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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京審判
    該商品所屬分類:歷史 -> 歷史普及讀物
    【市場價】
    860-1248
    【優惠價】
    538-780
    【作者】 程兆奇 
    【所屬類別】 圖書  歷史  歷史普及讀物  世界近現代史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13160416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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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輕型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313160416
    作者:程兆奇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年04月 

        
        
    "

    編輯推薦

















     
    內容簡介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從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東京進行了歷時兩年零六個月的“世紀大審判”。來自同盟國11國的法官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A級戰犯進行了清算戰爭罪行的審判。作為人類社會的寶貴遺產,東京審判對以後國際法的發展、對追究“反和平罪”與“反人道罪”的國際司法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長期以來,各國學術界從法學、史學、國際關繫學等方面對東京審判展開了深入的研究,同時,東京審判的影響不限於學術界,也受到了各各方面的矚目


    法庭籌建經歷了怎樣的政策指導和起步準備?


    法庭管轄權之爭如何成為延燒至今的法律大辯論?


    能否對發動戰爭的領導、策劃和實施者追究個人刑事責任?


    東京審判留給後世哪些遺產?


    ……


    本書做了要而不繁的介紹。
    作者簡介

         程兆奇,上海交通大學教授,東京審判研究中心主任。長期從事日本侵華戰爭遺留問題和東京審判的研究,主要著作有《南京大屠殺——日本虛構派批判》《日本現存南京大屠殺史料研究》《歧羊齋史論集》。曾獲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等獎項。完成*重大攻關項目《東京審判若干重大問題研究》及多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目前正主持抗日戰爭研究專項工程項目“日本戰犯審判文獻征集、整理與數據庫建設”、主編“十二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東京審判研究叢書”、主持東京審判文獻索引的編纂出版。

    目錄
    上 篇
    章 通往東京審判之路
    節 主要盟國對日審判政策
    第二節 同盟國戰爭罪行委員會
    第三節 東京審判起步準備

    第二章 開庭之初的管轄權之爭
    節 辯方的質疑
    第二節 檢方的回應
    第三節 未完的爭論
    第四節 延燒至今的相關論爭

    第三章庭審
    節 庭審經過

    上 篇


    章 通往東京審判之路


    節 主要盟國對日審判政策


    第二節 同盟國戰爭罪行委員會


    第三節 東京審判起步準備


     


    第二章 開庭之初的管轄權之爭


    節 辯方的質疑


    第二節 檢方的回應


    第三節 未完的爭論


    第四節 延燒至今的相關論爭


     


    第三章庭審


    節 庭審經過


    第二節 反和平罪行的審理


    第三節 戰爭暴行罪的審理


     


    第四章宣判


    節 法官團的意見分歧與判決書的形成


    第二節 判決書與個別意見的解讀


    第三節 判決的反響與評價


     


    第五章亞洲地區的其他日本戰犯審判


    節 同盟國的審判構想


    第二節 準A級審判


    第三節 各國BC級審判


    第四節 審判之後


     


    下 篇


    第六章東京審判有關爭論的檢討


    節 “事後法”問題的後續討論


    第二節 “共同謀議”罪問題


    第三節 反人道罪問題


    第四節 昭和天皇戰爭責任再檢討


     


    第七章證據—以南京暴行罪為例


    節 松井石根證詞的檢討


    第二節 小川關治郎證詞的檢討


     


    第八章東京審判與國際法治


    節 戰爭非法觀的由來與成型


    第二節 侵略戰爭是國際犯罪


    第三節 個人刑事責任的確立


    第四節 人道、人權觀念的強化


    第五節 司法正義的彰顯


     


    第九章東京審判與世界和平


    節 否定日本侵略國策,擯除軍國主義


    第二節 開創國際司法先例,追究戰犯戰爭責任


    第三節 促進民主普及,奠定和平秩序


     


