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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改革與國家治理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
    【市場價】
    832-1206
    【優惠價】
    520-754
    【作者】 劉仁文 
    【所屬類別】 圖書  法律  刑法  分則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ISBN】978750979778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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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9797785
    作者:劉仁文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6年12月 

        
        
    "

    編輯推薦
    以2007年*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為標志,中國進入一個嚴格限制死刑的時期。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立法上削減死刑罪名,
    一次性取消了13種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四年之後,2015年通過並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再次成批量地減少死刑,並對死刑的相關制度作出改革,引起國內外矚目。
            死刑的大幅減少並沒有帶來犯罪形勢的惡化,也沒有帶來民意的阻力,相反,還受到國內外主流民意的好評,認為中國的刑法變得更加人道了。本書以國家的治理的視角,探索了死刑立法與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題。
     
    內容簡介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指引下,《刑法修正案(九)》繼《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後,進一步成批量地取消了9個罪名的死刑,使我國刑法中死刑的罪名在短短幾年內由68個減至46個。本書分析了我國死刑改革的國內外背景,回顧了我國削減死刑的司法和立法進程,對下一步如何繼續穩步推進我國的死刑改革並建構相關配套措施提出了設想。   
    作者簡介
    劉仁文,男,湖南隆回人。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所學術委員會委員,學位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後,北京大學社會學博士後。1993年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工作。1994年在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鍛煉,任院長助理。1995年開始在時屬社科院法學所的科華國際律師事務所擔任兼職律師。2014-2015年掛職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曾任美國哈佛大學、耶魯大學、哥倫比亞大學,英國牛津大學,德國馬普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等多所高校和研究機構的訪問學者或客座研究員。兼任中國刑法學會理事、中國犯罪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勞教學會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刑法學會常務理事、立法學會副會長。
    目錄
    章死刑改革的宏觀探討
    節我國死刑改革的進展
    第二節我國死刑改革的理想圖景與現實選擇
    第三節死刑制度改革之建議
    第四節我國和平時期廢止死刑之設想
    第五節我國死刑改革的理論突破
    第二章死刑改革的憲法審視
    節死刑與憲法
    第二節死刑的憲法控制方案
    第三節死刑罪名削減的憲法維度
    第四節中國減少死刑罪名的憲法學考量
    第五節死刑冤錯案件的憲法控制
    第三章死刑改革的立法建構
    節中國死刑改革立法新思考
    章死刑改革的宏觀探討
    節我國死刑改革的進展
    第二節我國死刑改革的理想圖景與現實選擇
    第三節死刑制度改革之建議
    第四節我國和平時期廢止死刑之設想
    第五節我國死刑改革的理論突破
    第二章死刑改革的憲法審視
    節死刑與憲法
    第二節死刑的憲法控制方案
    第三節死刑罪名削減的憲法維度
    第四節中國減少死刑罪名的憲法學考量
    第五節死刑冤錯案件的憲法控制
    第三章死刑改革的立法建構
    節中國死刑改革立法新思考
    第二節貪利性犯罪死刑配置的犯罪學追問
    第三節集資詐騙罪死刑適用的刑事政策考量
    第四節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存廢考量
    第五節搶劫犯罪死刑適用現狀與立法完善
    第六節組織、強迫賣淫罪的死刑問題
    第七節毒品犯罪適用死刑新解
    第四章死刑改革的司法探索
    節死刑適用的雙重標準
    第二節死刑適用標準的反向解讀
    第三節死刑案件的量刑規範化
    第四節被害方訴求與死刑的司法控制
    第五節被害人過錯與死刑的限制適用
    第六節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的界限
    第七節死緩限制減刑的司法適用
