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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李建偉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法律實務  司法實務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90776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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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9790776
    作者:李建偉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4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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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李建偉教授《公司法》領銜新著
    立法意旨〡條文演變歷程〡條文釋義〡公司治理操作指南〡比較法規範〡研究文獻〡典型案例
    全面解讀新《公司法》

    相較於傳統的公司法釋義書,本書不再是簡單地進行條文釋義,而是在條文釋義之外,增加立法意旨、條文演變歷程、公司治理操作指南、比較法規範、研究文獻和典型案例等內容。
    第一,【立法意旨】部分剖析新《公司法》立法背景與目的,便於讀者更好地理解條文背後的意旨。
    第二,【條文演變歷程】的梳理更加明確規範的演變與形成,這將有助於讀者更全面、更具體地了解該條文的起草意圖和具體依據。
    第三,【條文釋義】部分基於前沿的理論研究成果對新《公司法》全部條款進行,體繫性地闡釋。
    第四,【公司治理操作指南】的增設使得本書更具實用性,書稿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說文解字”,而是開始將規範轉化為實踐,幫助廣大讀者(尤其是企業高管)妥適地理解與適用公司法。
    第五,【比較法規範】的梳理有助於公司法研習者對公司法特定條文的法解釋學研究。學界一直存在著對公司法特定條文的法解釋學研究,這樣的研究通常會結合比較法文獻。當下新《公司法》新增和修改了不少規範條文,本書對於比較法規範的梳理可以有效地減少讀者(尤其是學界的同仁)對於此的檢索成本。
    第六,本書還梳理出2005年以來所有關於特定條文的【法律文獻】,以便簡化讀者的文獻檢索成本。
    第七,本書盡可能地在所有條款最後附上一個【典型案例】,此舉的目的也是在於增加本書的實用性,以案釋法,而不是簡單的從文獻到文獻的轉化。


     

     
    內容簡介

    公司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之一。其作為商事組織基本法,與作為商事交易基本法的民法典一起構成市場經濟法則的兩個支柱,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
    2023年公司法重大修訂,是我國公司法現代化與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裡程碑,對其需要進行體繫化、全景性、問答式的學習。
    本書在新《公司法》的266個條文之下,圍繞2000多個公司具體法治的問題展開,打開了一幅歷史畫卷,裡面是30多年市場經濟大發展時代下的中國公司法治經驗、智慧的集結,企業家們創新探索的回顧,以及教訓的檢討,還有人們對未來的期許。
    本書每個條文的評注設七個板塊,立法意旨、條文演變歷程、比較法規範、研究文獻等四板塊,集立法資料與學術指引於一身;公司治理操作指南、典型案例等兩板塊,提供實操經驗分享;條文釋義板塊是評注的核心與靈魂,少者數百言,多者近萬言,每一個要點的挖掘,展示了作者對於中國獨特公司法治體繫的深刻洞見。
    公司法極具實踐性、變革性。評注洋洋千頁,百萬餘字,立足於公司立法、商事法理、公司治理與裁判實務的水乳交融,努力成為中國公司法學習的最佳讀物。本書的持續修訂計劃與答疑服務團隊(致信郵箱:ljwshangfa@126.com),將為讀者提供一站式、研討性、互通化學習的堅實保障。


     

