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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等恩——《孝慈錄》與明代母服的理念及其實踐
    該商品所屬分類:歷史 -> 史學理論
    【市場價】
    257-372
    【優惠價】
    161-233
    【作者】 蕭琪 
    【所屬類別】 圖書  歷史  史學理論  歷史研究 
    【出版社】東方出版中心 
    【ISBN】9787547315118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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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32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47315118
    作者:蕭琪

    出版社:東方出版中心
    出版時間:2019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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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本書”既映照出喪服禮制中父與母、嫡與庶、禮與情不斷交涉對比的過程,更能不自囿於“母服”的性別視角,呈現了明太祖“父母等恩”的孝道觀與明清國家治理、學術思想、社會教化等互動的幽微。

     
    內容簡介

    洪武七年(1374)孫貴妃之死,使明太祖注意到母服制度。明太祖秉持“父母等恩”觀念,下令今後子為母、子為父,皆采*階序“斬衰三年”,並御制《孝慈錄》作為明代喪服制度的定本,為清代沿襲。本書探討《孝慈錄》在制定、推行與實踐的過程中,父與母、禮與情、嫡與庶等因素不斷關涉拉扯的過程,訴說中國喪服禮制*復雜深刻的孝道故事。


     

    作者簡介

    蕭琪,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繫學士、碩士,臺灣大學歷史學繫博士班研究生。 研究領域為明清社會文化與性別。著有《評介邱澎生、陳熙遠主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等。

    目錄
    目錄
    緒論
    一、研究緣起
    二、研究回顧
    三、研究取徑與章節安排
    章服有等差:明以前母服制度的變遷
    第二節《孝慈錄》的頒行
    第三節《孝慈錄》中的孝道倫理
    第三章禮情之間:子為母服的議論與實踐
    節士人對《孝慈錄》的評價
    第二節私修禮書中的母服制度
    第三節“父母同斬”的折衷與實行
    第四章嫡庶之辨:庶子為生母服的落實
    節康妃杜氏之死

    目錄




    緒論

    一、研究緣起

    二、研究回顧

    三、研究取徑與章節安排

    章服有等差:明以前母服制度的變遷


    節喪服制度與人倫關繫


    第二節《儀禮?喪服》中的母服制度


    第三節唐禮》中母服的改制


    第二章孝順父母:明代《孝慈錄》的制訂及其孝道觀念


    節明太祖對孝道的提倡

      第二節《孝慈錄》的頒行

      第三節《孝慈錄》中的孝道倫理

    第三章禮情之間:子為母服的議論與實踐

      節士人對《孝慈錄》的評價

      第二節私修禮書中的母服制度

      第三節“父母同斬”的折衷與實行

    第四章嫡庶之辨:庶子為生母服的落實

      節康妃杜氏之死

      第二節周之夔的母服經驗

      第三節“厭於嫡母”說對庶子為生母服的衝擊

    結論

    征引書目

    附錄歷代母服相關規定一覽表


     


     

    在線試讀
    “為母服斬”的虛構與真實

    上述洪武七年《孝慈錄》為母服斬衰三年制度頒行之後,為母服齊衰三年的主張與實例,加深了直指為母“服喪三年”、為母“廬墓三年”等史料即為母服斬衰三年的不確定性。而提及為母服喪的數據,往往又是本身具有隱惡揚善而不代表真實特性的墓志銘、行狀、傳記等史料,此一特性無疑地又使“為母服斬”落實程度的考察雪上加霜。在明初王祎(1322—1373)與其友人丁士梅的對談中,可看到丁士梅為母服喪的情況:

    金華王祎還自江右,謁丁士梅氏京師之西郭門。入其戶,聞琴焉,和之不和,彈之而不成聲,餘然曰:“此祥琴也,而胡為乎,士梅氏之室也?”士梅出揖,餘入其室問其故,士梅泫然流涕言曰:“僕東南西北之人也,遭時多艱,有母而弗能以養也,越在外服,蓋累年矣,日者訊至,則吾母之沒也久,吾於是為位以哭,服斬衰如初喪,今服且釋已,而吾之哀弗能釋也。”

