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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案檢索實用指南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342-496
    【優惠價】
    214-310
    【作者】 劉樹德孫海波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法律工具書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322994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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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301322994
    作者:劉樹德,孫海波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1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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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司法解釋提出了要求:2020年7月31日開始實施的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要求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等四類情形的案件進行類案檢索。
    作者參與了制度設計:劉樹德法官參與了院案例指導、裁判文書說理和類案檢索等制度設計和文件起草。
    內容實用、指導性強:從實踐使用和操作的角度,闡述檢索類案的前提和情形,結合圖示,展示法官、公訴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如何檢索和發現類案、如何判斷案件的相似性、如何制作類案檢索報告、如何參照適用類案,為司法實踐中類案的辦理提供指南。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已於2020年7月31日開始實施。《類案檢索意見》要求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等四類情形的案件進行類案檢索,通過參照以往生效類案,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面對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的案件,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經常會作出不一致的判決。類案檢索機制是輔助法官辦案的一種工作機制,初衷是為了統一裁判尺度,檢索到的類案對法官裁判具有一定的參照或參考作用。
    如何纔能高效地發現類案?類案的指導性作用如何發揮?多種類案裁判規則衝突時如何協調?本書將從實踐使用和操作的角度,闡述檢索類案的前提和情形,展示法官、公訴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如何檢索和發現類案、如何判斷案件的相似性、如何制作類案檢索報告、如何參照適用類案,為司法實踐中類案的辦理提供指南。

    作者簡介

    劉樹德,又名邵新,人民法院審管辦副主任、審判員,法學博士,兼任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等院校研究員、教授、碩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導師。先後在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司改辦和審管辦從事刑事審判、司法調研、司法改革和審判管理工作,參與案例指導、裁判文書說理和類案檢索等制度設計和文件起草。出版專著《憲政維度的刑法思考》《實踐刑法學》《政治刑法學》《司法改革:熱問題與冷思考》《無理不成“書”——裁判文書說理23講》等三十餘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一百三十餘篇。
    孫海波,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青年學者,比較法學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曾為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學者、南加州大學訪問學者,出版《裁判對法律的背離與回歸:疑難案件的裁判方法新論》《疑難案件與司法推理》,在《中國法學》《法學家》《清華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四十餘篇,並譯有《法哲學》《法官如何裁判》《使人成為有德之人》等著作多部。

    目錄
    目錄
    章 兩大法繫判例制度的比較
    節 英美法繫法律淵源中的判例
    第二節 大陸法繫判例制度發展概況
    第三節 兩大法繫法律思維方法比較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兩大法繫案例檢索和適用的比較
    節 英美法繫中的案例檢索與區分技術
    第二節 大陸法繫中的案例檢索與運用——以德國為例
    第三節 中國案例指導制度語境中的類案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檢索類案的前提和情形
    節 類案檢索的目的
    第二節 類案檢索的前提

