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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明公案》判詞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文學 -> 文學評論與鋻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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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胡丙傑 
    【所屬類別】 圖書  文學  文學評論與鋻賞 
    【出版社】線裝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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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作者:胡丙傑
    出版社:線裝書局

    出版時間:2022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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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明人餘像鬥《廉明公案》《諸司公案》兩書講的是“清官斷獄”的故事,就是各類官員斷案的合集,官員包括知縣、典史、經歷、主簿、巡捕、巡撫、刑部僉事、總兵等,主要描述他們清廉、審案、查案、判案的故事。這些官員行政、偵查、審判於一身,他們把法醫檢驗作為偵查、審判的手段,在公案故事中屢屢出現。官員根據不同啟動的案件在行使法醫檢驗職能後,確定是否刑事案件,根據尸傷情況進行具體定罪,根據證據審查和案件情節具體量刑,這些對我國古代法醫學研究都有重要的價值。廣州醫科大學副校長胡丙傑先生領銜對此進行了校勘與注釋,奉獻於讀者面前。讓你在愉快閱讀的同時學習到古代法醫知識。

     
    內容簡介

    本書注評的書籍為我國明代餘像鬥撰寫的描述折獄斷案故事的《廉明公案》《諸司公案》小說作品。作者在法醫學視野下展開,對原文進行了校對與勘正,對重點詞彙進行了詳細注釋,對重點判詞進行了全面述評,充分展示其對我國明代法醫學發展的貢獻。

    作者簡介
    胡丙傑,1966年5月生,河南省杞縣人。醫學博士,廣州醫科大學副校長、黨委常委,教授、主任法醫師。1990年畢業於中山醫科大學法醫學繫,後留校任教並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1994年12月至1995年6月英國威爾士大學法醫學研究所做訪問學者,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美國馬裡蘭大學訪問學者。長期從事法醫學教學、科研、檢案和衛生管理研究,發表學術論文100餘篇,主編、副主編、參編《中國法醫學70年理論與實踐》著作和教材20多部,主持及參加國家和省部級科研課題18項,獲科技獎勵5項。

    黃瑞亭,男,1958年1月生,福建羅源人。1984年畢業於福建醫科大學醫學繫。先後在西安醫科大學、同濟醫科大學和中山醫科大學法醫繫學習。現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鋻定管理辦公室主任、主任法醫師、碩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福建醫科大學、福州大學、福建公安學院兼職教授。著作有《中國法醫學史》《中國近現代法醫學發展史》等20多部。發表論文《宋慈與林幾學術思想的比較研究》《林幾年表補充考證》等100餘篇。

    胡丙傑,1966年5月生,河南省杞縣人。醫學博士,廣州醫科大學副校長、黨委常委,教授、主任法醫師。1990年畢業於中山醫科大學法醫學繫,後留校任教並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1994年12月至1995年6月英國威爾士大學法醫學研究所做訪問學者,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美國馬裡蘭大學訪問學者。長期從事法醫學教學、科研、檢案和衛生管理研究,發表學術論文100餘篇,主編、副主編、參編《中國法醫學70年理論與實踐》著作和教材20多部,主持及參加國家和省部級科研課題18項,獲科技獎勵5項。

        黃瑞亭,男,1958年1月生,福建羅源人。1984年畢業於福建醫科大學醫學繫。先後在西安醫科大學、同濟醫科大學和中山醫科大學法醫繫學習。現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鋻定管理辦公室主任、主任法醫師、碩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福建醫科大學、福州大學、福建公安學院兼職教授。著作有《中國法醫學史》《中國近現代法醫學發展史》等20多部。發表論文《宋慈與林幾學術思想的比較研究》《林幾年表補充考證》等100餘篇。

        劉通,男,1962年9月生,福建建陽人。1993年獲醫學碩士學位,副主任醫師,碩士研究生導師。著定脈經研究》《麻陽齋詩詞》《麻陽齋隨筆》《大宋提刑宋慈》《宋慈與洗冤集錄研究》《似夢似真/麻陽齋詩詞續集》《名公宋慈書判研究(合著)》等書。

    目錄
    目錄









    部《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簡稱《廉明公案》)


    上卷

    目錄


     


     


     


     


     


     


     


     


     


    部《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簡稱《廉明公案》)


     


     


    上卷


     


     


    人命類


     


    楊評事片言折獄


     


    張縣尹計嚇兇僧


     


    郭推官判猴報主


     


    蔡知縣風吹紗帽


     


    樂知府買大西瓜


     


    舒推府判風吹休字


     


    項理刑辨鳥叫好


     


    曹察院蜘蛛食卷


     


    譚知縣捕以疑殺妻


     


    劉縣尹判誤妻強奸


     


    洪大巡究淹死侍婢


     


    吳推府判謀故姪命


     


    夏侯判打死弟命


     


    馮侯判打死妻命


     


    孫侯判代妹伸冤


     


    黃縣主義鴉訴冤


     


