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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訴訟類型化專題24講(一)公司大數據實證分析與裁判規則評述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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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李建偉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法律實務  司法實務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324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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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9753245
    作者:李建偉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1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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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卡爾·拉倫茨說,“當抽像--一般概念及其邏輯體繫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現像或意義脈絡的多樣表現形態時,大家首先會想到的補助思考形式是'類型'”。類型化案例研究有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之分,主要是後者。定量研究需要借助於大數據,方能成為有力的論證途徑。面對海量的裁判文書,一要相對迅速地發現其裁判焦點或者找尋到研究者所需要的信息,二要具備必要的比較法知識儲備和恰當的研究視角,三要依賴研究者基於專業素養與職業敏感性而預先設定的問題意識。
    類型化案例研究的一個功能是求得法律規範的規範性、精確化解釋,另一功能是服務於法律的漏洞補充。這意味著類型化案例研究在通常情形下是必要的,但在裁判依據相對模糊的法律領域更具優勢。類型化的案例比較過程在法律解釋活動與在漏洞填補活動中以同樣的方式展開,秉持對實質上相同案例同等對待、對實質上不同案例不同對待這一原則進行權衡比較,以窺追求同案同判、類案類判之艱難與宏奧。
    對公司法這一強實踐性的學科而言,實證研究是不能忽視的,甚至是*位的,無論對於理論界、實務界都是如此。本書以大數據、實證研究、類型化研究、案例研究等為基本研究路徑,是一種研究方法的引領;本書關於8類公司訴訟的基於大數據裁判規則研究而發現的共識性裁判規則,對於立法完善具有借鋻作用,對於推進同案同判、類案類判具有啟發意義,對於實務界尤其商事審判法官、律師具有借鋻作用。

    卡爾·拉倫茨說,“當抽像--一般概念及其邏輯體繫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現像或意義脈絡的多樣表現形態時,大家首先會想到的補助思考形式是'類型'”。類型化案例研究有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之分,主要是後者。定量研究需要借助於大數據,方能成為有力的論證途徑。面對海量的裁判文書,一要相對迅速地發現其裁判焦點或者找尋到研究者所需要的信息,二要具備必要的比較法知識儲備和恰當的研究視角,三要依賴研究者基於專業素養與職業敏感性而預先設定的問題意識。


    類型化案例研究的一個功能是求得法律規範的規範性、精確化解釋,另一功能是服務於法律的漏洞補充。這意味著類型化案例研究在通常情形下是必要的,但在裁判依據相對模糊的法律領域更具優勢。類型化的案例比較過程在法律解釋活動與在漏洞填補活動中以同樣的方式展開,秉持對實質上相同案例同等對待、對實質上不同案例不同對待這一原則進行權衡比較,以窺追求同案同判、類案類判之艱難與宏奧。


    對公司法這一強實踐性的學科而言,實證研究是不能忽視的,甚至是*位的,無論對於理論界、實務界都是如此。本書以大數據、實證研究、類型化研究、案例研究等為基本研究路徑,是一種研究方法的引領;本書關於8類公司訴訟的基於大數據裁判規則研究而發現的共識性裁判規則,對於立法完善具有借鋻作用,對於推進同案同判、類案類判具有啟發意義,對於實務界尤其商事審判法官、律師具有借鋻作用。


    本研究繫列計劃在兩年內出版3本,涉及24類公司訴訟的類型化實證研究,本書為*本。


     

    作者簡介

    李建偉,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法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為北京、廣州、福州、長沙等十餘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要研究領域:民商法基礎理論、公司法與證券法、公司治理等。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發表論文100餘篇。出版《獨立董事制度研究》《公司法學》《公司憲治論》等10多部專著、譯著。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科研項目10餘項。近來致力於公司訴訟的實證研究,形成繫列研究成果。


     