    作者簡介

    李建偉
    法學博士,曾從事企業管理博士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講座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在民商法尤其公司法領域著作豐厚,兼具公司法實務豐富實踐。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002
    第二條【公司類型法定主義】007
    第三條【公司界定及權益保護】012
    第四條【股東有限責任與股東權利】014
    第五條【公司章程及其效力】017
    第六條【公司名稱權】022
    第七條【公司名稱中的組織形式】025
    第八條【公司住所】026
    第九條【經營範圍】028
    第十條【法定代表人的選任與辭任】030
    第十一條【代表行為的法效歸屬】037
    第十二條【公司形式變更】044
    第十三條【分公司與子公司的責任承擔】04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002
    第二條【公司類型法定主義】007
    第三條【公司界定及權益保護】012
    第四條【股東有限責任與股東權利】014
    第五條【公司章程及其效力】017
    第六條【公司名稱權】022
    第七條【公司名稱中的組織形式】025
    第八條【公司住所】026
    第九條【經營範圍】028
    第十條【法定代表人的選任與辭任】030
    第十一條【代表行為的法效歸屬】037
    第十二條【公司形式變更】044
    第十三條【分公司與子公司的責任承擔】047
    第十四條【公司轉投資】051
    第十五條【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的議決】053
    第十六條【公司勞動保護義務】065
    第十七條【職工參與公司的民主管理】066
    第十八條【公司的黨組織】068
    第十九條【公司的合法經營義務】070
    第二十條【公司社會責任】072
    第二十一條【禁止股東濫用股權】076
    第二十二條【禁止不公平關聯交易】082
    第二十三條【公司人格否認】086
    第二十四條【電子通信會議】094
    第二十五條【公司決議無效】095
    第二十六條【公司決議可撤銷】105
    第二十七條【公司決議不成立】115
    第二十八條【公司決議無效、撤銷或者不成立的法律後果】122

    第二章公司登記
    第二十九條【設立登記】131
    第三十條【設立登記材料】134
    第三十一條【符合、不符合設立條件的登記處理】136
    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137
    第三十三條【公司營業執照】139
    第三十四條【變更登記及其登記效力】141
    第三十五條【變更登記所需文件】147
    第三十六條【變更登記後換發營業執照】151
    第三十七條【公司注銷登記】152
    第三十八條【分公司設立登記】154
    第三十九條【虛假設立登記的法律後果】155
    第四十條【公司信息公示】158
    第四十一條【公司登記便利化】161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十二條【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165
    第四十三條【設立協議】167
    第四十四條【先公司交易及責任承擔】171
    第四十五條【有限公司初始章程的制定】175
    第四十六條【有限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179
    第四十七條【注冊資本限期認繳制】185
    第四十八條【股東出資形式】192
    第四十九條【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賠償責任】198
    第五十條【發起人的資本充實擔保責任】203
    第五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出資情況的核查、催繳義務】210
    第五十二條【催繳失權制度】216
    第五十三條【禁止抽逃出資】226
    第五十四條【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231
    第五十五條【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書】236
    第五十六條【有限公司股東名冊】240
    第五十七條【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245
    第五十八條【有限公司股東會的構成與地位】253
    第五十九條【股東會的職權】258
    第六十條【一人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會職權】265
    第六十一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269
    第六十二條【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定期、臨時會議】270
    第六十三條【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273
    第六十四條【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通知期限與會議記錄】278
    第六十五條【有限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比例】283
    第六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規則】288
    第六十七條【董事會的設置和職權】295
    第六十八條【董事會的組成】307
    第六十九條【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312
    第七十條【董事的任期與辭任】317
    第七十一條【董事解任】322
    第七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329
    第七十三條【董事會的議事規則】332
    第七十四條【經理的設置和職權】340
    第七十五條【一名董事的設置】346
    第七十六條【監事會的設置與組成】351
    第七十七條【監事的任期】360
    第七十八條【監事會的職權】365
    第七十九條【監事的列席、質詢與建議權和監事會的調查權】370
    第八十條【要求董事、高管提交執行職務報告及董事、高管的配合義務】372
    第八十一條【監事會的議事規則】374
    第八十二條【監事會履職費用的承擔】379
    第八十三條【設一名監事、不設監督機構】382

