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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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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劉鑫,陳偉,張寶珠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法律實務  司法實務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26261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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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21626261
    作者:劉鑫,陳偉,張寶珠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2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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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梳理醫師法與執業醫師法條文,附錄條文對照表與修改說明


    · 全面解讀醫師法條文,尤其是醫師法新增內容


    · 雙目錄:醫師法相關制度、條文序號與主旨

     
    內容簡介

    《醫師法》於2021年8月20日公布,並於2022年3月1日開始實施,《執業醫師法》同時廢止。《醫師法》共計有七章67條,包括總則、考試和注冊、執業規則、培訓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重點圍繞加強緊缺專業醫師培養、加強基層醫師隊伍建設、保障醫師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規定。該法引領推動新時代醫師隊伍高質量發展,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本書結合醫療執業實踐經驗與《執業醫師法》研究成果,提煉《醫師法》條文主旨與關鍵詞,闡述條文含義與內容變化,闡明條文在實踐中的操作要求,並分析相關案例,便於讀者全面理解與適用《醫師法》。

    作者簡介

    劉鑫,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導師。現任中華醫學會、北京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鋻定專家庫成員。


    陳偉,北京積水潭醫院醫患辦主任,副研究員。


    張寶珠,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301醫院)法律事務部主任、律師。

    目錄
    目錄一

    章總則的主要內容
    一、《醫師法》立法宗旨
    二、醫師的定義與分類
    【案例1-01】不具備麻醉醫師執業資格的“麻醉師”對醫療事故擔責
    三、醫師的職業精神
    【案例1-02】急診轉運醫院因未能“生命至上”而承擔責任的案例
    四、醫師執業管理的行政部門
    【案例1-03】張某平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復議訴訟案
    五、醫師參加行業協會的權利
    【案例1-04】醫師協會援助的李某某涉嫌醫療事故罪二審宣判無罪案
    第二章考試與注冊 middot;醫師資格的取得
    節醫師資格的取得方式

    目錄一


     


    章總則的主要內容


    一、《醫師法》立法宗旨


    二、醫師的定義與分類


    【案例1-01】不具備麻醉醫師執業資格的“麻醉師”對醫療事故擔責


    三、醫師的職業精神


    【案例1-02】急診轉運醫院因未能“生命至上”而承擔責任的案例


    四、醫師執業管理的行政部門


    【案例1-03】張某平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復議訴訟案


    五、醫師參加行業協會的權利


    【案例1-04】醫師協會援助的李某某涉嫌醫療事故罪二審宣判無罪案


    第二章考試與注冊·醫師資格的取得


    節醫師資格的取得方式


    一、醫師資格考試


    【案例2-01】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訴


    二、醫師資格的特殊取得


    三、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節醫師執業注冊的相關規定


    一、醫師執業注冊制度概述


    二、醫師執業注冊條文理解


    三、醫師注冊執業類別、執業範圍條文理解


    四、醫師多點執業條文理解


    五、案例分析


    【案例2-02】撤銷醫師多點執業許可之訴


    第三節醫師資格注冊的特殊規定


    一、概述


    二、醫師變更注冊條文理解


    三、重新注冊條文理解


    四、個體行醫注冊條文理解


    五、公告及查詢醫師注冊信息條文理解


    六、案例分析


    【案例2-03】未能按要求提交材料致使不能變更注冊的案例


    第三章考試與注冊·醫師資格否定


    一、醫師資格否定概述


    二、不予執業注冊


    【案例3-01】醫師執業不予注冊登記行政訴訟案


    三、醫師執業注冊注銷


    【案例3-02】助理醫師執業注冊注銷案


    四、醫師資格證、執業證的撤銷


    【案例3-03】醫師執業注冊被注銷引發的行政訴訟案


    五、醫師職業禁入


    第四章執業規則·醫師的權利和義務


    節醫師執業權利


    一、醫師執業權利概述


    二、依法開展診療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合理報酬及待遇的權利


    四、獲得開展醫療活動的條件和保障的權利


    五、醫學教育、研究與交流的權利


    六、參加專業培訓與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權利


    七、提出工作意見,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


    八、案例分析


    【案例4-01】衛生健康委員會基於尊重醫師“處置權”勝訴案例


    第二節醫師執業義務


    一、醫師執業義務的概述


    二、恪守職業道德、執行公共衛生政策的義務


    三、遵循診療規範的義務


    四、保護患者隱私的義務


    五、提升業務水平的義務


    六、向社會進行醫學科普的義務


    七、案例分析


    【案例4-02】醫師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取、販賣患者個人信息獲刑案


    第五章執業規則·執業要求


    節醫師的醫學文書撰寫規則


    一、醫學文書撰寫規則概述


    二、醫學文書撰寫規則條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5-01】醫師未親自診查簽署病歷加重責任承擔的案例