    目錄
    章 兩大法繫判例制度的比較
    節 英美法繫法律淵源中的判例
    第二節 大陸法繫判例制度發展概況
    第三節 兩大法繫法律思維方法比較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兩大法繫案例檢索和適用的比較
    節 英美法繫中的案例檢索與區分技術
    第二節 大陸法繫中的案例檢索與運用——以德國為例
    第三節 中國案例指導制度語境中的類案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檢索類案的前提和情形
    節 類案檢索的目的
    第二節 類案檢索的前提
    第三節 類案檢索的情形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四章類案檢索的範圍
    節 我國案例體繫的結構
    第二節 確定檢索範圍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需要額外注意的事項舉例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五章類案檢索的方法
    節 類案檢索的三大方向
    第二節 類案檢索的五大思路
    第三節 類案檢索方法的書面表達
    第四節 類案檢索的實操演練
    第五節 本章小結
    第六章類案檢索中案例數據庫平臺的使用
    節 概述
    第二節 類案檢索中案例數據庫平臺的使用方法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七章 類案的判斷標準與判斷方法
    節 確定比較點
    第二節 類案的判斷標準
    第三節 類案的判斷方法
    第四節 類案判斷的實例分析
    第五節 本章小結
    第八章 類案檢索報告的制作
    節 類案檢索報告的基本要素
    第二節 類案檢索報告的形式要求
    第三節 類案檢索報告的實質要求
    第四節 類案檢索報告撰寫示範
    第五節 本章小結
    第九章 當事人、律師或公訴機關檢索和使用類案
    節 概述
    第二節 當事人、律師或公訴機關檢索類案的方法
    第三節 當事人、律師或公訴機關使用類案的方法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十章 類案法律適用分歧的協調
    節 引言
    第二節 類案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工作組織體繫
    第三節 類案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程序
    第四節 類案法律適用分歧協調的標準
    第五節 本章小結
    第十一章 類案的參照與說理
    節 類案的參照
    第二節 裁判要點的性質與裁判規則的提煉
    第三節 法官背離類案的說理論證
    第四節 本章小結
    附錄一 類案檢索相關規範性法律文件
    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
    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 (試行)
    人民法院關於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若干規定(試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的工作意見(試行)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實行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的規定(試行)
    天津法院關於開展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類案及關聯案件檢索的規定(試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類案和關聯案件檢索工作指引(試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立類案強制檢索報告制度的規定(試行)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的實施意見(試行)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裁判尺度加強類案及關聯案件檢索的實施意見(試行)
    附錄二 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目錄(截至2021年6月7日)
    附錄三 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目錄(截至2021年6月7日)
    附錄四 案例與法寶引證碼、二維碼對照索引表
    後記

