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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代學術稜鏡譯叢)倫理與無限:與菲利普·尼莫的對話
    該商品所屬分類:哲學 -> 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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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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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300
    【作者】 法伊曼努爾·列維納斯 
    【所屬類別】 圖書  哲學/宗教  哲學  哲學理論 
    【出版社】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5236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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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305236563
    作者:[法]伊曼努爾·列維納斯

    出版社: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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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一本列維納斯自述!


    成熟時期列維納斯思想的忠實導讀


    致思之路的自我陳述:《從存在到存在者》&《時間與他者》&《總體與無限》&《異於存在或在本質之外》


    核心概念的自我梳理:“il y a”、秘密、自由、臉、責任、替代、見證、榮耀……


    注釋翔實,串連列維納斯著作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列維納斯思想成熟時期的十次訪談,它們於1981年由法國文化廣播電臺播出。在這裡,列維納斯親口講述其現像學致思之路,由《從存在到存在者》和《時間與他者》,到《總體與無限》,再到《異於存在或本質之外》,並梳理了其倫理現像學的核心概念:“il y a”、實顯、秘密、自由、臉、責任、替代、見證、榮耀……這些訪談也被認為是對列維納斯思想的忠實導讀。

    作者簡介

    關於作者


    伊曼努爾·列維納斯,法國著名哲學家,代表性著作為其現像學哲學三部曲:《總體與無限》《異於存在或本質之外》和《論來到觀念的上帝》。另有《胡塞爾現像學中的直觀理論》《從存在到存在者》《時間與他者》《與胡塞爾和海德格爾一起發現存在》《上帝·死亡和時間》等重要著作。


     


    關於譯者


    王士盛,巴黎第十大學哲學博士(2019年)。


     


    關於校譯 


    王恆,南京大學哲學繫教授。

    目錄

    目錄


    1/ 前言


    4/ 一、《聖經》與哲學


    15/ 二、海德格爾


    22/ 三、“il y a”


    28/ 四、存在之孤獨


    35/ 五、愛與子


    43/ 六、秘密與自由


    49/ 七、臉


    56/ 八、對他人的責任


    63/ 九、見證之榮耀


    69/ 十、哲學之難和宗教之慰藉


    79/ 譯後記


     

    前言

    前言
    (菲利普·尼莫)

    本書中的訪談是1981年2、3月由法國文化廣播電臺錄制並播出的,出版時做了一些小的修繕和補充。它們簡潔地展現了伊曼努爾·列維納斯的哲學。這裡的標題“倫理與無限”或可概括列維納斯思想之要旨。這十次訪談追溯了列維納斯思想的發展:從他的學生時代開始,一直到他新近的一繫列專門討論上帝問題的文章——這些文章剛剛被結集出版——中間經過了他的兩部雖簡短卻重要的作品,《從存在到存在者》和《時間與他者》,以及兩部主要的哲學著作,《總體與無限》和《異於存在或本質之外》。

     


    前言


    (菲利普·尼莫)


     


    本書中的訪談是1981年2、3月由法國文化廣播電臺錄制並播出的,出版時做了一些小的修繕和補充。它們簡潔地展現了伊曼努爾·列維納斯的哲學。這裡的標題“倫理與無限”或可概括列維納斯思想之要旨。這十次訪談追溯了列維納斯思想的發展:從他的學生時代開始,一直到他新近的一繫列專門討論上帝問題的文章——這些文章剛剛被結集出版——中間經過了他的兩部雖簡短卻重要的作品,《從存在到存在者》和《時間與他者》,以及兩部主要的哲學著作,《總體與無限》和《異於存在或本質之外》。


    這本導讀書雖簡短——列維納斯哲學的很多方面都沒涉及——卻是忠實的。因為這個導讀是由作者本人寫作的,其中,作者采取了一個普遍的視角來關照其作品,並且對其論證進行了表述上的簡化,而不是選擇躲在他自己的名聲和作品清單之後。所以說,作者這裡的導讀完全不同於學院中流俗的虛言和妄語。因此,這份導讀是忠實的——在如下意義上:它以其忠實向話語保證了它的作者的在場。