    蘇按院詞判奸僧


     


    丁府主判累死人命


     


     


    奸情類


     


    汪縣令燒毀淫寺


     


    陳按院賣布賺贓


     


    鄒給事辨詐稱奸


     


    吳縣令辨因奸竊銀


     


    嚴縣令誅誤翁奸女


     


    許侯判強奸


     


    魏侯審強奸墮胎


     


    孔推府判匿服嫁娶


     


    盜賊類


     


    董巡城捉盜御寶


     


    蔣兵馬捉盜騾賊


     


    汪太府捕剪鐐賊


     


    金府尊批告強盜


     


    鄧侯審強盜


     


    齊侯判竊盜


     


    王侯判打搶


     


    尤理刑判竊盜


     


    丁侯判強盜


     


     


    下卷


     


     


    爭占類


     


    衛縣丞打櫪辨爭


     


    秦巡捕明辨攘雞


     


    金州同剖斷爭傘


     


    滕同知斷庶子金


     


    武署印判瞞柴刀


     


    孫縣尹判土地盆


     


    李府尹判給拾銀


     


    韓推府判家業歸男


     


    孟主簿明斷爭鵝


     


    駱侯判告謀家


     


    孔侯審寡婦告爭產


     


    許侯判庶弟告兄


     


    唐侯判兄告弟分產


     


    段侯判審繼產


     


    蘇侯判爭家產


     


    金侯判爭山


     


    騙害類


     


    林按院賺贓獲賊


     


    朱代巡判告酷吏


     


    郭府主判告捕差


     


    饒察院判生員


     


    謝通判審地方


     


    餘分巡判告巡檢


     


    汪侯判經紀


     


    任侯判經紀


     


    朱侯判告光棍


     


    袁侯判追本銀


     


    威逼類


     


    雷守道辨僧燒人


     


    姚大巡辨掃地賴奸


     


    康總兵救出威逼


     


    邵參政夢鐘蓋黑龍


     


    拐帶類


     


    餘經歷辨僧藏婦人


     


    戴典史夢和尚皺眉


     


    黃通府夢西瓜開花


     


    墳山類


     


    蘇侯判毀塚


     


    林侯判謀山


     


    婚姻類


     


    馬侯判爭娶


     


    江侯判退親


     


    唐太府判重嫁


     


    祝侯判親屬為婚


     


    喻侯判主占妻


     


    債負類


     


    班侯判磊債


     


    孟侯判放債吞業


     


    左侯判債主霸屋


     


    宋侯判取財本


     


    葉侯判取軍莊


     


    戶役類


     


    鄭侯判爭甲首


     


    杜侯判甲下


     


    高侯判脫裡役


     


    熊侯判扳扯錢糧


     


    桂侯判兜收


     


    鬥毆類


     


    晏侯判姪毆叔


     


    駱侯判毆傷


     


    朱侯判墮胎


     


    繼立類


     


    艾侯判承繼


     


    林侯判繼子


     


    龔侯判義子生心


     


    蔣府主判庶弟告嫡兄


     


    脫罪類


     


    按察司批保縣官


     


    孫代巡判妻保夫


     


    鄧察院批母脫子軍


     


    執照類


     


    餘侯批娼妓從良照


     


    江侯判寡婦改嫁照


     


    閔侯批杜後絕打照


     


    湯縣主批給引照身


     


    詹侯批和息狀


     


     


    旌表類


     


    曾巡按表揚貞孝


     


    謝知府旌獎孝子


     


    顧知府旌表孝婦


     


     


    第二部《皇明諸司公案》(又名《續廉明公案傳》明餘像鬥編述)


     


     


    卷人命類


     


    曾大巡判雪二冤


     


    劉刑部判殺繼母


     


    朱知府察非火死


     


    胡憲司寬宥義卜


     


    左按院肆赦誤殺


     


    孫知州判兄殺弟


     


    許大巡問得真尸


     


    張縣令辨燒故夫


     


    韓廉使聽婦哀懼


     


    第二卷奸情類


     


    胡縣令判釋強奸


     


    齊太尹判僧犯奸


     


    韓大巡判白紙狀


     


    陳巡按準殺奸夫


     


    王尹辨猴淫寡婦


     


    顏尹判謀陷寡婦


     


    黃令判鑿死傭工


     


    彭理刑判刺二形


     


    孟院判因奸殺命


     


    第三卷盜賊類


     


    熊主簿捉謀人賊


     


    舒僉事計捉鼠賊


     


    顧縣令判盜牛賊


     


    柳太尹設榜捕盜


     


    許太府計獲全盜


     


    呂分守知賊詐喪


     


    韓主簿計吐櫻桃


     


    路縣尹判盜瓜


     


    唐尹判盜臺盤盞


     


    夏太尹判盜雞婦


     


    周縣尹捕誅群奸


     


    第四卷詐偽類


     


    王縣尹判誣謀逆


     


    武太府判僧藏鹽


     


