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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739-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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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2-669
    【作者】 李舒,唐青林,吳志強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理論法學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1761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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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9391761
    作者:李舒,唐青林,吳志強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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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本書具有較大實務參考和實戰指引價值


    對*人民法院關於保全與執行的裁判觀點進行分析和整理,並結合作者的實務經驗對一些關鍵問題和誤區進行提示。


    體例上包括案件來源、裁判要旨、案情簡介、裁判要點及思路、實務要點總結、相關法律規定、裁判觀點原文、延伸閱讀等八個部分,重點總結實務經驗和教訓並提出法律建議。


    將有關題設問題的其他支持或相左判例的裁判觀點進一步歸納整理,以延伸閱讀進行提煉歸納,幫助讀者全面、立體的理解法院裁判思路。

     
    內容簡介

    本書基於作者常年從事執行領域各類疑難復雜案件的辦理經驗,認識到典型案例尤其是*人民法院判例的裁判思路和觀點對執行實務中的疑難復雜問題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因此,在大量當事人及執行法官和律師等實務界朋友的建議和鼓勵下,我們得以在“保全與執行”微信公眾號中以專欄形式陸續推送了百餘篇繫列文章。這些文章在讀者的挑剔和檢驗下,收到了良好的傳播效果。本次出版也是在大量讀者要求下,在公開發表文章基礎上,經團隊閉關梳理,重新審校、修訂、完善並整編成冊。

    作者簡介
    李舒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學術委員會主席。擅長金融、強制執行與資產處置、投融資、破產重整、公司和商事爭議解決等領域的法律事務。曾為數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機構和商業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尤其擅長從實現委托人商業利益的角度就疑難復雜案件提出整體解決方案,參與辦理各類案件總金額。參與的多部著作在法律出版社、北大出版社、法制出版社出版;在各類專業刊物和媒體發表了大量法律實務文章,並就諸多法律問題接受中外著名媒體采訪;受邀在清華大學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業為企業家等講授法律實務課程;創辦的“保全與執行”和“法客帝國”等專業平臺有近百萬人訂閱,在法律界具有廣泛的影響力。
    聯繫郵箱:lishulawyer@gmail.com
    電話(微信同步):18501328341
    唐青林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人民法院特邀訴訟服務監督咨詢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專業論文曾發表在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在人民法院審理的疑難復雜案件並成功獲得勝訴。從事法律工作近20年。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法律著作十餘部。
    郵箱:lawyer3721@163.com

    李舒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學術委員會主席。擅長金融、強制執行與資產處置、投融資、破產重整、公司和商事爭議解決等領域的法律事務。曾為數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機構和商業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尤其擅長從實現委托人商業利益的角度就疑難復雜案件提出整體解決方案,參與辦理各類案件總金額。參與的多部著作在法律出版社、北大出版社、法制出版社出版;在各類專業刊物和媒體發表了大量法律實務文章,並就諸多法律問題接受中外著名媒體采訪;受邀在清華大學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業為企業家等講授法律實務課程;創辦的“保全與執行”和“法客帝國”等專業平臺有近百萬人訂閱,在法律界具有廣泛的影響力。


    聯繫郵箱:lishulawyer@gmail.com


    電話(微信同步):18501328341


    唐青林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人民法院特邀訴訟服務監督咨詢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專業論文曾發表在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在人民法院審理的疑難復雜案件並成功獲得勝訴。從事法律工作近20年。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法律著作十餘部。


    郵箱:lawyer3721@163.com


    電話:18601900636(微信同步)


    吳志強
    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哈爾濱醫科大學醫事法專業客座講師。專注於民事訴訟法(尤其是保全與執行程序)、公司法(股權結構設計、並購重組)、合同法的研究,在民商事糾紛領域具有較豐富的經驗。

    目錄
    前言1
    一、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範圍的確定
    001對學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等可否申請查封 /
    002對被執行人部分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可否申請執行其所有的
    未抵押財產 /
    003用於支付工程款的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否強制執行(14類不得執
    行的賬戶資金彙總) /
    004人壽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可否被強制執行(附:保險金及退休
    金被執行實例) /
    005該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附多個實操範例) /
    006如何執行債務人到期債權和未支取收入(附具體條件) /
    管轄法院的確定
    007申請強制執行如何確定管轄法院(7個判例觀點彙總) /