    第八節死緩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
    第九節死緩限制減刑制度的價值定位及其適用
    第五章死刑改革的程序問題
    節程序視角下的死刑控制
    第二節死刑復核程序中的遠程視頻訊問
    第三節加強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律師辯護
    第四節死刑立即執行的交付執行時間
    第五節死刑犯的臨刑會見權
    第六章死刑改革的國際經驗
    節國際上死刑存廢情況概覽
    第二節國際人權公約對刑法的許可與不許可
    第三節意大利廢除死刑的過程及對我國的啟示
    第四節貝卡裡亞等對死刑改革的簽名意見書
    第五節日本死刑裁量的“永山基準”及對我國的借鋻意義
    第七章死刑改革的其他維度
    節死刑與宗教
    第二節中國死刑性探究
    第三節死刑改革中民意引導的路徑選擇
    第四節死刑改革的民眾認同
    第五節隱性死刑冤案的發生與避免  
    前言
    死刑改革與國家治理(代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繫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同時還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作為刑法研究工作者,我們深感從國家治理的角度來研究死刑改革,既是三中全會給我們的重要啟發,也是落實三中全會精神的應盡義務。
    在三中全會精神的指引下,《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了死刑罪名,並對死刑相關制度作出了重要改革。本序言試圖對我國死刑政策的演變作簡要回顧,並對下一步的發展提出若干建議。
    一少殺慎殺是我黨的一貫主張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一直主張少用甚至不用死刑來治理社會。例如,早在1853年,馬克思就指出:“的確,想找出一個原則,可以用來論證在以文明自負的社會裡死刑是公正的或適宜的,那是很困難的,也許是根本不可能的。”死刑改革與國家治理(代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繫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同時還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作為刑法研究工作者,我們深感從國家治理的角度來研究死刑改革,既是三中全會給我們的重要啟發,也是落實三中全會精神的應盡義務。
            在三中全會精神的指引下,《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了死刑罪名,並對死刑相關制度作出了重要改革。本序言試圖對我國死刑政策的演變作簡要回顧,並對下一步的發展提出若干建議。
            一少殺慎殺是我黨的一貫主張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一直主張少用甚至不用死刑來治理社會。例如,早在1853年,馬克思就指出:“的確,想找出一個原則,可以用來論證在以文明自負的社會裡死刑是公正的或適宜的,那是很困難的,也許是根本不可能的。”
            中國共產黨曾經兩次以中共中央的名義,正式宣布要廢除死刑的主張。一次是1922年6月《中共中央次對於時局的主張》中明確提出中國共產黨的奮鬥目標之一是要“改良司法制度,廢止死刑”;另一次是1956年9月,在黨的八大上劉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政治報告中明確提出要“逐步地達到完全廢除死刑的目的”。
            這一觀點至今未變,例如,2003年在德國舉行的德中第四次法治國家對話上,時任中國國務院法制辦主任的曹康泰重申,中國從長遠來看要廢除死刑。
            如果說廢除死刑由於現實條件不具備還隻是我黨的一個遠期目標,那麼嚴格限制死刑則一直是我黨的現實主張。早在1940年12月,同志在《論政策》一文中就指出:“決不可多殺人,決不可牽涉到任何無辜的分子。”1948年1月,他又在《關於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指出:“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主張多殺亂殺的意見是完全錯誤的,它隻會使我們黨喪失同情,脫離群眾,陷於孤立。”1948年2月,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要點》中,他又重申:“必須嚴禁亂殺,殺人愈少愈好。”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的這一“保留死刑、少殺慎殺”的死刑思想被延續下來。他對慎用死刑作出了許多指示。1951年5月,在他代表中央所寫的一個關於如何處理在內部肅反中清理出來的反革命分子的文件中,他指出:“凡應殺分子,隻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奸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餘,一律采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同月,他在修改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時,再次強調:“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錯誤;凡介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1956年4月,在《論十大關繫》的報告中,進一步指出:“今後社會上的鎮反,要少捉少殺。……
    機關、學校、部隊裡面清查反革命,要堅持在延安開始的一條,就是一個不殺,大部不捉。”“機關肅反一個不殺的方針,不妨礙我們對反革命分子采取嚴肅態度。但是,可以保證不犯無法挽回的錯誤,犯了錯誤也有改正的機會,可以穩定很多人,可以避免黨內同志之間互相不信任。”