    目錄
    章關聯公司人格否認規則適用的實證研究
    ——兼評《九民紀要》的相關裁判規則
    一、問題的提出與說明
    (一)幾個概念的釐清
    (二)問題的提出
    (三)問題的說明
    二、樣本的基本層面分析
    (一)樣本的構成
    (二)樣本裁決書的基本面分析
    (三)裁判主文內容分析
    三、關聯公司適用人格否認的構成要件:理論主張與實證檢驗
    (一)關聯公司的人格混同:構成要素及判斷依據
    (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四、關聯公司人格否認的裁判依據:分歧與共識

    章關聯公司人格否認規則適用的實證研究
    ——兼評《九民紀要》的相關裁判規則
    一、問題的提出與說明
    (一)幾個概念的釐清
    (二)問題的提出
    (三)問題的說明
    二、樣本的基本層面分析
    (一)樣本的構成
    (二)樣本裁決書的基本面分析
    (三)裁判主文內容分析
    三、關聯公司適用人格否認的構成要件:理論主張與實證檢驗
    (一)關聯公司的人格混同:構成要素及判斷依據
    (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四、關聯公司人格否認的裁判依據:分歧與共識
    (一)對裁判依據的實證考察
    (二)關於《公司法》第20條的適用
    (三)關於《公司法》第3條第1款的適用
    (四)關於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適用
    五、關聯公司人格否認規則的發展與完善
    (一)防止例外變常態:裁判嚴格把握適用條件
    (二)改善裁判依據的供給
    六、結論
    第二章公司決議不成立之訴實證研究
    一、理論回顧與案例實證的展開
    (一)問題的說明
    (二)決議成立要件的理論學說
    (三)實證研究的展開
    二、會議召集
    (一)召集權人未依法作出召集決定
    (二)無召集權人召集
    (三)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
    三、會議召開
    (一)未實際召開
    (二)不足出席定足數
    (三)主持人瑕疵
    (四)無會議記錄
    四、表決
    (一)無表決權人表決
    (二)議案未經表決
    (三)未達多數決比例
    (四)股東的非真實意思表示
    五、決議不成立的適用事由重述及其規範價值
    (一)決議不成立規範形成的沿革與回顧
    (二)決議不成立的適用事由重述
    (三)決議不成立事由的規範價值
    六、結論
    第三章有限公司股權登記的對抗力實證研究
    ——兼及《公司法》第32條第3款的司法適用規則
    一、問題的提出
    二、商事登記對抗力之基本法理
    (一)概念的展開
    (二)商事登記之對抗力
    (三)對抗力與公信力之概念辨析
    (四)登記、公示與對抗力
    三、有關股東商事登記規定的規範分析
    (一)商事登記對抗力之基本規定
    (二)股東商事登記之公示
    (三)外觀事實之探索:備案章程關於股東出資之記載
    四、“第三人”類型假設之一:股權處分之相對人
    (一)“一股再處分”之第三人
    (二)“名義股東處分股權”之第三人
    (三)第三人善意之認定
    五、“第三人”類型假設之二:公司之債權人
    (一)司法實踐的經驗
    (二)《公司法解釋三》第26條第1款的立法趣旨
    (三)《公司法解釋三》第26條第1款類推適用之妥當性
    (四)第三人善意之認定
    (五)登記與公示之優先關繫
    六、“第三人”類型假設之三:登記股東之債權人
    (一)司法實踐的經驗
    (二)理論上的爭鳴
    (三)《物權法解釋一》第6條的理論借鋻
    (四)反對論者之立場探討
    (五)可能的制度發展方向
    七、結論
    第四章股東知情權訴訟實證研究
    一、引言
    二、樣本的統計分析
    (一)數據來源與研究方法
    (二)2006~2011年樣本的描述統計
    (三)2006~2011年樣本的定量分析
    三、2006年公司法修訂前後股東查閱權訴訟焦點問題之比較