    附 錄


    後 記

    前言
    從古至今,在人類經歷的各種人為災難中,戰爭造成的損害無疑是的。進入20世紀,兩次世界大戰接踵而至;伴隨著科技的進步,不僅山川湖海再也不能成為阻隔戰火的屏障,戰爭的破壞性也達到了可以毀滅人類文明的前所未有的程度。因此,如何追究戰爭策動者的責任,如何通過懲罰肇事者防止重蹈戰爭的覆轍,成了擺在人類面前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19世紀末以來,戰爭犯罪開始引起國際社會的重視。1899年海牙國際和平會議制定了《關於陸戰的法規慣例條約》、1907年第二次海牙國際和平會議在原條約基礎上修改、通過了《海牙陸戰法規》。而國際紅十字會更早在1864年就制定了有關傷病者及俘虜待遇的條約,以後幾經補充,1929年公布了《關於俘虜待遇的條約》。這些條約、法規詳細規定了俘虜的待遇、傷病者的救助、武器的使用及戰爭的手段,明確禁止對軍人與平民的過度傷害,對於限制戰爭的惡性結果以及違反者將受懲罰起了積極的作用。
    戰爭法規的制定,標志著人類理性的一大進步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防止戰爭比限制戰爭中犯罪更具根本意義,因為戰爭本身造成的災難遠比戰爭中的犯罪更為嚴重和巨大。但要用立法來限制戰爭,它的困難同樣也遠大於規範一般的戰爭犯罪。比如什麼是侵略?侵略與自衛如何分別?自衛有沒有限度?限度在哪裡?如何判定開戰雙方的某一方為侵略方?這些難題至今未獲圓滿解決,足證它看似甚易實則極難。

         從古至今,在人類經歷的各種人為災難中,戰爭造成的損害無疑是的。進入20世紀,兩次世界大戰接踵而至;伴隨著科技的進步,不僅山川湖海再也不能成為阻隔戰火的屏障,戰爭的破壞性也達到了可以毀滅人類文明的前所未有的程度。因此,如何追究戰爭策動者的責任,如何通過懲罰肇事者防止重蹈戰爭的覆轍,成了擺在人類面前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19世紀末以來,戰爭犯罪開始引起國際社會的重視。1899年海牙國際和平會議制定了《關於陸戰的法規慣例條約》、1907年第二次海牙國際和平會議在原條約基礎上修改、通過了《海牙陸戰法規》。而國際紅十字會更早在1864年就制定了有關傷病者及俘虜待遇的條約,以後幾經補充,1929年公布了《關於俘虜待遇的條約》。這些條約、法規詳細規定了俘虜的待遇、傷病者的救助、武器的使用及戰爭的手段,明確禁止對軍人與平民的過度傷害,對於限制戰爭的惡性結果以及違反者將受懲罰起了積極的作用。


         戰爭法規的制定,標志著人類理性的一大進步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防止戰爭比限制戰爭中犯罪更具根本意義,因為戰爭本身造成的災難遠比戰爭中的犯罪更為嚴重和巨大。但要用立法來限制戰爭,它的困難同樣也遠大於規範一般的戰爭犯罪。比如什麼是侵略?侵略與自衛如何分別?自衛有沒有限度?限度在哪裡?如何判定開戰雙方的某一方為侵略方?這些難題至今未獲圓滿解決,足證它看似甚易實則極難。


         然而,次世界大戰造成的巨大損失,使國際社會認識到這是難行而不能不行的一條路。一次大戰後,巴黎和會的預備會議“戰爭發動者責任及刑罰委員會”提出了一份包括起首發動戰爭責任的報告,報告未獲和會批準,但雖未獲準,協約國還是擬以《維也納條約》第227款“違反國際道義及條約的犯罪”起訴德皇威廉二世。此事終因荷蘭拒絕引渡被告而未果。這一十分有名的流產審判的遺憾,不在於讓威廉二世躲過了一劫,而在於人類錯過了本來可以成為追究戰爭策動者責任的先例。此案也可作為懲罰發動戰爭責任困難的一個像征。