    聞縣尹妓屈盜辯


     


    商太府辨詐父喪


     


    杜太府察誣母毒


     


    裴縣尹察盜獵犬


     


    張主簿察石佛語


     


    唐縣令判婦盜瓜


     


    梁縣尹判道認婦


     


    李太尹辨假傷痕


     


    王尚書判斬妖人


     


    第五卷爭占類


     


    李太守判爭兒子


     


    袁大尹判爭子牛


     


    於縣丞判爭耕牛


     


    齊大巡判易財產


     


    江縣令辨故契紙


     


    彭知府判還兄產


     


    邴廷尉辨老翁子


     


    趙縣令籍田舍產


     


    彭御史判還民田


     


    曾御史判人占妻


     


    第六卷雪冤類


     


    鄒推府藏吏聽言


     


    馮大巡判路傍墳


     


    楊驛宰稟釋貧儒


     


    趙知府夢猿洗冤


     


    王司理細叩狂嫗


     


    邊郎中判獲逃婦


     


    袁主事辨非易金


     


    楊御史判釋冤誣


     


    崔知府判商遺金


     


     


    參考文獻


     

    前言
    前言
    為什麼要寫這本書?
    近年來,筆者撰寫的《中國法醫學史》《中國古代法醫學發展與社會治理關繫史》《鋻證:圖文解說中國法醫典故》等著作出版後,收到不少讀者來信、微信和郵件,都談到上述書中引用的餘像鬥的《廉明公案》《諸司公案》是什麼樣的書。讀者的關心和興趣就是筆者需要回答的問題,也是寫這本書的動力。
    剛好,近筆者閱讀中國古籍出版社出版的魯迅先生《中國小說史略》一書。當讀到第十六篇明之神魔小說(上)時,看到魯迅先生提到明代一個寫了很多書的人,題“三臺山人仰止餘像鬥編”。“像鬥為明末書賈,《三國志演義》刻本上,尚見其名。”再往下看,魯迅先生說:“宋人說話之影響於後來者,莫如講史,著作迭出。明之說話人亦大率以講史事得名,間亦說經諢經,而講小說者殊希有。惟至明末,則宋市人小說之流復起,或存舊文,或出新制,頓又廣行世間,但舊名湮昧,不復稱市人小說也。”魯迅先生所說的“廣行世間”文學作品是什麼呢?

    前言


    為什麼要寫這本書?


    近年來,筆者撰寫的《中國法醫學史》《中國古代法醫學發展與社會治理關繫史》《鋻證:圖文解說中國法醫典故》等著作出版後,收到不少讀者來信、微信和郵件,都談到上述書中引用的餘像鬥的《廉明公案》《諸司公案》是什麼樣的書。讀者的關心和興趣就是筆者需要回答的問題,也是寫這本書的動力。


    剛好,近筆者閱讀中國古籍出版社出版的魯迅先生《中國小說史略》一書。當讀到第十六篇明之神魔小說(上)時,看到魯迅先生提到明代一個寫了很多書的人,題“三臺山人仰止餘像鬥編”。“像鬥為明末書賈,《三國志演義》刻本上,尚見其名。”再往下看,魯迅先生說:“宋人說話之影響於後來者,莫如講史,著作迭出。明之說話人亦大率以講史事得名,間亦說經諢經,而講小說者殊希有。惟至明末,則宋市人小說之流復起,或存舊文,或出新制,頓又廣行世間,但舊名湮昧,不復稱市人小說也。”魯迅先生所說的“廣行世間”文學作品是什麼呢?


    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前面魯迅先生講到的這個叫餘像鬥的人所撰寫的“公案小說”作品。說明,早在20世紀30年代魯迅先生就關心餘像鬥這個人和他的作品。這樣,筆者更有興趣去研究餘像鬥的“公案小說”作品。這就是筆者寫這本書的由來。


     

    在線試讀

    《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
    (簡稱《廉明公案》)
    《廉明公案》上、下二卷,存明萬歷二十六年(1598)餘像鬥自序本,又有明建安書林鄭氏萃英堂刊本。上卷分人命、奸情、盜賊三類,計三十五篇;下卷分爭占、騙害、威逼、拐帶、墳山、婚姻、債負、戶役、鬥毆、繼立、脫罪、執照、旌表等十三類,計六十八篇,上、下卷共一百零三篇。
    部《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
    上卷人命類
    上卷
    人命類
    楊評事[1]片言折獄(見圖9、圖10)
    圖9黃瑞亭引自明萬歷刊本,餘像鬥《廉明公案·楊評事片言折獄》
    圖10黃瑞亭引自明萬歷刊本,餘像鬥《廉明公案·楊評事片言折獄》
    【原文】


    《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


    (簡稱《廉明公案》)