            1979年,新中國頒布了部刑法典。當時主持刑法制定工作的彭真同志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說明》中指出,我國現在還不能也不應廢除死刑,但應盡量減少使用。這其實是對同志“殺人要少”的政策思想的繼承。
            但是,1979年刑法典頒行不久,針對改革開放後嚴重經濟犯罪和嚴重刑事犯罪上升、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的態勢,立法機關不斷地通過補充立法來增設一繫列的死刑罪名。據統計,截至1997年刑法修訂前,在20多個補充刑事立法中,共增設了50餘種死罪,從而使死刑罪名達到近80個之多,死刑擴大適用到許多經濟犯罪和非暴力的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盡管如此,官方仍然認為,我國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沒有變。
            二司法上進一步嚴格控制死刑
            2007年1月1日,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準權,這被視為中國從司法上嚴格限制死刑的一個重要舉措。2011年2月25日,中國立法機關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是中國首次從立法上減少死刑罪名,對下一步繼續減少死刑具有重要的意義。短短幾年,中國在減少死刑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而與此同時,社會治安不但沒有出現惡化,反而呈現某種程度的好轉,特別是重特大刑事案件數量的持續下降,說明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改善社會治理,逐步擺脫對死刑的依賴。
            1997年中國頒布新刑法典時,刑法學界普遍認為死刑太多,呼吁減少死刑,立法機關認為,這種意見雖然值得重視,“但考慮到目前社會治安的形勢嚴峻,經濟犯罪的情況嚴重,還不具備減少死刑的條件”,因此決定對死刑“原則上不減少也不增加”。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新刑法典將當時所有單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都吸收進來,使死刑罪名達到68個。當然,新刑法典也在限制死刑方面取得了某些進步,如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由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改為無期徒刑,將盜竊罪的死刑僅保留於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這兩種情形,而取消了實踐中發案率很高的普通盜竊罪的死刑。
            1998年,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6條明確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隻能是作為對嚴重的罪行的懲罰……”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這裡的“嚴重的罪行”應當嚴格限定,“死刑應當隻是一種非常例外的刑罰方式”,中國正在準備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需要從立法和司法上對死刑作進一步的限制。
            司法上對死刑進行嚴格限制,突出表現在2007年1月1日人民法院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收回死刑核準權。1979年刑法本來規定死刑核準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但自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嚴峻,人民法院陸續將一些犯罪的死刑核準權下放到省一級的高級法院,死刑二審和死刑核準均由高級法院來行使,這對保證死刑案件質量、從嚴控制死刑、統一死刑案件的量刑標準都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在學界的長期呼吁下,人民法院終於在2007年1月1日收回了死刑核準權,並為此新成立了三個刑事審判庭。
            為了配合收回死刑核準權,人民法院在2005年12月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級法院做好準備,自2006年1月1日起先對就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二審案件落實開庭審理,然後自該年7月1日起對所有死刑二審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以提高二審質量,進而為人民法院的死刑核準打下良好的基礎。
