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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代白話小說法律資料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文學 -> 中國現當代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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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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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260
    【作者】 孫旭 
    【所屬類別】 圖書  文學  中國現當代隨筆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ISBN】9787532584031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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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32584031
    作者:孫旭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年06月 

        
        
    "

    編輯推薦
    本書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以豐富的明代白話小說為資料基礎,對其中的法律資料進行了比較深入和繫統的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稿在梳理以往學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大量的明代白話小說為史料來源,以法律設施、文書、人物、觀念/知識五大層面為坐標,展示了明代白話小說中法律資料的多彩樣貌與豐富內涵。同時,該書稿也吸取法史學界相關研究成果(不限於法律與文學的交叉研究成果),對明代白話小說的價值及其意義進行了評價。
    作者簡介
    孫旭,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研究明清法律文化。
    目錄
    緒論
    一、研究現狀
    二、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方面
    三、本書的寫作思路
    章 明前小說法律資料概述
    節 漢魏六朝小說中的法律資料
    第二節 隋唐五代小說中的法律資料
    第三節小說中的法律資料
    第二章 明代白話小說對法律設施的表現
    節 頭門
    第二節 儀門
    第三節 大堂
    第四節 內宅
    第五節 庫房緒論
    一、研究現狀
    二、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方面
    三、本書的寫作思路
    章  明前小說法律資料概述
    節  漢魏六朝小說中的法律資料
    第二節  隋唐五代小說中的法律資料
    第三節 小說中的法律資料
    第二章  明代白話小說對法律設施的表現
    節  頭門
    第二節  儀門
    第三節  大堂
    第四節  內宅
    第五節  庫房
    第六節  監獄
    第七節  辦案用具
    第三章  明代白話小說對法律規章的記錄
    節  行政法律規章
    第二節  民事法律規章
    第三節  經濟法律規章