    《廉明公案》上、下二卷,存明萬歷二十六年(1598)餘像鬥自序本,又有明建安書林鄭氏萃英堂刊本。上卷分人命、奸情、盜賊三類,計三十五篇;下卷分爭占、騙害、威逼、拐帶、墳山、婚姻、債負、戶役、鬥毆、繼立、脫罪、執照、旌表等十三類,計六十八篇,上、下卷共一百零三篇。


    部《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


    上卷人命類


    上卷


    人命類


    楊評事[1]片言折獄(見圖9、圖10)


    圖9黃瑞亭引自明萬歷刊本,餘像鬥《廉明公案·楊評事片言折獄》


    圖10黃瑞亭引自明萬歷刊本,餘像鬥《廉明公案·楊評事片言折獄》


    【原文】


    廣東潮州府揭陽縣,有趙信者,與周義相友善。邀同往南京賣布。先一日,討定張潮艄公船隻,約次日黎明船上會。至期趙信先到船,張潮見時尚四更,路無人跡,漸將船撐向深處去,推趙信落水死。再艤[2]船近岸,依然假睡。黎明,周義至,叫艄公張潮方起,至早飯還不見趙信來。周義乃令艄公去催趙。張潮到信家叫“三娘子”,方出開門,蓋因早起造飯,夫去復睡,故乃起遲。潮因問信妻孫氏曰:“汝三官昨約周官人來船,今周官人等候已久,三官緣何不來?”孫氏驚曰:“三官離門甚早,安得未到船?”潮回報周義,義亦回去,與孫氏家四處遍尋,三日無蹤。義思信與我約同買賣,人所共知,今不見下落,恐人歸罪於我。因往縣去首明[3],其狀雲:“呈狀人周義,年甲在籍。為懇究人命事:‘因義與趙信舊相交結,各帶本銀一百餘兩,將往南京買布。約定今月初二日船上會行,至期不見信蹤。信妻孫氏又稱信已帶銀早行,迄今杳然無跡。懇臺為民作主,嚴究下落,激切上呈。外開干證[4]艄公張潮,左右鄰趙質、趙協及孫氏等。’”知縣[5]朱一明準其狀,拘一干人犯到官。先審孫氏,稱夫已食早飯,帶銀出外,後事不知。次審艄公張潮,雲前日周、趙二人同來討船是的,次日天未明隻周義到,趙信並未到,附旁數十船俱可證。及周義令我去催,我叫“三娘子”,彼方睡起,初出開大門。三審左右鄰趙質、趙協,俱稱信前將往買賣,妻孫氏在家攪鬧是實。其侵早[6]出門事,眾俱未見。四乃審原告曰:“此必趙信帶銀在身,汝謀財害命,故搶先糊塗來告此事。”周義曰:“我一人豈能謀得一人?又焉能埋沒得尸身?且我家富於彼,又至相好之友,尚欲代彼伸冤,豈有謀害之理?”孫氏亦稱:“義素與夫相善,決非此人謀害。但恐先到船或艄公所謀。”張潮辯稱:“我一幫船數十隻何能在口岸頭謀人,瞞得人過?且周義到船,天尚未明,叫醒我睡,已有明證。彼道夫早出門,左右鄰並未知,我去叫時,他睡未起,門未開,分明是他阻夫自己謀害。”朱知縣將嚴刑拷勘孫氏,那婦人香閨弱體,怎禁此刑!隻說:“我夫已死,我願一死賠他。”遂招認是他阻擋不從,因致謀死。又拷究身尸下落,孫氏說:“謀死者是我,若要討夫身,隻將我身還他,更何必究。”


    朱知縣判雲:“審得孫氏虺蜴為心,豺狼成性。妬[7]夫經紀[8],朝夕反唇而相稽;負義兇頑,幕夜操刀而行刺。室家變為仇賊,戈矛起自庭闈。及證出真情,乃肯以死而賠死。且埋沒尸首,托言以身而還身。通天之罪不可忍也,大闢[9]之戮將安逃乎!鄰佑之證既明,凌遲[10]之律極當。餘犯無干,俱應省發。”


    再經府道復審,並無變異。次年秋讞獄[11],請決孫氏謀殺親夫事,該本秋行刑。


    有一大理寺[12]左評事楊清,明如冰鋻,極有識見。看孫氏一宗卷忽然察到,因批曰:“敲門便叫‘三娘子’,定知房內無丈夫。”隻此二句話,察出是艄公所謀。再發仰巡按[13]復審。時陳察院[14]方巡潮州府,取孫氏一干人犯來問。俱稱:孫氏謀殺親夫是的。孫氏隻說:“前生欠夫命,今生死還他。”陳院單取艄公張潮上問曰:“周義命汝去催趙信,該叫‘三官’緣何便叫‘三娘子’,汝必知趙信已死了,故隻叫其妻也。”張潮不肯認,發打三十,不認;又挾敲一百,又不認。乃監起。再拘當時水手來,一到不問,便打四十。陳院乃曰:“汝前年謀死趙信,張艄公告出是你。今日汝該償命無疑矣。”水手乃一一供招出:“見得趙信四更到船,路上無人,傍船亦不覺。是艄公張潮移船深處,推落水中,復撐船近岸,解衣假睡。天將亮,周義乃到。此全是張潮謀人,安得陷我?”後取出張潮與水手對質,潮無言可答。乃將潮擬死,釋放[15]孫氏。