    (一)2006年之前裁決的審理難點
    (二)2006年之後裁決的審理難點
    四、制度變遷:立法的制度演進與司法的應對之策
    (一)立法的制度演進
    (二)司法的應對之策:角色與作用
    五、股東知情權的作用實證與制度完善路徑
    (一)股東知情權的制度價值考察
    (二)制度完善的方向
    六、結論
    第五章抽像股利分配之訴實證研究
    ——法院如何支持股東抽像股利分配請求權
    一、問題的提出
    二、股利分配請求權的法理基礎
    (一)股利分配權利的救濟客體
    (二)股利分配的實現前提
    (三)少數股東需要救濟嗎?
    三、抽像股利分配請求權的實現障礙及救濟
    (一)實現障礙
    (二)既有的救濟方式及局限性
    (三)司法介入商業決策的正當性爭論
    四、支持或不支持:裁判經驗的實證分析
    (一)樣本裁判的基本描述
    (二)法院否定原告股東訴請的理由
    (三)法院支持原告股東訴請的理由
    (四)法院支持原告股東訴請的方式
    五、商業與法律的更完美平衡之道:抽像股利分配之訴規範完善
    (一)《公司法解釋四》制定中的諸版本分析
    (二)股東抽像股利分配請求權規則的制度定位
    (三)股東抽像股利分配之訴的適用要件
    (四)本土裁判經驗的總結:股東抽像股利分配之訴行為要件的類型化
    (五)股東抽像股利分配之訴的裁判規則構造
    六、結論
    第六章有限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侵害救濟實證研究
    一、股東優先權的侵害行為
    (一)股東優先權的性質再討論
    (二)優先權的可侵性
    (三)侵害股東優先權的行為分類
    二、侵害股東優先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與優先權的救濟
    (一)侵害優先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二)《九民紀要》新規:合同效力的類型化與優先權的救濟安排
    三、股東優先權的救濟之一:優先權的實現
    (一)優先權對抗外部受讓人的效力
    (二)主張優先權之依據——同等條件的法律解釋
    (三)轉讓股東的反悔權對股東優先權實現的影響
    四、股東優先權的救濟之二:損害賠償
    (一)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
    (二)損害賠償請求的相關當事人
    (三)損害賠償的依據、範圍及計數
    五、結論
    第七章公司在股東代表訴訟中的地位實證研究
    一、引言
    二、他山之石:域外法上的經驗
    (一)問題的緣起
    (二)主要國家的做法
    (三)國內的學理討論與司法實踐
    三、裁判經驗的實證分析及發現
    (一)樣本描述
    (二)公司的訴訟地位之多維描述
    (三)公司的訴訟立場與原告勝敗訴
    (四)實證研究的發現與啟發
    四、反思與回歸:公司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地位的法理重塑與權利構建
    (一)公司的訴訟地位反思
    (二)公司的訴訟地位重塑:共同訴訟參加人制度之引進
    (三)公司參訴的強制性分析
    (四)公司的訴訟權利體繫
    五、結論
    第八章司法解散公司之訴實證研究
    一、引言
    二、解散公司之訴的實然樣態:一份樣本的定量統計分析
    (一)研究方法與樣本的說明
    (二)關於裁決的基本層面分析
    三、《公司法》第182條的規範解讀與類型化實證分析
    (一)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二)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三)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四、實證分析結果的理論回歸:公司解散之訴的學說檢討與規範完善
    (一)兩種理論學說的再檢討
    (二)司法權介入說框架下的解散事由重述:股東壓制
    (三)隻判難調現狀的緩解:替代性救濟措施的擴充
    五、結論


