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又是某些犯罪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對前一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將影響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對後一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將影響刑罰的裁量。因行為方式、對像以及保護法益等要素的不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不同的含義,其在理論界存在諸多爭議,在實務中亦有不同的認定。本書梳理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我國刑法中存在顯性規定和隱性規定兩種形態;討論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為構成要件要素與作為量刑情節的存在根據、類型;主張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分類解釋、體繫解釋以及實質解釋;對占有型、交易型、挪用型職務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含義及其利用的“職務”範圍進行實質界定與比較分析;提出並論證了不同類型職務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