    陳院判曰:“審得張潮沉溺泉貨[16],乾沒[17]利源。駕一葉之舟,欲探珠於驪龍頷下;蹈不測之險,思得綃於蛟螭室中。闖見趙信懷資,欲往南京買布。孤客月中來,一篙撐載菰蒲去;四顧人聲靜,雙拳推落碧潭忙。人墮波心,命喪江魚之腹;伊回渡口,財充餓虎之頷。自幸夜無人知,豈思天有可畏。至周義為友陳告[18],暨孫氏代夫證冤,汝反巧言如簧,變遷黑白,貽禍[19]孫氏。借證裡鄰,既害人夫於深淵,又陷人妻於死地。水手供招,明是同謀自首;秋季處決,斷擬害命謀財。其鄰佑趙質等證據有枉,各擬不應[20]。更知縣朱一明斷罪不當,罷職為民。”


    按:此獄雖張艄是賊,卻有周義早在船,未見其動靜。又在口岸焉能謀人?孫氏雖無辜,因他與夫攪鬧,又鄰佑未見他夫出門,此何以辨!隻因艄公去叫時便叫“三娘子”,不叫“三官”,此句話人皆忽略,不知從此推勘。楊評事因此參出,遂雪此冤,真是神識。以此見官府審狀,不惟在關繫處窮究,尤當於人所忽略、彼彌縫所不及處參之,可得其真情也。


    【注釋】


    [1]評事:職官名。漢設立廷尉平,隋改為評事,為評決刑獄的官吏,到清末纔廢除。


    [2]艤:使船隻停靠岸邊。例詞:艤舟、艤船和艤楫。


    [3]首明:自行投案,表明原委。


    [4]干證:與訴訟有關繫的證人。


    [5]知縣:職官名。明朝以來縣一級行政長官的正式稱呼,猶今之縣長。


    [6]侵早:天色將亮時,也作“侵曉”。


    [7]妬:“妒”的異體字。


    [8]經紀:生意,做生意。


    [9]大闢:死刑。古代五刑的一種。


    [10]凌遲:一種古代的零割碎剮的酷刑,亦稱凌持。


    [11]讞獄:公正的審理有疑點的案件。


    [12]大理寺:官署名。古時掌管刑獄的官署。


    [13]巡按:即巡行按察。《舊唐書·宇文融傳》:“巡按所及,歸首百萬。”宋範仲淹《舉歐陽修充經略掌書記狀》:“臣叨膺聖寄,充前職任,即日沿邊巡按。”(清)顧炎武《日知錄·部刺史》:“至玄宗天寶五載正月,命禮部尚書席豫等分道巡按天下風俗及黜陟官吏,此則巡按之名所繇始也。”明代有巡按御史,為監察御史赴各地巡視者。其職權頗重,負責考核吏治,審理大案,知府以下均奉其命,簡稱“巡按”。《明史·職官志二》:“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14]察院:官職名,即指巡按官員,亦稱巡院。我國古代實行“錄囚”制度,巡按官員定期到管轄各地進行“錄囚”,糾正冤假錯案。


    [15]釋放:恢復人身自由。


    [16]泉貨:指錢幣、貨幣。


    [17]乾(干)沒:侵吞他人財物。


    [18]陳告:陳訴,告狀。


    [19]貽禍:使受害;留下禍害。


    [20]不應:古代法律名詞,謂非有意犯罪。


    (劉通)


    【述評】


    該案故事來自祝允明的《野記》這部筆記。在該案中,朱知縣聽信犯案人張潮之言,沒有細審案件事實,草草判決趙信妻子孫氏為兇手,處以凌遲。


    法醫案件處理包括案件受理、了解案情、現場勘驗與分析等,這幾個環節合理性分析是關鍵一環。該案是謀財害命案,案發現場在渡口深水區,趙信繫溺死。(艄公張潮將船撐向深處去,推趙信落水死)報案的是同行人周義,死者是趙信。案發時趙信先到現場,而周義到時不見趙信。周義叫艄公張潮去叫趙信,艄公去叫時便叫“三娘子”,不叫“三官”。原審知縣朱一明沒審出問題,復查者楊評事看出端倪:艄公張潮“敲門便叫‘三娘子’,定知房內無丈夫”。這裡,廉明的法官楊清、陳察院能透過現像看到事物的本質,能從狡猾的艄公的供詞中找出破綻,找到了線索,陳察院在進行復審時,把矛頭直接對準艄公張潮,在案犯百般抵賴的情況下,又采取迂回戰術,從當時目擊者一眾水手入手,終於使狡詐而強硬的案犯認了罪,救出了刀刃卜的孫氏。“片言折獄”能體現清官明察秋毫的過人本領,所以,“片言折獄”一直是舊時判官斷案所追求的一種理想境界。


