2019年8月22日


     


    第四版序言


    一、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我的貢獻


    2012年,世界末日沒有來臨,但卻發生了許多大事。對於中國而言,其中影響為深遠的也許莫過於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我本人一直對修改刑事訴訟法持懷疑態度。這主要是因為,,法律修改應當主要是由於社會思想發生了重大變化,而過去十幾年來中國社會主流思想並未發生重大變化。第二,法律的修改應當是在該法律經充分解釋後仍然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與發展,但1996年刑事訴訟法顯然沒有得到充分解釋。第三,法律修改應當能夠解決司法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問題,但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顯然無法完成這一任務,因為司法實踐中的諸多問題並非因為刑事訴訟法本身不完善,而是刑事訴訟法未能獲得貫徹實施所致。因此,我幾乎從未參加過有關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項目論證、學術會議和高層討論。


    但是,沒有親自參與立法,並不表明對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就毫無貢獻。相反,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在諸多方面與我的學術主張不謀而合,有的甚至直接淵源於我的學術主張。例如,我在2001年出版專著《沉默的自由》,這是國內部以沉默權為研究對像的專著,我在這本書中集中論證了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免權的正當性與可行性。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條款。又如,我於2010年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的《證人出庭與刑事被告人對質權的保障》一文,明確提出必要證人出庭率這個概念,其中關鍵因素一是被告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二是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影響。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表述,基本上吸收了我的意見。另外,我在2011年9月以個人名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意見,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了八條意見,其中兩條被采納。這兩條意見分別是:,關於證明責任分配。草案規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控訴方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的意見是,刪除但書規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但書的規定。第二,草案規定,嚴禁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我的意見是,在刑訊逼供一詞後應當保留原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將這些方法與刑訊逼供一道,列入嚴格禁止的範圍。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了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的禁止性規定。


    我並不是說刑事訴訟法修改一定就是直接采納了我的意見,也很可能是比我更有影響力的學者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見。無論如何,我都相信我對於刑事訴訟法終條文的形成貢獻了自己的力量。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分別作了修改。在撰寫本版教材的過程中,我發現:本教材第二版、第三版批評過的那些司法解釋,很多也都采納了我的意見,或者予以刪除,或者作了修改。作為一位學者,即便不贊成在不恰當的時機修改立法,但如能為立法修改提供政策選擇或立法技術上的幫助,能夠通過自己的學術研究為中國的程序法治貢獻哪怕是微薄的力量,也是極為榮幸之事。


    二、解釋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在本書前三版,我就一直主張認真對待刑事訴訟法,認真對待對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這並不是說我認為刑事訴訟立法不重要,而是說對相關立法的批評、修改和完善都應當以對當時法律的正確解釋為前提。沒有正確的解釋,就不會有正確的批評,也就不會有成功的立法。但由於聲音微弱,這種呼吁仿如空谷足音,未能激起哪怕一點點回聲。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我也發表了對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一些激烈的批評意見,指出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某些方面還不如原來的刑事訴訟法。但是,批評歸批評,歸根結底還是要實施這部不能讓人滿意的刑事訴訟法。實施的前提則在於正確解釋。如果不解釋,則即使是那些進步的部分,也不能成其為現實。如今,本書雖然也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而改版,但是解釋的初衷依然不變。因此,本書秉持一貫的原則,將解釋刑事訴訟法作為明確的目標,並且成為貫徹全書的一種努力。


    如果這種努力仍然隻是一兩個人或一小部分人的努力,那麼它也許仍然會是空谷足音,不會引起任何反響。但是,如果所有刑事訴訟法學者都加入到解釋的陣營,哪怕他們不同意我的解釋,甚至對我的解釋提出了批判,這種努力也是值得的,因為通過這種同行間的對話、溝通、批判、反思、檢討,我們至少可以在能夠達成一致的地方達成一致,形成共識,從而在這些領域影響有權發布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其他形式法律解釋的部門,促使這些部門認同法學界對刑事訴訟法文本的解釋,修改他們自以為是的解釋,從而推動法治的進步。對於那些未能達成共識的部分,也可以通過學術上的探討,加深對這些領域問題的認識,為將來達成共識奠定知識的基礎。


    無論如何,刑事訴訟法都應當是大家共同解釋、分析、研究和探討問題的前提,是大家期望其在實踐中兌現允諾的目標。這是一個基礎。沒有了這個基礎,所有人都可以從自己設定的原點出發,向著自己設定的目標前進。學術界就不會有真正的爭鳴,不會有真正的理論批評,也不會有真正的法律科學的進步。