         以後國際社會為了限制戰爭繼續努力,其中重要的成果當屬1928年俗稱為《白裡安—凱洛格公約》的國際公約。這一公約正如它名副其實的正名《巴黎非戰公約》所表明的,它的要旨就是不以戰爭手段解決國與國之間的爭端。當年8月27日的首批簽約的15國中,包括了美、英、法、德、日、意等當時世界的強國,加上以後蘇聯等63國的簽署,幾乎就是世界大家庭的全部。從歷史的長程看,巴黎非戰公約所倡導的“非戰”以及得到普遍認同,都具有重要的裡程碑的意義。後人批評公約沒有明確“侵略”為“不足”,不能說是苛責;但換個角度也可以說,正是因為公約的避難就易,纔使各國達成“非戰”的“共識”成為可能。當然,非戰的理想對於違約完全束手無策,的確也使公約形同“一紙具文”。以後歐亞大陸烽煙四起,終釀成破壞力遠遠大於次世界大戰的第二次世界大戰,足見單憑無約束承諾而缺乏強制執行還是無法避免戰爭。


         有鋻於此,同盟國在重建戰後國際秩序時,充分汲取了以往的沉痛教訓,克服萬難,終於構建了保障文明免於毀滅的基礎。戰後七十年,戰爭從未間斷,但沒有不可控的大國間戰爭,更沒有世界大戰。所以雖不能說和平已有萬全保障,但以和平為主調的進程已無法改變。在戰後堅實的和平基礎中,東京與紐倫堡兩大軍事審判是重要的奠基石。


         與紐倫堡審判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並重不同,“反和平罪”對於東京審判而言猶有重大意義。反和平罪不僅是東京審判排名的罪名,從所有東京審判被告的起訴罪名都有該罪看,反和平罪在東京審判中的重要性也是無可比擬的。所以東京審判也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a反和平罪”稱為A級審判=反和平罪審判,東京審判的被告也被特稱為A級戰犯;紐倫堡審判則因“c反人道罪”分量不輕於甚至重於“a反和平罪”而無A級審判、A級戰犯之名。


         東京審判首席檢察官季南在開庭辭中多次提到“人類”“文明”“和平”,重申“我們今天進行的不是普通的審判,而是拯救人類文明免遭毀滅之戰”;在開庭辭之前面對辯方管轄權質疑時,季南明確表示“維護和平”是東京審判的“使命”。這一捍衛世界和平的目的,即是同盟國進行東京審判的根本目的。雖如此,從開庭之初連綿數日的管轄權之爭,到進入庭審之後曠日持久的攻防,檢方(法官團也同樣)仍嚴守著“普通的審判”的“程序正義”。在確定戰後審判的討論過程中,對遵守既有司法公正所可能面臨的困難(如所謂“事後法”等問題),同盟國早已有了充分認識,終沒有采取更方便的就地處決或設立簡易軍事法庭的速審速決,而是知難而上,采用盟國法庭審判的慎重方式,表明了同盟國不僅希望取信當下,而且希望垂範後世的捍衛和平的堅定決心。


         今天,當安倍作為日本首相在眾院公開表示“東京審判是勝者的審判”、日本自民黨成立專門機構開始“檢討”東京審判,尤其是日本政府動輒以“改變現狀”指責他人,而自己不斷試圖顛覆以東京審判為基石的東亞戰後秩序的根本“現狀”之時,重溫七十年前這場人類史上的偉大審判,對於再一次認識東京審判的重大意義,對於堅定我們維護東京審判成果的信心,都有著格外重要的意義。


    程兆奇


    東京審判研究中心主任

    在線試讀
    【1】
    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公判記錄是人類歷史全面創新的偉大文獻。 由野蠻向著文明、虛偽向著真實、不義向著正義、偏頗向著公正、 隸從向著自由、報復向著祝福、侮辱向著愛敬、鬥爭向著和平、分 裂向著協同,可以期待它是與把人類社會導向更高的幸福的文化生 活相稱的一個大憲章。