     

    在線試讀
    前言大數據下的商事案例類型化實證研究的重要性
    2016年6月4日,在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召開的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法學期刊對法學研究的引領與服務--三大刊 作者·讀者·編者懇談會”上,我曾以“大數據下的商事案例類型化實證研究的重要性”為題進行了主題發言,獲得好評。本書的各個章節,其實都是近年來我在“大數據下的商事案例類型化實證研究”課題下諸多論文的擴展版,也可以說是該課題的實踐成果。借此機會,我在此發言稿的基礎上進一步增補,就此主題作進一步的延伸,同時也成為本書的“代前言”。
    “大數據下的商事案例類型化實證研究”是一個關於法學研究的方法問題,與我所在的實踐性比較強的商法學科緊密相關。首先需要講一下提出這個題目的背景是什麼。從整個私法體繫的我國立法來講,自20世紀90年代初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開展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繫建設,商事立法一直走在民法之前。諸如20世紀90年代較為流行的立法論、立法完善建議式的研究方法,也即當今顯得比較過時的些研究方法,其實在商法學科要比其他學科更早的顯得過時了。有些學科可能N年前還在寫立法論的學術論文,其實商法學科比其他學科更早的時候早已拋棄之。但在拋棄之餘,似乎又一時沒有找到恰當的轉型研究方法。近幾年熱論中的法教義學,憲法、民法、刑法等學科探討的比較多,但我檢索了一下,商法學界鮮有文章具體研究商法學科的法教義學。商法學者整體缺席法教義學這一研究場,為什麼?難道是商法學不適合探討法教義學?那麼,為什麼法教義學的研究方法和體繫似乎不適合商法?我的一個觀察是,可能在所有的法學學科中,沒有哪個學科如商法那樣更具有規則變動的頻繁性,以及由此帶來的概念體繫、理論體繫與規範體繫持續處於頻仍的變遷之中,而難以形成固定化的理論體繫與概念體繫。商法領域的法律規則、法律實踐與司法制度的整體制度創新的深度、廣度和頻度,可能是沒有哪個學科能夠相提並論的。究其原因,商法畢竟處於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實踐的前沿,敏銳地反映交易規則與交易秩序的變動,以及交易技術革命帶來的一繫列制度變革。主要由這個社會上有創新意識與創新動力的商人群體的引領的商法制度變遷,完全不同於民法等其他私法部門。民法老早形成了比較固定的一整套概念體繫,還有一整套的封閉性較強的權利體繫,借由權利體繫涵括了整個社會的權利變動與權利客體,形成了具有嚴謹定義、內涵與外延的概念體繫與法律方法。所以,商法在法教義學研究方法的理論討論以及應用上處於邊緣地位,似乎也有一定的必然性。
    當前社科法學的方法研究也是熱點。無論是關於社科法學的基本範疇、方法論與範式的研究,還是應用社科法學研究方法與具體學科具體問題的研究論文、公司法等商法學科也似乎處於缺席狀態。實際上,對於社科法學的一整套理論體繫、研究範式與方法的討論,商法學科的確也處於邊緣地位,這同樣幾乎是商法學科的學科特點所決定的,至少商法學科在該研究領域不具備優勢,礙於篇幅,這個問題就不展開。總之,在當前流行的研究範式、方法上,商法學科處於缺席狀態或者邊緣地位,乃是不爭的事實。

    前言大數據下的商事案例類型化實證研究的重要性


    2016年6月4日,在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召開的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法學期刊對法學研究的引領與服務--三大刊 作者·讀者·編者懇談會”上,我曾以“大數據下的商事案例類型化實證研究的重要性”為題進行了主題發言,獲得好評。本書的各個章節,其實都是近年來我在“大數據下的商事案例類型化實證研究”課題下諸多論文的擴展版,也可以說是該課題的實踐成果。借此機會,我在此發言稿的基礎上進一步增補,就此主題作進一步的延伸,同時也成為本書的“代前言”。


    “大數據下的商事案例類型化實證研究”是一個關於法學研究的方法問題,與我所在的實踐性比較強的商法學科緊密相關。首先需要講一下提出這個題目的背景是什麼。從整個私法體繫的我國立法來講,自20世紀90年代初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開展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繫建設,商事立法一直走在民法之前。諸如20世紀90年代較為流行的立法論、立法完善建議式的研究方法,也即當今顯得比較過時的些研究方法,其實在商法學科要比其他學科更早的顯得過時了。有些學科可能N年前還在寫立法論的學術論文,其實商法學科比其他學科更早的時候早已拋棄之。但在拋棄之餘,似乎又一時沒有找到恰當的轉型研究方法。近幾年熱論中的法教義學,憲法、民法、刑法等學科探討的比較多,但我檢索了一下,商法學界鮮有文章具體研究商法學科的法教義學。商法學者整體缺席法教義學這一研究場,為什麼?難道是商法學不適合探討法教義學?那麼,為什麼法教義學的研究方法和體繫似乎不適合商法?我的一個觀察是,可能在所有的法學學科中,沒有哪個學科如商法那樣更具有規則變動的頻繁性,以及由此帶來的概念體繫、理論體繫與規範體繫持續處於頻仍的變遷之中,而難以形成固定化的理論體繫與概念體繫。商法領域的法律規則、法律實踐與司法制度的整體制度創新的深度、廣度和頻度,可能是沒有哪個學科能夠相提並論的。究其原因,商法畢竟處於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實踐的前沿,敏銳地反映交易規則與交易秩序的變動,以及交易技術革命帶來的一繫列制度變革。主要由這個社會上有創新意識與創新動力的商人群體的引領的商法制度變遷,完全不同於民法等其他私法部門。民法老早形成了比較固定的一整套概念體繫,還有一整套的封閉性較強的權利體繫,借由權利體繫涵括了整個社會的權利變動與權利客體,形成了具有嚴謹定義、內涵與外延的概念體繫與法律方法。所以,商法在法教義學研究方法的理論討論以及應用上處於邊緣地位,似乎也有一定的必然性。