    前言1


    一、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範圍的確定


    001對學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設施等可否申請查封 /


    002對被執行人部分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可否申請執行其所有的


    未抵押財產 /


    003用於支付工程款的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否強制執行(14類不得執


    行的賬戶資金彙總) /


    004人壽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可否被強制執行(附:保險金及退休


    金被執行實例) /


    005該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附多個實操範例) /


    006如何執行債務人到期債權和未支取收入(附具體條件) /


    管轄法院的確定


    007申請強制執行如何確定管轄法院(7個判例觀點彙總) /


    二、執行依據


    執行依據應符合法定條件


    008執行依據中給付內容不明確怎麼辦 /


    公證債權文書所引起的糾紛


    009擔保合同能否由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


    010債權轉讓導致公證債權文書內容不一致時,債權人能否對剩餘


    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011公證機關對公證債權文書作出不予出具執行證書的,當事人提起


    訴訟程序能否被受理(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時,又該怎樣處理) /


    012債權債務關繫及債權給付內容不明確的公證文書應否被執行 /


    013對權利義務關繫復雜的債權文書另簽的支付協議可否經公證


    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


    014部分內容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是否具有執行效力 /


    015如何判斷公證債權文書應否被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


    016公證債權文書中又約定訴訟解決糾紛的,當事人可否選擇向法


    院起訴 /


    和解協議


    017能否因執行和解協議中的擔保承諾直接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


    018達成執行和解後,能否申請繼續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繫列


    問題梳理) /


    019被執行人已付款但遲延履行和解協議的,債權人可否申請恢復


    執行原判決 /


    020和解協議中未明確放棄的債權,債權人可否申請繼續執行 /


    021夫妻一方擅自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放棄債權是否有效(附:9個


    案例) /


    022執行案件案外人申請撤銷以物抵債協議的,法院應如何處理 /


    023債務人不履行以物抵債協議的,原生效法律文書可否恢復執行 /


    民事調解書


    024當事人就調解書履行中產生的違約糾紛應如何救濟 /


    025債權人申請繼續執行調解書確定的違約金及遲延履行期間該


    部分費用利息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


    仲裁裁決


    026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標準應如何把握 /


    三、追加被執行人


    股東


    027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否申請執行股東個人


    財產 /


    028執行程序中能否以公司與股東存在財產和人格混同為由追加股


    東為被執行人 /


    029被執行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可否追加執行其出資不實原股東


    的財產 /


    030公司不能清償債務,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東為被執行人


    (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


    031能否追加被冒名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並要求其承擔出資不實責任 /


    財產受讓人


    032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可否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含具體條件) /


    033執行中應審慎變更、追加被執行人 /


    夫妻關繫


    034對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能否追加被執行人原配偶的財產 /


    035《離婚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會因離婚後對方負債而


    被法院強制執行嗎(13個案例 結論) /


    分支機構


    036被執行人是法人分支機構的,可否追加執行該法人的財產


    (9個案例) /


    四、當事人執行異議


    訴訟請求中應包括的內容


    037執行異議之訴中是否需明確中止執行的訴訟請求 /


    何種情形可提起異議


    038當事人有無權利對法院作出的協調決定提起執行異議和復議


    (含不得異議情形彙總) /


    039當事人能否對法院的執行監督行為提出執行異議 /


    超標查封問題


    040如何通過價值評估認定執行措施是否構成超標的查封 /


    查封(含預查封)的效力


    041未過戶的預售房屋可否因購房人的負債被法院查封(附:與


    抵押登記衝突典型案例) /


    042查封在先法院的執行措施的效力能否由其後查封的法院承繼 /


    五、案外人異議


    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審理範圍


    043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存在錯誤,是否屬於案外人異議之訴


    的審理內容 /


    044案外人對涉案財物認定為贓款贓物被執行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


    金錢質權人排除執行


    045對存放於銀行保證金專戶的資金,當事人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046具有金錢質押性質的存款,應否被采取強制措施(附條件) /