    宋慈《洗冤集錄·溺死》記載:“諸溺井之人,檢驗之時,亦先問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內有人?”這就是發現案情、現場勘驗不合理的認定依據。因此,法醫學上發現案情語言合理性分析對案件破案有決定的作用。該文的作者是餘像鬥,福建建甌人,明萬歷年間建陽書坊坊主,著名刻書家、作家,刊刻、自創了大量通俗小說,不少作品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現像,也是明史研究者的重要參考資料。


    該案中,被害人趙信的好友周義在連續三天找不到趙信後,擔心“信與我約同買賣,人所共知,今不見下落,恐人歸罪於我”,於是便“往縣去首明”。當時的周義懂得依靠知府州縣等國家機關去解決問題,可以說是對國家律法依賴的一種行為表現。在陳院所作判詞中,除了對案件進行判決外,文末還增添一句“更知縣朱一明斷罪不當,罷職為民”,對誤判官員進行了的處理。


    (黃瑞亭胡丙傑)


    張縣尹[1]計嚇兇僧(見圖11)


    圖11黃瑞亭引自明萬歷刊本,餘像鬥《廉明公案·張縣尹計嚇兇僧》


    【原文】


    湖廣鄖陽府孝感縣,有秀纔許獻忠,年方十八,眉目清俊,豐神秀雅。對門一屠戶蕭輔漢有一女名淑玉,年十七歲,針指[2]功夫無不通曉,美貌嬌姿賽比西施之麗,輕盈體態,色如春月之花。每在樓上繡花。其樓近路,時見許生行過,兩下相看,各有相愛之意。時日積久亦通言失笑。生以言挑之,女郎首肯。其夜許生以樓梯上去,與女攜手蘭房[3],情交意美。雞鳴,生欲下樓歸,約次夜又來。女曰:“倚梯在樓,恐夜有人過看見不便。我已備圓木在樓旁,將白布一匹,半掛圓木,半垂樓下。汝次夜隻手緊攬白布,我在上弔扯上來,豈不甚便?”許生喜悅不勝。如此往來半年,鄰居頗覺,隻蕭屠戶不知。


    有一夜,許生為朋友請飲酒,夜深未來。一和尚僧明修,夜間叫街,見樓垂白布到地,彼意其家曬布未收,思偷其布。停住木魚[4],寂然過去,手攬白布。隻見樓上有人手扯上去。此僧心下明白,諒必是養漢婆娘垂此接奸夫者,任他弔上去,果見一女子。僧人心中大喜,曰:“小僧與娘子有緣,今日肯舍我宿一宵,福田似海,恩德如天,九泉不忘矣。”淑玉見是和尚,心中慚悔無邊曰:“我是鸞鳳好配,怎肯失身於你禿子,我寧將簪一根舍你你快下樓去。”僧曰:“是你弔我來,今夜來得去不得。”即強去摟抱求歡。女怒甚,高聲叫曰:“有賊!”那時父母睡去不聞,僧恐人覺,即撥刀將女子殺死,取其簪珥[5]、戒指下樓去。次日早飯後,女子未起。母去看見,已殺死在樓,正不知何人所謀,鄰居有不平[6]許生事者,與蕭輔漢言曰:“你女平素與許獻忠來往有半年餘。昨夜獻忠在友家飲酒,必乘醉誤殺,是他無疑。”


