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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磚:大秦帝國興亡啟示錄
    該商品所屬分類:歷史 -> 中國史
    【市場價】
    971-1408
    【優惠價】
    607-880
    【作者】 劉三解 
    【所屬類別】 圖書  歷史  中國史  秦漢史 
    【出版社】北京聯合出版有限公司 
    【ISBN】9787559637833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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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32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59637833
    作者:劉三解

    出版社:北京聯合出版有限公司
    出版時間:202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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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1.用制度經濟學詳盡解析大秦帝國運行邏輯的歷史著作


    2.通過對出土簡牘和傳世文獻的詳細解讀,重建一個我們聞所未聞的完整的秦朝制度模型

     
    內容簡介

    秦是中國*個大一統王朝,它的制度深深地影響了其後的中國古代社會。那麼,這一制度面貌到底為何,存世文獻中的“秦制”是否為真正的“秦制”?“秦制”由何而來?在商鞅變法至秦朝滅亡的150年間,“秦制”本身又經歷了怎樣的變化?本書將嘗試對這些問題作些探討。
    在本書中,作者通過引入裡耶秦簡、嶽麓書院藏秦簡及張家山漢簡等基層政務運作相關的記錄細節,通過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力役制度”“兵役制度”“軍隊編制”“爵位制度”“文書吏制”“郡縣官制”“財政制度”“商業制度”和“基層管理”的分期變化均有觸及,又各有側重;細致地重構了《商君書》《史記》《漢書》等存世文獻中構建的“秦制”體繫,以期追溯“秦制”的由來、解析秦帝國的運行邏輯,並挖掘秦帝國的速亡原因。

    作者簡介

    劉三解,鳳凰網歷史頻道創始主編。在長期和海量用戶的互動中,對於世道人心產生了入木三分的理解。一直關注從制度、財政角度切入歷史研究。

    目錄
    前 言
    章  秦朝邊防靠的是一群自帶干糧的老百姓
    節 漢朝大儒不會算數?
    第二節 秘鑰,漢代的“卒更”制
    第三節 秦朝隻有半個“卒更”制
    第四節 錯把“徭戍”當“屯戍”
    第五節 邊防大業中的“生意經”
    第二章  秦朝軍隊的主體是一群“臨時工”
    節 一樁“逃兵案”中的秘密
    第二節 《商君書》該咋讀
    第三節 尋找秦軍的初始形態
    第四節 被遺忘的“秦中卒”
    第五節 一切都要看“身份”
    第六節 “臨時工”組成的軍隊

    前 言 
    章  秦朝邊防靠的是一群自帶干糧的老百姓
    節 漢朝大儒不會算數? 
    第二節 秘鑰,漢代的“卒更”制 
    第三節 秦朝隻有半個“卒更”制
    第四節 錯把“徭戍”當“屯戍”
    第五節 邊防大業中的“生意經”
    第二章  秦朝軍隊的主體是一群“臨時工”
    節 一樁“逃兵案”中的秘密 
    第二節 《商君書》該咋讀 
    第三節 尋找秦軍的初始形態
    第四節 被遺忘的“秦中卒”
    第五節 一切都要看“身份”
    第六節 “臨時工”組成的軍隊
    第三章  誰在貼身保護秦始皇?
    節 秦朝沒有南北軍 
    第二節 消失的“中大夫令” 
    第三節 從“衛卒”到“衛士” 
    第四節 “郎吏”為什麼要分內外? 
    第五節 “縣卒”的本相 
    第四章  軍功授爵制的幻夢 
    節 “斬首授爵”之誤 
    第二節 秦制下的公平很荒誕 
    第三節 抹不掉的“分封制” 
    第四節 軍功授爵隻是為了和平轉移權力 
    第五節 “客”從何處來? 
    第六節 做秦始皇的功臣有多危險? 
    第七節 秦始皇丞相們的死亡率 
    第五章  秦始皇靠什麼統治秦帝國? 
    節 “秦制國家”規律:“文書”溝通一切 
    第二節 “文書”負責溝通,更負責“隔絕” 
    第三節 “吏治國家”並非法家作品,而是“周制”變體 
    第四節 “秦制國家”第二規律:用條線“連坐”彌補技術不足 
    第五節 “秦制國家”第三規律:集權的核心是人事權和信息權 
    第六節 為什麼“秦制”永遠也走不到現代官僚制度? 
    第六章  秦朝不存在“皇權不下縣” 
    節 秦朝真正的地方實權掌握在“縣”級 
    第二節 秦朝早已經施行了“數目字管理” 
    第三節 被高估的“郡縣制”,秦朝的“郡”隻是一個“軍分區” 
    第四節 “秦制國家”的經營策略:“民”出成本,“君”來收獲 
    第五節 “秦制”如何管理到每一個人? 
    第七章  秦朝百姓活得不如刑徒? 
    節 秦朝的“田租”竟比漢高祖時代還輕 
    第二節 秦朝百姓一生要承擔多少國家義務? 
    第三節 秦朝的七歲孩子已經需要服役 
    第四節 秦朝沒有“算賦”,隻有定額的“口賦錢” 
    第五節 刑徒纔是秦帝國的“命根子” 
    第八章  秦國黔首的“智慧”,用錢購買自己的生存權利 
    節 “秦制”真的“禁商”嗎? 
    第二節 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個全民經商的“拜金社會” 
    第三節 秦朝統一後的新問題,“賈人”怎麼管? 
    第四節 “賈人”與“贅婿”為什麼礙了秦始皇的眼? 
    第五節 “秦制”與“商人”從來不是你死我活的關繫 
    第九章  劉邦與蕭何,洞悉“秦制”秘密的好搭檔
    節 “秦制”揭示劉邦的生年 
    第二節 劉邦,秦國軍事體繫的“繼承者” 
    第三節 漢朝人把蕭何的職務記錯了 
    第四節 蕭何是秦朝“文法吏”中的佼佼者 
    第五節 30歲的“令史”蕭何已經預見到了秦朝滅亡 
    第十章 “秦制”的終極秘密:統治,強國第二 
    節 戰國人眼中“秦制”的勝利 
    第二節 為什麼戰國時代是秦國統一中國? 
    第三節 “秦制”的敵人是誰? 
    第四節 王侯將相寧有種乎 
    第五節 “既得利益者”陳勝的憤怒 
    第六節 毀掉秦朝統治根基的是秦二世嗎? 
    結 語 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是秦始皇的欲望膨脹 
    後 記 
    參考文獻