            死刑核準權的收回,直接或間接地引起了死刑判決和執行的下降。200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當時的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向人大代表透露,判處死緩的人數首次超過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數,死刑執行減少了,但由於運用多種形式打擊刑事犯罪,依然能保障社會穩定,甚至2007年的爆炸、殺人、放火等惡性案件較2006年還有明顯下降。當時的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在解讀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時指出,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後,促進了一、二審質量的提高,即使在這種情況下,2007年人民法院因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不當、程序違法等原因不核準的死刑案件仍然占到總數的15%左右。實際上死刑下降遠不止15%,因為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這一舉動本身帶給各地法院的一個信息就是要嚴格控制死刑,所以在一、二審時能不判死刑的就不判死刑,有的法院反映說,過去一有嚴重犯罪發生,首先想到的就是要判處犯罪人死刑,現在則首先要考慮有沒有從寬的因素可以不判其死刑。來自檢察機關的信息也表明,近年來針對死緩案件提起抗訴、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比例明顯下降,這也是檢察機關配合國家減少死刑的刑事政策的結果。據估計,2007年收回死刑核準權後,中國的死刑執行數至少減少了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
            對死刑的司法控制還在進行之中,包括進一步完善死刑核準程序、規範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判斷標準等。如2010年6月人民法院等部門又印發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辦案實際中存在的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和非法證據排除尚有不盡規範、不盡嚴格、不盡統一的問題,對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此外,針對死刑復核過程中律師如何介入、檢察機關如何介入、如何確保死刑復核的公正、如何防止死刑復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腐敗等問題,有關部門也正在討論完善。
            三立法上逐步削減死刑
            從司法上慎用死刑到立法上削減死刑,這是一個質的飛躍。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謹慎地取消了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4個走私類罪、5個金融類犯罪、2個妨害文物管理類犯罪以及盜竊罪和傳授犯罪方法罪。此外,還增加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立法之所以在減少死刑方面邁出較大的步伐,主要有以下背景和原因。
            一是國際背景。當前,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趨勢。根據聯合國秘書長2008年發布的有關暫停適用死刑的報告,截至2008年7月1日,在世界範圍內,已有141個國家和地區從法律上或在實踐中廢除了死刑,隻有56個國家和地區還保留並執行死刑。就是在還保留並執行死刑的國家和地區,也越來越多地將死刑作為一種帶有像征性的刑罰來適用,而不是常規性地適用。像中國的鄰國韓國已經超過10年沒有執行過一例死刑,另一個鄰國俄羅斯從2011年1月1日起,已經正式由憲法法院裁定不再執行死刑。在這些廢除死刑和很少適用死刑的國家裡,沒有證據顯示社會治安變得更加嚴峻,也沒有證據顯示死刑的廢除與犯罪率的升降有什麼必然聯繫。這些信息越來越多地為全社會和國家領導人所知曉。特別是近年來中國成功舉辦了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等許多大型國際活動,進一步拉近了中國與世界的距離。
            二是國內的經濟發展和經濟領域管理經驗的豐富。一方面經濟發展必然會帶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當一個社會物質不再貧乏時,自然就會對生命無價、再多的金錢也不能和生命相比的理念產生認同。另一方面,較之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之初,我們在經濟領域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各種經濟、行政監管措施,而這是預防經濟犯罪的關鍵,遠比帶有“馬後炮”性質的刑罰要管用。事實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大多是在20世紀80年代經濟發展過程中,因舊的一套管理制度失效、新的一套制度又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經濟犯罪猖獗,刑法被迫作出嚴厲反應而陸續增設這些罪的死刑。現在,這些領域的犯罪得到了較好的遏制,相應的民憤也就降了下來,這就為減少死刑創造了條件。據立法機關事先所做的調查,這13個罪近年來已經很少適用死刑,相當一部分是“留而不用”。因此,從這些罪名入手來減少死刑,既不會給社會帶來危害,也不會遭遇民意的抵觸。
            三是我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為進一步減少死刑提供了支持。1997年我國廢除了普通盜竊罪的死刑,隻保留了對盜竊國家金融機構和珍貴文物兩種特殊盜竊的死刑,當時社會上曾有一種擔心,擔心普通盜竊罪這種與廣大人民群眾聯繫密切的犯罪會增多,但十多年來的實踐表明,普通盜竊罪的發案率並沒有上升,這說明犯罪與死刑並不是想像中的那種簡單聯繫,影響犯罪的原因是復雜的。死刑核準權收回後的4年多來,死刑執行大幅度減少,非但沒有帶來犯罪率的上升,反而在某些領域由於改善了社會管理,還使犯罪率有所下降。這有力地說明了國家通過改善治理手段和方法,完全可以在減少死刑的同時不使社會穩定受到威脅。