    蕭輔漢即赴縣告曰:“告狀人蕭輔漢為強奸致死事:學惡許獻忠,漂蕩風流,奸淫無比。見漢女淑玉青年美貌,百計營謀,思行污辱。昨夜帶酒佩刀,潛入漢女臥房,摟抱強奸,女貞不從,抽刀刺死,謀去簪珥,鄰佑可證。惡逆彌天,冤情深海。乞天法斷償命,以正綱常。泣血康告。”此時縣主[7]張淳,清如水蘗,明比月鋻。精勤任事,剖斷如流。凡訟皆有神機妙斷,人號曰“張一包”。言告狀者隻消帶一包飯,食訖即訟完可歸矣。當日準了此狀,即差人拘原被告干證人等。張公喜先問干證。左鄰蕭美,右鄰吳範,俱稱:蕭淑玉在近路樓上宿,與許獻忠有奸已半載餘,隻瞞過父母不知。此有奸是的,特非強奸也,其殺死緣由,夜深之事,眾人何得而知?許獻忠曰:“通奸之情,瞞不過眾人,我亦甘心肯忍。若以此擬罪,我亦無辭。但殺死事,實非是我。他與我情如魚水,何忍殺之?背地偷情,隻是相親相愛,驚恐人知,更有甚忤逆[8]之事而持刀殺戮!”蕭輔漢曰:“他認輕罪而辭重罪,情可灼見。樓房隻有他到,非他殺之而誰?縱非強奸致死,必是絕他勿來,因懷怒殺之。且後生輕狂性子,豈顧女子與他有情?世間與表子先相好後相怨者何限?非嚴法究問,彼安肯招?”張公看獻忠貌美性和,此人似非兇暴之輩。因問曰:“汝與淑玉往來時,曾有甚人樓下過?”曰:“往日無人,隻本月有叫街和尚,嘗夜間敲木魚經過。”張公忖[9]到,因發怒曰:“此是你殺死已的,今問你死,你甘心否?”獻忠後生輩,驚慌答曰:“甘心。”遂發打二十,盡招訖,收監[10]去。張公密召公差[11]王忠,李義問曰:“近日叫街和尚在某處居止[12]?”王忠曰:“在玩月橋觀音座前歇。”張公吩咐:“你二人可密密去,如此施行,訪出賞你。”其夜僧明修復敲木魚叫街,約三更時候,將歸橋宿,隻聽得橋下三鬼聲,一叫上,一叫下,一低聲啼哭,甚淒切驚人。僧在橋打坐念彌陀後,一鬼似婦人聲,且哭且叫曰:“明修,明修!我陽數[13]未終,你無故殺我,又搶我簪珥。我告過閻王[14],命二鬼使伴我來取命,你反央彌陀佛[15]來講和。今宜討財帛[16]與我,並打發鬼使,方與私休。不然,再奏天曹[17],定來取命,縱諸佛難保你矣。”僧明修乃手執彌陀珠合掌答曰:“我獨僧欲心似火,要奸你不從,又恐人知捉我,故一時誤殺你。今簪珥、戒指尚在,明日將買財帛並念經卷超度[18]你,千萬勿奏天曹。”女鬼又哭,二鬼又叫一番,更淒慘。僧又念經,再許明日超度。忽然二公差出,將鐵鎖鎖住。僧方驚是鬼,王忠乃曰:“張爺命我捉你,我非鬼也。”嚇得僧如塊泥,隻說看佛面求赦[19]。忠曰:“真好個謀人佛、強奸佛也。”緊鎖將去。李義收取禪擔[20]、蒲圓[21]等物同行。原來張公早命二公差雇一娼婦,在橋下作鬼聲,嚇出此情。次日鎖明修並帶娼婦入見,一一敘橋下做鬼,嚇出明修要強奸不從,因致殺死情由。張公命取庫銀[22]賞娼婦並二差訖;又搜出明修破衲襖[23]內簪珥、戒指。輔漢認過,確是伊女插戴之物。明修無詞抵飾,一款供招,認承死罪。張公乃問許獻忠曰:“殺死淑玉是此賊禿[24],該償命矣。你作秀纔,奸人室女,亦該去前程。但更有一件:你未娶、淑玉未嫁,雖則私下偷情,亦是結愛夫婦一般。況此女為你垂布,誤引此僧,又守節[25]致死,亦無虧名節,何愧於汝婦?今汝若願再娶,須去前程。若欲留前程,便將淑玉為你正妻。你收埋供養,不許再娶。此二路何從?”獻忠曰:“我知淑玉素性貞良,隻為我牽引,故有私情,我亦外無別交。昔相通時,曾囑我娶他,我亦許他發科[26]時定謀完娶。不意遇此賊僧,彼又死節明白,我心為他且悲且幸,豈忍再娶?況此獄不遇父母[27],誰能雪我冤枉[28]?我亦定死獄中,求生且不得,何暇及娶乎!今日隻願收埋淑玉,認為正妻,以不負他死節之意,於願足矣,決不圖再娶也。其前程留否,惟憑天臺所賜,本意亦不敢期必。”張公喜曰:“汝心合乎天理[29],我當為你力保前程矣。”即作文書申詳[30]提學道[31]。


    張知縣申詳語:“本職審得生員許獻忠青年未婚,鄰女蕭淑玉在室未嫁。兩少相儀,午夜會佳期於月下;一心合契,半載赴私約於樓中。有期緣結乎百年,不意變生於一旦。兇僧明修,心猿意馬,夤緣[32]直上重樓;狗幸狼貪,糞土將污白璧。謀而不遂,袖中抽出鋼刀;死者含冤,暗裡剝取簪珥。傷哉!淑玉遭兇僧斷喪香魂。義矣!獻忠念情妻誓不再娶。今擬僧償命,庶雪節婦之冤;留許前程,少將義夫之概。未敢擅便[33],伏候斷裁。”


    韓學道批曰:“僧明修行強不遂,又致殺人,謀去其財,決不待時。許獻忠以學校犯奸,本有虧行,但義不再娶,大節可取,準留前程。蕭淑玉室女犯奸。人以為非。良不知此許生牽引之故,彼失於不知禮法矣。玉後堅抗淫僧,寧殺身而不屈,其貞烈昭昭,乃見真性。許生倘得身榮,可堪朝廷命婦[34],何忝於獻忠之正妻乎?依擬此繳。”