    前言
    中國的發展理論,至今仍在艱難的探索當中。我們的理論,甚至我們曾經經歷過的現實,還有中國的歷史,都是眾說紛纭。而要形成真正的理論體繫,必須先利用科學的方法對歷史、對現實有客觀的認識。
    事實上,學者們越深入地探究,越會發現我們對於自己,所知仍然甚少。
    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C.諾思在《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中提出了路徑依賴理論,是指過去對現在和未來的巨大影響,他其實提出了一個大家早就有共識但是沒有科學認識的理論:
    這個問題之前似乎有答案,以統一、耕戰、變法、郡縣制、三公九卿制等關鍵詞組成的“秦制”構成了我們熟悉的認識圖景,但是近幾十年出土的秦漢簡牘帶來了巨量的信息,對以往的認識產生了衝擊,上述圖景對於嚴謹的研究來說,已經嚴重不足。
    秦是中國個大一統王朝,它的制度深深地影響了整個歷史長河中的中國社會,而且中國古代對外的交流相對於整個帝國的體量,從來都不如西方各個國家,這種“慣性”受到了更少的影響,更多地保留了下來,所以,為了更好地認識今天的“我們”,科學認識我們制度與文化的“源代碼”尤為必要。

    中國的發展理論,至今仍在艱難的探索當中。我們的理論,甚至我們曾經經歷過的現實,還有中國的歷史,都是眾說紛纭。而要形成真正的理論體繫,必須先利用科學的方法對歷史、對現實有客觀的認識。
    事實上,學者們越深入地探究,越會發現我們對於自己,所知仍然甚少。
    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C.諾思在《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中提出了路徑依賴理論,是指過去對現在和未來的巨大影響,他其實提出了一個大家早就有共識但是沒有科學認識的理論:


    人類社會也如同物理中的物體一樣,存在著某種慣性,過去的制度不可避免地會影響現在的制度。


    具體到中國來說,“祖龍雖死魂猶在,百代都行秦政法”是一個“共識”,然而,“秦政法”究竟是什麼?
    這個問題之前似乎有答案,以統一、耕戰、變法、郡縣制、三公九卿制等關鍵詞組成的“秦制”構成了我們熟悉的認識圖景,但是近幾十年出土的秦漢簡牘帶來了巨量的信息,對以往的認識產生了衝擊,上述圖景對於嚴謹的研究來說,已經嚴重不足。
    秦是中國個大一統王朝,它的制度深深地影響了整個歷史長河中的中國社會,而且中國古代對外的交流相對於整個帝國的體量,從來都不如西方各個國家,這種“慣性”受到了更少的影響,更多地保留了下來,所以,為了更好地認識今天的“我們”,科學認識我們制度與文化的“源代碼”尤為必要。
    研究秦制,首先要對制度的一般規律有一個科學的認識:


    制度是制定的,還是演化的?