            四是通過調整刑罰結構,消除民眾的擔憂。社會上有一種擔憂,擔心某些嚴重暴力犯罪分子如果不判處死刑,就會鑽法律的空子,很快被放出來,威脅到社會的安全。針對這種擔憂,為配合減少死刑,《刑法修正案(八)》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有關配套制度進行了設計,如嚴格限制對某些被判處死緩的罪行嚴重的罪犯的減刑,延長其實際服刑期(如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原來規定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在規定減為25年有期徒刑),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五是公眾的觀念得到正確的引導。中國已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近年來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領域又大力提倡以人為本,這些對營造一種寬容、人道的社會氛圍無疑起到了積極作用。在死刑還不能徹底廢除的情況下,我們對死刑執行進行了改革,如推廣注射執行死刑、逐步廢止槍決執行死刑、允許死刑犯臨刑前會見親屬等,也有利於社會樹立尊重生命的概念。加上新聞媒體對佘祥林、趙作海、聶樹斌等冤假錯案的廣泛報道和深入剖析,使公眾更加理解和支持國家慎用死刑以及為把死刑案件辦成鐵案而采取的一繫列措施。
            六是在選擇削減死刑的罪名時,充分注意到公眾的關切。盡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但我國刑法中仍然保留有55個死刑罪名,毋庸諱言,死刑罪名還有很大的壓縮空間。對此,立法機關采取了循序漸進的步驟,如對貪污、受賄等貪腐犯罪,考慮到目前這類犯罪還很嚴重,群眾對這類犯罪反應強烈,但立法者認為事關執政黨的執政根基,因而盡管其也屬於非暴力犯罪,盡管有學者論證也應當屬於廢除死刑之列,並沒有貿然取消這些罪的死刑。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精神,201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從立法上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立法機關在作草案說明時特別指出,自《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13個死罪以來,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並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這說明,死刑與犯罪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繫。事實上,犯罪的原因十分復雜,一個國家的犯罪形勢,總的來講,是由這個國家的社會結構決定的。一個國家死刑用得多,其社會治安並不一定就好,相反,一個國家死刑用得少,通過加強執法,完善相關公共政策,也完全能使社會治安維持在一個較好的狀態。
            四死刑改革須有配套措施
            減少和廢除死刑根本的理由在於死刑與人道主義相悖,而死刑能否減少乃至後廢除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國家可以不用死刑而有效地治理社會,二是被害人能接受。關於前者,前人的經驗已經給了我們肯定的回答,現在世界上70%以上的國家已經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2011年世界上21個國家執行死刑,且大都帶有像征性質,如日本等都在10人以下。2007年我國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後死刑在司法實踐中大幅減少,到2011年立法上削減13個死刑罪名,社會治安非但沒有變得更壞,反而更好,也有力地說明了這一點。
            關於被害人的態度,我想說明以下幾個意思。
            一是我們不能簡單地拿“殺人償命”來反對目前的減少死刑。刑法上現在還有多達46個死刑罪名,
    “殺人償命”隻能用來解釋被害人反對廢除故意殺人罪的死刑,而在可預見的將來,減少死刑的討論都不涉及故意殺人罪。事實上,《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13個死刑罪名後,社會各方面的反應總的來講是正面的。包括這次《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在內,這些罪名實際上過去在實踐中真正被判處死刑的還是社會下層的民眾,如盜竊罪,有幾個有錢有勢的人會去盜竊?
            二是要看到這樣一個現像,恰恰是立法上設置某個罪的死刑,助長了信訪而不信法的風氣。在中國這樣一個長期習慣了死刑的國家,隻要某個罪的刑掛有死刑,被害人就會想方設法尋求判處加害人的死刑,否則在鄰裡親戚面前就會有很大的壓力,覺得他無能。筆者曾接觸過一些被害人,聽了他們介紹案情後,告訴他們在目前的情況下,像他們這種案子判不了死刑,還不如接受對方的道歉和賠償,這樣對他們將來的生活有好處。被害人一方聽了筆者的解釋後,如釋重負,也就通情達理地接受了。再以盜竊罪為例,過去該罪名是適用死刑多的“大戶”,在那種情況下,如果一個可判可不判死刑的盜竊犯沒有被判死刑,被害人一方就一定會上訪甚至鬧訪。但現在取消了這個罪的死刑,被害人也就很平靜地接受了這一現實,我們並沒有看到任何一個被害人還去要求法院判處某個盜竊犯的死刑,因為他知道法律上這個罪已經沒有死刑,再去上訪甚至鬧訪也沒有用,心裡的期待值自然就降低了。
            三是必須充分重視對被害人的物質救助和精神撫慰。目前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把有些問題簡單化了,以為判處犯罪人的死刑就實現了正義,至於被害人因犯罪所害造成的嚴重經濟困境和心理創傷則無人去關心。有的案子久立不破,被害人一方自己花費巨大精力尋找破案線索,抓到加害人後出於本能當然要求嚴懲;有的被害人在悲痛中沒有政府部門前往慰問和幫助他們解決現實困難,社會上也缺少關心被害人群體的非政府組織去傾聽他們的痛苦和心聲,幫助他們走出心理陰影;有的被害方被媒體和民意綁架,拒絕接受加害方的道歉和賠償,結果等犯罪人被執行死刑後,一切歸於沉寂,面對自己的生活困境,開始後悔當初不接受對方的賠償。對於被害人的關心是一個繫統工程,我們應在制度上提供支持,如現在要求人民法院在核準死刑後一周內交付執行,這種殺人太急的制度設計是過去“革命刑法”、“嚴打刑法”的邏輯產物,不適應現在人權刑法的要求,不僅不利於防止冤假錯案,即便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也是不妥當的。現實中張艷偉的案例,就是一個啟發。張艷偉之子因見義勇為被殺,悲傷欲絕的她日夜思念愛子,那時她怎麼也不能饒恕加害人,一想到饒恕他就覺得對不起自己死去的兒子,但幾年之後,曾胸懷刻骨之恨的她卻選擇調解,寬恕了那個與自己有殺子之仇的年輕人。從心理學的角度,被害方的心痛需要一個過程來緩和,死刑執行過急等於剝奪了被害方寬恕對方的機會。