    對無證房屋的執行


    047案外人能否對未初始登記的房屋主張所有權而排除對該房屋的


    強制執行 /


    048開發商預售的商品房能否被執行,拿到鑰匙的期房購房人能否


    排除該房屋上的強制執行 /


    049購房人買的期房能否被執行,開發商怎樣救濟損失 /


    離婚協議能否排除執行


    050離婚協議關於房產分割的約定能否對抗之後債務的強制執行 /


    承租人能否排除執行


    051執行程序中抵押權人如何應對抵押物上的租賃負擔 /


    052先抵後租的承租人請求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是否需要考慮承


    租人的善意及合同的效力 /


    隱名股東能否排除對代持股權的執行


    053股權代持關繫合法有效,能否影響債權人對被代持股權的強制


    執行 /


    054申請執行人無公示信賴利益,隱名股東可否排除其對股權的強制


    執行 /


    055債權人到底能否申請執行顯名股東代持的股權(25個典型案例


    和裁判觀點) /


    依據以物抵債協議可否排除執行


    056案外人能否僅以以物抵債協議阻卻法院對房屋的強制執行 /


    六、首封法院


    057首封法院凍結股權未經工商辦理凍結手續的,其效力及凍結順位


    應如何確定 /


    058首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爭奪查封財產處分權時如何處理 /


    七、部分清償


    059執行清償順序究竟應“先本後息”還是“先息後本” /


    八、分配方案


    060被執行人受讓的債權在執行過程中能否直接抵銷申請執行人申


    請執行的債權 /


    061首封普通債權與抵押權競合時,如何保護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


    062多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財產申請參與分配方案的,同一順位


    債權應否按債權比例進行清償?(附條件) /


    063首封債權在執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優先得到清償(有圖有真相) /


    064對強制執行分配方案有異議時,當事人應如何有效維權 /


    065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為何均被法院駁回 /


    066執行分配中建設工程款優先權是否須以法律文書明確規定為前


    提 /


    067在執行案件財產分配中,職工工資(含墊付工資)到底有無優


    先權 /


    068出資不實股東對公司享有債權時,在執行中能否同等受償


    (首次借鋻深石原則) /


    九、遲延履行


    069優先債權所產生的利息和違約金能否在執行分配中優先受償 /


    070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是否應該繼續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


    071中止執行期間,是否應繼續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逾期利息


    (繫統梳理,有答案) /


    072遲延履行期間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時間如何確定 /


    073執行案件中應如何計算和確定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利息的基


    數(有公式) /


    074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


    075能否以生效文書確定的逾期違約金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


    十、執行轉破產


    076與“執轉破”有關的法律法規、疑難問題、裁判觀點和10個典型


    案例(有圖有真相) /


    077被執行人未能轉入破產程序時如何確定普通債權的受償順序 /


    078債務人進入破產立案審查階段,執行法院是否必須中止執行程序 /


    十一、拍賣


    撤銷拍賣


    079司法拍賣中,已簽訂成交確認書情形下法院是否仍有權撤銷該


    拍賣程序 /


    080在執行司法拍賣中應如何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


    081對執行拍賣結果不服時,如何纔能撤銷拍賣(附:9個典型


    判例) /


    082執行拍賣所得標的物有瑕疵的,競拍人能否要求撤銷拍賣或核減


    價款 /


    083司法拍賣中網拍繫統發生故障的,拍賣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


    084房地一體原則下,法院單獨拍賣房屋或土地的,應如何救濟 /


    評估價格偏低時的救濟


    085執行案件當事人能否因拍賣評估價值過低要求重新評估拍賣 /


    086執行案件當事人能否因評估拍賣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評估拍賣 /


    以物抵債


    087拍賣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執行顯失公平的應如何處理


    (含以物抵債執行問題) /


    088刑事追贓房產拍賣的,抵押權是否優先於被害人損失退賠請求


    權受到清償 /


    整體拍賣


    089被執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請將裝修設施等與房屋一並拍賣並受


    償 /


    十二、執行回轉


    090債權人對申請執行回轉的財產能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有限制) /


    091在執行回轉中,原申請執行人逾期支付時應否承擔加倍部分債


    務利息 /


    十三、保全


    092案外人在保全程序和執行程序中重復提起執行異議的,法院應


    否受理 /


    093保全查封金額高於實際債權的,申請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


    094期滿未訴的訴前保全查封措施是否會自動解除 /


    095訴訟保全過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影響保全和執行措施的效力 /


    096保全保險及擔保費應否由被申請人承擔 /


    十四、刑民交叉案件


    097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債權人與被害人應如何分配被執行人的


    財產 /


    098主債務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應否中止對保證人的執行 /


    099以刑事犯罪所得贓款投資形成的財產及收益,法院應否追繳執行 /


    100執行刑事判決時,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凍結共有財產 /


    十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0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條件和標準如何確定?其償還行為