    第四章  明代白話小說對法律文書的反映
    節  告狀、訴狀
    第二節  牌票
    第三節  榜文
    第五章  明代白話小說對法律人物的摹寫
    節  官長的解紛能力
    第二節  官與吏的角逐
    第三節  尸傷檢驗與仵作之弊
    第四節  貪婪的公差
    第五節  獄吏(卒)之惡
    第六節  多面的訟師
    第六章  明代白話小說對法律觀念/知識的揭示
    節  民眾的法律觀念、法律知識
    第二節  民眾的法律知識接受途徑
    第七章  明代白話小說中法律資料的價值——以對請托罪法的表現為例
    結論  利用明代白話小說中的法律資料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附錄一:參考文獻
    附錄二:本書所涉明代擬話本小說集話本
    附錄三:本書所涉明代小說(共90種)
    前言
    緒論
    一、研究現狀
    作為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的不同門類,法律與文學參與社會生活的方式有所不同,大體而言,法律以規範社會秩序為主,文學以描摹人情世態為尚。但法律與文學又不是涇渭分明的:法律為了提高自身實效,必然借鋻文學的包括摹寫細節、錘煉語言等在內的表達手段;而文學的社會批判功能,則決定了其不得不把現實中影響甚巨的法律作為關注對像。由此決定,法律與文學猶如一對“孿生兄弟” ,有著千絲萬縷的“交叉”與聯繫 。緒論
    一、研究現狀
    作為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的不同門類,法律與文學參與社會生活的方式有所不同,大體而言,法律以規範社會秩序為主,文學以描摹人情世態為尚。但法律與文學又不是涇渭分明的:法律為了提高自身實效,必然借鋻文學的包括摹寫細節、錘煉語言等在內的表達手段;而文學的社會批判功能,則決定了其不得不把現實中影響甚巨的法律作為關注對像。由此決定,法律與文學猶如一對“孿生兄弟” ,有著千絲萬縷的“交叉”與聯繫 。
    1925年,美國法學家本傑明•內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發表《法律與文學》一文,探討司法文件的文學風格、修辭等問題 ,初涉法律與文學的交叉領域。日本學者仁井田陞1960年發表《〈金瓶梅〉描寫的明代法與經濟》 ,是亞洲學者中較早關注此一領域者。1973年,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詹姆士•伯艾德•懷特(James Boyd White)出版教科書《法律的想像》 ,標志著法律與文學運動正式起步。此運動先後涉及“作為文學的法律”、“文學中的法律”、“有關文學的法律”、“通過文學的法律”四大分支,影響甚廣 。中國法史學者張晉藩1980年發表《〈紅樓夢〉所反映的清朝訴訟制度》一文 ,是國內此方面研究的較早成果。大約從1990年代開始,中國法史學界明確意識到中國古代文學之於中國法律史的價值,對此展開專門研究。研究主要從四方面入手:
    (一)秉持史學家“文史互證”的理念,發掘古代文學作品中可資中國法律史研究的資料。具體分如下四點。
    其一,關於法律規章。此類研究將古代文學作品中反明清等朝代法律規章的資料析出,與其時傳世律典的相關規定相對照,並加以分析、評說。刑事法律規章方面,如餘宗其《中國文學與中國法律》第二編第七章《〈水滸傳〉與宋代法律》、第九章《〈西遊記〉等明清小說與明代法律》等章節 ,劉崇奎《“三言”公案小說中的“拷訊”》 ;民事法律規章方面,如李巍《從明清小說看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白慧穎《法律與文學的融合與衝突》第三章節《中國古代文學作品對法律的注解與詮釋》之一“淒婉哀歌裡的婚姻家庭制度” ,蘇幸《看〈紅樓夢〉中的清代婚姻法律制度》 ;經濟法律規章方面,如徐忠明《〈金瓶梅〉反映的明代經濟法制釋論》 ,李瀟《明代牙人、牙行的職能與商牙關繫的探討——以明代小說材料為中心》 ;軍事法律規章方面,如翟文喆《明清小說與“刑始於兵”的記憶》 ;訴訟法律規章方面,如徐忠明《從薛蟠打死張三命案看清代刑事訴訟制度》 、《武松命案與宋代刑事訴訟制度淺談》 、《〈金瓶梅〉“公案”與明代刑事訴訟制度初探》 ,楚永橋《〈燕子賦〉與唐代司法制度》 。此類研究肯定了古代文學作品在反映法律規章方面的真實性,確定了其作為法律史資料之一種的價值。