    前言
    序言
    法律適用統一視域的類案檢索及運用

    序言
    法律適用統一視域的類案檢索及運用


        隨著越來越多的裁判文書被集中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人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能更便利地比較案件的裁判結果,法律適用不統一的現像進一步加劇,而且日益受到實務界和理論界的高度關注。此點可由人民法院近年來制發的若干司法性文件得到印證:
        一是在一些改革性文件中對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提出要求,例如:(1)2015年2月4日《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提出,“23.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方式,加強司法解釋等審判指導方式的規範性、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改革和完善指導性案例的篩選、評估和發布機制。健全完善確保人民法院統一適用法律的工作機制”。(2)2019年2月27日《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提出,“26.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工作,健全司法解釋的調研、立項、起草、論證、審核、發布、清理和廢止機制,完善歸口管理和報備審查機制。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健全案例報送、篩選、發布、評估和應用機制。建立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指導文件和參考性案例的備案機制。健全主審法官會議與合議庭評議、賠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工作銜接機制。完善類案和新類型案件強制檢索報告工作機制。”(3)2020年7月31日《人民法院關於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9.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進一步完善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機制、專業法官會議機制和審判委員會制度,確保各項機制有機銜接、形成合力。通過類案檢索初步過濾、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咨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有效解決審判組織內部、不同審判組織以及院庭長與審判組織之間的分歧,促進法律適用標準統一。承辦法官應當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對於應當類案檢索的案件,在合議庭評議、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和審理報告中說明情況,或制作專門的類案檢索報告。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類型、所涉事項,視情召開跨團隊、跨庭室的專業法官會議。上級人民法院為推動法律統一適用,可以就類型化案件組織轄區法院召開跨審級、跨地域的專業法官會議。對於依法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但不存在內部分歧的案件,可以不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務實管用的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探索建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反映法律適用不一致問題的渠道,配套完善監測、反饋和公開機制。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規範辦案指導文件、參考性案例發布程序,及時向人民法院備案,杜絕不同地區辦案標準的不合理差異”。
        二是專門出臺有關法律統一適用方面的文件,即:(1)2019年10月11日《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分歧解決實施辦法》);(2)2020年7月15日《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類案檢索意見》);(3)2020年9月14日《人民法院關於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統一法律適用意見》)。
        這無疑屬於改革推進過程中出現或者突顯的問題,自然需要繼續通過改革思維和辦法來加以破解。此處主要立足於法律統一適用的視域,重點結合《類案檢索意見》對類案檢索及運用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一、類案的界定及判斷標準
        類案同判既是法律統一適用的內在要求,也是人們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標準。但是,對於類案的判斷標準,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個別觀點甚至以“世界上不存在兩片相同的葉子”“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為由否認類案的存在。實際上,類案在司法實踐中大量而廣泛地存在,這些案件雖然在具體情節上千差萬別,但總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類案檢索意見》將這些案件稱為類案,既是著眼於一種相互參酌的裁判方法之考慮,又是服務於法律統一適用的整體目標之所需。
        對於類案的界定及判斷標準,目前國內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七種觀點:一是類似案例,指與待決案件具有類似因素的案例,包括案件事實相類似、法律關繫相類似、案件的爭議點相類似、案件所爭議的法律問題相類似;二是對類似案件的判斷有四種途徑,即案件爭議焦點的比較、案情的比較、關鍵事實的比較以及是否屬於狹義的指導性案例;三是“同樣案件”,指在定性分析中確定待決案件的事實與指導性案例的事實在整體性質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問題,以及在定量分析上看兩個案件的具體情節是否可以視為相同;四是案件相似性比對,主要從案件事實構成和所涉法律關繫入手;五是判例的三素為要點事實、裁判規則、結論,一般以要點事實來識別同類案件;六是案件類似,指比對先例與待決案件訴訟爭點所陳述的事實特征,並加以相同或相似性判斷,而不是籠統地認定全案事實類似;七是類似案件的判斷,既有事實問題,又有法律問題,既不是單純的事實比較,也不是單純從定義、概念出發進行類比的邏輯作業,而是更多地從案件和法律的意義,從法律擬規範的生活事實的本質中得出。
        上述觀點雖然對類案的判斷標準認識不一,但多數認為案件事實、案件爭點、法律問題是判斷是否構成類案的重要因素。《類案檢索意見》在綜合考慮國內外各種觀點的基礎上,采用了相對客觀的定義方式:一是圍繞案件的主要特征,將案件基本事實、爭議焦點和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是否具有相似性作為類案的判斷標準;二是考慮類案的可參考性和檢索的現實性,將類案範圍限定於“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將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排除在外。
        二、類案強制檢索的具體情形