    【2】
    1946 年底,庭審仍處在檢方舉證階段,首席 檢察官季南在國際檢察局內提議放棄針對這兩項罪行的檢控安排,理由之 一是起訴普通戰爭罪不是東京審判的主要任務,之二是普通戰爭罪舉證太花時間,不利於庭審迅速推進。這一提議引發了其他國家檢察官們的反對,雙方據理相爭,互不退讓。後,荷蘭檢察官達姆斯特給出了一個妥協方案,各國檢察官為將要提交的每份證據制作簡單的大綱文件,在法庭宣讀 大綱代替證據本身。這樣將大大縮減舉證時間。於是檢方在短短六周間就 完成了普通戰爭罪海量證據的提交。相關的暴行包括:對俘虜、軍醫、傷 員、病人以及被拘留的同盟國國民實施殺人、拷問、強奸以及其他虐待行 為;要求俘虜在非人道環境中從事具有軍事目的的作業、拒絕提供適當的 食物、水、衣物和收容設施;非法和過度懲罰、無視傷員、病人、軍醫和 軍隊護士的基本權利;不履行向有關國家傳達本國俘虜情報的國際義務; 在中國使用毒氣;軍事上無正當理由進行掠奪和破壞;殺害船隻被擊沉後 的生還人員、無視國際法賦予軍醫船的權利以及攻擊中立國船隻,等等。

    【3】
    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對法的“突破”其實是顯而易見的,否則戰 後兩大審判對國際法和國際刑事法庭發展所具有的先導性的劃時代意義就 無從談起。戰後審判的重要推動者、戰時美國陸軍部長亨利·劉易斯·史 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在面對所謂紐倫堡憲章違背“罪行法定主 義”的指責時,指出這一認識是建立在“對各國法律的整體性質的錯誤概 念”之上,“一部權威的成文法軀殼不足以涵蓋國際法,國際法是一案復 一案的積累,漸進地表述著文明世界的道德審判”。另一方面,正如東京 審判的檢方在法庭上表明的:不僅戰爭的違法觀久已深入人心,發動戰爭 須承擔相應責任也早已通過條約、協議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

    【4】

    【1】


        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公判記錄是人類歷史全面創新的偉大文獻。 由野蠻向著文明、虛偽向著真實、不義向著正義、偏頗向著公正、 隸從向著自由、報復向著祝福、侮辱向著愛敬、鬥爭向著和平、分 裂向著協同,可以期待它是與把人類社會導向更高的幸福的文化生 活相稱的一個大憲章。


     


    【2】


          1946 年底,庭審仍處在檢方舉證階段,首席 檢察官季南在國際檢察局內提議放棄針對這兩項罪行的檢控安排,理由之 一是起訴普通戰爭罪不是東京審判的主要任務,之二是普通戰爭罪舉證太花時間,不利於庭審迅速推進。這一提議引發了其他國家檢察官們的反對,雙方據理相爭,互不退讓。後,荷蘭檢察官達姆斯特給出了一個妥協方案,各國檢察官為將要提交的每份證據制作簡單的大綱文件,在法庭宣讀 大綱代替證據本身。這樣將大大縮減舉證時間。於是檢方在短短六周間就 完成了普通戰爭罪海量證據的提交。相關的暴行包括:對俘虜、軍醫、傷 員、病人以及被拘留的同盟國國民實施殺人、拷問、強奸以及其他虐待行 為;要求俘虜在非人道環境中從事具有軍事目的的作業、拒絕提供適當的 食物、水、衣物和收容設施;非法和過度懲罰、無視傷員、病人、軍醫和 軍隊護士的基本權利;不履行向有關國家傳達本國俘虜情報的國際義務; 在中國使用毒氣;軍事上無正當理由進行掠奪和破壞;殺害船隻被擊沉後 的生還人員、無視國際法賦予軍醫船的權利以及攻擊中立國船隻,等等。


     