    其二,關於司法狀況。此類研究對不同時代文學作品所暴露出的司法黑暗加以歸類與闡釋,主要有徐忠明《〈活地獄〉與晚清州縣司法研究》 、《從話本〈錯斬崔寧〉看中國古代司法》 ,餘宗其《中國文學與中國法律》編第四章《執法教訓》、第二編第八章《關漢卿的代法律》等章節,孫旭《明清小說對監獄黑暗的反映》 ,王建宏《權力、義氣、天理面前的法律——淺析〈水滸傳〉的若干法律現像》,楊民《〈聊齋志異〉中的冥公案小說》 。此類研究很好地揭示了古代文學作品在暴露司法黑暗方面,超越於歷代《刑法志》及筆記相關記載之價值。
    其三,關於法律觀念。此類研究析出、論述了古代文學作品反映人的法律觀念、訴訟態度的材料,如徐忠明《從明清小說看中國人的訴訟觀念》 、《娛樂與諷刺:明清時期民間法律意識的另類敘事——以〈笑林廣記〉為中心的考察》 ,範忠信《從明清市井小說看民間法律觀念》 ,溫珍奎《古代文人小說與民間秩序的重構——以“三言”“二拍”為例》 ,邢意和《〈狄公案〉中國家法律思想與民間法律思想的矛盾》 ,柳嶽武《穿梭陰陽界——〈聊齋志異〉法律思想解讀》 ,孫旭《從〈好逑傳〉看明代人的訴訟程序意識》 。古代文學作品彌補了歷代律典、正史、官箴書等對與法律有關的“人”的忽視,其獨特價值於此類研究中得以呈現。
    其四,關於法律文化。此類研究關注的是法律的根源性問題,如“人們為什麼要守法,為什麼會有某一種法律,人們究竟是怎樣被法律糾正行為的” ,如梁治平《法意與人情》 ,徐忠明《包公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上)——以清官的司法為範圍》 、《包公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下)——以清官的司法為範圍》 、《包公故事:一個考察中國法律文化的視角》 ,陳煜、毛娓《〈儒林外史〉中的三個階層與法律實踐》 ,郭建《非常說法——中國戲曲小說中的法文化》之《各色人等•什麼是主僕名分》 、《古人的天平——中國古典文學名著中的法文化》一《兇神惡煞也立廟》等章節 ,薛成有《水滸聚義故事的法理解讀》 ,金國正《道德•法律•文學——〈鄭伯克段於鄢〉的三維解讀》,吳敏《“孝子復仇”的文學化書寫與晚明小說中的法律文化》 。此類研究關注法律制度在歷史上的變遷及背後的文化意蘊,使法律與文學的交叉研究因之體現出歷史的厚重感。
    (二)從古代文學作品中提煉出具有法學理論意義的命題。蘇力在此方面創見較多,其《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一書,“力求在由文學文本構建的具體語境中以及構建這些文本的歷史語境中冷靜地考察法律的、特別是中國法律的一些可能具有一般意義的理論問題” ,別開利用古代文學作品中法律資料之“生面”。此外,鄢本強《冤案何以發生?——評〈十五貫〉》亦具此種特點 。
    (三)秉持現代法律的思維和視角,對古代文學作品重新加以解讀。張未然《神仙世界與法律規則——法律人讀〈西遊記〉》 、《法意•紅樓——一個法律人的“讀紅”札記》 ,羅雲峰《人情、官場與社會——晚清譴責小說中的人情政治生態》立足於現代法學的立場 ,以“在文學作品中發現法律,通過法律豐富我們對文學作品的理解”為己任 ,發掘《西遊記》、《紅樓夢》中典型人物身上所承載的新的內涵。此類著述“以古說今”,別是一派風格。