    三、本書可能引起爭鳴的解釋意見


    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全國人大法工委、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學術界各位同仁,紛紛出版解釋刑事訴訟法的專著或教材,發表了自己對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的見解。在這些見解中,有一些涉及可能引起爭鳴的問題,但大多數不涉及完全可能引起爭鳴的問題,或雖有涉及而語焉不詳。對於其中的有些問題,原先的理論研究純粹是從立法學、比較法學(介紹外國經驗、批評中國制度)的角度而不是從法解釋學的角度所作的探討。如今,我們有了一個更加具有詮釋空間的刑事訴訟法,如果仍然從立法學、比較法學的角度來研究這些問題,就是對刑事訴訟法的大不敬。因此,我們應當從法解釋學的角度來闡述這些問題。本書的特色在於,本書不回避這些有爭議或者可能有爭議的問題,而是選擇了直接面對這些問題,提出自己對這些問題的看法,並對其進行廣泛和深入的探討。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第118條又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本書的解釋是:第50條的規定屬於總則性規則,第118條屬於分則性規定,第50條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選擇回答問題時,他纔應當如實回答;當犯罪嫌疑人選擇不回答問題時,不得強迫他回答。又如,對於偵查訊問中的律師在場權問題,本書通過評注的方式指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暗含了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偵查訊問時享有要求其律師在場提供法律咨詢的權利。再如,《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一規定既可以理解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既不能被強制到庭也不能被宣讀書面證言,從而確立了配偶父母子女之間的證言特免權,也可以理解為配偶父母子女不能被強制到庭但可以宣讀其書面證言,從而沒有確立特免權。本書明確解釋為該規定應當且隻能理解為確立了特免權。又如關於物證、書證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理論上大多贊成“裁量排除”或“可補正的排除”這一立場,本書則旗幟鮮明地指出,刑事訴訟法關於物證、書證的排除,應當解釋為強制排除的規則。本書對這些問題的解釋提供了詳細的論證。


    這樣的例子在本書中隨處可見,此處僅列舉一二。我並不是說我的解釋一定是正確的。我熱烈歡迎來自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學術界乃至任何方面的批評。如果我的解釋能夠引起大家對這些文本應當如何理解的探討、爭鳴、批判,我將感到無比欣慰。因為,我衷心地希望有更多學者走出刑事訴訟修改法學的老路,對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給予認真的對待。


    四、案例在本書的運用


    本書大量運用了案例分析。這既是解釋刑事訴訟法文本的一種方法,也是本書對實務的一種關照。理論與實務脫節的批評,在過去的理論研究中一直不絕於耳。主要的原因,仍然是因為學者的理想不在於解釋法律,而在於另起爐灶,按照自己的意願來立法;而實務部門卻隻能在刑事訴訟法的框架內行事。這樣當然會產生理論和實務脫節的現像。本書既以法解釋學為基本方法,以法律的可操作性為基本目標,自然要努力避免這一問題。當然,由於立場的不同,本書的解釋不一定為實務部門所采納,但是,對於刑事訴訟實務中存在的大部分問題,本書至少能給出一個答案,告訴他們一個認真對待刑事訴訟法文本的學者對於這些問題,在理論上是如何思考的。


    網絡時代,自媒體時代,使這個國家發生的每一件事情,都可以進入公共的視野。刑事司法實踐中的每一個案件,也都可以成為公眾關注的事件。但由於本書是一本公開出版發行的教材,因此隻能選用已經公開報道的案例。本書用這些案例來說明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條文設置的目的、含義、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案。例如《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後,又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訴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原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對於初次接觸刑事訴訟法的學生而言,甚至對於廣大律師、檢察官、法官而言,乍然讀到上述文本,也許會不知所雲。其實這就是貴陽市小河區法院審理黎慶洪案件審出來的教訓。感謝媒體把這個案件進行了詳盡的報道,本書得以使用這個案件來說明上述規定的具體含義及其法理基礎。