    後萬歷己卯科,許獻忠中鄉試歸,謝張公曰:“不有老師,獻忠作囹圄[35]之鬼,豈有今日!”張公曰:“今思娶否?”許曰:“死不敢矣。”張公曰:“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許曰:“吾今全義,不能全孝矣。”張公曰:“賢友今日成名,則夫人在天之靈必喜悅無限矣。彼若在,亦必令賢友置妾。今但以蕭夫人為正,再娶第二房今閫何妨?”獻忠堅執不肯。張公乃令其同年舉人田在懋為媒,強其再娶霍氏女為側室。許獻忠乃以納妾禮成親。其同年錄[36]隻填蕭氏,不以霍氏參入,可謂婦節夫義兩盡其道。而張公雪冤[37]之德,繼嗣[38]之恩山高海深矣。


    【注釋】


    [1]縣尹:職官名,一縣的首長。


    [2]針指:刺繡、縫紉等針線活。


    [3]蘭房:對女子居室的美稱。南朝梁劉孝綽《洪上人戲蕩子婦示行事》詩:“日暗人聲靜,微步出蘭房。”也作“蘭堂”“蘭閨”“蘭室”。


    [4]魚:一種打擊樂器,用木頭做成,中間鏤空。相傳魚晝夜不合目,故刻木像魚形,擊之以敬戒僧眾應晝夜思道。


    [5]簪珥:發簪和耳飾,古代多為高貴婦女的首飾。


    [6]不平:心中不滿意,含有氣憤的意味。


    [7]縣主:負責管理一縣的長官,即縣令。


    [8]忤逆:此處指冒犯、違抗之意。


    [9]忖:思量、揣度。


    [10]收監:收押於獄中,即關進監獄。


    [11]公差:官府執行公務的差役。


    [12]居止:居住,停留,猶指起居行動。


    [13]陽數:陽壽,指人活在世間的壽命。


    [14]閻王:閻王爺,地獄的主宰。舊時比喻剛正、不畏權勢的執法官。


    [15]彌陀佛:阿彌陀佛,佛教經典中所記載的佛。他原是世自在王如來時的法藏比丘,發願成就一個盡盡美的佛國,並要以善巧的方法來度化眾生,後來成佛,創造西方極樂世界。法藏比丘則成為阿彌陀佛。


    [16]財帛:金錢和布帛,泛指錢財。


    [17]天曹:道家所稱天上的官署。


    [18]超度:佛教或道教指借由誦經或作法事,幫助死者脫離苦難。


    [19]赦:免除或減輕刑罰。


    [20]禪擔:和尚的隨行擔子。一般內有生活用品、經書、佛教法器等。


    [21]蒲圓:蒲團,用蒲草編成的圓形墊子,以供佛教徒打坐時用。


    [22]庫銀:國庫的銀錢。


    [23]衲襖:一種斜襟的夾襖或棉襖。


    [24]賊禿:罵和尚之詞。對和尚的蔑稱。


    [25]守節:信守名分,保持節操。


    [26]發科:科舉考試應試得中。


    [27]父母:此處為父母官的簡稱。古代稱州縣等地方官為“父母官”。


    [28]冤枉:冤屈、喫虧、不值得。


    [29]天理:天道,倫常的法則。


    [30]申詳:以文書向上級官府詳細呈報。


    [31]提學道:職官名,明代掌管學政及主持考試的官員,簡稱“提學”或“學道”。


    [32]夤緣:指攀援、攀附。


    [33]擅便:擅自行事,自作主張。


    [34]命婦:受有封號的婦人。


    [35]囹圄:監牢、監獄。


    [36]同年錄:科舉時代記載同年登科者姓名、年齡、籍貫、履歷、婚姻的冊子。


    [37]雪冤:洗刷冤屈。


    [38]繼嗣:指傳宗接代。


    (劉通)


     


    【述評】


    該案中,秀纔許獻忠與對門屠戶之女蕭淑玉相愛,淑玉每晚以白布半掛圓木將秀纔扯上繡樓約會。一夜秀纔與朋友飲酒未赴約,明修和尚見白布垂地,本想偷布,卻被淑玉誤扯上樓。和尚見色起淫心,求歡不成竟將淑玉殺死並擄走財物。


    我國古代有“洗冤”文化之說,“死者含冤”則“冤魂”就會索命,殺人者就要遭報應而“償命”,官府則依法“雪冤”。根據“洗冤”文化,利用罪犯作案後心虛的原理和“冤魂索命”的心理,縣令張淳設計並實施了“二鬼取命”的偵破方案,結果使罪犯僧明修內心崩潰,招供了犯罪過程:“我獨僧欲心似火,要奸你不從,又恐人知捉我,故一時誤殺你。今簪珥、戒指尚在,明日將買財帛並念經卷超度你,千萬勿奏天曹。”後,僧明修被繩之以法。


    (黃瑞亭胡丙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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