    (四)從方法論上探討古代文學作品中法律資料的利用問題。關於古代文學作品中法律資料的真實性問題,學者很早就予以關注,如徐忠明指出:“楚州太守桃杌判處竇娥死刑不待奏報便予處決,不符法律規定。” 但明確從理論上對這一問題展開探討的是李啟成。他通過探討在處理“妄冒為婚”案件上文學作品與司法文書的差異,對文學作品的真實性進行了質疑。 此後,他進一步提出評價法律史研究資料的差等原則:“那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法制和司法狀況的資料(如正史、文集、回憶性文字等),應低於那些能準確反映法制和司法全局或部分狀況的資料(如律例典章、中央司法檔案、中央司法機構案例彙編、地方法規、地方司法檔案和地方案例彙編、家法族規、鄉約行規、方志、契據家譜、政書、訟師秘本、日用類書等),但應高於野史筆記、文學作品等不確定反映法制和司法狀況的資料。” 翟桂範在《法律史資料無價值差等——客觀看待地方司法檔案》一文中則提出:“法史研究應注重史料相互參證,纔能確保研究的可信度和說服力。” 此類研究增強了法律與文學交叉研究的理論深度。
    上述研究主要立足於古代文學,從古代文學作品中“發現”、檢討古代法律。此外,法史學界還有另外一種研究進路,即研究某一具體問題時,將古代文學作品中可以確定無誤的法律資料直接拿來,作為論述的例證,如郭建《獬豸的投影——中國的法文化》、《帝國縮影——中國歷史上的衙門》 ,殷嘯虎《古代衙門》 ,陳璽《唐代拘捕制度考論》 。此類研究將古代文學中的法律資料與其他類型的法律資料相提並論,在展現各自樣貌的同時,也揭示了彼此互補的一面。
    按照蘇力的說法,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已經觸及到了美國學者首先創設並界定的法律與文學領域的一切主要方面。” 這裡所談的“中國古代文學之於中國法律史的價值”,僅是目前法學界相關研究的一小部分。學者們關於法律與文學其他分支的研究足可開啟我們的學術視野,使我們意識到法律與文學是一個十分龐大而復雜的課題,包括但不限於文學作品所反映的某一朝代法律的制定、執行、觀念乃至文化,而是橫跨古今中外——既將法律文本作為文學文本來研究,又對文學作品加以法律規制。
    以上是法史學界關於法律與文學問題的研究成果。事實上,由於古代文學中有一類“公案”文學,其天然地與法律相聯結,還使得法律與文學成為古代文學界的一個研究方向,早可追溯至魯迅等人自“五四”時期開始的研究。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老一輩古代文學研究者開始對公案小說發力,胡士瑩、周先慎、石昌渝、吳小如、程毅中、張國風、黃岩柏、孟犁野、曹亦冰等學者撰寫了一繫列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專著,極大地推進了公案小說的研究進程。 此後,楊緒容 、苗懷明等青年學者也不斷加入進來。雖然這些成果是從文學角度進入,但在分析作品主題的時候,也涉及了“析產繼立”“婚戀奸情”等案件類型,以及“官員審案”“判詞”等法律問題。可以說,古代文學研究者在研究公案小說時也是帶著一定的法律意識的,對法史學者的相關研究具有啟發意義。
    此外,由於古代小說家對文人的前途、命運比較關注,與學校、科舉等有關的行政法規也成為小說的重點表現內容。吳孟君 、段江麗 、王衍軍、李平 、張同勝 等古代文學研究者敏銳地發現了這一點,對其中所涉及的童子試、歲考、科考、生員、考試舞弊等問題展開研究,一定程度地填補了法史研究在此方面的空白。
    二、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方面
    以往學界對古代文學作品中的法律資料進行了深入細致且富於理論意義的探討,極大地推進了法律與文學交叉研究的進程。但在以下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在相關研究成果不斷湧現,但質疑、否定之聲仍不絕如縷的情況下,如何看待古代文學作品中的歷史真實與文學真實,是以非此即彼的真、假作為評判標準,還是另闢蹊徑,尋求包容性更強、更為合理的評判標準,成為研究者必須首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第二,以往研究多關注白居易詩、包公戲、四大名著等文學成就較高的作品,這些作品固然全面、深刻地反映了社會現實、法律現像,但不可否認的是,不少二流、三流作品中有關法律的內容同樣“有可觀焉”,有些甚至還是名著中未予揭示的。放棄對這一塊的探討來研究古代文學中的法律資料,無疑是“盲人摸像,未得其全。”