    王祎筆下的丁士梅,親口說出其為母服“斬衰”之服,看似落實了《孝慈錄》“為母服斬”之制,但實情卻不然。其首要關鍵原因在於,王祎的卒年為洪武六年(1373),《孝慈錄》卻至少要到洪武七年(1374)之後纔頒行天下,可見丁士梅為母服喪之時,應是處於官方規定為母服齊衰的年代,而“為母服斬”若為真,也隻能推知他欲借此表達自己的孝母之情深與喪母之痛劇,且由王祎得知丁士梅為母服斬衰而沒有表達任何質疑,也可再次說明官方服喪制度在社會上並不具有太大的強制力。再者,若合觀王祎對他的評語:“餘自與士梅交莫逆而無間也,知其為人力於學者也,勇於為義者也,及是又知其心乎孝者也。”更可明白,王祎撰寫此文的目的在於褒揚傳主美好的德行,而此段記錄的真實成分恐怕也就必須大打。

    “為母服斬”的虛構與真實


     


    上述洪武七年《孝慈錄》為母服斬衰三年制度頒行之後,為母服齊衰三年的主張與實例,加深了直指為母“服喪三年”、為母“廬墓三年”等史料即為母服斬衰三年的不確定性。而提及為母服喪的數據,往往又是本身具有隱惡揚善而不代表真實特性的墓志銘、行狀、傳記等史料,此一特性無疑地又使“為母服斬”落實程度的考察雪上加霜。在明初王祎(1322—1373)與其友人丁士梅的對談中,可看到丁士梅為母服喪的情況:


     


    金華王祎還自江右,謁丁士梅氏京師之西郭門。入其戶,聞琴焉,和之不和,彈之而不成聲,餘然曰:“此祥琴也,而胡為乎,士梅氏之室也?”士梅出揖,餘入其室問其故,士梅泫然流涕言曰:“僕東南西北之人也,遭時多艱,有母而弗能以養也,越在外服,蓋累年矣,日者訊至,則吾母之沒也久,吾於是為位以哭,服斬衰如初喪,今服且釋已,而吾之哀弗能釋也。”


     


    王祎筆下的丁士梅,親口說出其為母服“斬衰”之服,看似落實了《孝慈錄》“為母服斬”之制,但實情卻不然。其首要關鍵原因在於,王祎的卒年為洪武六年(1373),《孝慈錄》卻至少要到洪武七年(1374)之後纔頒行天下,可見丁士梅為母服喪之時,應是處於官方規定為母服齊衰的年代,而“為母服斬”若為真,也隻能推知他欲借此表達自己的孝母之情深與喪母之痛劇,且由王祎得知丁士梅為母服斬衰而沒有表達任何質疑,也可再次說明官方服喪制度在社會上並不具有太大的強制力。再者,若合觀王祎對他的評語:“餘自與士梅交莫逆而無間也,知其為人力於學者也,勇於為義者也,及是又知其心乎孝者也。”更可明白,王祎撰寫此文的目的在於褒揚傳主美好的德行,而此段記錄的真實成分恐怕也就必須大打。


        盡管明清時人為母服齊衰三年之痕跡斑斑可見,“為母服斬”的記錄又可能是作傳者突顯傳主孝行的附屬品,但若從明清時人基於母子之情而願意提高母服等級的舉措來看,“為母服斬”之制因本身順應人情的特性,在社會上仍有一定的立足基礎,加以《孝慈錄》身為官方喪服制度,因多數明清私修禮書作者的遵行,應有一定程度的推廣,其落實程度也就不至於太過悲觀。例如在李濂(1488—1566)的文集中載:“或問父母之喪,斬衰三年,天下之通義也。有服在大僚者,奪情起復禮與?”李濂的回答為:“抑情就職,禮之變者也。”而未對問者所說的“父母之喪,斬衰三年”提出相左的意見,顯見李濂與問者皆認為“父母同斬”為無庸置疑必須遵行的“天下通義”。王恕在《議封贈繼母奏狀》中亦言:“子之於繼母,禮有斬衰三年之服”,這裡的“禮”,很明顯的並非《儀禮》也非《家禮》,而是《孝慈錄》之禮,可見在官員上奏之正式文書中,存在著將喪服“禮”作為《孝慈錄》代稱,而將為繼母服斬衰三年視為理所當然的情況。同樣的實例發生在邵寶(1460—1527)面對友人遭逢母喪後,兄弟又去世的話應如何服喪的提問,邵氏的回答是:“禮曰:‘斬衰之喪,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他未談及古禮、《家禮》等其他禮制,直覺地遵循著《孝慈錄》“為母服斬”之制,認為逢母喪即應為母服斬衰三年,而以此為基礎,纔能開始推論,若遇母喪後,又遇兄弟喪該如何服喪的問題。由種種的例子可知,“為母服斬”一制在明代士人群體之間應有一定的普及程度。


