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陳亞軍(浙江大學哲學學院教授)
周靖的《推論、社會和歷史——布蘭頓哲學導論》一書問世了。如果我沒弄錯的話,這應該是國內學界關於布蘭頓哲學的部學術專著。書的篇幅並不太大,但內容卻很豐富。
布蘭頓研究已經是學界的一個熱點,各種成果層出不窮。與已有的研究成果相比,周靖的這本書給我留下了這樣幾個很深的印像: 是視域。它不僅涵蓋了布蘭頓哲學的核心內容,而且還涉及了人們很少討論的布蘭頓思想在倫理學、人工智能等話題上的效應。這些都是布蘭頓研究的盲區,對其展開深入探討,無疑拓展了布蘭頓哲學的研究範圍。第二是比較。他將布蘭頓置於與同時代其他哲學家,如哈貝馬斯、麥克道威爾、塞爾、丹尼特等人對話的語境中,考察他們之間的關聯與互動,從而為更好地理解布蘭頓的相關思想提供了有益的參照。第三是全面。布蘭頓的書艱澀難讀,再加上動輒七八百頁的篇幅,沒有相當的毅力,是不敢輕易嘗試的。周靖知難而上,不僅抓住了布蘭頓在《使之清晰》《言行之際》中闡述的推論語義學、實用主義等核心內容,同時還闡釋了布蘭頓巨著《信任的精神》中的黑格爾解讀,殊為不易。
在當代英美哲學家中,布蘭頓顯得十分獨特。他的哲學既有宏大體繫,又有細致論證,用他自己的話說,他的目標是將他的兩位導師羅蒂的問題和劉易斯的方法結合起來。這是一個很有抱負的工作,但也給布蘭頓研究者帶來了不小的困難。既要深入細節,又要照看全局,一步也不能放松。周靖知難而上,通過刻苦的努力,完成了這部布蘭頓哲學導論,推進了國內學術界相關話題的研究,可喜可賀。
由於體繫的龐大繁雜,如何梳理布蘭頓的哲學理路,便是見仁見智的事情。在此,我願將自己的理解呈示如下,一來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二來也為周靖的大作做個注腳。
一
與大多數實用主義者或分析哲學家不同,布蘭頓不是經驗主義者,而是理性主義者。也就是說,和古希臘哲學以來的理性主義者一樣,布蘭頓想解決的首要問題是: 是什麼把人和動物區別開來?人的說話與動物的發音有何不同,人的動作和動物的舉止有何不同?他的回答是: 人的說話和行動是有意義的,也就是說,是有概念內容的,是在理性空間完成的;而動物的發聲和舉止隻是在自然空間完成,屬於本能範疇,並沒有概念內容或意義。當我們受到環境的刺激時,我們的反應是通過恰當運用概念形成具有概念內容的知覺報告,當我們做出改變環境的行動時,我們是在響應運用概念對環境做出的判斷。因此,人與動物的區別就在於,人能運用概念形成判斷並采取行動,人與動物的不同就在於,人的活動本質上是運用概念的實踐。布蘭頓稱之為“話語實踐”(discursive practice)。
“運用概念的”便意味著它是規範的、遵守規則的。這和笛卡兒開創的哲學傳統很不相同,而與康德靠得更近。笛卡兒追求的是確定性,康德追求的是必然性。在笛卡兒那裡,擁有概念來自人的自然特性,而在康德那裡,擁有概念來自人的規範特性。在笛卡兒那裡,概念受制於我,而在康德這裡,則是我受制於概念,運用概念的能力即是掌握一套規則的能力。與流行的看法相異,布蘭頓認為,康德在哲學重要的貢獻不是他的“哥白尼式的革命”而是他的規範轉向:“康德理論的核心觀念,也就是他的整個哲學所圍繞的軸心,是他的這樣一個深刻洞見: 將判斷和意向行為與隻是自然創造物的反應區分開來的,不是有沒有笛卡兒式(Cartesian)的心靈要素的事實問題,而毋寧是說,判斷和行動是我們在一種獨特意義上對之負責的事情,它們表達了我們的承諾。這些都是規範的觀念。”運用概念的活動不再是心靈內部的事情,而是公共空間中遵守規範的事情。
那麼,什麼是規範?規範的本性是什麼?在這個問題上,布蘭頓既不贊成康德的理性先驗主義主張,也拒絕接受經驗主義的自然主義立場。“根據……康德的觀點,規範即是行為規則。”遵守規範便是遵守明確的規則。“按照這種說明,行為服從於規範評價——就它們受到具有命題內容的清晰的法令、禁令及許可的制約而言。這些都可以被理解為規則,或原則、法律、命令、契約以及常規。”布蘭頓稱這種主張為“規則主義”(regulism)。他指出,維特根斯坦和塞拉斯的論證已經表明,訴諸規則的規則主義會導致無窮倒退,因而是一條走不通的死路。維特根斯坦告訴我們,遵守規則實際上是遵守對於規則的解釋,而一切解釋都可以被解釋得符合規則,結果,“任何解釋都仍舊和它解釋的東西一起懸在空中”。塞拉斯的論證則表明,對像語言的使用規則語言給語言給出規則語言給出,這個過程永無止境。因此,我們無法將規範理解為康德式的清晰規則。