            五削減死刑還任重道遠
            即使這次《刑法修正案(九)》後成功取消9個死刑罪名,我國刑法典裡依然有46個死刑罪名,這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要求的死刑隻能作為一種“相當例外的措施來使用”還相差甚遠。我國已經簽署該公約並正在積極準備批準該公約,一旦批準,我們將接受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定期審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除了關注死刑執行是否隻是作為一種像征性的刑罰來使用,還關注死刑罪名清單的長短。例如,它在評議約旦的一份報告時,認為它有11個死刑罪名,這是一個“很大的數額”。
            11個死刑罪名都太多,更何況我國的46個死刑罪名。因此,我們仍然要繼續削減死刑罪名。應當看到,目前我國這方面的空間還是很大的,例如,這次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主要是基於廢除所有走私類犯罪的死刑考慮,但刑法中還保留有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的死刑,走私不比運輸的性質更嚴重,至少是相似的,而核材料肯定是危險物質裡危險的一種,這麼一來,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再保留死刑就說不過去。其實,我國刑法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的任何一種行為都可以判死刑,但在美國等國家槍支卻是合法的,我們就會質疑這類死刑規定的合理性,一種行為在另一個國家合法,至少說明它的社會危害性不至於換個國家就罪該至死。畢竟這些行為本身並沒有剝奪他人生命,難道判其無期徒刑不足以嚴厲麼?
            這次《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兩個軍職罪的死刑(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和戰時造謠惑眾罪),這給我們一個重要啟發,那就是死刑改革應有更寬廣的視野,對那些平時我們以為不能去踫的敏感章節,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也要認真研究。據悉,取消這兩個軍職罪的死刑還是軍事法院主動提出來的,這說明十八屆三中全會把“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寫進中央文件是有效果的。
            目前我國的死刑數字還不能公開,主要原因是我國的死刑判決和執行數字還比較大。雖然自2007年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我國的死刑數字已經有大幅度的下降,但與國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廢除死刑的趨勢相比,死刑數字公開仍然可能在國際人權鬥爭中產生一些負面的影響。但隨著以公開促公正的司法改革的推進,人民法院所有裁判文書都將上網。目前遇到的一個難題是,死刑案件因涉及死刑數字的保密問題而不能上網,而死刑案件往往是受社會關注的案件,如果它不能上網,又怎麼去監督呢?此外,隨著公民知情權和國內信息公開的發展,不公開我國的死刑數據,也很難證明這些年來在死刑改革方面取得的進步。而死刑改革又與國家治理密切相關,近年來我國減少死刑非但沒有導致社會治安的惡化,相反重大惡性案件還穩中有降,說明通過改善社會治理和公共政策,完全可以在減少死刑的同時確保社會穩定。
            因此,我們應當做好在未來幾年內公開死刑數據的準備,為此,必須做好頂層設計,進一步從立法和司法上減少死刑。與此同時,死刑改革還需要司法公正、被害人救濟、其他社會公共政策的完善等諸多配套措施的跟進。
            六致謝與說明
            本書繫由我擔任首席研究員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項目“社會穩定的刑事法治保障研究”的階段性成果。2014年11月22日,我們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召開了“死刑改革與國家治理”的全國性學術研討會。會後我們選出部分論文,按照學術專著的要求進行了編輯,成功申報了中國社會科學院創新工程學術出版資助。感謝陳澤憲教授和王敏遠教授為我們撰寫申請資助的推薦信,感謝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林教授對該書出版的關心和支持。在書稿出版過程中,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劉驍軍編審和仇默涵編輯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王林林博士後也協助我做了許多工作。我謹在此代表本書全體作者向他們表示由衷感謝。由於某種意外原因,本書的出版時間一拖再拖,在此我也要向本書作者和讀者致以誠懇的歉意。
            
            劉仁文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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