    這是自經濟學界注意到制度的重要性後一直爭論的焦點,早期的道格拉斯·C.諾思是一個“制度制定論”的擁護者,而哈耶克所代表的古典經濟學卻一直堅持“制度演化論”。
    在後一種論點中,制度是有生命的,隨著時間的發展,制度會自然而然地產生、演化,而哈耶克所謂的“制度演化”,其實有兩層含義:


    種含義是精英可以影響制度的一些方面,但不是制度的決定者,他必須受到一繫列現實條件的制約,他制定制度的初衷和後現實的制度形態之間或許有著巨大的差別;
    第二種含義是有效率的制度,而非普遍意義上的“制度”。


    這種表述方式與傳統歷史學中關於制度的研究有所區別,經濟學家的思維方式明顯偏重於制度衍生的“關繫”和“效果”,而傳統史學家更關心“存在”與“狀態”,前者我們完全可以理解為“動態”的結構,後者則更近似於“靜態”的切片。
    《秦磚》的切入點,恰恰借鋻了前者,討論的對像基本圈定在了“有效率的制度”的尋覓上,正如道格拉斯·C.諾思在一步步的研究中從“制度制定論”裡走了出來,認可了哈耶克等人關於“制度演化論”的基礎認知,以“商鞅變法”作為起點,下至秦朝滅亡,不奢求對其間一百四十年史事的面面俱到,而是繪制一條“制度”的變遷主線,一條緩慢而堅定地在舊有的周制諸侯國組織格局下,逐步調試和變化的平滑曲線。
    對於“周制”,人們所知甚少,現代考古資料的豐富所能擴展的視野,也僅僅是將西周的實際政治制度與《周禮》等經學文本中描繪的“理想狀態”予以區分,但是這種區分,已經是決定性的進步。
    現實是,金文所見的西周官制並非一成不變,長達數百年的西周王朝的王廷組織,至少存在早、中、晚三個並不明晰的制度階段,歸納起來,就是王室主導的權力結構,由同姓、異姓大貴族的共同執政,逐步走向王室依賴同姓宗族與專業化的卿事寮、太史寮共同執政,終至周厲王時代,形成了一套王室徹底通過卿事寮、太史寮對天下施政的“職能化”組織。
    要概括這一過程並不復雜,就是兩個字:“集權”。
    無獨有偶,如果我們拋棄所有細節,而隻追求一個極簡的結論,“秦制”的發展進程與“周制”並無不同,伴隨著這個過程,“官僚化”的進程如影隨形。
    道格拉斯·C.諾思、約翰·沃利斯、巴裡·溫加斯特在《暴力的陰影》一書中,將擁有暴力能力的“精英聯盟”形塑政治經濟制度的模式視為“自然國家”的一般形態。


     