    對於長期熟習於古禮的士人而言,如何跨越儒家經典與今制之間的緊張關繫,而將喪服禮直接等同於《孝慈錄》,或可從李默(正德十六年進士)回答朱芝山為祖母服何喪的說法看出端倪:


     


    古禮父在為母服周,謂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祖在為祖母服周,義寔本於此。今制雖重母恩,不問父在與否,均服斬衰,至於祖在為祖母,則明言止服杖期,嘗著於《大明令》、《孝慈錄》、《大明律》諸書可考也。隆殺之間,皆斷自聖祖,縱未協於古禮,臣民猶宜遵用。況準父在為母周,本出於古人制義之精者乎!惟唐世天後請父在為母仍服三年,當時盧行衝輩已極言其非。彼於父母恩同罔極,雖棄厭尊之義,未為不可,若持重之服,則固有間矣。矧時制所存,誰得而議之!


     


    李默這段話道出了許多訊息。首先,朱芝山在不能確定孫為祖母之服為何的情況下,向李默詢問,反映了當時士人依“禮”行服的基本習慣,至於此“禮”為何,則由李默的推衍可探知一二。接著,李默說明了古禮父在為母、祖父在為祖母皆服齊衰杖期,再解釋《孝慈錄》中雖重視母親之恩,不論父在與否而提高母服至斬衰,但卻未一並提升祖母之服,使得孫為祖母依然必須考慮祖父在世而仍停留在齊衰杖期,造成現行喪服禮制的不協調。由他這麼費神地解釋一方面可知,《孝慈錄》片面地抬高母服,而未就整個五服繫統進行改制的缺失,可能造成時人在實踐《孝慈錄》時的疑慮;另一方面,他將現行的喪服禮制與古禮做比較,並作出“隆殺之間,皆斷自聖祖”、“未協於古禮”的論斷,批評之意昭然若揭。但即使如此,到後,李默還是告訴朱芝山,明代臣民還是應該遵用《孝慈錄》規定,因為“時制所存,誰得而議之”,展現了《孝慈錄》作為官方規定,使得士人依禮行服之“禮”,必須是“今制”的現像。


    清承明制,《孝慈錄》的母服制度成為清代的“今制”、“時制”,亦為《大清律》所載入,而也時常被稱為“今律”。清代士人一方面身處於以古禮為尊的思潮當中,一方面又面對清代官方喪服禮制與古禮制服原則相差甚遠的現狀,其中的矛盾與疑問,在他們的喪服答問中也留下了討論的痕跡。清初致力於喪服考據的汪琬(1624—1691)即遇到有人問他說:“《儀禮》貴妾緦,而律文無之,今之卿大夫宜何從?”對此,汪琬的回答是:


     


    予應之曰:“從律。”何以知其宜從律也?古今之制不同,有從重服而改輕服者,有從輕服而改重服者,有從有服而退為無服者,有從無服而進為有服者。自唐以來,損益《儀禮》多矣,而猶欲取久遠不可考之文以自附於好古乎?荀卿氏曰:“法後王”,是不可不深講也。今之卿大夫不然,舉凡服其餘親,莫不兢兢令甲而莫之敢越,而獨於其妾也,則必秉《周禮》,毋乃昵於所愛乎哉?……今使家長之為大夫者為之服緦,則眾子之為士者當如之,所生子為父後者亦當如之,其父在者當為所生母大功。顧已之服其妾也,則從《儀禮》緦,而命眾子與所生子,則又從律文或齊衰杖期或斬衰三年,是於古今之制胥失之也。嗟乎!非天子不議禮,若好古而不純乎古,守今而不純乎今,是則自創為禮也,吾故曰不可不深講也。


     


    問者對於夫為妾之服,《儀禮》有服緦麻之文,而今律則無的情況感到困惑,求教於汪琬。汪琬斬釘截鐵地說,應從“今律”,也就是說,汪琬認為實踐喪服禮時,雖然知道古禮與今禮有所不同,但因為律有明文,故今人就應該遵循之,而不能貪於好古之名而違背“今律”,顯見承襲明代喪服制度的清制被遵守的情況。另外,汪琬還痛斥那些自己為妾依《儀禮》服緦,卻又令眾子為其庶母依今律服齊衰杖期,令妾所生子服斬衰三年的人,除了批評他們這樣做根本就是因為出於對於妾之私心昵愛以外,也認為他們造成古今之制的混亂。由此,一方面可以看到時人在不能十分肯定喪服禮如何實行的情況下,就教於禮學家以試圖做到依禮行服的傾向;另一方面,亦可確定雖然清代禮學家熟知古禮與歷代喪服的遞變,但在提出服喪建議時,則持服從“今律”的態度。