    在評論柏拉圖的《斐德羅篇》時,列維納斯自己就經常堅持作者——作為話語的父親——的這種主權和這種謙虛:他以口頭的方式捍衛一個被挑戰和被誤解的書面話語,讓它重新運作起來,並讓其經歷當下的考驗,經歷他人的考驗——畢竟,它終就是要說給那當下實際在場的他人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在這種情況下,活著的作者的說(dire)證實了完成了的作品之既說(dit),因為隻有他可以另說既說,並從而提高其真理性。作者,在論說他的思想時,決定他所想要再說(redire)的。誠然,作者有時對對話者的要求做了讓步,然而,這些讓步卻讓作者一直珍視的東西更加清晰地顯示了出來。這正是列維納斯回答我們的問題時所要做的那種踐習。誠然,我們在這裡所提的這些問題並非意在促請列維納斯談論他長期以來一直在其著作中探討的主題之外的主題,然而,這卻並沒有阻礙作者進行全新的拓展或澄清。


    伊曼努爾·列維納斯是卓越的倫理哲學家,甚或可以說,他是當代思想中的道德哲學家。但是,對於那些認為倫理學是一個專門的學科領域、認為列維納斯是倫理學學科專家的人來說,在閱讀他的其他作品之前,將能從本書領會到如下基本觀點:倫理學是哲學,形而上學的其他分支都是在它這裡獲得各自意義的。因為問題乃是正義問題;因為正是通過正義問題,存在得以被撕裂,人得以被確立為“異於存在”和在世之超越;因為若無正義這一問題,思想所有其他的考問都不過是虛空和捕風。

    媒體評論

    這本書很好讀。不光因為簡短,更因為其中的論證都很容易理解、很具體。


    ——列維納斯


     


    列維納斯……以口頭的方式捍衛一個被挑戰和被誤解的書面話語,讓它重新運作起來,並讓其經歷當下的考驗,經歷他人的考驗——畢竟,它*終就是要說給那當下實際在場的他人的。


    ——菲利普·尼莫

    在線試讀
    八、對他人的責任

    菲利普·尼莫:在您近的那本大作《異於存在或本質之外》中,您談到了道德責任。胡塞爾論說過責任,但他所說的是對真理的責任;海德格爾論說過本真性;那麼,至於您,您所謂的責任是什麼意思?
    列維納斯:在這本書中,我將責任看作主體(性)的基礎性、首要性和根本性結構。因為我是用倫理的術語描述主體性的。倫理,在這裡,並不是附加在一個先在的存在性基礎之上的層面;正是在被理解作責任的倫理中,主體的結(nœud)本身被締造。
    我將責任理解為為他人的責任,因此,也就是為那並不是我的所作所為者的責任,甚至為那些根本與我無關者的責任;也可以說是對那恰恰關繫到我者——那被我作為臉接近者——的責任。
    菲利普·尼莫:在他人的臉上發現了他人之後,是如何發現我們為他負有責任的呢?
    列維納斯:通過肯定性地——而不僅僅是否定性地——描述臉。您應該還記得,我們說過:對臉的接近並不是單純的感知,並不是朝向相即性的意向性。肯定性地,我們會說,他人一看我,我就已是負有責任的了,我甚至都不需去承擔起為他的責任;為他的責任降於我(m’incombe)。這是一種超出了我的所作所為的責任。習慣上,我們都是為我們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在《異於存在或本質之外》一書中,我則說,責任一開始就是為他人(un pour autrui)。這話的意思是我甚至對他人的責任負有責任。
    菲利普·尼莫:為他人的責任怎麼就界定了主體性的結構了呢?
    列維納斯:責任實際上並不是主體的隨便某種屬性,就好像主體在倫理關繫之前就已經自在地存在似的。主體並不是個自為者(un pour soi);我想再說一遍,主體是一開始就為他者的(pour un autre)。他人的鄰近性在《異於存在或本質之外》一書中被界定為這一事實:他人並不是僅僅在空間中鄰近我,也不僅僅是作為親屬鄰近我,而是趨近(approcher)我——在如下本質性的意義上,即我的自身覺知(je me sens)就是[我的存在就是(je suis或譯為:我就是)]為他負責。這一結構在我看來全然不同於那種在認知中將我們鏈接於對像的意向關繫——無論這對像是什麼,就算充當對像的是人也不行。鄰近性不能被歸結為這種意向性,尤其是,它不能被歸結為“他人為我所了解”這一事實。

    八、對他人的責任


     


    菲利普·尼莫:在您近的那本大作《異於存在或本質之外》中,您談到了道德責任。胡塞爾論說過責任,但他所說的是對真理的責任;海德格爾論說過本真性;那麼,至於您,您所謂的責任是什麼意思?


