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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勞動爭議案例精選與實務操作指引(第二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342-496
    【優惠價】
    214-310
    【作者】 郝雲峰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法律實務  司法實務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26049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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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21626049
    作者:郝雲峰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2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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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個全真案例為您揭開打贏勞動爭議案件的實戰真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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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實戰!實戰! 實戰!


    這是本書的特點!


    作為一名常年奔走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的一線律師,筆者從數以萬計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精選出極具實踐指導意義的全真典型案例進行提煉、剖析,限度保留裁判者的裁審觀點,並輔以勞動法律師的實務指引,使本書成為名副其實的員工關繫管理操作手冊,成為提升企業勞動用工風險管控能力的指導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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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以致用,讓學習變得更有意義!

    作者簡介

    郝雲峰律師


    北京普然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師代表大會代表。2014年被北京律協評為“北京市勞動法專業優秀律師”,2021年、2020 年、2018年、2017年、2016年、2013年被北京市海澱區司法局評為“海澱區優秀律師”。著有《企業勞動法實戰問題解答精要》《HR勞動爭議案例精選與實務操作指引》。

    目錄
    章勞動關繫認定——一切勞動糾紛的前提 / 001
    001 董事長參與公司管理,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繫 003
    002 村委會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法建立勞動關繫 005
    003 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也不一定存在勞動關繫 007
    004 用人單位主張與掛靠人雇傭的人員無勞動關繫,未獲支持 009
    005 勞動者入職當天即受傷,要求確認勞動關繫獲支持 011
    006 與下崗待崗人員簽訂勞務合同,仍按勞動關繫處理 013
    007 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但雙方仍被認定為勞動關繫 015
    008 不接受律所管理的提成律師與律所之間並非勞動關繫 017
    009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繫 020
    010 確認勞動關繫屬於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022
    011 通過注冊個體工商戶規避勞動關繫,法院不予支持 024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敗訴風險在此時孕育 / 027
    012 發出錄用通知後不錄用,單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029

    章勞動關繫認定——一切勞動糾紛的前提 / 001


    001 董事長參與公司管理,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繫  003


    002 村委會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法建立勞動關繫      005


    003 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也不一定存在勞動關繫  007


    004 用人單位主張與掛靠人雇傭的人員無勞動關繫,未獲支持  009


    005 勞動者入職當天即受傷,要求確認勞動關繫獲支持      011


    006 與下崗待崗人員簽訂勞務合同,仍按勞動關繫處理      013


    007 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但雙方仍被認定為勞動關繫  015


    008 不接受律所管理的提成律師與律所之間並非勞動關繫  017


    009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繫      020


    010 確認勞動關繫屬於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022


    011 通過注冊個體工商戶規避勞動關繫,法院不予支持      024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敗訴風險在此時孕育 / 027


    012 發出錄用通知後不錄用,單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029


    013 員工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欺詐行為      031


    014 用人單位拒錄某地人構成就業地域歧視應支付賠償金  033


    015 員工登記表中約定試用期條款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      036


    016 用人單位主張面試評估表具有勞動合同效力未獲支持  038


    017 用人單位附選項征詢續簽意願,勞動者拒續可不付補償      040


    018 續簽合同但未明確工資標準的,法院可以酌情確定      043


    019 續訂合同時要求另行考核三個月,屬於提高續訂條件  045


    020 勞動合同到期後形成事實勞動關繫,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047


    021 因增加工作地點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補償      049


    02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締約權需經勞動者行使      051


    023 勞動者就多次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維權,不屬於惡意訴訟  052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看上去很美卻蘊藏危機 / 055


    024 訂立創業協議中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生活費      057


    025 由於經營需要,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      059


    026 用人單位無故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構成未提供勞動條件      062


    027 勞動者因身體原因要求調崗被拒,離職後獲補償  064


    028 因勞動者與上級存在矛盾進而調崗,獲得法院支持      066


    029 勞動者產假後,用人單位有權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      068


    030 用人單位合理調崗,員工拒絕服從時解除合法      071


    031 用人單位無故安排勞動者待崗培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074


    032 完不成業績罰深蹲造成勞動者患病,用人單位需擔責  075


    033 僅安排部分勞動者停工停業的應證明措施的合法性      077


    034 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停工停產,不需要進行報備      080


    035 勞動者因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081


    第四章一般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解除——用人單位心中永遠的痛 / 085


    036 勞動者騙回並撕毀辭職報告不影響勞動合同已解除      087


    037 飛行員辭職,用人單位拒絕解除要求繼續履行未獲支持      089


    038 勞動者辭職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行為無效      091


    039 員工預告性解除,用人單位可立即同意無須等滿三十日      093


    040 勞動者盜竊數額未達規定標準,用人單位辭退未獲支持      096


    041 家人病重請事假未獲批,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違法      098


    042 勞動者未完成承諾的業績額,用人單位依約解除屬合法      100


    043 勞動者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他人婚姻,用人單位解除合法      102


