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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社會學原理(精裝)
    該商品所屬分類:哲學 -> 哲學
    【市場價】
    1324-1920
    【優惠價】
    828-1200
    【作者】 奧歐根·埃利希 
    【所屬類別】 圖書  哲學/宗教  哲學  哲學理論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ISBN】978710020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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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大32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100207614
    作者:[奧]歐根·埃利希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出版時間:2022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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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人們常說,一本書必須能夠用一句話來概括它的意思。假如擺在面前的這本書應該接受這種檢驗,那麼這句話大致可以這樣說:在當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時代,法的發展的重心既不在於立法,也不在於法學或司法判決,而在於社會本身。或許這句話裡就包含著任何一種法社會學原理的精髓。

     
    內容簡介

    歐根埃利希在中國的法社會學界可謂家喻戶曉。“在當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時代,法的發展的重心既不在於立法,也不在於法學或司法判決,而在於社會本身。”也許埃利希的這句話中就包含有任何一種法社會學原理的精髓,其著作《法社會學原理》奠定了社會法學這門學科的基本地位。作者在《法社會學原理》一書中圍繞著“法律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學,也不在司法裁決,而在社會本身”的主題,繫統地闡述了其“法律社會學”的基本原理,特別是其中的“活法”觀念。這一觀念批判了概念法學的國家主義法觀念,指出真正的法律不是由國家制定的成文法,而是由各種社會聯合體自發產生的和為人們自覺遵守的實際起作用的法律,其本質就是聯合體的內部秩序。法律包括法律事實、法律規範和法律命題三個方面,後二者是法學家在認識前者的基礎上創制的。法律規範又分為一級規範和次級規範,它是法學家在認識“活法”和處理社會糾紛的基礎上發現的。因此。作為法學家之一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自由的科學發現”解釋和補充已有法律規則的不足。在該書中埃利希還就社會法學的研究方法作了論述,認為真正的法學不應停留於對已有法律文獻的研究,而應深入生活觀察聯合體的內部秩序。該書的出版極大地助益了法學界對法學研究對像和研究方法的認識。

    作者簡介

    歐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奧地利法學家,歐洲法社會學、自由法學的創始人之一。生於布科維納的切爾諾夫策(Czernowitz)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886年在維也納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894年任維也納大學講師,主講羅馬法,並兼任律師工作。1897年起在切爾諾夫策大學擔任羅馬法教授直至1922年去世。在此期間,埃利希於1906-1907年間擔任該大學的校長。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國民法典上的強行法與非強行法》 (1899年)、《自由的法的發現和自由法學》(1903年)、《法社會學原理》(1913年)和《法律邏輯》(1919年)等。


    譯者簡介:


    舒國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理學、法美學與法學方法論。譯著《法律論證理論》於2019年在商務印書館出版,並納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第18輯。

    目錄
    作者序
    第四版編校者說明
    章 實用的法概念
    第二章 社會團體的內部秩序
    第三章 社會團體與社會規範
    第四章 社會的規範強制與國家的規範強制
    第五章 法的事實
    第六章 裁判規範
    第七章 國家與法
    第八章 法條的形成
    第九章 法條的構造
    第十章 正義的內容
    第十一章 羅馬法學
    第十二章 英國法學

    作者序
    第四版編校者說明
    章 實用的法概念
    第二章 社會團體的內部秩序
    第三章 社會團體與社會規範
    第四章 社會的規範強制與國家的規範強制
    第五章 法的事實
    第六章 裁判規範
    第七章 國家與法
    第八章 法條的形成
    第九章 法條的構造
    第十章 正義的內容
    第十一章 羅馬法學
    第十二章 英國法學
    第十三章 中古的共同法法學
    第十四章 共同法法學的歷史學派
    第十五章 法學的工作
    第十六章 國法
    第十七章 法在國家與社會中的變遷
    第十八章 法學家法的法典化
    第十九章 習慣法理論
    第二十章 法社會學的方法
    人名索引
    內容索引
    附錄一 《法社會學原理》英譯本序說(瓦爾特·L.莫爾著)
    附錄二 《法社會學原理》中文節譯本序說(楊樹人著)
    附錄三 歐根·埃利希的思想與方法(羅斯科·龐德著)
    附錄四 歐根·埃利希生平與著作概覽(舒國滢編制)
    譯者後記

    前言
    歐根·埃利希的《法社會學原理》第四版以一種嶄新的面貌13出版,目前這變得愈加必要。本書第二版和第三版繫版(即埃利希在世時出版的版本)的重印本。我有幸校訂目前這個新版本,埃利希由於過早地去世,不能親自做這件事了。在埃利希與J.C.B.莫爾出版社(圖賓根)老板保羅·西貝克博士(Dr.Paul Siebeck)的通信中曾經談到,在次世界大戰期間出版作為計劃中的《法社會學原理》修訂版的一部分,即《法律邏輯》,其中稱:“我收到許多頁的回信,從中可以看到,在我的《法社會學原理》中缺乏索引(原文如此!),故此我相信許多讀者希望有這樣一個索引。”
    在編輯這個事實上令人期待的索引(我把它們分成人名索引和內容索引)的過程中,可能消除了一繫列印刷錯誤,使標點符號符合當今的規則。而且,在通常十分冗長的章節中間加上一些段落標題,通過多少有些札評式的闡釋可以讓讀者更好地跟上埃利希的思路。這些段落標題的措辭可能頻繁地借鋻了迄今看起來出自埃利希本人之手的書眉標題。埃利希的照片(隻可惜非常模糊,復制於弗隆梯斯匹茨)出自胡果·仁茨海默(Hugo Sinzheimer)所著的《德意志法學的猶太經典作家》,阿姆斯特丹1938年第1版,第231頁。