    自然國家的結構如圖所示,其中,大寫的ABCD代表了擁有暴力能力的精英,他們的暴力能力來源於小寫的abcd這樣的侍從,縱向的橢圓代表了暴力精英們能控制的勞動力、土地和資本、資源所形成的“力量”。橫向的橢圓代表了“暴力精英”們形成的“支配性聯盟”,通過“支配性聯盟”,精英們形塑了能產生“經濟租金”的經濟組織,為了獲得穩定的經濟租金,“暴力精英”們會有動力減少暴力衝突,從而達到穩定狀態。
    將理論介入到中國古代史,擁有暴力能力的“精英聯盟”,正是由“親緣”關繫形成穩固聯繫的“國家”上層,而我們知道,古代王族的宗社就是“國家”本身,這種概念是與現代國家完全不同的,雖然經常在現實中被混為一談。
    正因為如此,面對人數遠遠超過自己的“民眾”,“精英聯盟”為了維持“國家”的存在,必須持之以恆地塑造自身的“暴力能力”,並保證這種“能力”能夠對被統治者形成足夠的威懾,而充實自身的養分,就來自於從被統治者身上獲取的“經濟租金”。
    這種“自然國家”的演化動力,恰恰不來自於具有對抗性的“被統治者”,而來自於“精英聯盟”本身,由於權力的傳承和代際的更替,原本直接的“親緣”關繫會逐漸疏遠,“聯盟”的紐帶逐漸喪失,當統治的空間範圍大幅度擴大,“親緣”關繫能夠提供的“聯盟”成員也逐漸不敷使用。
    新的“精英聯盟”的首領會以自身為圓心,塑造新的“親信”聯盟,“親信”不再是“親緣”本身,而是一種基於空間距離遠近導致的信任度的“擬親”組織,通俗地說,視為家人。
    由“親”到“信”的過程,恰恰是“官僚化”的必由之路,又並未達成“官僚組織”的終形態,屬於一個制度的“不完全體”,但不經此階段,就無從完成從“人”到“職”的權力置換,而後者,恰恰是“吏治國家”的成熟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過程其實可以解釋中國古代歷史上任何一個“化家為國”的朝代,無論它是標榜“以孝治天下”,還是謀求“三代之治”,政權的全部合法性根基都僅限於政府對於暴力的壟斷,而追根溯源,“源代碼”都是在打倒“巫王政權”商朝之後,隻能施行“國野制”對社會中的大部分人進行暴力鎮壓的“周制”。
    “秦制”的真正特殊之處,在於它維持“暴力壟斷”的方式具有的開創性。
    黃仁宇先生在《萬歷十五年》中提出了“數目字管理”的概念,他認為中國缺乏“數目字管理”,是中國的政治制度落後於西方的原因,這一結論,結合他對明代財政制度的深入觀察,令很多人信服。隻不過,此“數目字管理”的基石,實質上是一個“現代服務型政府”,管理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服務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即“數目字管理”應該是服務於商品經濟的手段,以此言之,古代中國“真沒有”。
    然而,《秦磚》將展示另一種“數目字管理”,“秦制”的數據管理可以細致到“馬產了幾個仔”,“某天某人經過某個門”的“信息顆粒度”,隻不過,統計這些數字的目的是要把一切資源“管起來”進而攫取。
    “秦制”的本相就是通過“吏治國家”將“人”變成各級官吏賬本上的“數目字”,成為國家隨時可以調用的“資源”,在此原則之下,所謂的“人權”“財產權”全都無從談起,“人”的“物化”成為一種徹頭徹尾的制度行為。
    在此邏輯下,“秦制”就成了理論上的新變種——“鎮壓型國家”,與“自然國家”個根本區別在於:其對“人”的“物化”不存在例外,君王之下的所有“精英聯盟”也被置於這個邏輯之下,既因權力的分潤加持而具備一部分“人權”,又因權力的“不穩定性”而隨時失去之。
    第二個根本區別在於:“秦制”通過把每一個被統治者原子化,形成層層鎮壓的模式,使“經濟租金”不再為每一個層級的精英分級享有,而是由君王定制分配,權力和“經濟租金”不再匹配;但每一個層級又被其上一層的鎮壓能力所威脅,終暴力權力集中於秦王一人手中,換言之,哪怕在“精英聯盟”內部,也不再具有“對等權利”。