        近年來,“類案不同判”的現像在民商事、行政、刑事審判中時有發生,如對“知假買假”行為的不同法律認定、對“許霆案”等類案的不同處理、對借名買房中房屋產權的不同歸屬等。這些案件高度相似卻得到不同處理,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進而使司法的公正性備受質疑。實際上,所謂“類案不同判”或“類案異判”,隻是民眾對裁判不公的一個形像說法,實質是法律適用不統一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人民法院除了加強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工作外,近年來日益重視發揮類案檢索的作用。2015年《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提出,“通過類案參考、案例評析等方式統一裁判尺度”。此後,人民法院先後出臺的《人民法院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司法責任制試行意見》)、《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等規範性文件,進一步對創建類案檢索機制提出工作要求。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判例雖不具有正式的法源地位,但對於法官審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或參考價值。因此,類案檢索對案件裁判而言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一方面,類案檢索是一種輔助法官作出司法判斷的重要裁判方法。一般而言,對於大多數案件,法官完全可以依照法律和自身的審判經驗作出正確的判決;但對於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的案件或者新類型案件等,法官自身可能難以作出正確裁斷,有必要通過類案檢索,進而參照或參考在先案例作出妥當判決,以提高司法裁判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另一方面,類案檢索有助於統一法律適用,促進司法公正。與判例法相比,成文法既具有很多優點,也具有自身的模糊性、不周延性和滯後性等缺點。受此影響,不同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可能對同一法律產生不同理解和認識,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不統一。類案檢索制度在堅持我國成文法體繫的前提下,借鋻英美法繫及大陸法繫其他國家判例制度的優點,旨在充分發揮類案的指導或參考作用,規範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法官在類案檢索的基礎上作出更加慎重妥當的裁判,促進法律的統一適用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基於此,《類案檢索意見》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規定了類案強制檢索的四種情形,即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
        三、類案檢索的平臺及信息化建設
        近年來,隨著司法工作與互聯網、大數據技術的融合發展,法律法規、裁判文書、法律觀點、審判案例等法律檢索平臺不斷湧現。目前,可供類案檢索的平臺既有官方平臺,又有非官方平臺。官方平臺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建設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及地方人民法院創建的檢索平臺,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建立的“睿法官繫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建立的“類案智能專審平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建立的“類案裁判標準數據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建立的“類案指引項目”、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辦案繫統嵌入的“刑事案件智能研判繫統”“法律資源服務繫統”“法智羅盤操作繫統”等。非官方平臺有北大法寶、Alpha案例庫、Openlaw、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等。
        類案檢索的過程就是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研究的過程。為方便法官進行類案檢索,《類案檢索意見》明確了類案檢索的平臺,即中國裁判文書網、審判案例數據庫等平臺。中國裁判文書網是人民法院主導的全國法院裁判文書統一公布平臺,初步具備案由、案號、法院名稱、法院層級、法律依據等多個信息項及關鍵詞檢索,已成為法官、律師、當事人、學者及社會各界檢索案件的重要平臺。審判案例數據庫是各地方人民法院正在積極探索建立的檢索平臺,實踐中業已成為法官進行類案檢索的重要工具。此外,從文義解釋角度看,《類案檢索意見》規定的檢索平臺不僅包括官方主導的檢索平臺,也包括非官方創建的各種平臺。當然,在類案檢索中需要注意在非官方平臺檢索到的類案的真實性、準確性。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僅具有初步的檢索功能,尚不具備精準檢索及智能推送功能,審判案例數據庫也尚在探索之中,檢索的便捷化、智能化有待提升。因此,開展類案檢索工作的首要任務是積極推進檢索平臺及信息化建設。一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技術研發和應用培訓,提升類案推送的智能化、精準化水平,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審判案例數據庫,為建設全國統一、權威的審判案例數據庫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各級人民法院還要注意類案檢索情況的歸納整理,將類案檢索報告或類案裁判規則上傳檢索平臺,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檢索平臺的內容,實現類案檢索的便捷化、繫統化。
        四、類案檢索的範圍及順序
        為確保類案檢索工作取得實效,防止檢索過泛、過濫,《類案檢索意見》規定了類案檢索的範圍。
        一是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2018年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法律地位;《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案例指導工作規定》)及《〈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案例指導實施細則》)明確賦予了指導性案例拘束力,要求對於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因此,指導性案例對法官審理案件具有明顯的拘束力。
        二是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多年來,人民法院十分重視案例指導工作,除公布指導性案例以外,還編輯了以下案例類書刊:《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司法·案例》《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以及有關業務庭編輯的其他典型案例書籍。這些案例對全國法院的審判工作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為做好案例指導工作,近年來各高級人民法院還編有參考性案例,這些案例一般經各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公開對外發布,對本轄區審判工作也發揮著一定的指導作用。
        三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此種案件代表了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對類似案件的裁判意見,受審級制度及本院(專業)主審法官會議制度、審判委員會制度等因素的影響,一般會成為法官裁判案件的參考依據。
        實際上,我國司法實踐中遵循判例的習慣一直客觀存在,遵循上級人民法院的判例是保證法律統一適用和司法權威的必要條件,其作用及約束力自然而然地產生於司法的結構和過程中。
        一般情況下,類案檢索可在以上範圍內進行檢索,但也不限於以上檢索範圍,比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中沒有檢索到類案的,也可以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中進行檢索;在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中沒有檢索到類案的,也可以在其他先進地區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中進行檢索。
        除檢索的案件或案例範圍外,《類案檢索意見》還規定了檢索的時間範圍及檢索順序,明確“除指導性案例以外,優先檢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經在前一順位中檢索到類案的,可以不再進行檢索”。這一規定主要是基於兩方面考慮:一方面,隨著社會生活的快速發展,立法觀念、司法理念在不斷更新,一些遠期案例或者案件的裁判觀點可能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修改而失去參考價值,優先檢索近期生效的類案可能更有助於對待決案件的審理。另一方面,類案檢索的目的主要是幫助法官辦案,不能給法官帶來過多工作負擔,因此有必要明確類案檢索的順序,適當壓縮檢索的範圍。當然,這一規定屬於倡導性規定,隻要有助於公正高效地辦理案件,必要時法官除檢索近期的類案之外,也可以檢索遠期的類案;在前一順位中檢索到類案的,也可以繼續在後順位中檢索。