    第四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八十四條【有限公司的股權自願轉讓】390
    第八十五條【有限公司的股權強制轉讓】397
    第八十六條【有限公司股權變動模式】401
    第八十七條【公司在股權轉讓後的其他義務】407
    第八十八條【股權轉讓後的出資責任承擔】412
    第八十九條【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評估權】417
    第九十條【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繼承】424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設立
    第九十一條【股份公司設立方式】430
    第九十二條【發起人人數與資格】434
    第九十三條【發起人職責與發起人協議】436
    第九十四條【股份公司章程制訂】439
    第九十五條【股份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441
    第九十六條【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444
    第九十七條【不同設立方式下發起人的認購數額】448
    第九十八條【發起人的實繳義務】450
    第九十九條【發起人的出資連帶責任】452
    第一百條【招股說明書與認股書】455
    第一百零一條【公開募集股份公司的驗資】457
    第一百零二條【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458
    第一百零三條【股份公司的成立大會】461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成立大會的職權】464
    第一百零五條【不得抽回股本】466
    第一百零六條【董事會申請設立登記的義務】469
    第一百零七條【股份公司設立責任與股東資本充實責任】471
    第一百零八條【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的資本規則的規定】471
    第一百零九條【股份公司置備文件資料】473
    第一百一十條【股份公司股東的查閱權】476
    第二節股東會
    第一百一十一條【股份公司股東會的構成及地位】481
    第一百一十二條【股份公司股東會的職權】482
    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公司的股東會定期會議、臨時會議】484
    第一百一十四條【股份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488
    第一百一十五條【股份公司股東會的召開程序】497
    第一百一十六條【股份公司的決議多數決】506
    第一百一十七條【股份公司的累積投票制】511
    第一百一十八條【股份公司的股東表決權委托】514
    第一百一十九條【股份公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519
    第三節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二十條【股份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任期及職權】523
    第一百二十一條【股份公司審計委員會】526
    第一百二十二條【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及其職權】530
    第一百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的類型及其召開程序】532
    第一百二十四條【董事會議事規則及會議記錄】535
    第一百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的出席及責任承擔】540
    第一百二十六條【經理的設置、任職與職權】544
    第一百二十七條【董事兼任經理】546
    第一百二十八條【一名董事的設置與職權】548
    第一百二十九條【董監高薪酬的定期披露】549

    第四節監事會
    第一百三十條【股份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與任期】550
    第一百三十一條【監事會的職權及履職費用承擔】556
    第一百三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制度】557
    第一百三十三條【設一名監事】558
    第五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上市公司的定義】559
    第一百三十五條【處置公司重大資產的決議通過比例】561
    第一百三十六條【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564
    第一百三十七條【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特別職權】568
    第一百三十八條【董事會秘書】569
    第一百三十九條【關聯董事回避表決】570
    第一百四十條【上市公司的股權信息披露】577
    第一百四十一條【交叉持股的限制】581

    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股票面額制度】585
    第一百四十三條【股份發行的原則與規則】589
    第一百四十四條【類別股的發行】591
    第一百四十五條【類別股的章程記載事項】597
    第一百四十六條【類別股股東會決議】600
    第一百四十七條【股票】604
    第一百四十八條【面額股股票的發行價格】607
    第一百四十九條【紙面形式的股票記載事項】609
    第一百五十條【股份公司交付股票的時間】611
    第一百五十一條【新股發行的股東會決議事項】613
    第一百五十二條【授權資本制】616
    第一百五十三條【授權資本制的董事會決議多數決】620
    第一百五十四條【公開募集股份的注冊制及招股說明書內容】621
    第一百五十五條【股票承銷】624
    第一百五十六條【代收股款】626
    第一百五十七條【股份轉讓原則】630
    第一百五十八條【股份轉讓的場所與方式】633
    第一百五十九條【股份變動模式】636
    第一百六十條【股份限售】640
    第一百六十一條【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647
    第一百六十二條【股份公司股份回購】651
    第一百六十三條【禁止財務資助及其例外】659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示催告股票失效與補發】663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664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市公司信息公開】666
    第一百六十七條【股份公司股東資格繼承】669

    第七章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家出資公司的概念、類型與法律適用】675
    第一百六十九條【國家出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680
    第一百七十條【國家出資公司中黨的領導地位】682
    第一百七十一條【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制定】687
    第一百七十二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會職權行使】688
    第一百七十三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690
    第一百七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經理】694
    第一百七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管兼職限制】695
    第一百七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的審計委員會】697
    第一百七十七條【國家出資公司的合規管理】700