    可否幫助其免除刑罰 /

    在線試讀
    007申請強制執行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案件來源:法院:《大慶築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大慶築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與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2015)執申字第42號】( 7個判例觀點彙總)
    當事人不能任意約定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法院
    關鍵詞:執行、執行法院、約定管轄
    裁判要旨
    雖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可協商選擇執行管轄法院,但法律對當事人就執行案件管轄權的選擇僅限定於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兩個連接點之間,當事人隻能依法選擇其中的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法律規定的執行管轄法院。
    案情介紹
    一、2011年8月5日,申請執行人中煤公司因與被執行人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就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青島仲裁委員會作出青仲裁字(2008)第453號裁決書,裁決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向中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二、2012年5月11日,中煤公司因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未履行義務,向青島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均不在青島市中院管轄範圍內,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提出執行管轄異議,後因中煤公司提出協商處理,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撤回了管轄異議,但終因雙方協商未成,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對執行管轄仍堅持異議。
    三、2012年10月5日,被執行人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向青島市中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青島市中院裁定駁回申請。青島市中院依中煤公司申請追加築建集團為被執行人。築建集團向青島市中院提出管轄異議。
    四、2013年11月12日,青島市中院裁定駁回築建集團與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對本案執行管轄的異議。築建集團與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向山東省高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該裁定,山東省高院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
    五、申訴人築建集團、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對山東省高院裁定不服,向法院申訴,請求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指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法院受理後,支持了築建集團和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的請求,裁定撤銷青島市中院和山東省高院的相關裁定。

    007申請強制執行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案件來源:法院:《大慶築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大慶築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與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2015)執申字第42號】(
    7個判例觀點彙總)


    當事人不能任意約定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法院


    關鍵詞:執行、執行法院、約定管轄


    裁判要旨


    雖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可協商選擇執行管轄法院,但法律對當事人就執行案件管轄權的選擇僅限定於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兩個連接點之間,當事人隻能依法選擇其中的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法律規定的執行管轄法院。


    案情介紹


    一、2011年8月5日,申請執行人中煤公司因與被執行人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就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青島仲裁委員會作出青仲裁字(2008)第453號裁決書,裁決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向中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二、2012年5月11日,中煤公司因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未履行義務,向青島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均不在青島市中院管轄範圍內,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提出執行管轄異議,後因中煤公司提出協商處理,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撤回了管轄異議,但終因雙方協商未成,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對執行管轄仍堅持異議。


    三、2012年10月5日,被執行人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向青島市中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青島市中院裁定駁回申請。青島市中院依中煤公司申請追加築建集團為被執行人。築建集團向青島市中院提出管轄異議。


    四、2013年11月12日,青島市中院裁定駁回築建集團與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對本案執行管轄的異議。築建集團與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向山東省高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該裁定,山東省高院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


    五、申訴人築建集團、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對山東省高院裁定不服,向法院申訴,請求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指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法院受理後,支持了築建集團和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的請求,裁定撤銷青島市中院和山東省高院的相關裁定。


    裁判要點及思路


    雖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可協商執行管轄法院,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對仲裁案件執行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作出明確規定,具有強制約束力。《民事訴訟法》屬於公法性的法律規範,法律沒有賦予的權力屬於禁止。當事人無論是通過協議方式選擇,或是不提管轄異議、放棄管轄異議的默認方式來確定無執行管轄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均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本案中,被執行人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均不在青島市中院管轄範圍內,青島市中院對本案執行沒有管轄權。被執行人築建集團曲阜分公司提出執行管轄異議,雖然在此期間曾撤回管轄權異議,並且還向青島市中院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但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均不能改變法律的規定而使青島市中院取得對本案的執行管轄權。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執行法院選擇問題上,要遵守法律確定的兩個管轄連接點。結合法院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對執行管轄的選擇及限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仲裁裁決的執行,法律確定管轄的連接點隻有兩個,一個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另一個是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除了仲裁裁決的執行外,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也適用上述兩個連接點。當事人不能超出上述範圍,通過協商或默認的方式選擇執行法院。


