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正當性從何而來”是學界普遍關注的理論熱點。作者選取哈特、德沃金與哈貝馬斯這三個典型派別的代表人物,立足於道德與法律關繫維度,圍繞法律正當性從何而來這一核心論題,繫統地梳理和理性地審視了他們三者怎樣從本體層面深入實踐層面闡釋道德與法律的關繫,進而鋪陳各自的法律正當性理論。作者從基本立場、論證向度、權利審視及認可方式這四個向度比較分析了哈特的“合法律性的正當性”模式、德沃金的“合道德性的正當性”模式與哈貝馬斯的“重建式的正當性”模式之間的分歧,批判性地考察了三種模式遭到的主要批判、具有的積極價值以及存在的不足。在比較他們各自理論主張和論證脈絡的基礎之上,作者突顯哈貝馬斯商談論視野中的法律正當性理論論證模式更具有吸引力和可接受性,並試圖充分地汲取和嘗試性地運用哈特模式與德沃金模式的合理內核,提出進一步修繕哈貝馬斯純粹程序論證模式的建議,尋求論證法律正當性問題的更佳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