    列維納斯:在這本書中,我將責任看作主體(性)的基礎性、首要性和根本性結構。因為我是用倫理的術語描述主體性的。倫理,在這裡,並不是附加在一個先在的存在性基礎之上的層面;正是在被理解作責任的倫理中,主體的結(nœud)本身被締造。


    我將責任理解為為他人的責任,因此,也就是為那並不是我的所作所為者的責任,甚至為那些根本與我無關者的責任;也可以說是對那恰恰關繫到我者——那被我作為臉接近者——的責任。


    菲利普·尼莫:在他人的臉上發現了他人之後,是如何發現我們為他負有責任的呢?


    列維納斯:通過肯定性地——而不僅僅是否定性地——描述臉。您應該還記得,我們說過:對臉的接近並不是單純的感知,並不是朝向相即性的意向性。肯定性地,我們會說,他人一看我,我就已是負有責任的了,我甚至都不需去承擔起為他的責任;為他的責任降於我(m’incombe)。這是一種超出了我的所作所為的責任。習慣上,我們都是為我們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在《異於存在或本質之外》一書中,我則說,責任一開始就是為他人(un pour autrui)。這話的意思是我甚至對他人的責任負有責任。


    菲利普·尼莫:為他人的責任怎麼就界定了主體性的結構了呢?


    列維納斯:責任實際上並不是主體的隨便某種屬性,就好像主體在倫理關繫之前就已經自在地存在似的。主體並不是個自為者(un pour soi);我想再說一遍,主體是一開始就為他者的(pour un autre)。他人的鄰近性在《異於存在或本質之外》一書中被界定為這一事實:他人並不是僅僅在空間中鄰近我,也不僅僅是作為親屬鄰近我,而是趨近(approcher)我——在如下本質性的意義上,即我的自身覺知(je me sens)就是[我的存在就是(je suis或譯為:我就是)]為他負責。這一結構在我看來全然不同於那種在認知中將我們鏈接於對像的意向關繫——無論這對像是什麼,就算充當對像的是人也不行。鄰近性不能被歸結為這種意向性,尤其是,它不能被歸結為“他人為我所了解”這一事實。


    菲利普·尼莫:我可以了解某人到非常徹底的程度,但是,這種了解本身永遠也不會是一種鄰近性?


    列維納斯:永遠也不會。與他人的關聯隻能作為責任而締結——無論這責任到底是被承擔起還是被拒絕,無論人們是否知道如何承擔這責任,無論人們是否能夠為他人做出具體的事情。說“看!我在這!”、為他人做些什麼、贈予(donner)——人的精神,指的正是這些。對人這一主體而言,其肉身性(incarnation)保證了其精神性(我無法想見天使能夠相互給予什麼,也無法想見天使如何能夠相互幫助)。侍奉(dia-conie)先於所有的對話(dialogue):我是如此分析人際關繫的,就好像在鄰人的鄰近性中——超出我對他人的觀感——他的臉、他人之表達(人全部的身體,在此意義上,或多或少,都是臉),就是那命令我去為他服務者。我會用這個的表述。臉要求我並且命令我。臉作為示意,其所示者乃是一個命令。我想說得再明確些:如果說臉示意一個命令,那麼這並不是以隨便某個符號(signe)示意其所指(signifié)的方式進行的;這一命令就是臉的示意(signifiance)本身。


    菲利普·尼莫:您同時說“他請求我”(il me demande)和“他命令我”。這不矛盾嗎?


    列維納斯:他請求我,就好像我們在請求我們有權命令的人時會說:“我們請求您。”


    菲利普·尼莫:可是,他人不也對我負有責任嗎?