    第八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七十八條【董監高消極任職資格】706
    第一百七十九條【董監高的守法合規義務】710
    第一百八十條【董監高的忠實義務、勤勉義務,影子董事】712
    第一百八十一條【董監高違反公司忠實義務的若干行為】721
    第一百八十二條【董監高的自我交易行為】724
    第一百八十三條【禁止篡奪公司機會規則】729
    第一百八十四條【董監高的競業禁止義務】734
    第一百八十五條【特定交易的關聯董事回避表決】737
    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司歸入權】740
    第一百八十七條【股東的質詢權】746
    第一百八十八條【董監高的違信責任】749
    第一百八十九條【股東代位訴訟】753
    第一百九十條【股東直接訴訟】763
    第一百九十一條【董事高管對第三人的責任】768
    第一百九十二條【雙控人與董事、高管的連帶責任】773
    第一百九十三條【董事責任保險】776

    第九章公司債券
    第一百九十四條【公司債券的定義與發行、交易合法原則】780
    第一百九十五條【公司債券募集辦法】784
    第一百九十六條【公司債券的紙面記載事項】789
    第一百九十七條【公司債券應當記名】791
    第一百九十八條【公司債券持有人名冊】794
    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796
    第二百條【公司債券依法轉讓】799
    第二百零一條【公司債券的轉讓模式】801
    第二百零二條【股份公司可轉換債的發行】804
    第二百零三條【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的選擇權】808
    第二百零四條【債券持有人會議及其決議】811
    第二百零五條【債券受托管理人】815
    第二百零六條【債券受托管理人的義務與責任】819

    第十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百零七條【依法建立公司財務與會計制度】825
    第二百零八條【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與審計】827
    第二百零九條【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公示制度】832
    第二百一十條【公司的公積金提取與利潤分配】835
    第二百一十一條【違法分配的法律後果】842
    第二百一十二條【利潤分配決議的實施期限】848
    第二百一十三條【資本公積金的來源】850
    第二百一十四條【公積金的用途】854
    第二百一十五條【公司聘用以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859
    第二百一十六條【會計資料的如實提供】861
    第二百一十七條【禁止另立會計賬簿及開立個人賬戶】864

    第十一章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二百一十八條【公司合並的方式】868
    第二百一十九條【簡易合並與小額合並】870
    第二百二十條【公司合並的程序與債權人異議權規則】872
    第二百二十一條【公司合並後債權債務的承繼】876
    第二百二十二條【公司分立的程序】878
    第二百二十三條【公司分立後的債務承繼】881
    第二百二十四條【普通減資程序】883
    第二百二十五條【簡易減資】888
    第二百二十六條【違法減資的後果】895
    第二百二十七條【增資時的股東優先認購權】898
    第二百二十八條【增資擴股的股東出資責任的法律適用】903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條【公司解散事由】907
    第二百三十條【特定解散情形下的公司存續】912
    第二百三十一條【司法強制解散】915
    第二百三十二條【清算義務人、清算人及其責任】921
    第二百三十三條【強制清算制度】925
    第二百三十四條【清算組的職權】929
    第二百三十五條【清算通知、公告與申報債權】933
    第二百三十六條【清算方案、財產分派與清算法人的地位】935
    第二百三十七條【清算組的破產申請義務與事務移交義務】938
    第二百三十八條【清算人的信義義務】940
    第二百三十九條【清算報告與公司注銷登記】944
    第二百四十條【簡易注銷】945
    第二百四十一條【強制注銷】949
    第二百四十二條【公司破產清算】954

    第十三章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二百四十三條【外國公司的概念】955
    第二百四十四條【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956
    第二百四十五條【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957
    第二百四十六條【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及章程】958
    第二百四十七條【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責任承擔】959
    第二百四十八條【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活動原則】960
    第二百四十九條【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與清算】962

    第十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百五十條【虛報注冊資本的法律責任】965
    第二百五十一條【未依法公示的法律責任】967
    第二百五十二條【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968
    第二百五十三條【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971
    第二百五十四條【違法會計行為的法律責任】973
    第二百五十五條【不按規定通知債權人的法律責任】975
    第二百五十六條【違法清算行為的法律責任】977
    第二百五十七條【評估、審驗機構違法的法律責任】979
    第二百五十八條【公司登記機關違法的法律責任】982
    第二百五十九條【假冒公司名義的法律責任】985
    第二百六十條【逾期開業、停業及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986
    第二百六十一條【外國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責任】988
    第二百六十二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嚴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989
    第二百六十三條【民事責任優先】990
    第二百六十四條【刑事責任】991