    第三,研究尚不全面,偏重明顯。對古代文學中法律規規章的研究無疑是目前法史研究成就突出的一個方面,但這一方面卻體現出明顯的偏重。首先,對刑事、訴訟法律規章用力較多,對民事、經濟法律規章關注較少,對行政法律規章涉及更少。此外,這一偏重還體現在對具體法律規章的內部研究上。比如民事法律規章中的典當、結婚,經濟法律規章中的牙行、鹽法,以及行政法律規章中的學校、考試等得到關注,但民事法律規章中的雇傭、合伙,經濟法律規章中的賦役,以及行政法律規章中的選任、考課等尚未引起注意。不解決偏重的問題,對於全面探討古代文學中的法律資料極為不利。
    第四,研究古代文學中的法律資料,不能僅立足於法學、史學的立場,還應兼及文學等角度。因為文學家創作的主要目的不是反映法律或記錄歷史,而是表達對社會現實的感受與人生體驗。但文學家心思縝密、觀察細致,其對法律的反映,很可能為“法律中人”所司空見慣卻恰恰觸及了法律本質的東西,因而呈現出獨特的法律資料價值。故此,研究古代文學中的法律資料,應兼及不同角度,以使對相關問題的闡釋更為深入、細致。
    三、本書的寫作思路
    本書以古代文學中的明代白話小說作為論述對像。之所以選擇小說,是因為相對於詩歌、戲曲,小說在表達上有著先天的優勢,其對法律的反映更豐富、細致、生動。而明代白話小說,既是中國古代小說獲得極大發展的標志,又是古代小說——清代小說誕生前的先聲,不僅內容、形式上有著“絢爛至極”前的豐盈與曼妙,其對法律的反映亦呈現出集於大成的特色與繼續深入的可能。本書的寫作思路主要如下。
    (一)從虛、實的角度看待古代文學中的法律資料
    中國古代詩歌有著悠久的“美刺”——批判現實的傳統,兼且抒情“言志”之前必資以描寫,故學者對詩歌反映法律的懷疑相對較少;而對以虛構、誇張作為主要表現手段的戲劇、小說,特別是小說反映法律的情況,則多有詬病。事實上,不少古代小說家在創作時強調客觀真實性,以作品比附史傳。如明馮夢龍《警世通言•敘》:“通俗演義一種,遂足以佐經書史傳之窮。”明凌濛初《二刻拍案驚奇•序》:“其所捃摭,大都真切可據。”不止於此,小說家還直接創造了“歷史演義”、“時事小說”、“近事小說”等“講述或描寫歷史人物與故事的小說” ,可見其對真實性的追求程度。
    古代文學研究者的研究表明,不僅歷史小說“羽翼信史”,呈現出較高的真實性,不少非“歷史小說”亦具備“史餘”之特征。鄭振鐸評價《金瓶梅》:“表現真實的中國的形形色色,舍金瓶梅恐怕找不到更重要的一部小說了”,“它是一部很偉大的寫實小說,赤裸裸的毫無忌憚的表現著中國社會的病態,表現著‘世紀末’的荒唐的一個墮落的社會的景像。” 譚正璧、戴不凡等通過爬梳史料 ,得出相當比例的擬話本都有本事可考的結論 :或源於正史,或取材於地方志、筆記,或是社會傳聞的記錄——真實性都很高。
    古代文學作品的真實性固然得到諸多研究者的肯定,但不可否認,也有不少研究者指出了其偽真實性的一面。前文對此已有論及,茲不贅述。如何解決這一矛盾,是關繫到對古代文學中法律資料的評價與利用的重大問題。
    法史研究以求真為己任,鄙視虛、假;文學卻允許作家在不違背自然規律的情況下,進行誇張乃至虛構。事實上,倘若文學所反映的內容與現實生活完全一致,反而意味著作家的創造力不足,其價值要受到非議詬病。從表面上看,法律與文學的追求目標相左,很難通融、交彙,但有一點不可忽視,即文學雖然講究虛構,卻並不完全排斥真實,其追求的,乃是虛與實的完美結合——對現實生活加以提煉,然後熔鑄成為新的形像。如同水中的影像,本身雖虛,但其產生,乃是因為有真實的人臨水而照。由於天色、風力、水質等因素的影響,影像與本人會有一定的差距,可能有時差距還很大,但隻要有人就會有像;像再走樣,也是人的像,絕不會是其他的東西,總會留有一些可資辨認的痕跡。文學因追求虛實結合、虛實相生而呈現出真實性的質地,以此具有了與法律相溝通的基礎。