    二、對於無管轄權的法院所作出的非財產控制措施的裁判,上級法院予以撤銷。


    本案中,法院裁定撤銷了青島市中院和山東省高院的相關裁定,並告知申請執行人應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但需注意的是,雖然青島市中院不具有執行管轄權,但法院僅撤銷了青島市中院所作出的涉及本案非財產控制措施的相關執行裁定,言外之意,財產控制措施的裁定仍有效。


    三、此外,本案中築建集團不是本案的當事人,而是法院基於另一當事人申請追加,其無權就本案的管轄權確定提出異議。而且築建集團也不是仲裁裁決案件的當事人,該仲裁裁決案件執行管轄的確定不能以其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作為連接點。


    相關法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審人民法院或者與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百二十九條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裁判觀點原文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於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於“當事人對執行管轄的選擇及限制”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執行是否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對仲裁案件執行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作出明確規定,具有強制約束力。仲裁裁決的執行,其確定管轄的連接點隻有兩個,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二是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屬於公法性的法律規範,法律沒有賦予的權力就是屬於禁止。雖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可協商執行管轄法院,但法律對當事人就執行案件管轄權的選擇限定於上述兩個連接點之間,當事人隻能依法選擇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法律規定的執行管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應訴管轄的規定適用於訴訟程序,在執行程序中適用沒有法律依據、法理依據。


    因此,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選擇,或通過不提管轄異議、放棄管轄異議等默認方式來確定無執行管轄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均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本案而言,被執行人大慶築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均不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執行沒有管轄權。鋻於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具有執行管轄權,為方便有執行管轄權法院順利執行本案,排除執行程序中的障礙,故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涉及本案非財產控制措施的相關執行裁定應予以一並撤銷。”


    延伸閱讀


    關於《民訴法》224條“其他法律文書”執行法院選擇的明確限制,以下是我們寫作中檢索到的高院對於“其他法律文書”執行法院選擇的7個案例,以供讀者參考。


    1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法院的確定


    案例一:泰安名嘉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執復158號】


    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其確定管轄的連接點隻有兩個,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二是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屬於公法性的法律規範,法律沒有賦予的權力就是屬於禁止。雖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可以協商執行管轄法院,但法律對當事人就執行案件管轄權的選擇限定於上述兩個連接點之間,當事人隻能依法選擇其中的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法律規定的執行管轄法院。《民訴法》有關應訴管轄的規定適用於訴訟程序,在執行程序中適用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通過不提管轄權異議、放棄管轄權異議等默認方式來確定無管轄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均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2仲裁裁決文書執行法院的確定


    案例二:內蒙古錦達煤焦化有限責任公司與巴彥淖爾紫金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原煤購銷合同糾紛執行管轄裁定書【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內執復22號】


    本案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仲裁裁決書,依法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予以執行。依據法律規定,烏海中院不是該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其無權管轄該執行案件。故此,申請復議人紫金公司的復議理由成立。烏海中院(2015)烏中執異字第26號執行裁定應予撤銷,(2015)烏中執字第76號執行案件亦應當撤銷,應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申請執行。


    案例三:漢諾聯合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復議一案執行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執復93號】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依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作為被執行人之一的何崗煤礦,其住所地在濟寧市任城區。因此,濟寧中院具有管轄權,其對案件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四:天津益鑫像商貿有限公司與莊某某民事執行一案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執復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案例五:何某某與祝某某、張某某、眉山市遠興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四川夾江規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一案執行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川執復字第49號】


    因債權為財產性權利,屬於財產權的範圍,具有可轉讓性及可代為清償的特性,故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成為執行標的及被執行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條款規定:“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據此,被執行人眉山遠興公司對其享有債權的第三人雅安雨城公司住所地,可視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3銀行賬戶內存款亦能作為執行管轄法院選擇的連接點


    案例六:江蘇華實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連雲港錦雲鋼結構有限公司與江蘇華實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執復字第000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本案中,連雲港中院繫執行扣劃華實公司連雲港連雲分公司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雲港中山路支行賬戶內存款,因華實公司連雲港連雲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該財產屬於華實公司所有,且該被執行的財產在連雲港市地域範圍內,故連雲港中院對本案的執行有管轄權。


    案例七:魚臺縣華發糧油制品有限公司執行案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魯執復議字第85號】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是特別規定,目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相一致,就是均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或裁定不予執行案件,以便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仲裁裁決的執行應適用《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特別規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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