    第十五章附則
    第二百六十五條【相關概念的含義】993
    第二百六十六條【施行日期和過渡期】997

    索引999
    後記1009


     

    在線試讀
    寫一本靈魂有趣的法條評注

    一、追求有趣的靈魂
    諺雲,“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靈魂萬裡挑一”。以書化人,有趣的靈魂,也是一本書的真正魅力所在。
    但成年人不做選擇題,既要又要,纔是真實的想望。遺憾的是,絕大多數專業書籍兩不相得,或僅得前者,已屬不易,芸芸讀者總覺可讀之書甚少。
    書歸正傳。近40多年來,已有逾300部法律(狹義)獲頒,幾乎每部法律頒布後都有各版本的條文釋義、規範解讀類書籍競相出版,尤其對於民法典、公司法等市場經濟基本大法,更是如此。作者群涵蓋立法者、參與立法專家、裁判者、律師等,這類書籍不僅釋法、普法,也頗具學術品格,對於大眾迅速理解一部新法的精神、內容及適用要點,可謂有點石成金之功。多年來,我是這些釋義類書籍的讀者,也是作者,有機會從多角度悉心觀摩這類書內容上的優缺點。限於篇幅,且不揣淺陋,此處單論缺點:內容相互重復者眾,比重可達十之七八,諸多版本之中擇一足用;內容的十之八九限於法條字面意思,對專業讀者增智有限……最致命的或許是,作為專業讀者,你懷揣問題去翻閱,多數悻悻而歸——你早已知曉的常識,書上都有;你想解惑之處,幾無片字。
    這分明是沒有釋義書的靈魂了。哪裡還會有趣!
    追索起來,我曾不止一次參與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民法總則、民法典等多部法律的法條釋義撰寫,深知寫作之不易,以及普遍之弊。上述所言,不止於曝丑與自黑,反思方是首要的,估摸不至於得罪同儕。
    問題是,如何寫出一本靈魂有趣的法條釋義書?

    二、靈魂何以有趣

    寫一本靈魂有趣的法條評注

    一、追求有趣的靈魂
    諺雲,“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靈魂萬裡挑一”。以書化人,有趣的靈魂,也是一本書的真正魅力所在。
    但成年人不做選擇題,既要又要,纔是真實的想望。遺憾的是,絕大多數專業書籍兩不相得,或僅得前者,已屬不易,芸芸讀者總覺可讀之書甚少。
    書歸正傳。近40多年來,已有逾300部法律(狹義)獲頒,幾乎每部法律頒布後都有各版本的條文釋義、規範解讀類書籍競相出版,尤其對於民法典、公司法等市場經濟基本大法,更是如此。作者群涵蓋立法者、參與立法專家、裁判者、律師等,這類書籍不僅釋法、普法,也頗具學術品格,對於大眾迅速理解一部新法的精神、內容及適用要點,可謂有點石成金之功。多年來,我是這些釋義類書籍的讀者,也是作者,有機會從多角度悉心觀摩這類書內容上的優缺點。限於篇幅,且不揣淺陋,此處單論缺點:內容相互重復者眾,比重可達十之七八,諸多版本之中擇一足用;內容的十之八九限於法條字面意思,對專業讀者增智有限……最致命的或許是,作為專業讀者,你懷揣問題去翻閱,多數悻悻而歸——你早已知曉的常識,書上都有;你想解惑之處,幾無片字。
    這分明是沒有釋義書的靈魂了。哪裡還會有趣!
    追索起來,我曾不止一次參與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民法總則、民法典等多部法律的法條釋義撰寫,深知寫作之不易,以及普遍之弊。上述所言,不止於曝丑與自黑,反思方是首要的,估摸不至於得罪同儕。
    問題是,如何寫出一本靈魂有趣的法條釋義書?