    當前社科法學的方法研究也是熱點。無論是關於社科法學的基本範疇、方法論與範式的研究,還是應用社科法學研究方法與具體學科具體問題的研究論文、公司法等商法學科也似乎處於缺席狀態。實際上,對於社科法學的一整套理論體繫、研究範式與方法的討論,商法學科的確也處於邊緣地位,這同樣幾乎是商法學科的學科特點所決定的,至少商法學科在該研究領域不具備優勢,礙於篇幅,這個問題就不展開。總之,在當前流行的研究範式、方法上,商法學科處於缺席狀態或者邊緣地位,乃是不爭的事實。


    那麼,對實踐性比較強的包括公司法學等在內的商法學科,其擅長的研究方法是什麼?“研究主場”究竟在哪裡?我的思考是,可能實證研究是重要的。借助於實證研究,我們能夠在體繫外來檢驗現有的商事法律體繫的實際法效,進而比較快的發現有針對性的問題,進而有關研究可以“功利性”地指明法律發展方向、明確法律規範完善的價值。比如,拿商法學研究的規範對像講,確實與其他學科有不一樣的東西--在廣義上的法律規範體繫上,可能在全國法院繫統隻有商事審判領域具有這樣的體繫構成--除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之外,很多省級高級人民法院還頒布了大量的地方性“商事審判指導意見”。這些意見涉及民法的不多,也很少涉及行政法或刑法的,主要是關涉商事法律領域的。尤其近十多年來各地高級法院確實頒布了很多此類的“指導意見”。這樣的“指導意見”,實際上在現有的法律體繫、法律淵源中沒有法律地位的,但另一方面,其在商事審判實踐中所起的作用又是重要的甚至是關鍵性的。如果進一步研究不難發現,高級法院關於這些商事審判問題的“指導意見”的具體規則並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左。那麼,對於“指導意見”的規範內容、意義與價值的研究,除了既有的傳統理論研究發現外,確實需要借助一些實證研究,或者說實證研究更為重要。


    回到題目上來,“大數據下的商事案例類型化實證研究的重要性”這個題目有好幾個關鍵詞,大數據、案例分析、實證研究、類型化等,上段文字似乎解釋明白了,對於類似商法這樣的實踐性強學科的實證研究為什麼重要。那麼,接下來談談大數據下的類型化案例實證研究問題。案例分析本身有很多的方法,如個案研究,近年來引起全社會關注、又具有深刻法理意蘊的個案有很多,如“阿裡上市合伙門”事件等,如再加上社科法學研究方法,其個案研究的意義會得到更大程度與深度上的拓展。但對於大多數公司糾紛案例等商法案例研究,個案研究可能存在一定的困惑--個案的研究價值不能被寄予厚望或者人為撥高。盡管人民法院頒布的指導性案例、人民法院公報刊載的案例等都不發典型的商法案例,但實際上這些商法案例適合於個案研究且具有重大法理價值的並不多見,它所代表的法律意義,法律規範價值和更普及意義上的法社會上的意義,和其他學科相比或許有其短板。那麼,它的優勢在哪裡呢?優勢就在某一個專業領域包括一些新興的商法專業領域,都有大量的足夠數量足夠樣本的案例存在,甚至在很短的時間裡都會累積出一個數量相當可觀的案例群出來。研究中國的任何問題,關鍵詞都有兩個,規模、復雜。我們這麼多的各級法院每天受理了堪稱海量的商事糾紛案,商事訴訟的年度增長比率一直持續走高,即使在一些法律規範尚為模糊甚至缺乏法律規範的領域,也會短期內迅速地形成了成百上千的案例。在別的國家、地區並不多見的一些專業領域,幾年之間都可以形成數以千計萬計的一個大數據裁判群。對於這個激動人心的大數據案例群,有志於案例研究、實證研究的學者如何不興奮?