     
    鎮壓型國家的政治經濟形態


    這種組織模式的關鍵就在於,由於其巨大的壓制力和攫取的殘酷性,每個層級都有反抗上一級壓迫的“意願”,但卻缺乏反抗的“能力”,每一個層級的暴力能力和上一個層級都是不對稱的。
    “鎮壓型國家”可以看作“自然國家”的多層累加,相對於“自然國家”的政治經濟模式,鎮壓型國家承受的“壓力”更大,需要更多的暴力能力來壓制下層的叛亂,如果對下層的叛亂的壓制不夠迅速,就可能對上層暴力組織產生“傳染”,同時,這種組織必須保持足夠的靜態穩定,如果哪一環松動,由於其巨大的內部壓力,都可能導致全局的崩潰。
    之所以這一“必然”的崩潰推遲了一百四十年,並不是因為“壓力”本身不存在或是被疏導到了“強國御侮”的宏大敘事之中,而是上述結構附著在一個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都落後的邊陲諸侯國的經濟基礎之上,幸運地維持著長期的“靜態穩定”。
    西周到春秋戰國的社會變動,類似於西歐民族國家的形成過程,但西歐由於每個地區的領主之間存在著“競爭約束”,一個地區的農奴可以逃到其他領主的領土,也可以去人跡罕至的地方,開展轟轟烈烈的“邊疆運動”。
    雖然農奴這一行為充滿了風險,但由於這個參與約束的存在,領主對於農奴的壓榨必須是有節制的,他必須依靠莊園習慣法——這種領主和農奴共同遵守的“意識形態”來獲取“經濟租金”,農奴具有和領主討價還價的能力以及用腳投票的可信威脅。
    領主和農奴構成了事實上的契約關繫,領主使用其武力保護農奴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農奴使用勞役、實物、終是貨幣來回報領主的保護,這種邏輯也自下而上地延伸到了西歐君主國的整個體繫。
    問題在於,這種“對等”的“契約關繫”乃至於與之類似的“交易行為”,在當時的東亞大地極度稀缺,契約上的交換關繫和純粹的統治關繫的區別就在於,被動接受契約的主體有沒有可供替代的選擇,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出土的“魏戶律”“魏奔命律”殘篇,以及銀雀山漢墓中出土的“齊市法”殘簡可知,“先進”的關東諸國比較“落後”的秦國,可能隻是更早地施加了人身約束和人口控制罷了。
    更何況,秦帝國的大一統,終仍將那些短暫逃離的“逋亡人”收歸囊中,可替代的選擇根本就不存在。
    既然“交易”本身就可有可無,那麼,依托於近乎無限的“暴力能力”的“掠奪”自然成為主流,所以,秦國對類似於“計劃經濟”的生產經營體制非常迷戀,以至於每一個“縣”都擁有獨立的生產繫統和獨立的市場,這些以“縣”為單位的經營組織,形成一個又一個獨立的“”,其所得,一小部分用於供養本區域內的“吏治組織”,絕大部分則成為秦王的收入。
    不過,秦國所設計的制度,就算可以高效率地運行,也大大地超出了這個時代的技術和管理手段,由於疆域龐大,跨區域的物流成本極高,所以這種國家管理一切資源的模式事實上是以地方單獨核算、上報結餘,再將部分結餘上繳到都城的形態存在。
    這種財政模式並不適合一個龐大的中央帝國,因為在缺乏商品貨幣手段的時代,物資調運的成本極高,根本不可能存在全國性的物資統收統支,大量的物資被留置於本地使用,全國性的市場根本沒有產生,區域之間沒有分工,形成的是以縣為單位的區域市場,而區域市場的主體,又是“刑徒”組成的“國營工廠”和單獨的“編戶民”。
    亞當·斯密早在《國富論》中就已總結過——“分工受到市場範圍的限制”。
    “秦制”下的縣域分割市場並不能帶來全國性的需求,從而產生由需求誘致的生產能力的提升,哪怕在秦始皇所收到的數以千計的以“縣”為單位的“上計”數據累加之後,“看似”擁有一個帝國的財富,卻也隻是“看似”罷了。
    更不幸的是,這種制度安排下的“市場主體”,根本沒有動力從事那些有利於經濟增長的活動,生產效率的增進、技術的進步都變得不可能,經濟增長沒有動力,必然是長期的“停滯”,而這個“停滯”,恰恰是構成這一百四十年“靜態穩定”的根本所在。
    恰如哈耶克的理論,在國家層面上,一個“有效率的制度”是難以通過強制力實現的,因為隨著制度適用範圍的增大,“信息”的數量和復雜度呈爆炸性的增長,一個統一的中央計劃局難以將這些信息進行綜合並制定出詳盡無疑的制度安排,隻能依靠制度內主體的博弈和討價還價,結果就產生了內生的制度,這種制度減少交易成本,利用好每個人所擁有的知識,使經濟中的交易更為便利,生產的效率更高。
    換言之,一個“有效率的制度”必然存在著“公平”與“效率”的博弈,為了“公平”舍棄“效率”,還是為了“效率”舍棄“公平”,這是我們熟知的左右之間的爭論。
    但是,在基於“有效率的制度”的討論之外,仍然存在某種制度,“存在就是目的”。
    經濟與社會的強制性“靜態穩定”,進而讓“秦制”將天下的財富總量視為一個常量,所有問題都變成分配的問題,攫取的過程也根本不會考慮“放水養魚”,“攫取”和“延續”是它唯二的目的。
    這就是“秦制”,既不“公平”也不“效率”,它所追求的,僅僅是在掌控一切的過程中,限度地攫取每一個個體的資源。
    正因為“秦制”本身就不是一個“有效率的制度”,它的演化動因就根本不能從“戰爭”這種需要“效率”的社會行為來找,恰恰相反,“戰爭”實際上是它的“敵人”,甚至是“掘墓人”。
    過往的解釋裡,有西周到春秋、戰國的歷史進程是“戰爭”行為擴大化的進程,為了應對“大爭之世”,各個國家進行了一繫列的“變法”,來提升自身的“生產力”和“資源攝取”、“兵力動員”的能力。
    事實恰恰相反,秦國為了應對戰爭所建構的“中卒”體制和魏國的“武卒”並無不同,隻是擴大了“士”的來源,在編戶民中選取“材力武勇者”擔當戰場上的矛頭,而並非對整個軍事組織進行全面的升級改造,臨時征召的“中卒”和“屯卒”,都讓他們的專業性遠比不上真正脫產的“低級軍事貴族”——“士”。
    相對而言,秦國的軍功授爵制對於“高爵血統貴族”還有減少制度變遷成本的妥協必要,讓他們可以通過新的“軍功授爵制”序列維持自身的高爵身份,但是他們的身份角色已經從貴族轉變成了秦王的官吏,成為王權下的一顆螺絲釘。
    而“低級軍事貴族”的存在卻妨礙了“吏治國家”對基層血緣組織的粉碎,所以,他們的身份角色在新的“軍功授爵制”中被模糊和混淆,但是,“士”之上的爵位,卻根本從未對底層社會敞開,編戶民階層滑落的可能性要比階層上升高得多,這一切,都不是為了“戰爭動員”的有效性,而恰恰是為了鞏固基層社會“原子化”,進而維持“靜態穩定”。
    不僅如此,“鎮壓型國家”的存在就意味著巨大的制度成本。
    為了遏制個人自由維持穩定,就不能允許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編戶民的勞動力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配置,又把刑徒、官奴進行簡單的生產支配,而不考慮委托代理問題和激勵問題,“秦制”人力資源使用,雖然細致入微卻根本毫無效率,甚至可以說是對一切經濟學原則的反動。
    與此同時,粉碎血緣群落的堡壘、消滅一切舊有組織,也讓這個國家的生產效率再也提高不起來,道格拉斯·C.諾思在《暴力與社會秩序》中提到:現代發達國家每萬人擁有的組織數量是不發達國家的20多倍,而且呈現出越發達國家的組織數相對人口數量越多的規律。
    社會、經濟組織的復雜性和多樣化,以及組織數量巨大從而導致的組織間的競爭是經濟體得以高效率運轉的組織基礎,而“秦制”國家的視角,除“官吏”以外的一切組織都不允許存在,這樣的制度安排,限度地消滅了國家的經濟活力和潛力。
    換言之,“戰爭”這種消耗資源和國力的行為,並未促使秦國,乃至其餘六國走向更加有效率的經濟形態,絕不是因為戰爭的規模“太大”“太專業”,恰恰相反,正是由於對手的“同頻”,纔導致了雙邊,乃至多邊的制度塑造側重於內,不約而同地指向了“攘外必先安內”。
    這些,正是《秦磚》為廣大讀者展示的“秦制”圖景,盡管其中有很多結論“反常識”,卻不“反科學”,這已然足夠。