    清人對“今律”的遵行亦更(1764—1849)所作的《江昉傳》中得知:


     


    江作傳雲:“公諱昉,字旭東,號橙裡,又號硯農,鶴亭公同祖弟也。父諱承玠,以戶部郎中歷知浙江嘉興臺州府事升浙江鹽驛道誥授中讀大夫,清介多惠政。母宋淑人早卒,簉室萬淑人實出公三年而歿,簉室劉淑人教育如己出,觀察命公事之為慈母。劉淑人之歿也,公哀毀,行斬衰三年喪,請封於朝。不知禮者,或議之。按《儀禮·喪服》經傳曰:‘慈母如母,死則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國朝定制:‘慈母如母,斬衰三年’,謂所生母死,父令別妾撫育者。吾固曰公知禮制,公之孝也。”


     


    江昉的親生母親為江家小妾萬氏,萬氏生江昉三年後即去世,江昉的父親遂命家中另一妾劉氏為其慈母。劉氏死,江昉按“時制”為其服斬衰三年之服,並請求朝廷封贈劉氏,卻遭人以古禮反對之。對直指當時按《儀禮·喪服》而發出議論者為“不知禮者”,而為慈母服斬衰三年的江昉,乃是“知禮制”者,並稱揚其孝,不但贊同“為母服斬”乃孝母之表現,同時也認為服喪時遵從現行的喪服禮制,而非拘泥於古禮,纔是真正的“知禮”。


    除了從禮書、喪服答問、傳記可看到“父母同斬”漸成為士人遵行的喪服禮制知識以外,還可從袁枚(1716—1797)所寫的著名小說《新齊諧》(原名《子不語》)中看出《孝慈錄》為母服斬衰三年的痕跡。在《鬼買兒》的故事中,葛荊州在嫡妻周氏死後,續娶李氏,袁枚描述嫡妻周氏因棺柩久停於家中未能下葬,而常常附身於李氏身上,因而發生了許多令人嘖嘖稱奇之神怪故事。後來嫡妻周氏的鬼魂為了能夠早日入土為安,就替自己找好一塊葬地,還為自己買來一兒之胎讓李氏生下,希望由這個庶子在送葬日為她主喪。到了出殯的那天,袁枚描述了如下的情景:


     


    葛憐兒甫滿月,不勝粗麻,易細麻與著。鬼來罵曰:“此繫齊衰,孫喪祖之服。我嫡母也,非斬衰不可!”不得已,易而送之。


     


    在袁枚筆下,庶子為嫡母主喪,所著之服符合了《孝慈錄》為嫡母服斬衰三年的服制。換言之,使袁枚能替周氏寫下“我嫡母也,非斬衰不可!”如此理直氣壯的臺詞的,無疑正是《大清律》所載的喪服制度,而這段故事,亦是“父母同斬”觀念逐漸普及的一個強而有力的證明。


        透過上述的考察可看到,雖然明清法律未存有懲罰違反守喪服制的法律條文,且一般人可能還是對逢母喪應服何服充滿困惑,但《孝慈錄》的母服制度仍因載入明清兩律當中,而獲得明清士人一定程度的尊重,且若綜觀明清士人言及“為母服斬”的語氣,亦可看出由明至清越見認同的趨勢。同時,我們當然也不能忽略為母服齊衰三年之制與此趨勢共存的現像。為母服齊衰三年得以存在於明清社會,與其說是肇因於其為唐至明初的母服規定,或歸因於近世以來流傳甚廣的《文公家禮》之功,不如說是熟習古禮的士人基於贊同明太祖所說的:“父在,為母則期年,豈非低昂太甚?”而欲用齊衰三年來緩解古禮喪服“家無二斬”與今制“父母同斬”的衝突所造成的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士人在行母服之時,不論是懷著一依“時制”的態度,或是因在意“家無二尊”原則而對“父母同斬”惴惴不安,兩者皆不經意地流露出對於《孝慈錄》所揭櫫的“父母等恩”、強調母親對人子生養之恩孝道觀的認同,而也正是此一認同,打造了“為母服斬”得以深入社會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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