    二、靈魂何以有趣
    本書的寫作過程大抵是: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之後,我組成了寫作籌備組,各成員分工收集每個條文所對應的三板塊資料以及寫成初稿:比較法規範;近20年來的法學核心學術論文;裁判案例及評析。彼時我開始夜以繼日寫出每一條的評析要點,彙集成一個《公司法作業本》,凡13餘萬字,交付給寫作組成員,作為條文評注的要點提示,撰寫每一章的初稿。第一輪初稿形成後分批次交給九位優秀的博士、博士後與青年教師組成的修訂班子分章完善。其後我逐條逐字修改,凡費時近三個月,隨後返稿給第三輪的修訂班子,就我提出的問題進一步核查與修訂,並交叉互檢。最後一輪,我再次逐字統稿成書。
    總結本書的最大特色,自然集中在精華的“條文釋義”“公司治理操作指南”兩個板塊,可以歸納為:
    1.極其有層次感的要點展開
    在四級標題的有序展開的框架之下,每一條文之下的內容展示了公司法知識要點的邏輯結構之美、概念體繫之嚴謹、層次鋪陳之畫面感。
    2.極具洞見力的知識要點選擇及其適度展開
    關於這些要點的開掘,讀者可以比較同類書籍,一能發現本書視角之極大不同,二能發現本書要點的極大豐富性。
    那麼,這些要點從哪裡來的?
    一者,基於條文本身的內容展開。本書對於每一個條文的文義展開原則上按照以“句”為單位進行的,而不是按照“條”“款”進行的。
    二者,基於作者的學術積累。過去20多年來,作者發表了200多篇各類公司法論文,出版了10多部公司法專著、譯著,覆蓋了幾乎所有的公司法重要課題。
    三者,基於作者參與商事仲裁、專家論證、公司糾紛訴訟代理,投身公司運營與治理等途徑獲取的實踐經驗之總結。
    四者,過去幾年參與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九民紀要等立法咨詢、論證工作所記下的點點滴滴。
    五者,更蘊含作者對於條文背後的生活經驗與未來裁判邏輯的前瞻與洞察。
    六者,基於我超大量的授課經驗累積。每一個要點都不是空穴來風的,都是經過課堂教學的反復檢驗。在寫作過程中,本書稿始終與我面向律師、公司法務等專業人士及企業界人士講授新公司法的課件PPT同步聯動修訂的。
    3.內容的詳略選擇
    法律適用與裁判焦點,乃是每一個法條內容展開的根本關注點。盡管本書在同類書籍中已經屬於超厚者,但最終稿仍是刪去初稿很多內容之後的晶核,最終的內容選擇力求:
    (1)用最簡短語言敘述字面意思,追求專業對話而非普法功能,盡管不排斥普法作用;
    (2)同類書籍會提供的普羅大眾內容,盡量簡寫,甚或一筆帶過;
    (3)挖掘新意,集中文字火力來闡發同類書籍的內容所無者、所單薄者、所歧見者。