    第二節醫師的告知說明規則


    一、醫療告知說明規則概述


    二、醫師的告知說明規則條文理解


    三、臨床試驗和研究倫理要求條文理解


    四、案例分析


    【案例5-02】診斷性治療未告知說明的責任認定及損害賠償案


    第三節醫師的緊急救治規則


    一、醫師緊急救治規則概述


    二、醫師緊急救治規則條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5-03】兩醫學生跪地救人無效,遭網友惡評


    【案例5-04】醫生高鐵上救人卻被索要醫師證,鐵路部門致歉


    第四節醫師執業的報告規則


    一、醫師執業報告規則概述


    二、醫師執業報告規則條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5-05】山東省首例醫生強制報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宣判


    第五節醫師藥物使用規則


    一、醫師藥物使用規則概述


    二、醫師藥物使用基本規則條文理解


    三、醫師藥物使用特殊規則條文理解


    四、案例分析


    【案例5-06】尿激酶超說明書用藥致患者損害擔責案例


    【案例5-07】甲氨蝶呤超說明書用藥致患者損害擔責案例


    第六節醫師遠程醫療服務規則


    一、遠程醫療服務概述


    二、遠程醫療服務規則條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5-08】互聯網醫院會診引發的醫療損害賠償案


    第七節醫師的其他執業規則


    一、禁止醫師不當獲利及過度醫療規則


    【案例5-09】脂肪瘤患者腰麻手術案例


    二、醫師服從緊急調遣的規則


    三、助理醫師醫療執業規則


    四、準醫師醫療活動實施要求


    第八節醫療機構教育管理醫師的規則


    一、醫療機構教育管理醫師概述


    二、醫療機構教育管理醫師規則條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5-10】醫院對患者投訴處理不當引發的醫療損害賠償案


    第六章醫師的培訓與考核


    一、醫師培養


    二、醫師培訓


    【案例6-01】違反規培協議而承擔責任的案例


    【案例6-02】違反定向培養協議而承擔責任的案例


    三、醫師定期考核


    【案例6-03】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撤銷醫師資格和診所的案例


    第七章保障措施·醫師隊伍建設


    一、醫師的職稱管理與技術職務評聘


    【案例7-01】劉某因職稱撤銷訴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行政管理案


    二、醫師待遇的保障與落實


    【案例7-02】“三明醫改”提升了醫師待遇


    三、加強公共衛生醫師人纔隊伍建設


    四、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案例7-03】因未完成下鄉任務,晉升受挫引發的訴訟


    五、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案例7-0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上崗,被認定為非法行醫罪


    六、醫師的表彰與獎勵


    【案例7-05】“時代楷模”李桓英


    第八章保障措施·營造良好的醫師執業環境


    一、良好醫療執業環境的保障


    【案例8-01】北京某醫院眼科醫生陶某被害案


    二、醫師執業防護及工傷保險待遇的落實


    【案例8-02】民營醫院未給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糾紛案


    三、醫師健康的維護


    【案例8-03】未訂立勞動合同,未能享受帶薪休假引起的勞動爭議


    四、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案例8-04】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醫療糾紛賠償責任承擔糾紛案


    五、新聞媒體在和諧醫患關繫中的作用


    第九章法律責任


    節法律責任概述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和含義


    二、法律責任的分類


    三、行政處理、行政強制、行政制裁、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四、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五、醫師違法的法律責任的幾個變化


    第二節醫師違法的行政責任


    一、醫師的行政責任概述


    二、關於醫師資格的法律責任條文理解


    【案例9-01】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


    三、關於醫師違法執業法律責任條文理解


    【案例9-02】醫師偽造病歷被行政處罰案


    四、關於醫師的超範圍執業法律責任條文理解


    五、非醫師行醫的法律責任條文理解


    【案例9-03】非醫師行醫被行政處罰案


    【案例9-04】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被行政處罰


    六、醫療衛生機構不盡報告義務的行政處罰


    七、與醫師管理有關人員法律責任條文理解


    第三節醫師違法的民事責任


    一、醫師違法的民事責任概述


    二、醫師違法的民事責任條文理解


    【案例9-05】病歷封存不及時,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案例9-06】醫療機構與產品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