    媒體評論
    從秦國到秦朝、秦帝國是一部令國人刻骨銘心的記憶史,很多前輩學者都寫過秦史,但是糾結於意識形態和歷史教訓的心情一直未曾平息。這部著作給世人展示的是一個新的歷史畫卷,遠不是我們過去講的商鞅變法、軍功爵制、長平之戰等等熟悉的畫面描摹,而是在苟刻嚴密的社會結構下,隱伏著一個隨著統一六合卻快速走向崩潰的宿命。
    這個歷史敘事值得夜燈下一讀。
    ——葛承雍,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副會長
    ——馬勇,中國社科院研究員
    ——張帆,北京大學歷史學繫主任、教授

    從秦國到秦朝、秦帝國是一部令國人刻骨銘心的記憶史,很多前輩學者都寫過秦史,但是糾結於意識形態和歷史教訓的心情一直未曾平息。這部著作給世人展示的是一個新的歷史畫卷,遠不是我們過去講的商鞅變法、軍功爵制、長平之戰等等熟悉的畫面描摹,而是在苟刻嚴密的社會結構下,隱伏著一個隨著統一六合卻快速走向崩潰的宿命。                   
    這個歷史敘事值得夜燈下一讀。
    ——葛承雍,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副會長


    譚嗣同接續賈誼《過秦論》的觀點,說兩千年之制皆秦制也,抨擊秦朝苛政暴政。這是兩千年來中國歷史學主流觀點。但到了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為百代皆行秦政制,一方面認同譚嗣同的判斷,另一方面肯定秦政制並不隻是消極、負面。那麼,秦政制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它對中國歷史的影響究竟如何評估?青年學者劉嵩依據傳世經典及*近幾十年出土文獻,對秦政制方方面面給予全新解讀,新見迭出,言而有據。特別是作者豐富的媒體生活,鳳凰網歷史頻道運營經驗,讓這部書不僅具有豐厚的專業學術含量,而且好讀、有趣,令人不由自主地接續作者思索。
    ——馬勇,中國社科院研究員


    本書借助社會科學理論視角,以大量出土文獻資料為依托,對“秦制”具體內容和秦朝興亡原因提出了一繫列新的解釋,富有創見,值得重視。
    ——張帆,北京大學歷史學繫主任、教授