    研究中的大數據如何形成?我的經驗是,對這些案例的裁決書,特別是某一個時間階段內(如近的五年、十年之內),加上各個地區(可以分為東部、中西部、東北地區等區域劃分)的切分為基礎,有助於形成一個大數據,進而進行類型化研究。那麼這大數據如何形成呢?順道解釋一下,這幾年我也嘗試了一些實證研究論文發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比如,我們研究某一類公司訴訟如股東知情權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等,都需要廣泛收集案例裁決書,包括人民法院剛剛推出的法信平臺,全國裁判文書網,《人民司法·案例》刊物、人民法院公報、無訟、北大法寶等平臺,盡管能夠搜集的案例與實際存量相比還是有限的,但搞到數百份有效裁決書都不成問題。所謂有效的裁決書,是說這個裁決書要包含裁決書編號、原被告第三人(有名有姓、不能ABCD或甲乙丙丁之類的)、基本事實清楚,寫明了裁判規範依據,這些都是符合我們案例樣本組建要求的基本要素,在此基礎上,好裁決有一個過得去的說理部分(哪怕隻有一段說理)。那麼這樣的話,放眼全國範圍內的案例,通過上述渠道一般來說能夠搜集數百個甚或上千個左右,嚴格符合上述條件的案例,一般不低於300個。300個是一個大數據嗎?似乎不是。但是,從300個案例上還可以分揀到更大數值的數據來。比如,對於某一類公司訴訟,公司法會有多個層面與因素的相關聯規範:這個制度是否是保護小股東的一個制度安排?隻適用於或者著重適用於有限公司,抑或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以上這些制度的假定是否與司法實踐情形相合?也即司法實踐是否支持上述的法律規則假定?這一檢驗角度及其證成,就比較有趣也有研究價值。進一步講,可以分揀到的信息還有:(1)原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其身份、股權持有量大小、持股時間長短,是否屬於小股東,有無擔任公司管理職務);(2)被告的基本情況,公司訴訟的被告多數是公司,那麼這家充當被告的公司的性質(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如何,成立時間長短(某類糾紛大概發生在公司成立的哪個年份,會有很多有價值的信息,其實也是有意義的發現),公司的規模如何等;(3)司法裁決本身的信息,比如從一審或二審結案看當事人的糾紛衝突嚴重程度,從二審上訴率以及調解率看當事人的訴訟對抗激烈程度,以及糾紛替代措施的有無及其效率性等。綜上,如果對每類案例進行三大板塊的劃分,各板塊再提取N個因素的話,如收集了300個案例,每個案例可能有20個重要的信息,那20個乘以300個什麼概念呢,瞬間就提取了6000個有效的信息數據(每個案例我們都制作EXCEL表格)。如果真獲取了6000個有效數據的話,是不是一個大數據呢?對於案例的大數據研究也就所言不虛了。