    三、例證:一個簡單條文的鮮活釋義
    一萬個說教,不如一個例證來的更具說服力。此處就選擇一個相對簡單的法條來示例吧。
    第五十八條【有限公司股東會的構成與地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股份公司股東會的構成及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這兩個條文分別是關於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東會組成、法律地位及職權法定的規定,讀來平淡無奇,且內容完全雷同,卻分列為兩個條文,徒增對於立法技術成熟性的質疑。但實際上,兩個條文的含義極其豐富,且法律適用、裁判規範的要點個個感性而深刻。關於這兩個條文的“條文釋義”與“公司治理指南”的詳細內容,各位自可在本書中按圖索驥。此處僅截取第五十八條的“法條釋義”“公司治理指南”板塊的部分內容,以為例證。
    在“條文釋義”部分,逐句展開文義解釋,節選要點如下:
    1.第1句: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這包含四層意思:(1)股東為權力機構的當然成員也是唯一成員,股東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參加股東會;(2)成為股東會成員,隻需要具備股東資格,與所持股權比例大小沒有關繫;(3)參與股東會是股東的權利而非義務,所以股東會組成與參會者之間不能畫等號;(4)既然股東會由全體而非部分股東組成,故不是代議制機構,所謂“股東代表大會”是荒唐的。
    2.第2句前半句: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此界定了股東會在公司法人機關的地位。民法典將營利法人的法人機關分為權力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在公司法上大致對應於股東會(一人股東)、董事會(一名董事)、監事會(一名監事)或審計委員會。現代公司治理存在“兩權分離”,需要在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構建合理的權力分配機制。一方面,作為剩餘索取權人,股東承擔著公司經營的最後風險,因此涉及公司生存發展與股東重大利益的事項需要由股東來決定。另一方面,為追求更高的經營和決策效率,應由董事會享有公司經營決策的權力。正確理解股東會的權力機構地位,既要摒棄那種認為股東會可以行使公司全部權力的立場,也需否定將股東會職權中涉及公司生存發展和股東重大利益的職權轉授權給董事會的做法。
    3.第2句後半句:股東會職權法定。“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的規定包含三層意思:(1)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的。自1993年《公司法》頒布以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一直采法定職權主義。(2)本句實為隱性引致條款,股東會職權規定在第59條的集中式規定以及其他一些條款的零星規定上(如第163條、第185條等)。(3)股東會依法行使職權,包括股東會不得僭越行使董事會、監事會的法定職權,也包括股東會的法定職權也不得被董事會、監事會等其他法人機關僭越行使,關於此點,詳見本法第25條的評注。
    在“公司治理指南”部分,則指出三個常見的實踐認識誤區:
    誤區之一:“最高權力機構”。本條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實踐中往往有人把股東會異化為“最高權力機構”,“最高”二字何來?其實為突出股東會乃是董事會、監事會的上級機關,但民法典、公司法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分別稱為權力機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三者乃是在現代公司法的職權法定主義模式下的分工制衡關繫(check and balance),彼此之間並無職權的高下、大小之分,隻是分工(分權)不同而已,立法者也沒有將“權力”凌駕於“執行”“監督”之上的意思。在前述錯誤思想之下,還有人發明了本公司實行“股東會領導下的董事會負責制”“股東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股東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領導下的某某負責制”之類詞彙,還冠以公司治理/管理體制創新之名,實則都是對於現代公司法治的悖反。
    誤區之二:“股東代表大會”。既然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這就表明:無論股東人數有多少(股份公司在理論上並無股東人數上限之限制),股東會都不是代議制機構,不存在代表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任何股東參加股東會的權利,諸如設置股東參與股東會的股權門檻等,都是對於少數股東權利的赤裸裸侵害;任何選舉股東代表的機制設計都是荒謬的、違法的。
    誤區之三:股東會流於形式。股東會作為權力機構,享有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權力,因此每當發生內部治理糾紛和控制權爭奪時,股東會常會成為各方爭奪的“中心舞臺”,股東會決議效力亦會成為各利益方的關注要點。在公司治理實踐中,公司應當注重加強對於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會議開展、表決程序、表決權委托、會議記錄與保存等事項的合規建設,以降低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性。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公司章程規定相應的股東會職權、出席會議法定足數、表決權通過比例等,以滿足個性化的治理需求。

    四、配上一副好皮囊
    靈魂有趣之外,好看的皮囊,也是本書不棄的追求。
    1.近乎絕對追求的層次感、畫面緩緩打開感。相信讀者在每一個條文的三級或者四級標題漸次展開的內容裡會有充分且立體的體驗感。
    2.編輯老師精心編排的版面,給讀者以良好的閱讀視覺感受,以及不惜成本的雙色印制、多種字體的交錯編排,更是帶來讀者的視覺美感。這要感謝似玉老師的編輯團隊的心血付出與無私配合,滿足作者對於讀者的好皮囊展示的期許及願望。
    盡管如此,全書成稿後的掩卷深思,我還是覺得,限於書面文本的表達形式約束,這本書展示的內容精彩度還是遜於本人課堂授課的精彩度。好在,借助於發達的網絡技術,對於閱讀與聽課,讀者們可以輕而易舉地兼得。

    以上,是為序。
    希望本評注,好皮囊,有靈魂,且有趣。
    如是,誰能不愛呢?

    李建偉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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