    044 入職前未報告曾犯罪,用人單位解除未獲支持      104


    045 入職九年後發現學歷造假,用人單位據此解除違法      106


    046 以勞動者入職時未明示患有重大疾病為由解除違法      108


    047 用人單位因租賃合同到期搬家,勞動者應服從工作安排      110


    048 用人單位遷址未達到重大變化的程度,勞動者應當服從      113


    049 用人單位以架構調整、撤銷崗位為名解除,被認定解除違法      115


    050 因疫情導致經營惡化,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117


    051 用人單位未支付代通知金,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19


    052 用人單位將員工移出群聊,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21


    053 解除通知書中措辭不嚴謹,法院認定解除行為違法      123


    054 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應以變通方式履行通知義務  125


    055 用人單位先解除勞動合同後收集證據,構成違法解除  126


    056 對延期發放工資事宜未發表意見,不構成同意延期      129


    057 經濟補償的約定條件未成就,用人單位可拒付補償      131


    058 解除通知中未載明的制度條款不能作為解除的依據      132


    059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被判繼續履行,員工獲賠  134


    060 以勞動者一年前的違紀行為解除勞動關繫未獲支持      136


    第五章特殊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些雷區不能踫 / 139


    061 懷孕女職工試用期遲到四次,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法      141


    062 入職時提供虛假簡歷,即使懷孕也可以合法解除  143


    063 孕期女職工擅自休假構成曠工的,可以依法解除  145


    064 女職工提交虛假婚育材料申請產假,解除合法      147


    065 以懷孕女職工不勝任三級體力勞動為由解除,未獲支持      149


    066 勞動者生育三胎,用人單位依約定解除未獲支持  151


    067 用人單位有權按照約定或規定對孕期女職工進行考核  152


    068 總監變前臺,勞動者被迫離職並獲賠經濟補償      154


    069 高管搶公司秒殺券構成嚴重違紀,解除獲支持      156


    070 勞動者醫療期滿,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158


    071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醫療期滿後終止勞動合同  160


    072 醫療期滿終止合同前應通知返崗及未返崗的法律後果  162


    第六章離職協議與違約金——如何好聚好散 / 165


    073 要求勞動者按服務期協議承擔違約金應先提供培訓      167


    074 勞動者因違反合同中服務期的約定而承擔巨額違約金  169


    075 員工入職培訓非專業技術培訓,約定違約金條款無效  170


    076 簽字確定雙方再無勞動爭議,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  173


    077 離職申請中聲明無糾紛,勞動者主張補償仍獲支持      175


    078 不再主張任何權益的約定因排除勞動者權利而無效      177


    079 協議放棄公積金後,上百名員工要求補繳獲得支持      179


    080 用人單位應當依約承擔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      181


    081 因不知懷孕事實而簽訂離職協議,不構成重大誤解      184


    第七章勞動報酬——難解的高頻熱點問題 / 187


    082 用人單位主張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包含加班費,獲法院支持  189


    083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不適用加班審批制度      191


    084 離職不發放遞延部分年終獎屬於侵犯員工基本權利      193


    085 勞動者主張依單位慣例應當獲得年終獎,獲法院支持  195


    086 產假期間未按時支付產假工資,視為拖欠勞動報酬      197


    087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作,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可同時享受      199


    088 雙方約定不勝任工作脫崗培訓發工資,約定無效  201


    089 分期支付員工工資違反強制性規定,屬無效約定  203


    090 用人單位停止運營後未處置勞動關繫,應全額支付工資      205


    091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辦公,可拒絕支付交通費      208


    092 用人單位連續數月多扣個稅,勞動者被迫離職獲支持  210


    093 行為不端仍主張年終獎,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12


    第八章工時、休假、保險及競業限制——細節體現專業 / 215


    094 超時加班,下班後猝死,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217


    095 季節性行業每年固定給員工的假期可視為年休假  219


    096 用人單位規定當年度未請休年假的視為放棄,因違法無效  221


    097 用人單位以年為周期安排勞動者調休,具有合理性      223


    098 勞動者放棄社保後又投訴補繳,雙方應共同承擔滯納金      225


    099 商業保險屬於福利待遇,不能衝抵工傷待遇補償款      227


    100 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後離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獲支持  229