    獲取大數據然後進行一個有價值的定量分析,纔是實證研究的關鍵。那麼進行定量分析的話,有兩個方面的研究功能需要強調。一是能求得現行法律規範的規範性、精確性解釋;二是能夠比較快地發現法律的漏洞以及找到法律漏洞補充的方法。為此,類型化研究是必不可少的。類型化研究是關於案例實證研究的一種重要研究方法,很類似於意在為防疫控制而進行的流行病學調查,需要數據足夠的、可信的案例樣本。目前司法裁判具有較高權威性的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以及通過其他各種渠道公布的判決,前者數量相對較少但具有較高權威性,適合作先例性規範抽取的案例研究,屬於定性分析,後者逐年累積下去,在某些專業領域內可能會有成千上萬的司法裁決量,不可能一一研究之,於是必然需要研究者的繫統性整理,此時類型化研究方法就顯得非常的必要且重要。如果全國隻有一位法官負責僅存的一種類型的抽像股利分配糾紛裁判,其裁判標準一定是統一的,但顯然這是不可能的。由於商事糾紛的紛繁復雜,各地法官對某一類案件的裁判結果難以相同。借助於一個案例庫或科學收集的案例樣本提供的大數據,將某一類案件諸多裁判的焦點問題提煉出來,形成若干問題點,爾後分類梳理與分析各地法院的裁判觀點,也就形成了類型化分析的基本模式,有利於發現司法裁決的規律、經驗或缺陷,再輔以典型個案裁決書的經典說理的表述進行歸納總結,有望形成一個關於某類案件在某一個時期的較為客觀的整體性裁判經驗描述。


    拉倫茨說,“當抽像--一般概念及其邏輯體繫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現像或意義脈絡的多樣表現形態時,大家首先會想到的補助思考形式是'類型'”。類型化案例研究既有定性研究也有定量研究,但主要是後者,定量研究需要借助於大數據說話,方能成為有力的論證途徑。面對海量的裁判文書,能否相對迅速地發現其裁判焦點或者找尋到研究者所需要的信息,除了研究者具備必要的比較法知識儲備和恰當的研究方法外,主要還要依靠研究者基於專業素養與職業敏感性而預先設定的問題意識,也即類型化比較的裁判焦點。


    類型化案例研究的個功能是求得法律規範的規範性、精確化解釋。類型化案例比較的基本思想在於對實質上相同的案例同等對待,以及對實質上不同的案例不同對待。權衡性的比較是在明確了不同案例之間的一致性與不一致性之後進行的。同等對待原則是法律詮釋學的靈魂。類型化案例研究的第二項功能是服務於法律的漏洞補充。這意味著類型化案例研究在通常情形下是必要的,且在裁判依據相對模糊的法律領域獨具優勢。類型化的案例比較過程在法律解釋活動與在漏洞填補活動中是以同樣的方式開始的,即一方面要確定被比較之案例類型之間的一致要素,另一方面要確定這些案例類型之間的不同之處。然後秉持對實質上相同的案例同等對待、對實質上不同的案例不同對待這一原則進行權衡比較。由於法律規範供給短缺問題在當下我國不少的法律領域並沒有完全解決,所以很多案例研究需要關注法官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如果不存在權威性指導性案例,那麼就可以通過借助於大數據的類型化案例研究,從判決裡透露出來的大多數法官對法律的解釋來關注法律條文的內容實現,把判例作為學理觀點上的一個印證。甚至還可能有另外一個關注點,法官有沒有通過一個判決或其中的裁判理由闡釋中國法法理,中國法法理論有沒有通過這個裁判獲得進一步發展?甚至有補充法律漏洞的真正收獲?這是法律續造的問題。還有,當某個觀點在理論上相持不下時,也可以基於大數據采取統計分析的方法進行類型化研究,運用調查統計的數據來驗證一下判決或者大多數判決采取的是怎樣的觀點。


    後,再進行大數據獲取以及定量分析的基礎上,多少還可以借鋻一些社會統計學方法的應用,比如社會統計學中更簡單的一種軟件分析,SPSS就是假設檢驗法。那麼再去把剛纔那20個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的話,可以更好地幫助我們去發現司法裁判中的問題,指明我們法律規範的方向,來明確互動研究的價值。


    後還要強調,對於實踐性比較強的商法學科而言,實證研究的方法是萬萬不能忽視的。如果說法學研究中“方法為王”的話,那麼研究方法適合於某一個學科與否就是一個是致命性問題了。現階段,可能需要更加強調實證研究在商法學科研究的重要性,這是應該引起全體商法學者同人共同重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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