那麼是否可以像自然主義者那樣,將規範等同於規律性(regularity)呢?布蘭頓稱這種用規律性解說規範的方式為“規律主義”(regularism)。用規律性解說規則,似乎可以避免規則主義的無窮倒退,因為這裡沒有對規則的理解問題,實踐者遵守規範是一種符合規律的行為,不需要表達:“一個具有在C[情境]做A[事情]的習慣的人,於是會與……法則保持一致,即便在C[情境]做A[事情]的念頭從來沒有出現在他腦海裡,即便他沒有任何語言來指稱A[事情]或C[情境]。”布蘭頓認為,這同樣不可取。塞拉斯已經讓我們看到,自然與規範是兩個性質不同的領域,用自然的規律來解說規範會落入摩爾所說的“自然主義謬誤”。“這種方式的直接困難在於,它可能會抹去將一個行為當作服從於某種規範評價與將一個行為當作服從於物理法則之間的區別。”它沒有在實際做什麼和應當做什麼之間做出任何區別,沒有為犯錯誤的可能留下空間,因此,它其實與規範並不相干。
訴諸清晰原則的規則主義和訴諸自然法則的規律主義看上去是非此即彼的兩種選擇,於是,布蘭頓面臨著一種挑戰,既要“拒斥關於規範的理智主義的規則主義,又不陷入非規範的規律主義”。布蘭頓以實用主義的方式回應這一挑戰,以隱含在實踐中的規範態度作為規範的基礎。與維特根斯坦一樣,布蘭頓認為,制約我們的不是規則,而是我們對規則的理解,即我們的內隱的規範態度。它既不是清晰的命題化的規範,又不是自然的無意識服從的規律性,而是在實踐中實際存在,通過獎懲建立起來的評價體繫。它“通過在實踐中用一個獎勵(或者不給予懲罰)來加以回應,把一個行為當作正確的,以及通過在實踐中用一個懲罰(或者不給予獎勵)來加以回應,把一個行為當作錯誤的”。獎罰可以訴諸自然的方式,也可以訴諸規範的方式。前者是用強化行為傾向的方式,形成對於規範的遵守;後者是用調整規範身份即資格的方式,培養規範態度。設想某個共同體要求進入某個特殊小屋的每個人都有義務展示某種特殊的樹葉。如果一個人沒有展示這種樹葉而欲進入小屋,他就違反了共同體的規範要求,其行為就被共同體的他人認作是不正確的,就會因此而受到懲罰。懲罰的目的是讓他學會遵守規範。這時可以有兩種懲罰方式,一種是非規範的自然方式,如鞭撻;一種是以規範的方式改變他的規範身份,如剝奪他參與其他社會活動的資格。這是一種規範範圍內的懲罰,“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規範可依賴於另一個規範,因為根據個規範表達對行為規範意味的評價的獎懲,是由與第二個規範有關的規範身份的變動構成的”。布蘭頓認為,前者是外在於規範繫統的,而後者則是內在於規範繫統的。他更傾向於以後者作為規範態度的基礎。因為在他看來,前者盡管不同於規律主義,但還沒有真正擺脫自然主義,而後者則“不會支持任何將規範身份還原到非規範的可明確化的傾向上去”。
要理解人,就必須理解語言;而要理解語言,就意味著掌握使用語言的規範。規範來自哪裡?來自人們在實踐中對規則的理解,即規範態度,這種理解隱含在人們的實踐生活中,命題形式的規範是對這些實踐規範態度的清晰化。
……
布蘭頓的思想風帆張得很大,他將不同的哲學思潮盡收其中,試圖為超越大西洋兩岸的哲學對峙找到可行的途徑: 分析哲學與實用主義、語義學與語用學、推論主義與表像主義、弗雷格與黑格爾,以一種人們“連做夢都想不到”(羅蒂語)的方式融合在一起。他繼承了羅蒂的思想路線但又超越了羅蒂,他不僅用一種繫統的方式將羅蒂那裡分散的主題如“實踐”“社會”“推論”連接在一起,而且將羅蒂拋棄的“指稱”“真”“世界”重新引回,作為哲學有機體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他富原創性的工作,盡管受到某些人的質疑,但無疑值得我們關注。因為在布蘭頓那裡,我們看到了一種希望,一種未來哲學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