    101 社保補償條款無效,用人單位要求返還經濟補償不予支持  231


    102 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個人應繳部分的,員工應當返還      234


    103 勞動者在工作中與他人打架受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236


    104 員工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239


    105 夫妻一方簽署競業協議,雙方均不能從事限制業務      242


    106 辦理完北京戶口就離職,用人單位獲賠    244


    107 用人單位應批準勞動者符合法定情形的哺乳假申請      247


    第九章規章制度——從根源上規避用工風險 / 249


    108 規章制度未經民主和公示程序,不能作為管理依據      251


    109 員工手冊存在瑕疵且規定不具有合理性,解除違法      252


    110 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已收到員工手冊,視為已送達      255


    111 特定情形下允許用人單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臨時性措施      256


    112 新版員工手冊未送達員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260


    113 因未將規章制度送達勞動者且未依規執行被判解除違法      262


    114 制度僅通過OA繫統公示,不對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   264


    115 員工手冊未明確錄用條件,解除試用期員工違法  267


    116 用人單位“四鐵律”有違法治原則,應當認定無效      269


    117 員工手冊中嚴重違紀的規定為概括性條款,解除違法  271


    118 員工謊報出差,用人單位無明確規章制度解除亦合法  273


    119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應過分嚴苛,應具有人性化      275


    120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仍需遵守用人單位考勤管理制度      278


    121 違紀罰款合法嗎?一審認定違法,二審予以改判  280


    122 規章制度的規制範圍應僅限於工作場所與工作時間      282


    123 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處罰員工下班後的行為  284


    124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培訓、學習的方式公示規章制度      286


    125 未到指定醫院復查,用人單位以嚴重違紀解除獲支持  288


    第十章舉證責任——如何做到“鐵證如山” / 291


    126 員工曾持公章,故蓋有公章的文件無法確認真實性      293


    127 以多次騷擾同事解雇員工,因證據不足被認定違法      295


    128 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具體職位承擔舉證責任      297


    129 無證據證明員工手冊經培訓及告知員工的,不能直接適用  299


    130 用人單位掌握員工加班證據,員工對此不負舉證責任  301

    前言

    推薦序


    Foreword


    判斷一個勞動法律師是否專業,一般可以從律師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和處理勞動案件的數量及質量判斷。一個律師受過良好的法學教育、有過豐富的工作經歷並辦理過大量的勞動案件,這個律師大概率是一名勞動法專業律師。


    很多勞動法專業律師認為,勞動法是一個應用廣泛的法律門類。隻要有組織,就有員工,故勞動法專業律師隻要認真鑽研勞動法的法律規定與適用,就可以熟練地為當事人或者客戶提供法律意見、擔任代理人了。


    這種觀點當然不錯,然而,面對眾多行業和各類用人主體,僅僅滿足於勞動法的規定及適用則顯得不夠專業、不夠精準。


    以金融保險業為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保監會)頒布了許多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以控制金融領域的風險。從任職資格方面,銀保監會有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規定;從職業操守方面,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從金融行為方面,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從信息披露方面,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從薪酬機制方面,有關於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等。


    從金融保險業的行規上,可以看出僅僅依靠勞動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是遠遠不夠的。勞動法專業律師必須將勞動法和行業要求結合起來,這是專業升級的客觀要求。


    不僅金融保險業有特殊的要求,其他行業也有一些獨特的要求或者市場運行的規則,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高科技、影視、體育、娛樂、新能源、醫療醫藥等。


    更進一步,服務對像的獨特性質也會帶來對勞動法一般適用的挑戰,如跨國公司會涉及員工的跨境流動管制、稅務居民申報、社會保險繳納;國有企業會涉及組織任命、人事調整、用工機制改革、薪酬封頂、離任審計、黨紀政紀處理等;民營企業會涉及崗位和工作地點調整、內部機構撤並、工作時間延長、社保基數降低、住房公積金比例選擇等。


    在我們進行專業研究或者行業研究的過程中,也要重視裁審機構對相關問題的評價。對裁判文書的研究是了解、掌握裁審機構審理案件思路的一條很好的路徑。人民法院要求從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全面公布。海量裁判文書進入律師的日常工作,通過研究裁判文書,律師也不斷提升了自身的專業技能。郝雲峰律師研讀了大量裁判文書並且轉化為工作成果,撰寫本書,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快速掌握勞動法的裁審觀點提供了一個新的選擇。


    相信本書的面世,對於用人單位合規用工、構建和諧勞動關繫必將產生積極影響。


    是為序。


     


    姜俊祿博士


    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名譽會長


     


     


    第二版序言


    Preface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中國人民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眾志成城、齊心抗疫,取得了抗擊疫情的階段性勝利。中國的國際地位進一步提升,逐漸成為抗擊疫情、提振世界經濟的中堅力量。