    三、醫療損害責任的特殊問題


    【案例9-07】李某父母訴北京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9-08】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學畢業生獨立執業的損害賠償責任案


    第四節醫師違法的刑事責任


    一、醫師違法的刑事責任概述


    二、醫師違法的刑事責任條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9-09】王某某、張某生產、銷售假藥案


    【案例9-10】於某某、陶某某、賀某某、張某某、楊某貪污案


    【案例9-11】楊某、鄧某受賄案


    第五節《醫師法》實施中的鋻定問題


    一、《醫師法》涉及鋻定的情況概述


    二、醫療事故鋻定與醫療損害鋻定


    【案例9-12】同時承擔醫療事故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的案例


    三、民事行為能力的鋻定


    四、工傷保險涉及的鋻定問題


    後記


    附錄


    附錄1:《醫師法》與《執業醫師法》條文對照表


    附錄2:相關法律文件全稱、簡稱對照表


    附錄3:本書案例索引


     


    目錄二


    章總則


    條宗旨


    第二條醫師的定義和分類


    第三條醫師的職責和使命,醫師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各級政府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第五條醫師節、尊醫重衛、表彰獎勵


    第六條醫師職稱評聘的制度及條件


    第七條行業組織對醫師隊伍的管理


    第二章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醫師資格取得的方式和考試類別


    第九條醫師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


    第十條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


    第十一條師承和確有專長的人員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報考條件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證書的發放條件


    第十三條醫師執業必須經過注冊


    第十四條各類醫師執業許可的規定


    第十五條醫師多點執業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醫師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十七條注銷注冊,廢止醫師執業證書的相關情形


    第十八條醫師執業中變更注冊及無須注冊的規定


    第十九條醫師中止執業後重新注冊的條件


    第二十條醫師個體執業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公告及查詢醫師注冊信息的政府責任


    第三章執 業 規 則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中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執業中享有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醫師未經親自診查,不得填寫出具醫學文書


    第二十五條醫師在診療中的告知說明義務


    第二十六條醫師開展科研和試驗應當遵守倫理規範,進行倫理審查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拒絕搶救患者,緊急情況自願救治患者免責


    第二十八條醫師應使用依法批準的藥、械


    第二十九條醫師在拓展用藥中應遵循的規則


    第三十條醫師進行互聯網診療的資格條件和範圍


    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過度醫療、收受不當利益


    第三十二條遇重大事件醫師應服從調遣


    第三十三條醫師強制報告義務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執業助理醫師的執業權限和範圍


    第三十五條醫學生及畢業生參與診療活動的限制條件


    第三十六條機構應當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和監督管理


    第四章培訓和考核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適合社會需求醫師培養制度,對醫師實施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八條強化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提升執業能力


    第三十九條各級政府在醫師繼續教育中的責任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行業組織在醫師人纔培養和繼續教育中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加強基層人纔定向培養力度,同時加強履約管理


    第四十二條醫師定期考核的周期、內容、備案及考核不合格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定期考核工作


    第五章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條醫師待遇及特殊崗位、邊遠地區工作的津貼保障


    第四十五條公共衛生醫師人纔隊伍建設的相關措施


    第四十六條基層隊伍建設和向基層傾斜的相關措施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鄉村醫生的培養和提高能力建設的相關措施


    第四十八條醫師在醫療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獎勵情形


    第四十九條政府、社會、醫療機構維護醫療秩序的責任


    第五十條醫師特殊執業防護及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十一條保護醫師健康的措施


    第五十二條分擔醫療風險的保險機制


    第五十三條新聞媒體做醫療報道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法 律 責 任


    第五十四條違法取得及處置醫師資格證等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五十五條醫師因違反規定被行政處罰的相關情形


    第五十六條醫師違反規定並可能有牟利的行政處罰、罰款相關情形


    第五十七條醫師違反多點執業規定的相關處罰


    第五十八條醫師違反執業道德、倫理的行政處罰及加重處罰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非醫師行醫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條妨礙醫師執業、侵犯醫師合法權益的治安處罰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報告義務的處分


    第六十二條政府及醫療機構行政人員違法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的銜接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中專學歷醫務人員報考醫師資格的過渡期


    第六十五條部隊、武警依據本法制定相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授權國家衛健委制定境外人員在境內獲得執業資格。開展執業、交流、教學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執行新法及舊法廢止時間

    前言
    何以為醫,如何為醫(代序)

    ......
    本次《醫師法》立法有如下亮點。
    (一)吸收研究成果,融入先進人文理念
    人類社會在進步,醫療服務也在升級。針對醫療服務、醫院管理的研究成果不斷,尤其在涉及醫師執業資格、醫療執業規則、醫師能力提升、醫師違法規制與處罰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層出不窮,這些的、被驗證過的研究成果在《醫師法》的修改工作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體現,有的成果直接被運用於法律之中。比如,我國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總結出來的關於公共衛生防控以及中西醫結合的防疫效果,在《醫師法》的相關制度設計中就得到了體現。
    ......