    歷史的真相是什麼?這是一個引人入勝的話題,也是一個撲朔迷離的話題。解謎的鑰匙有兩把,一把叫作傳世文獻,一把叫作地下文物。結合起來使用,就是當年王國維先生所說的二重證據法。
    《秦磚》這本書就是力圖通過一繫列埋藏兩千年之久的地下文獻——秦簡,來鉤沉一個極重要而又極遙遠的王朝,這個王朝既有“大秦帝國”的美譽,也有“暴秦”的惡評。這個王朝的運作方式,常常被人用“漢承秦制”的方式一語帶過,它的掙扎與迷惘也因此被淹沒在“雄漢”的嚴整與恢宏中,成為一個模糊而殘破的背景。
    回到*初的話題。歷史的真相到底是什麼?無人能知道全部內容。但是,每個人的努力都仿佛打開一扇新的窗戶,讓我們借助這一扇又一扇的窗戶向歷史深處眺望,窺知自己的來路。也讓那些斑駁殘缺的秦磚不隻能激發思古之幽情,更具備構築的力量,構築我們的知識世界,也構築我們這個古老民族的文化根基。
    ——蒙曼,中央民族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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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朝大儒不會算數?
    傳統的“秦制”講述,莫不是依托“三公九卿制”“郡縣制”“書同文”“車同軌”等關鍵詞,這種敘述邏輯可以讓讀者便捷地與原有的知識體繫進行對接。然而,本書的章卻選在了“兵役制度”上,原因就在於它深刻地展示了真實的“秦制”與過往傳統認知中的根本不同,可謂是一隻五髒俱全的麻雀。
    過往敘述中的秦漢軍事史,宏大而又干癟,從指揮機構到基層編制,從戰陣戰法到武器裝備,看似面面俱到,卻往往基於的是秦朝滅亡後六百年成書的《後漢書》中的記載,隻用“漢承秦制”四個字一筆帶過,至於其間的細節和軍人的狀態,則往往付之闕如。
    “兵役制度”恰是結合“軍事史”與“個人”的紐帶,更是從國家視角聚焦到個人命運的必然之選。
    見《漢書·食貨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論述:
    (2)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3)漢興,循而未改。
    請注意第二條,在過去近一個世紀的近現代史學界曾經出現過多種斷句方式:
    (2)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3)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4)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5)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復”,有解為“復免”,即免除“徭役”“賦稅”的待遇;也有解為“傅”,即成年可服役。
    “正”,多解為“正卒”,即為可服兵役的成年男子。
    “屯戍”,多解為入屯戍邊。
    “力役”,有解為狹義的“徭役”,即義務勞役;也有解為廣義的“徭役”,即包括“徭役”“兵役”的個人義務負擔。

    漢朝大儒不會算數?
    傳統的“秦制”講述,莫不是依托“三公九卿制”“郡縣制”“書同文”“車同軌”等關鍵詞,這種敘述邏輯可以讓讀者便捷地與原有的知識體繫進行對接。然而,本書的章卻選在了“兵役制度”上,原因就在於它深刻地展示了真實的“秦制”與過往傳統認知中的根本不同,可謂是一隻五髒俱全的麻雀。
    過往敘述中的秦漢軍事史,宏大而又干癟,從指揮機構到基層編制,從戰陣戰法到武器裝備,看似面面俱到,卻往往基於的是秦朝滅亡後六百年成書的《後漢書》中的記載,隻用“漢承秦制”四個字一筆帶過,至於其間的細節和軍人的狀態,則往往付之闕如。
    “兵役制度”恰是結合“軍事史”與“個人”的紐帶,更是從國家視角聚焦到個人命運的必然之選。
    見《漢書·食貨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論述:


    (1)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
    (2)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3)漢興,循而未改。


    這段話,描述了三個時代的政策,一個是所謂“古者”,一般認為是周朝,一個是商鞅變法後的秦國、秦朝,一個是漢興之後。
    請注意第二條,在過去近一個世紀的近現代史學界曾經出現過多種斷句方式:


    (1)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2)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3)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4)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5)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具體的意思就不翻譯了,隻明確幾個概念,幫助理解:


    “更卒”,即“戍者月更”,每月更替的“卒”。
    “復”,有解為“復免”,即免除“徭役”“賦稅”的待遇;也有解為“傅”,即成年可服役。
    “正”,多解為“正卒”,即為可服兵役的成年男子。
    “屯戍”,多解為入屯戍邊。
    “力役”,有解為狹義的“徭役”,即義務勞役;也有解為廣義的“徭役”,即包括“徭役”“兵役”的個人義務負擔。


    然而,無論哪種斷句法,若上述時間為“累計負擔”,則“月”“一歲”“一歲”代表著1個月 1年 1年的總時長,共計2年零1個月。
    這與董仲舒的另一個定量評斷完全不符:


    (力役)三十倍於古。


    在董仲舒的知識結構裡,“古者……使民不過三日”,恰如漢文帝時人賈山在《至言》中提及的:


    昔者,周蓋千八百國,以九州之民養千八百國之君,用民之力不過歲三日,什一而籍,君有餘財,民有餘力,而頌聲作。秦皇帝以千八百國之民自養,力罷不能勝其役,財盡不能勝其求。