    當肯定文學的虛與實,不再苛求它的真實性時,對古代文學中法律資料的真實性就有了新的認識。首先,古代文學中法律資料所反映的是一種局部的真實。比如說一個罪名或刑名,可能與作品所交代的時代背景不相稱,但在其他朝代可找到其存在或部分存在的影子,而很少會是作者的憑空杜撰。正如吳晗所說:“一個作家要故意避免含有時代性的記述,雖不是不可能,卻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他不能離開他的時代,不能離開他的現實生活,他是那時代的現代人,無論他如何避免,在對話中,在一件平凡事情的敘述中,多少總不能不帶有那時代的意識。即使他所敘述的是假托古代的題材,無意中也不能不流露出那時代的現實生活。” 此外,古代文學中法律資料所反映的是一種本質的真實。以對司法審判的表現為例,隻要它反映了官長在法、理、情之間進行調和的努力就夠了,至於是通過一個什麼樣的故事形式表現出來的,是否誇大其詞或誇大其詞到何種程度,就不必過於追究了。因為一旦較起真來,即便是作為真實庭審記錄的司法文書亦不能達標。明代官箴書就堂而皇之地認可“作偽”行徑 ,如佘自強《治譜》:“人命真確,……若繫貧民,偶以小忿毆死,或苦主父母老、子女幼,不願抵償,求得埋葬自給者,此法所不聽,情有可原,寧可聽其講和。若已經上司,招內亦不必說出講和,止將尸傷致命處改輕,苦主既不執,上司自允,彼此皆得不死。若拘執一定,恐老幼奔馳,衣食不給,死者之冤未必雪,兩家反有拖累之憂。” 為了使苦主家屬免受拖累,官長願意“修改”司法文書。古代小說對此亦有所表現。馮夢龍《醒世恆言》第三十卷中的李勉為縣尉時,曾出脫被誘為盜的房德,並因此罷官為民。後李勉尋訪友人顏太守,路遇發跡為知縣的房德,去其官署作客。房德本欲重酬李勉,但為其妻子貝氏蠱惑,反欲殺之。不想其派去刺殺李勉的俠客得知實情後,反將房德夫妻殺死,“主簿與縣尉商議申文,已曉得李勉是顏太守的好友,從實申報,在他面上,怕有干礙;二則又見得縣主薄德;乃將真情隱過,隻說半夜被盜越入私衙,殺死縣令夫婦,竊去首級,無從捕獲。兩下周全其事。”出於對上司面子的考慮,官長亦願意“修改”司法文書。就此而言,對古代文學中的法律資料保持一定程度的“寬容”是非常必要的。
    (二)以法律設施、規制、文書、人物、觀念/知識作為本書的分類框架
    作為一種社會現像,法律離不開設施、規章、文書、人物、觀念/知識五大層面的支撐與拱衛。就中國古代法律而言,各級官署的大堂、刑具等為司法審判提供了必要的場所、用具,是法律存在的設施層面。沒有它們的支撐,法律猶如空中樓閣,不僅存在堪憂,發展更無從談起。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規章是法律的直接體現,作為原、被告及官長意志載體的告狀、訴狀、判詞等,其制作也以法律規章作為參照,它們都體現了法律的價值評判,是法律的核心所在。法律的產生、執行由“萬物之靈”的人來操控,終又要在人的心理、觀念等方面打上自己的烙印,故此法律的人物層面及其與之密切相關的觀念/知識層面就成為法律的終歸旨。
    法律的設施、規章、文書、人物、觀念/知識五大層面關繫很復雜,常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難以遽然分離,本書論述時擇要而從。
    (三)關於明代白話小說的說明
    明代白話小說中的歷史演義對史書依附較多,大多是史書的翻版,而少有作家對社會現實的觀察與描摹,故不予論述。此外,還有三點需要說明。
    ,關於對前朝的反映。有些明代白話小說以前朝作為故事發生的時代背景,如《韓湘子全傳》以唐代韓愈為主人公,《水滸傳》講述的是發生於宋代的故事,以此對前朝事多有反映。但無論對前朝事反映得多麼豐富、細致,小說家都不可避免地於中混雜本朝事,表達對自身所處時代的感受。本書的寫作目的是反映明代白話小說中法律資料的總體樣貌,並借以揭示明代法律的執行實況與細節,故此,隻研究其中反映明代法律的部分,而不涉及表現前朝法律的方面。
    第二,關於時代劃分。由於種種原因,明代前中期的小說創作比較沉寂,極少作品問世;大約從萬歷朝開始,小說創作始復蘇,此後一發不可收拾,終於迎來小說創作的大發展。就此而言,將明代白話小說定義為“明後期小說”更貼切。在該時段內,明代法律基本上未發生質的變化,兼之小說家創作的主要目的並非反映法律,而是塑造人物、描繪情節——小說家們不約而同地對那些有助於其創作目的達成的法律現像表現出關注,而對其他方面較少涉及,故此,明代白話小說對其時法律的反映呈現出一定的凝固性、重復性。為避免因拘泥於歷時性的差異而影響對其中法律資料的整體關照,本書不對明代白話小說做細致的時代劃分,但特殊之處會著意點出。