    歐根·埃利希的《法社會學原理》第四版以一種嶄新的面貌13出版,目前這變得愈加必要。本書第二版和第三版繫版(即埃利希在世時出版的版本)的重印本。我有幸校訂目前這個新版本,埃利希由於過早地去世,不能親自做這件事了。在埃利希與J.C.B.莫爾出版社(圖賓根)老板保羅·西貝克博士(Dr.Paul Siebeck)的通信中曾經談到,在次世界大戰期間出版作為計劃中的《法社會學原理》修訂版的一部分,即《法律邏輯》,其中稱:“我收到許多頁的回信,從中可以看到,在我的《法社會學原理》中缺乏索引(原文如此!),故此我相信許多讀者希望有這樣一個索引。”
    在編輯這個事實上令人期待的索引(我把它們分成人名索引和內容索引)的過程中,可能消除了一繫列印刷錯誤,使標點符號符合當今的規則。而且,在通常十分冗長的章節中間加上一些段落標題,通過多少有些札評式的闡釋可以讓讀者更好地跟上埃利希的思路。這些段落標題的措辭可能頻繁地借鋻了迄今看起來出自埃利希本人之手的書眉標題。埃利希的照片(隻可惜非常模糊,復制於弗隆梯斯匹茨)出自胡果·仁茨海默(Hugo Sinzheimer)所著的《德意志法學的猶太經典作家》,阿姆斯特丹1938年第1版,第231頁。
    後一點,這個版本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創新是有關科學研究資料方面。埃利希引用了當時學術界的資料,沒有仔細地注明自己的資料來源(這在其他一些的重要作者那裡也早就是習以為常的事),而把特別是對現代文獻的知識預設為讀者閱讀的前提。然而,若干代過後,這些知識不再是現成的,所以遺漏的科學研究資料今天愈來愈顯得是一種缺憾。根據多年對埃利希及其著作的詳細研究,除少數例外,我盡可能完成(本書)所引用的資料來源的注釋。如果目前這個版本的哪位讀者能夠填補依然存在的缺漏,敬請告知。埃利希自己很少的幾處注釋現在作為帶星號的腳注呈現,而由我添加的注釋則按每章連續注碼的形式呈現。

    在線試讀

    薩維尼所稱的“法的歷史觀點”局限於法條,這向我們表明了歷史學派的法學家們的行為態度。在德國,自耶林起,至少歷史學派的創立者們經常被稱為浪漫主義者 。但這並不公允,因為無論他們還是其在羅馬法學派中的門徒,實際上哪一個都不是浪漫主義者。浪漫主義者身上特有的那種把生活變回過去的渴望,對他們來說則完全是格格不人的。他們從未表現出這樣一種渴望:復興家父權,按照要式口約的形式簽訂契約;即使薩維尼在一篇有關現代土地登記制度的書評中言語尖刻,但他並無意要求回歸羅馬的擔保法。既然對所有時代的法律史家而言,法並非法律關繫而是法條那麼他們也就不關注法律關繫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形成的。他們讓生活順其自然,但卻又隻是要求由法院根據在科學上正確確定的羅馬法法條來評判法律關繫。不過,恰好在這一點上,他們必定要遭到破產。在歷史學派的影響之下,隻有我們的生活重新變回羅馬人的生活,所謂羅馬法的正確適用纔會是順理成章的。但既然我們的生活依然是現代的,而且必然要保持現代性,那麼我們就不可能將羅馬法適用於羅馬人在很大程度上無從知曉的法律關繫之上,況且有些法律關繫與羅馬人當時的關繫根本不同。


        故此,歷史學派的法學家再度面對(羅馬法)結合的巨大困難他們嚴重的過錯正在於對這個困難視而不見。他們從未研究過這個困難,盡管從他們的角度出發,其要務似乎是做這件事而遠不是澄清羅馬法史上的若干晦暗不明之點。他們從未探究前注釋法學派、後注釋法學派以及16至18世紀的德國羅馬法學派是如何實現結合的。薩維尼的《中世紀羅馬法史》是一部法學文獻史歷史學派的法學家為自繼受以後的時期所寫的其他法律史幾乎完全是法律學說史。當他們的目光掠過過去幾個世紀的法學家時,他們隻關注這些法學家理解羅馬法的方式,而對這些法學家如何對待他們那個時代的法律之態度則不感興趣。時至今日,我們依然沒有有關前注釋法學派、後注釋法學派或者德國的“學說彙纂之現代應用”(usus modernus)學派之法律的闡釋甚至僅有少討論前注釋法學派、後注釋法學派以及“學說彙纂之現代應用”學派如何對待單個的法律制度的學說史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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