    【3】


        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對法的“突破”其實是顯而易見的,否則戰 後兩大審判對國際法和國際刑事法庭發展所具有的先導性的劃時代意義就 無從談起。戰後審判的重要推動者、戰時美國陸軍部長亨利·劉易斯·史 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在面對所謂紐倫堡憲章違背“罪行法定主 義”的指責時,指出這一認識是建立在“對各國法律的整體性質的錯誤概 念”之上,“一部權威的成文法軀殼不足以涵蓋國際法,國際法是一案復 一案的積累,漸進地表述著文明世界的道德審判”。另一方面,正如東京 審判的檢方在法庭上表明的:不僅戰爭的違法觀久已深入人心,發動戰爭 須承擔相應責任也早已通過條約、協議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


     


    【4】


        從“責任”的角度講,“不負責任”本身也是一種責任。而且如前所述,日本昭和後的對外擴張越走越遠既是事實,日本統治集團就不可能在 一般意義上擺脫“共同謀議”的干繫(指太平洋戰爭前,太平洋戰爭完全 符合“共同謀議”)。這裡的問題主要在於,這種“共同謀議”是從處 說的“國家責任”,落實到東京審判被告頭上的個人責任之間還有連接的 困難。從審判的角度和個人責任掛鉤,應是其一,要看其人是否參與了“謀議”;其二,所參與的“謀議”是否導致了行動或影響了決策;以及其三,作為前提有沒有這樣的“謀議”。換一個角度也可以說,“共同謀議” 的關鍵並不在於權位的高低,不在於有沒有阻止戰爭,甚至也不在於戰爭 爆發後是否積極投入。雖然歷史事實不同於明確的條文,往往是與非是僅 有程度的差別。比如什麼是職司所在?什麼是當事者的“創意”?有時確 實難以完全分清,但從原則上說,什麼是“共同謀議”?是否參與了“共 同謀議”?還是應有嚴格的界限。也就是說,隻有參與了對戰爭的“計劃”“準備”“發動”“實行”的“共同謀議”,纔能當此罪名;否則,即便作為政軍負責人,他所要承擔的責任也應該是別樣的責任。庭長韋伯之所以另擬“庭長判決書”,就是有感於多數派的判決書在個人責任關聯性的闡述上還不夠充分。


     


    【5】


        日軍的強奸暴行,通過各種記載,特別是文藝作品的表現,久已深 刻於我們民族的記憶。日本則不同,除了為數極少的“屠殺派”和與之辯 難的“虛構派”,主流社會一直諱言其事。從一般記事述及“南京事件” 時隻記屠殺不記強奸即可以看出這一點。20 世紀 90 年代後,虛構派對強 奸的否認開始強化,不僅將事發時的記載一概稱之為“傳聞”堅予否認, 而且進一步認為“強奸的實態”或是“自願的賣春”,或是“中國人假扮 日本兵所為”,或是“中國兵的反日攪亂工作”。否認強奸雖然在晚近愈形 高調,但和否認其他暴行一樣,如果追根尋源,都可以在東京審判中找到 源頭。小川所謂強奸“通奸”不明,就是今天否認強奸的雛形。


        否認強奸,和被害者本人極少控告有很大關繫。除了面對占領軍的 弱勢立場,也與中國的節烈觀和貞操觀有關。中國人自來重“義”,在大 關節上隻能舍生取義,“義”化為女子的義務,便是“高於一切”的更沉 重的“貞操”(郭岐《陷都血淚錄》述日軍強奸,謂“女子之貞操,高於 一切”)。所以,在中國一個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獸兵”的侮辱,就 等於被毀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隻能飲泣吞聲,而很難拋頭露面 地去控訴。正因如此,向日本占領軍告發固然是與虎謀皮,戰後也很少有 人以真名實姓出來申冤。但對日志和日記粗讀一過,發現其中不僅保留了 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強奸案例,軍法會議所擬訴狀、判決,苦主 的控告和兩造的陳述居然也有詳細記錄。後者令人十分意外。所謂強奸 “通奸”不明,所謂強奸隻是“傳聞”,因此而可以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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