    何以為醫,如何為醫(代序)


     


    ......


    本次《醫師法》立法有如下亮點。


    (一)吸收研究成果,融入先進人文理念


    人類社會在進步,醫療服務也在升級。針對醫療服務、醫院管理的研究成果不斷,尤其在涉及醫師執業資格、醫療執業規則、醫師能力提升、醫師違法規制與處罰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層出不窮,這些的、被驗證過的研究成果在《醫師法》的修改工作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體現,有的成果直接被運用於法律之中。比如,我國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總結出來的關於公共衛生防控以及中西醫結合的防疫效果,在《醫師法》的相關制度設計中就得到了體現。


    ......


    (二)完善醫師權益保障,體現醫師社會價值


    醫師是醫療活動的主體,是醫療服務的核心,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提高,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能夠做到以人為本,醫療服務質量就能得到提升和保證。所以,從根本上來說,在醫療服務領域,人的因素是主要的,醫師對於醫療品質起著決定性作用。但是,如果醫師自身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醫師的福利待遇得不到落實,醫療糾紛、醫療投訴不斷,醫師在診療活動過程中時時有“暗礁”,甚至人身安全都難以保障,那麼醫師又怎麼可能安心實施醫療服務呢?這要求醫師“用心”服務,隻有真誠地關心、愛護患者,纔能讓患者真正感受到醫療服務的品質,而這是難以通過外部壓力實現的。所以,隻有從根本上保障醫師的基本權利,讓醫師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不再面臨利益糾結,纔能讓醫務人員安心、放心、用心地實施醫療活動。《醫師法》在第三章“執業規則”、第五章“保障措施”中對這些問題作了必要的回應,對過去的一些不合時宜的規定作出了調整。


    (三)優化醫師執業環境,提升醫療質量安全


    當前,醫師開展醫療服務的氛圍和環境尚待完善。在日常診療工作過程中,患者數量大,診療任務重,醫師常常疲於應付;患者及其近親屬對醫療過程不滿意,對醫療行為不滿意,對醫療結果不滿意,對醫療費用更不滿意,所以投訴不斷,糾紛不少,醫務人員在完成診療工作的同時,還需要對投訴進行解釋、答復,甚至要為自己的醫療行為引起的訴訟參加鋻定答辯和訴訟答辯;醫師是逆行者,在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災難事件、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醫師必須衝在線。衛生防護是否到位,作息時間是否有保證,自己的家人是否有人照顧等問題都須置後解決。醫師作為一種專業技術性極強的工作,有著嚴格的準入和能力要求,學歷、培訓、考核、職稱,也是醫師面臨的問題。總之,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醫師在執業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太多,其中部分問題是社會發展中的問題,部分問題是可以通過社會治理、法律調整逐步解決的問題。《醫師法》第二章、第五章對這些問題作了必要的回應。


    (四)凸顯“強基層”,加強基層醫師隊伍建設


    長期以來,我國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尤其是優質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的現像比較明顯。大醫院、知名專家常常在大城市,而邊遠、貧困地區、基層,醫療機構和醫師數量都十分有限。但是,我國長期以來的情況是農村人口眾多。生活在縣城及以下的鎮、鄉、村的人口占我國人口的絕大多數,醫療需求量巨大。


    與患者的就醫需求量相比,基層的醫療資源匱乏。縣級醫療機構雖然有一定數量的醫師,能夠滿足一般疾病的診療,但總體上醫療技術水平不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情況就更糟,有的地方的鄉鎮醫療機構基本上隻能滿足公共衛生管理工作,缺少有執業資格的醫師。這種現狀不改變,基層醫療機構便會陷入惡性循環,分級診療將成為空話,老百姓看病更成問題。


    這是非常緊迫的問題。2019年12月28日通過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對此作出規定,《醫師法》在多個條文中也貫徹了“強基層”的指導思想。比如,第15條規定的多點執業,鼓勵醫師定期到基層執業;第37條規定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纔培養和配備;第39條規定優先保障基層、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醫療衛生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第40條規定的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師培訓;第41條規定的在定向培養、委托培訓方面,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師隊伍建設;第44條、第45條、第46條對於醫師待遇保障也特別對基層醫師作出規定。