    第三,關於對小說家的研究。本書共輯錄明代白話小說90部,涉及作者(編者)74人(佚名者計1人,一人著、編多書者計1人,一書多人著、編者計1人),其中有名有姓者29人,餘則為偽托或化名或佚名;在有名有姓的29人中,生平可考者僅7人 ,餘則有爭議或不詳或無考。在中國古代史上,小說的文學地位遠低於詩文,隻有求取功名無望者,纔會放下身段著、編之,並常在作品完成後隱去本名,真正心無禁忌、願意史上留名者畢竟是少數。從7位有名有姓者的生平來看,作者的為官經歷對作品反映法律具有一定的影響。《鐵樹記》等的作者鄧志謨為“萃慶堂塾師”、《皇明諸司公案》等的作者餘像鬥“棄儒業,專事刻書編書”、《魏忠賢小說斥奸書》等的作者陸雲龍為“書坊崢霄館主” ,均一生未有功名;《西遊補》的作者董說為“諸生” ,獲得過出身;《清平山堂話本》編者洪楩“蔭詹事府主簿”、“三言”作者馮夢龍“由貢生選授福建壽寧知縣”、“二拍”作者凌濛初“官至徐州通判並分署房村” ,都曾為官——學界的研究已表明:“三言”、“二拍”對明代法律的反映較《鐵樹記》、《皇明諸司公案》等更豐富、深刻。明律規定官員必須定期學習法律:“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 雖然此一規定“因循日久,視為具文” ,但其在一定時間、一定地域內必然發生過一定影響,有過為官經歷的小說家很有可能受其影響。當然,馮夢龍創作“三言”在其為官之前,但既然終為官,則其法律素養及心理上對國家制度(法律)的認可等很可能超過一生未官或止步於生員者。
    但也不可否認,小說家的為官經歷並非其作品高質量反映法律的惟一要件,更多生平不詳、無考甚至化名、佚名的小說家,其作品在反映法律方面亦毫不遜色,如《金瓶梅》作者蘭陵笑笑生、《醒世姻緣傳》作者西周生等。從現存的關於小說家生平的隻言片語可看出,即便一生蹭蹬、無緣功名,他們中的不少人也是纔華橫溢、胸有自有丘壑的。可以說,其作為讀書人所接受的法律教育及特定的社會環境等,為其在作品中反映法律創造了條件。本書第六章第二節“民眾的法律知識接受途徑”分析了普通人與讀書人的法律知識接受途徑,可看作生平不詳、無考甚至化名、佚名的明代白話小說家反映法律的基礎。因絕大多數小說家的生平不可考,且有關其生平與作品反映法律的直接材料較匱乏,故本書沒有對其展開專門研究。
    (四)因學界對明代白話小說中有關刑事、訴訟法規方面的資料用力較多,故本書不再重復研究,而將精力放在學界基本未予關注的行政法規中的選任、考課,民事法規中的雇傭、合伙以及經濟法規中的賦役等方面,將其中有價值的材料析出,並加以闡釋。對於學界已展開相關研究的行政法規中的學校、考試,民事法規中的典當、結婚等,本書則力圖以所掌握的材料進一步補充、釐定前說。
    (五)從法學、史學、文學的視角展開研究
    本書的主旨,是以法律設施、規章、文書、人物、觀念/知識五大層面為坐標,展示明代白話小說中法律資料的多彩樣貌與豐富內涵;同時,吸取法史學界相關研究成果(不限於法律與文學的交叉研究成果),對其價值、意義作出符合實際的評判。
    ,關於法律設施、規章、文書層面。把握歷史上法律實施的實況及細節,是每一位法律史研究者之興趣所在。誠然,相關情況——如法律設施層面,地方志、官箴書、幕友之書(多為清代)等有記錄;如法律規章層面,律典、正史等有記載,但小說家心思細膩、感受豐富,其出於文學創作目的而對法律的間接表現,常能“見人所未見,言人所未言”,發掘出易為人司空見慣因而遮蔽的方面,而這些,恰恰是法律實施中精微、本質所在,值得研究。
    第二,關於法律人物、觀念/知識層面。對官員吏役的關注並非小說家所獨有,官箴書給為官者提供樣板,從為官道德、施政手段等方面提出告誡,對此多有涉及。小說的相關表現與官箴書有同有異,展示了在大的文化背景的浸潤下,人們所具有的相同或近似的法律觀念;同時,又因出身、地位、創作目的不同,所產生的對於法律的相異理解與期待。再看民眾。在傳統法律資料中,民眾是缺席的;即便有,也是以集體面目出現,絕少得到個性化的展示。在小說、筆記中,民眾卻是受關注的寵兒,其法律觀念、法律知識均得到細致表現,故而造就了明代白話小說獨一無二的法律資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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