        五、類案的判斷
        類案的判斷是類案檢索的一個關鍵環節,也是檢索結果運用的基礎和前提。實踐中,法官可能會檢索到大量案件,這些案件與待決案件是否構成類案,則需要進行認真判斷。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在判例法國家,法官主要運用類比推理的方法,通過比對案件的相似性來決定是否援用判例;而我國以成文法為主,法官主要運用演繹推理的方法,遵循“法律規範—案件事實—裁判結論”的三段論模式適用法律,而不習慣運用類比推理的方法裁判案件。《類案檢索意見》在充分考慮我國司法實際的前提下,適當借鋻判例法國家的相關做法,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類案比較的多個維度,即案件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為案件相似性識別和比對提供了比較的基點,為類案的判斷提供了基本指引。
        類案的判斷不隻有一個方向、一個維度,而是需要從多個方向、多個維度進行比較。首先,需要將檢索到的案件與待決案件的基本事實進行相似性識別和比對,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類案的基本比對點。案件事實有法律事實和非法律事實之區別,基本事實主要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繫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包括主體、行為、客體、事件、因果關繫、主觀過錯等。實踐中,法官需要對案件的法律事實,尤其是對裁判結論有直接影響的主要事實進行比較,以判斷案件事實是否具有相似性。如果案件的基本事實相似,再對爭議焦點進行比較。有學者認為,“案件的爭議點是連接待決案件與指導性案例等的橋梁或中間項”。爭議焦點是當事人之間形成糾紛的關鍵,是案件的核心問題,也是案件相似性識別和比對的核心點。法官在類案判斷中,需要重點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比對。其次,分析比較兩案的法律適用問題是否具有相似性。法律適用問題是案件裁判中需要重點考量的問題,也是影響裁判結論的關鍵問題。法律適用問題及其解決一般會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充分體現,類案檢索中需要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認真比對,並對裁判觀點予以分析,以作為判斷類案的重要依據。
        類案判斷是一個類比推理的過程。長期以來,我國法官的思維是演繹式的,習慣於“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演繹推理,運用類比推理的方法較少。由於類比推理是一個“從特殊到特殊”的推理,因此相較於演繹推理“從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前者在邏輯上面臨的問題更多,其可證成性需要克服邏輯上的困難。在缺乏繫統比較訓練和相關能力的背景下,我國法官普遍對案例識別的技術與方法相對陌生,對案件事實分析的框架、法律推理的起點等問題缺乏具體認知。因此,我國法官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積累案例識別經驗、不斷增強類比推理能力,認真學習借鋻判例法國家的判例區別和援引技術,為類案的識別判斷及參考借鋻奠定堅實基礎。
        六、類案檢索報告
        類案檢索報告既是類案檢索結果及運用的重要表現形式,也是類案檢索機制發揮作用的重要載體。2017年7月,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責任制試行意見》,明確要求本院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相關類案進行檢索並制作類案檢索報告,為合議庭、主審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案件提供必要參考。2019年2月,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進一步提出完善類案強制檢索報告工作機制。在此基礎上,《類案檢索意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類案檢索報告的制作、內容及應用等作出進一步規定。
        一是類案檢索報告的制作。近年來全國法院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法官辦案壓力加大,人案矛盾突出。考慮這一審判工作實際,《類案檢索意見》沒有對制作類案檢索報告作統一、強制的要求,而是明確類案檢索情況既可以口頭說明,也可以專門制作書面的類案檢索報告,並隨案歸檔備查。但無論哪種形式,都要力求客觀、全面、準確。
        二是類案檢索報告的內容。《類案檢索意見》對類案檢索報告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要求檢索報告應當包括檢索主體、時間、平臺、方法、結果,並對類案裁判要點以及待決案件爭議焦點進行提煉,旨在真實反映類案檢索的過程和結果。對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制作了類案檢索報告的模板,進一步明確了檢索報告所應包括的內容。
        三是類案檢索報告的應用。一方面,承辦法官在合議庭評議、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中需要報告類案檢索情況,並對是否參照或者參考類案等結果運用情況予以分析說明。這對案件的公正裁判、促進類案同判和法律的統一適用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否則,類案檢索將失去其意義。另一方面,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歸納整理類案檢索報告,通過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轄區法院予以公開,供法官辦案參考;同時,要將整理好的類案檢索報告上傳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檢索平臺,不斷豐富審判案例數據庫等檢索平臺的內容,方便法官更加高效地進行類案檢索。
        七、訴訟參與人提交類案與法官回應
        近年來,隨著司法工作與信息技術的融合發展,類案檢索已成為現實。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進行類案檢索,並向法院提交檢索的案件或者檢索報告,以支持自己的訴請或抗辯。從實踐效果上看,訴訟參與人提交類案,既有利於當事人對案件裁判結果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又能對法官公正裁判起到一定的監督和促進作用。《類案檢索意見》結合這一實際,對訴訟參與人提交類案及法官回應方式等作了兩個方面的規定。
        一方面,明確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可以提交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提交類案的時間,可以是立案到結案階段的任一時間,既可以是庭審前,也可以是庭審中,還可以是庭審結束後案件裁判前。當事人在庭審前或庭審中提交案件或者檢索報告的,應當允許庭審階段對是否構成類案、能否作為案件裁判的參照或參考等問題進行辯論。提交類案的形式,既可以是一個或多個案件,也可以是類案檢索報告,但一定要確保提交案件的真實性。
        另一方面,明確人民法院的回應方式。一是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並說明理由。這一規定延續了《案例指導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相配套。二是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針對此種情況,法官既可以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也可以在庭審中通過釋明等方式回應。這一規定對訴訟參與人提交其他類案的回應方式作出比較靈活的規定,既充分考慮了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訴訟參與人的訴求,又綜合考慮了我國的法律制度、法院的工作實際等因素,以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
        八、類案的定位
        九、類案裁判衝突的處理
        結語