    列維納斯:或許吧,但是,那是他的事。《總體與無限》中有一個我們還沒談到的基礎性論題:主體間的關繫是一種不對稱的關繫。在這個意義上,我對他人的責任是不期待他人對我的責任的,即使這會搭上我的性命。他人對我的責任,這是他的事。正是在他人和我之間的關繫並非對稱的這個意義上,我是臣服於(sujétion à)他人的;從本質上說,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是“主體”(sujet)。承載這一切的是我。您應該知道陀思妥耶夫斯基的這句話:“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因一切人和一切事,對一切人負起罪責,而我,相較他人,更是如此。”並不是因為我切實犯下了某樁罪行,並不是因為我犯了某個錯誤;而是由於我所負的乃是一種完全的責任,這責任應承所有的他者,應承他者的一切,甚至於他者的責任。我(le moi)比其他人永遠都負有更多的責任。


    菲利普·尼莫:這就是說,如果其他的人不做他們應該做的,那麼,這是因為我嘍?


    列維納斯:我曾經在某個地方說過——這個說法我不太喜歡提起,因為它必須為很多其他的考慮所補充——我當為我所遭受的迫害負責。但,僅僅是我!我的“親友”和我的“同胞”就已經是他者了,對於他們,我要求正義。


    菲利普·尼莫:您竟甚至於此!


    列維納斯:因為我甚至是為他人的責任負責的。這類表述很,不應該把它們從它們的語境中剝離出來。在具體情境(le concret)中,很多其他的考慮會進來,甚至可能會也為我要求正義。在實踐中,法律也並不計較我的行為的某些後果。然而,正義,隻有當保有“破出存在”(dés-inter-essement)這一精神時——驅動著為他人的責任這一觀念的正是“破出存在”這一精神——纔會有意義。原則上,自我不脫離開其“人”的位置;自我支撐著世界。主體性——主體性正是在為他人的責任降於主體的運動中被構造的——會甚至於對他人的替代(la substitution pour autrui)。主體承擔起人質這一身份(la condition)——或者說這一沒有身份的身份(l’incondition)。主體本身起初就是人質;主體回應他人,這一回應甚至於為他者贖罪。


    人們可能會對這個構想表示否定和反感,認為它是烏托邦式的,認為它對於一個我(un moi)來說是不人道的。但是,人之人性——真正的生活——是不在場的。歷史的和客觀的存在中的人性、主體性之物以及人的心靈的凸顯本身,在其原初警醒或者說清醒中,就是那從其存在狀態中脫離出來的存在:“破出存在”(le dés-inter-essement)。書名“異於存在”所指的就是這個。存在論條件破裂了,或者說被打破了——在人這一(人質)身份或者說這一沒有身份的身份中。是人(être humain),這就意味著:就好像我們不是泯然於眾多存在者中的一個存在者那樣去生活。就好像,通過人的精神性,存在的諸範疇都被推翻並進而變成了“異於存在”(autrement qu’être)。並不是僅僅變成了“異樣地存在”(être autrement);異樣地存在仍然是存在。“異於存在”這一表述中,實際上,並不帶有動詞,一個能標識異於存在之打擾、之“破出存在”、之質疑存在者的存在——或者說存在者之存在化(essement)——這一事件的動詞。


    承載他人的是我,為他人負責的是我。如此一來我們就看到了:在主體的人這裡,與一個徹底的臣服同時,顯現出了我的(長子)特權(primo-géniture)。我的責任是不可讓渡的,沒人能代替我。實際上,問題的實質在於從責任出發來界說作為人的我的身份本身,也就是說從在自我意識中至尊無上的我的這一地位(position)或者說這一遜位(déposition)——這一遜位正是主體對他人的責任——出發來界說。責任是那獨獨降於我者,是那我,作為人(humainement),所無法拒絕者。這一負擔是者(l'unique)的無上尊榮。不可替換的我:僅僅在我是負責任的這一意義上,我纔是我。我可以替代任何人,但是沒有人可以來替代我。這就是我不可讓渡的身份:主體。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陀思妥耶夫斯基說:“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因一切人和一切事,對一切人負起罪責,而我,相較他人,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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