    翻譯過來就是,周朝有1800國,以天下百姓養1800國的君主,用民1年不過3天,收10%的稅賦,君主有餘財,民眾有餘力,而有贊譽之聲,而秦朝皇帝以1800國的百姓供奉自己,讓百姓不勝重役和苛稅,民窮財盡。
    可見,“(‘古者’或‘周’)用民之力不過歲三日”在漢代屬於“常識”,漢文帝朝的賈山這麼看,漢武帝朝的董仲舒也這麼看。
    秦國、秦朝的力役“三十倍於古”,3*30=90天,無論如何不是30 360 360=750天,那就是200倍於古了。
    這就隻有兩種解釋:


    一個可能是董仲舒說的“三十倍”就是個約數,屬於文學誇張;
    另一個可能是,解錯了。


    在諸多秦漢簡牘出土之前,前輩學人根據有限的文獻記載,多采信前一種可能,即“約數”,對漢代20歲以上的“已傅”男子(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力役負擔概括如下:


    (1)每年有一月在本郡、縣服徭役,稱“更卒”;
    (2)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2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教練材官、樓船士等;
    (3)之後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戍卒或衛士。


    當然,學術界也有說法認為以上的兩年兵役統稱為“正卒”,“戍邊”和“都城屯衛”均為徭役,而非兵役,這些就屬於概念性質的分歧,事實描述上區別並不大。
    這三條,正好與《漢書·食貨志》中的記載一一對應。
    然而,這是“漢制”,不是“秦制”,後世的刀,不能拿來砍前朝的人。
    “秦制”見嶽麓書院藏秦簡《戍律》:


    戍律曰:戍者月更。


    “漢制”更改,見《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高後五年)八月……令戍卒歲更。


    簡牘有明文,勝過一切猜測,一般認為,嶽麓書院藏秦簡為秦二世時代律文,也就是說,在西漢“高後五年”之前,秦、漢的“戍卒”服役都是以“月”為“更期”,如果我們滿足於“對錯”的結論,似乎隻要將問題歸結為董仲舒的信口開河即可,但這不是目的,記載中的矛盾,唯有用更多史料來敉平。
    曹魏人如淳在對《漢書·昭帝紀》“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條下的注釋中說: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後遂改易,有謫乃戍邊一歲耳。逋,未出更錢者也。


    如淳在提出“更有三品”之後,又提出了一個新說:


    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


    翻譯過來,就是古制中“正卒”並非常設的群體,而是所有百姓更替擔任,一個月一“更”,所以稱為“卒更”,貧困者想得到“更錢”,有錢人就雇用他們代替自己去,每月二千錢,稱為“踐更”。
    但是除此之外,天下所有人還有戍邊3天的義務,也叫作“更”,也就是律法中所說的“徭戍”,哪怕是丞相之子也得去。
    想不去的,拿三百錢給官府,官府給那些想“親自去戍邊一年”得錢的人,以為“過更”。
    不過,前輩學人早已論證清楚,所謂“戍邊三日”的說法,根本不是秦漢制度。 “戍邊三日”的說法應該是對周制“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的“訛傳”。
    真正的秦朝“戍制”,嶽麓書院藏秦簡《戍律》中寫得非常清楚: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並行,不從律,貲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歸葬。告縣,縣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無)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許之。以弱代者及不同縣而相代,勿許。【不當相代】而擅相代,貲二甲;雖當相代而不謁書於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貲各一甲。


    翻譯過來,就是“戍”者以“月”為單位“更”,“君子”即高爵子,可以任命代理官職,時長超過40天,即可除“一更”之“戍”。檢點派遣“戍卒”,一家人不要同派,以上規定,不執行,要罰二甲。“戍卒”在值期間,父母、配偶死,允許歸葬,要報告本縣,記錄時間。
    低爵代替高爵,高爵代替低爵,或無爵代替有爵者“戍”,都允許,但以弱者代行,或兩者不在一縣的,不允許代替。不應該代替卻擅自代“戍”的要罰二甲。或者代替“戍”卻不書面報告官吏的,雇人代“戍”者和代“戍”者都要罰一甲。
    前一條,很清楚地寫到“戍者月更”,也就是說,“戍”的法定服役期就是1個月,與如淳提及的“卒更”完全一樣。
    後一條,則明確表明秦朝已經有“代戍”的情況,隻要同縣人經過官吏批準,完全可以互相“代戍”,且沒有爵位的限制。
    由此可見,如淳所記載的“踐更”“過更”,在“秦制”中都有影子,結合考古發現和文獻,其中重要的信息就是:


    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


    意思是古制中“正卒”並非常設的群體,由百姓更替擔任,一個月一“更”,所以稱為“卒更”。也就是說,在“秦制”原初的“古者”時代,沒有“正卒”,隻有“月更”的“卒更”,這恰是秦、漢力役制度變化的“邏輯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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