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當下的遺產保護,雖然仍延續了過去保護共識的部分,但是更為突顯的則是文化安全、文認同,文化生態、文化活力的保護,以求避免因過度城市化、全球經濟一體化造成的歷史傳統和本土文化所面臨的破壞威脅或斷層的產生,借以促進社會的共同發展和繁榮、維護世界的和平及進步。因為文化遺產既是人類過去成就的證明,又是社會的共同財富和未來發展的基礎。基於上述理念的文化遺產保護,早開始於18世紀前後的歐洲,主要是歷史建築、紀念物和古物的保護、修復和收藏。19世紀70年代,文化遺產的定義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被進一步明確,即具有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的紀念物、建築群和古跡。之後,考慮到那些存在於社會族群、社團和個人中間,依靠口傳身授或其他方式表達的傳統文化,不僅與物質遺產有著相互依存的內在關繫,而且是人類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和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會議於2003年10月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