    劉樹德
    2021年3月26日

    在線試讀

    後記


        伴隨著人們使用案例意識的覺醒,案例在司法實踐中開始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10年人民法院正式確立案例指導制度以來,各級人民法院越來越重視對各類典型性案例的參照,並且這種案例使用活動也漸漸邁向了制度化和規範化的軌道。
        從字義上來分析,“案例”雖來源於案件,但“案件”並不直接等同於“案例”。隻有當案件中凝結了對某類特定問題的解決方案時,纔能妥當地將其看作一個“案例”。所謂“判案成規”講的就是這個道理,這裡的“規”其實就是一種作為法律規則具體化的裁判規則。人民法院通過特定程序遴選、編纂和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其所蘊含的裁判要點代表了人民法院在這類問題解決上的基本立場,對下級人民法院處理類似問題能夠發揮普遍的指導性效力。伴隨著指導性案例數量的增多,法官、當事人、代理律師以及檢察院等多方主體已經開啟了使用案例的良好局面。
        為了更好地推進案例制度的穩健發展,解決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頑疾,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發布了《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要求案件承辦法官在特定情形下應檢索類案並制作檢索報告。該意見發布之後,不少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陸續出臺了相應的實施細則,就類案檢索中的一些具體制度進行了細化。
        該意見的內容相對豐富,明確了類案的定義及判斷標準、類案強制檢索的具體情形、類案檢索的平臺及信息化建設、類案檢索的範圍及順序、制作類案檢索報告、訴訟參與人提交類案及法官回應、類案的參照和類案裁判衝突的協調等。以上部分內容規定得仍較為籠統,比如類案的判斷標準,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操作有待進一步的解釋和研究,《類案檢索實用指南》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完成的。
        本書兼具理論與實踐特色,寫作主線緊扣人民法院文件的精神和內容。一方面挖掘類案裁判的相關理論,另一方面就類案檢索的相關制度及實踐操作通過實例加以分析。我們希望本書能夠豐富既有的案例學術理論,更期待它能對實踐中如何進行類案檢索和參照提供一定的指引。
        感謝北京大學出版社提供的寶貴平臺,感謝陸建華老師的策劃和責任編輯費悅女士的付出。本書是合作成果,由劉樹德、孫海波、高尚、趙英男、孫躍、雷檳碩共同完成。各位作者克服了疫情帶來的重重困難,通力合作,在此一並致謝!
        類案檢索是一個全新的問題,本書是一種探索性的嘗試。作者們能力有限,錯誤之處在所難免,請學友們批評指正!如果有建議,請不吝賜教:sunhaibo@cupl.edu.cn。


    孫海波
    2021年5月27日
    於中國政法大學綜合科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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