    有時候,本書不得不使用西方的案例尤其是美國的案例來說明我國刑事訴訟法條文的含義,以及它應有的含義。這是因為,一方面,我們的案例指導制度仍然在摸索當中,司法機關發布的所謂指導性案例實際上並無太多指導意義,有時候僅僅是表明一種態度,對於刑事訴訟法真正需要解釋的地方,實際上並不存在指導性案例。另一方面,媒體公開報道的案件很多多隻能用來說明一項制度設置的背景、立法的原因和動機,但對於刑事訴訟法文本的具體含義,這些案例卻無能為力。但是,用一些西方的案例卻恰好能夠說明文本的含義。這實際上也說明,我們的法律實際上借鋻了西方尤其是美國的一些制度,這既是國際交流的一個自然的結果,也表明了立法者對於西方法律制度的開放態度。


    五、本書結構與體例


    本書完全打亂了傳統上以及本書前三版采取的總論、制度、分論的結構,而是盡量照顧到刑事訴訟發生、發展的先後順序,並以此為線索來安排章節順序;在此基礎上,本書盡量將刑事訴訟法總則規定的基本制度放到分則相應程序部分加以論述,或者放到與程序部分密切相關的章節論述。另外,本書所有的論述都基本上圍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展開。因此,本書除編論述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以外,第二編實際上是論述審前程序中刑事被追訴人的基本權利,如獲得律師幫助權(辯護制度)、私生活秘密權(搜查與扣押)、人身自由權(強制措施)和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免權(偵查訊問),以及對這些權利的救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三編則主要論述被告人的公正審判權、上訴權、申訴權,以及執行程序、特別程序中的相關權利。


    在形式方面,本書將全部內容分為基礎知識、案例、評注、思考等板塊,並以不同的字體加以區分。其中,基礎知識是全書的主體部分。案例是對基礎知識的說明,也是對相關理論問題的闡釋。評注分幾種情況:一是筆者對某一特定理論問題或案例發表的意見;二是域外法治,是對相關問題域外經驗的介紹,是基礎知識的重要補充;三是對個別理論問題的詳細探討,目的是充實和豐富有關基礎知識的內容。思考是對讀者提出的建議,表明該領域在理論或實務上均有探討的空間,但是筆者並不給出答案,目的僅僅是激發讀者對相關問題進一步探索的興趣。


    做如此區分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本書能夠做到重點突出、層次分明、閱讀方便。對於一般讀者而言,如果僅僅想獲取有關規則的知識,隻需要閱讀基礎知識部分即可。對於法學本科生、研究生,則應當精讀全部內容。對於實務界人士,則可以作為刑事訴訟實踐的指南,隨時翻閱。


    六、本書的定位與目標


    本書定位為精英大學法學院本科生、法律碩士生的基礎教材以及優秀本科生、研究生的增進閱讀教材。本書的目標是為精英大學法學院本科生、法律碩士生、法學研究生提供有關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程序方面的基礎知識,為其全面了解、掌握、精通刑事訴訟法奠定基礎。本書以基礎性、知識性、全面性、務實性、可讀性為其基本追求。本書試圖通過對法理、規則、案例、實務的有機結合,實現理論與實務的有效溝通,原理與規則的完美詮釋。不謙虛地說,本書亦希望成為高端法律人士尤其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專業刑辯律師的案頭書。


    七、關於本書的改版


    本書脫胎於2008年《刑事訴訟法》(第三版)。本版沿用了《刑事訴訟法》這一書名,但增加了“規則原理應用”這一副標題;在內容、結構和版面上均作了重大調整,同時也從原來的“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繫列調整到“法學新階梯”教材繫列。本書自2003年出版版以來,得到很多高校教師和學生的認可,在學生中享有很好的聲譽。2004年,本書即獲再版,此後的五年當中,每年至少重印一次。2008年,本書榮獲清華大學優秀教材一等獎,並出版第三版。2011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本書的改版也隨即列入規劃。同一年,本書入選清華大學首批名優教材支持計劃。


    但是,新的刑事訴訟法頒布之後,我並沒有急於立即修訂,而是對新教材作了全新的構思,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結構上都做了全面的調整。我希望它不僅改頭換面,而且脫胎換骨。2013年年初,我有幸在耶魯大學法學院學習半年,也對這所舉世聞名的大學使用的教材進行了仔細研讀。在寫作本教材期間,對該法學院使用的刑事訴訟法教材自然也時有參照。從《刑事訴訟法》在2011年8月公布修正案開始至今,我用了將近兩年的時間來構思、探索和寫作本版教材。但因水平所限,書中謬誤仍然在所難免,敬請各位方家批評指正。


    易延友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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