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唯物史觀和科學發展觀,實事求是地反映改革開放後什邡的自然和社會歷史狀況,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的統一,編纂一部內容全面、繫統、真實,便於使用的志書,使之發揮存史、資政、教化、促發展的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本志內容斷限起於1984年(即1988年版《什邡縣志》內容下限的次年),止於2000年。有的史實,為體現事物的完整性與歷史發展的連續性、階段性,可適當上溯或下延。
三、本志文體以志(記)為主,兼用述、傳、圖、表、錄等。卷首設凡例、序,卷末設編後記。大事記采用編年體兼記事本末體;正文各篇(除《人物》篇外)采用記事本末體,史實分類橫排,依時縱述。
四、根據現代科學分類和社會分工實際設置篇目,力求做到門類合理,歸屬得當,層次分明,排列有序,特色突出。篇以下設章、節、目;篇、章、節、目均用漢字數字標示。
五、人物篇設傳、簡介、名表,堅持生不列傳的原則。堅持人物篇記人與其它篇以事繫人二者不可偏廢。
六、入志材料必須反復核查,絕大多數內容都要反復收集、了解、補充,力求史實記述真實確切、清楚完整。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唯物史觀和科學發展觀,實事求是地反映改革開放後什邡的自然和社會歷史狀況,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的統一,編纂一部內容全面、繫統、真實,便於使用的志書,使之發揮存史、資政、教化、促發展的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本志內容斷限起於1984年(即1988年版《什邡縣志》內容下限的次年),止於2000年。有的史實,為體現事物的完整性與歷史發展的連續性、階段性,可適當上溯或下延。
三、本志文體以志(記)為主,兼用述、傳、圖、表、錄等。卷首設凡例、序,卷末設編後記。大事記采用編年體兼記事本末體;正文各篇(除《人物》篇外)采用記事本末體,史實分類橫排,依時縱述。
四、根據現代科學分類和社會分工實際設置篇目,力求做到門類合理,歸屬得當,層次分明,排列有序,特色突出。篇以下設章、節、目;篇、章、節、目均用漢字數字標示。
五、人物篇設傳、簡介、名表,堅持生不列傳的原則。堅持人物篇記人與其它篇以事繫人二者不可偏廢。
六、入志材料必須反復核查,絕大多數內容都要反復收集、了解、補充,力求史實記述真實確切、清楚完整。
七、除引文和特殊情況外,行文采用語體文、記述體。直陳其事,述而不論,寓觀點於記述之中,並力求準確、嚴謹、樸實、簡明、順暢,杜絕空話、套話、浮言或渲染。
八、數字使用按1995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量化數據一律用阿拉伯字母書寫。計量單位名稱、符號書寫按國家技術監督局1993年發布的國家標準《量和單位》 (GB3100。3102—93)的規定執行。
九、紀年采用公歷紀年,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歷史紀年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以後,有時稱“解放前(後)”: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以後,有時稱“改革開放前(後)”。
十、數據原則上以政府統計部門編印的《統計年鋻》口徑為準; 《統計年鋻》沒有的,以提供資料職能部門的口徑為準; 《統計年鋻》口徑與職能部門口徑不一致的少數重要數據,以事實為依據權衡采用適當口徑。
十一、市(縣)名稱,撤縣設市前稱什邡縣,撤縣設市後稱什邡市,以更名文件時間為準;跨更名前後,稱什邡或什邡市(縣);部門單位名稱以此類推。
二、本志內容斷限起於1984年(即1988年版《什邡縣志》內容下限的次年),止於2000年。有的史實,為體現事物的完整性與歷史發展的連續性、階段性,可適當上溯或下延。
三、本志文體以志(記)為主,兼用述、傳、圖、表、錄等。卷首設凡例、序,卷末設編後記。大事記采用編年體兼記事本末體;正文各篇(除《人物》篇外)采用記事本末體,史實分類橫排,依時縱述。
四、根據現代科學分類和社會分工實際設置篇目,力求做到門類合理,歸屬得當,層次分明,排列有序,特色突出。篇以下設章、節、目;篇、章、節、目均用漢字數字標示。
五、人物篇設傳、簡介、名表,堅持生不列傳的原則。堅持人物篇記人與其它篇以事繫人二者不可偏廢。
六、入志材料必須反復核查,絕大多數內容都要反復收集、了解、補充,力求史實記述真實確切、清楚完整。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唯物史觀和科學發展觀,實事求是地反映改革開放後什邡的自然和社會歷史狀況,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的統一,編纂一部內容全面、繫統、真實,便於使用的志書,使之發揮存史、資政、教化、促發展的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本志內容斷限起於1984年(即1988年版《什邡縣志》內容下限的次年),止於2000年。有的史實,為體現事物的完整性與歷史發展的連續性、階段性,可適當上溯或下延。
三、本志文體以志(記)為主,兼用述、傳、圖、表、錄等。卷首設凡例、序,卷末設編後記。大事記采用編年體兼記事本末體;正文各篇(除《人物》篇外)采用記事本末體,史實分類橫排,依時縱述。
四、根據現代科學分類和社會分工實際設置篇目,力求做到門類合理,歸屬得當,層次分明,排列有序,特色突出。篇以下設章、節、目;篇、章、節、目均用漢字數字標示。
五、人物篇設傳、簡介、名表,堅持生不列傳的原則。堅持人物篇記人與其它篇以事繫人二者不可偏廢。
六、入志材料必須反復核查,絕大多數內容都要反復收集、了解、補充,力求史實記述真實確切、清楚完整。
七、除引文和特殊情況外,行文采用語體文、記述體。直陳其事,述而不論,寓觀點於記述之中,並力求準確、嚴謹、樸實、簡明、順暢,杜絕空話、套話、浮言或渲染。
八、數字使用按1995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量化數據一律用阿拉伯字母書寫。計量單位名稱、符號書寫按國家技術監督局1993年發布的國家標準《量和單位》 (GB3100。3102—93)的規定執行。
九、紀年采用公歷紀年,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歷史紀年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以後,有時稱“解放前(後)”: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以後,有時稱“改革開放前(後)”。
十、數據原則上以政府統計部門編印的《統計年鋻》口徑為準; 《統計年鋻》沒有的,以提供資料職能部門的口徑為準; 《統計年鋻》口徑與職能部門口徑不一致的少數重要數據,以事實為依據權衡采用適當口徑。
十一、市(縣)名稱,撤縣設市前稱什邡縣,撤縣設市後稱什邡市,以更名文件時間為準;跨更名前後,稱什邡或什邡市(縣);部門單位名稱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