    (五)明晰醫師執業規則,規範醫師執業行為


    醫師依法執業,有兩個方面的核心要求:一是醫師有執業資格,二是要求醫師遵守法律規定,根據診療規範開展醫療活動。因此,醫師執業規則是《醫師法》的重點:在《執業醫師法》規定的醫學文書填寫規則、醫療告知與說明義務規則、緊急救治規則、使用合格藥物規則、服從國家調遣規則,不得索取收受紅包回扣和不當利益規則的基礎上,《醫師法》增加了合理使用藥物規則、臨床試驗規則、遠程醫療服務規則。


    此外,《醫師法》還對緊急救治規則作了重大調整,將緊急救治分為三種情況:(1)自願實施的緊急救治予以免責;(2)履行醫療職務行為時的緊急救治要求;(3)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親屬意見時,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後實施的緊急救治。這些規定與《民法典》第184條、第1005條、第1220條的規定基本一致,但針對醫師的執業情況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在合理用藥規則中,增加了對超說明書用藥的規定......《醫師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


    強制報告規則是執業規則修改中的一大亮點。由於醫師執業活動的特殊性,醫師經常會接觸或者了解到一些常人難以知悉的信息,比如傳染病疫情、公共衛生事件,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虐待等。近年來,為了保護特殊人群,國家有關部門專門出臺了特殊行業、特殊執業從業人員的強制報告義務規定。比如,2020年5月7日,人民檢察院等9部門印發的《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中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如果了解到未成年人出現的8種情況應當報告,否則將可能被追究相應的責任。《醫師法》第33條在《執業醫師法》第29條的基礎上作了較大修改。


    (六)完善醫師資格管理和執業能力提升機制


    醫療執業活動管理的核心是對醫師進行管理,而對醫師進行管理的核心是對醫師準入資格的管理。


    《醫師法》對醫師資格的取得、執業注冊、執業資格的喪失等作出了調整,資格的取得條件更為嚴格,獲得大專以上臨床醫學文憑的人纔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對於已經取得中專醫學文憑的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則設立了一個過渡期,過渡期的長短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對那些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人,作出了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執業的規定(第58條)。進一步完善醫師培養、培訓、考核制度和專業評價機制,對畢業後教育作出了分類規定,包括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同時對在職醫師的繼續教育培訓也作出了規定。這有利於促進醫師隊伍專業水平的持續提升(第四章第37條至第43條)。


    (七)設立醫療責任保險,明確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醫療風險與醫療行為相伴,隨著越來越多的醫療新技術在臨床上的運用,新的醫療風險也不斷湧現。但不能因為有風險就放棄醫療活動,畢竟疾病給人身帶來的痛苦和損害難以承受。選擇醫療服務,就意味著選擇醫療風險,醫療風險的客觀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醫務人員可以盡努力減少醫療損害的發生,但難以徹底避免醫療損害的出現。如果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出現了不良後果,並將這些醫療後果全部歸諸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那麼就可能打擊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活動的積極性,終將導致醫療服務的萎縮和退步。面對難以避免的醫療風險,世界各國的成熟經驗是通過商業化的醫療責任保險分擔損失,所以,域外醫療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醫師注冊執業的同時必須購買醫療責任保險,這既是醫師開展醫療業務的保障,也是對前來就診的患者的保護。


    ......


    (八)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提高依法執業要求


    法律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沒有責任,法律便顯得空洞無力。國家在法律上的強制力,體現為法律明確規定由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追究相關違法人員的法律責任,對其實施法律文件規定範圍內的法律制裁。法律責任的追究強調依法實施,且符合比例原則。但是,如果法律本身對違法情形、處罰方式規定不明確,便很難保證公平、公正地執法,對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追究也會有失水準,既沒有說服力,也沒有預防和教育意義。《醫師法》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比較大的修改,體現出三個特點:,處罰情形更為清晰,比如將醫師執業資格相關的違法情形分為考試違紀、違規獲取資格、非法使用證書三個層次,並區分了相應的責任形式;第二,對多種違法執業情形增加了罰款處罰,提高了處罰額度,將醫師違法執業分成不牟利和可能牟利的情況分別處罰;第三,作出了差別對待的禁業規定。這樣的法律責任規定,可以讓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目標更為明確,對醫師的教育意義、違法預防作用更強,有利於促進醫師依法執業,從而促進醫療質量安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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