    在積極抗疫的同時,社會生產逐步恢復正常。各行各業的人們響應黨的號召,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生產建設中去,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為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盡自己的一份力量。作為一名勞動法律師,除了辦好委托人交辦的每一起案件外,還要研究的裁審觀點、裁判思路,並希望將這些研究成果轉化為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合規管理的參考依據。本書的版深受用人單位HR的喜愛,常有讀者和我交流讀書心得,甚至還有讀者報來喜訊說看這本書幫助他打贏了官司,這個效果倒是我沒有想到的。我的第三部作品《企業勞動法實戰問題解答精要》於2020年9月上市後,我正在籌備第四部作品,專題寫勞動合同解除環節的內容。這時出版社的編輯老師告訴我本書的版已經沒貨了,能不能更新一版。這樣《HR勞動爭議案例精選與實務操作指引》(第二版)成功“加塞”成為我的第四部
    作品。


    這本書不同於其他三本書的之處在於它是這四部作品中成熟的一本。不論是從案例的選擇、編排,還是對案例的分析,都較之前有很大的進步。在律師點評環節,句話往往是我對這個案例的感受,或者說是這個案例能觸動我的那個點。挑選案例本身就是一個浩大的工程,案件的取舍是讓人糾結、抓狂的事兒,未入選的案例中也有許多經典、精彩的內容,但由於篇幅原因未能收錄。當然,入選的案例都是精華中的精華,這些案例都讓我的頭腦產生過火花,都激發過我很多的思考。比如,案例1“董事長參與公司管理,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繫”是實務討論中非常激烈的一個點。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於2020年12月和2021年4月發布了涉高管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十大典型案例的個典型案例均涉及法定代表人與用人單位能否建立勞動關繫的問題,其中兩地觀點迥異但各自說理又非常充分、讓人信服。有關的爭論,有可能還會持續。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


    本書在章節內容的編排上也更注重整體邏輯的推演。從整體章節上看,從勞動關繫的認定開始,再到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這樣,從勞動關繫的確立和建立到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就形成一個閉環,在這個閉環裡,從不同的角度分別加入規章制度、工時、休假、社會保險、競業限制、勞動報酬、離職協議、舉證責任等重點內容,這樣,在這個閉環裡基本涵蓋了員工關繫模塊中涉及勞動法的全部環節。在每一章節的內容編排上,我也重點進行了邏輯上的梳理。比如,在第四章“一般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解除”中,案例36“勞動者騙回並撕毀辭職報告不影響勞動合同已解除”闡釋勞動者任意性解除勞動合同。當然,這次選擇的任意性解除的案例較之前有所提升,為了更進一步理解任意性解除繫形成權,該案例講的是遞交辭職報告後勞動合同即解除,即使勞動者把辭職信撕毀也不影響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案例37“飛行員辭職,用人單位拒絕解除要求繼續履行未獲支持”,作為飛行員這類勞動者行使任意解除權,就是讓讀者更深程度去理解任意解除權中的“任意”;案例38“勞動者辭職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行為無效”是從勞動者任意性解除權實施後的法律效果來看任意性解除權的法律含義;案例39“員工預告性解除,用人單位可立即同意無須等滿三十日”是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任意性解除權到底是權利還是義務。通過這四個案例,希望讀者能夠從多角度、多維度去理解勞動者任意性解除的法律含義。理解任意性解除勞動合同絕非我們對理論的偏好,而是企業勞動用工管理風險管控的現實需要,理解不到位或是理解錯誤將給用人單位帶來現實的用工風險。


    《民法典》的實施對勞動法領域也會產生影響。案例2“村委會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法建立勞動關繫”,案例中的觀點繫《民法典》實施前主流的裁判規則。《民法典》實施後,百零一條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該規定不僅確認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法人資格,而且明確規定了可以從事民事活動。


    書中的一些案例還與社會中的熱點問題相契合,這些案例可以幫助用人單位從勞動用工的角度來審視社會上的這些熱點、焦點問題。案例41“家人病重請事假未獲批,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違法”對於用人單位的事假批準權的邊界進行了討論;案例43“勞動者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他人婚姻,用人單位解除合法”從民法“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行為規制的邊界;案例52“用人單位將員工移出群聊,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讓我們見識到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新方式;案例66“勞動者生育三胎,用人單位依約定解除未獲支持”對於當前三孩政策下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制度的調整提供了
    參考。


    書中的案例個個經典、個個實用,對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實操能力的提升大有裨益。當完成書稿的時候,我很希望這本書能夠快點送到用人單位HR手中,為規範企業勞動用工管理、降低企業違法用工成本提供些許幫助,為構築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繫盡一點綿薄之力。


    在閱讀本書過程中,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溝通交流,也歡迎您關注我的視頻號“郝雲峰律師”,書中的案例我還會通過視頻的方式和大家分享。


     


    郝雲峰


    202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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