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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契約論
    該商品所屬分類: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總論
    【市場價】
    419-608
    【優惠價】
    262-380
    【作者】 法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所屬類別】 圖書  社會科學  社會科學總論 
    【出版社】上海譯文出版社 
    【ISBN】9787532775798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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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32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32775798
    作者:[法]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出版社:上海譯文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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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 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代表作
    - 近現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
    - 對權力的本質有著精闢的分析和透徹的認識,是社會政治學中經久不衰的經典,對拿破侖、華盛頓有深遠影響
    - 嚴謹注釋本,精編290條闡釋性注釋,利於研究和對比閱讀 
    內容簡介
    《社會契約論》又名《政治權利的原則》,是法國思想家盧梭*影響力的代表作。它提倡“人生而自由”,並提出“社會秩序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作為一部政治哲學著作,它提出的“主權在民”的思想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梁啟超曾說:“《民約論》,法國大革命之原動力也;法國大革命,十九世紀全世界之原動力也。”

    本書根據法國伽裡馬出版社1964年的版本譯出,編者在涉及盧梭的某一論點時,往往將對盧梭產生啟發和影響的相關作者的論述以注釋形式列於文末,這就使本版本具有鮮明的互文性,也極具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

    法國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啟蒙運動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重要作品有《社會契約論》《懺悔錄》《愛彌兒》《新愛洛伊絲》等。

    楊國政

    北京大學法語繫教授,翻譯家。主要譯有《自傳契約》《柏拉圖及其學園》,編有《歐美文學論叢》等。
    目錄
    告讀者/1

    卷/1

    章本卷之主題/2
    第二章論原初的社會/2
    第三章論強者的權利/5
    第四章論奴役/6
    第五章初協議之追溯/11
    第六章論社會契約/12
    第七章論主權體/15
    第八章論社會狀態/18
    第九章論財產權/19
    告讀者/1

    卷/1

    章本卷之主題/2
    第二章論原初的社會/2
    第三章論強者的權利/5
    第四章論奴役/6
    第五章初協議之追溯/11
    第六章論社會契約/12
    第七章論主權體/15
    第八章論社會狀態/18
    第九章論財產權/19

    第二卷/23

    章論主權是不可轉讓的/23
    第二章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24
    第三章公意可否犯錯/27
    第四章論主權權力的界限/28
    第五章論生與死的權利/32
    第六章論法律/35
    第七章論立法者/38
    第八章論人民/43
    第九章(續)/45
    第十章(續)/48
    第十一章論各種立法體繫/51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類/53
    第三卷/57

    章論普通政府/57
    第二章論構成不同政府形式的原則/63
    第三章政府的分類/66
    第四章論民主制/67
    第五章論貴族制/69
    第六章論君主制/72
    第七章論混合政府/78
    第八章論任何政府形式都不適於所有國家/79
    第九章論好政府的標志/85
    第十章論政府的濫用權力及其走向蛻化/87
    第十一章論政治體的滅亡/90
    第十二章怎樣維持主權權威/91
    第十三章(續)/92
    第十四章(續)/94
    第十五章論議員或代表/95
    第十六章論政府的建立不是一種契約/99
    第十七章論政府的建立/101
    第十八章防止政府篡權的手段/102
    第四卷/105

    章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105
    第二章論投票/107
    第三章論選舉/111
    第四章論羅馬民會/113
    第五章論保民官/125
    第六章論獨裁官/128
    第七章論監察官/131
    第八章論社會的宗教/133
    第九章結論/146
    原編者注和譯注/147
    部分名詞譯法對照表/211
    專有名詞譯法對照表/219

    前言
    在盧梭的所有著述中,“自然”和“社會”的對立構成了其思想體繫的基礎和出發點,與自然狀態和社會狀態相對應的,是自然人(野蠻人)和社會人(文明人)的對立。在自然狀態下,所有人都是淳樸的、幸福的,是自由、獨立和平等的。自然人受單純的自然衝動的情感和欲望的支配,生活於一種完全孤立的、沒有任何社會聯繫的狀態,也沒有善或惡的概念。在人類進入社會或文明狀態以後,出現了私有財產、不平等和奴役,人受控於攀比、虛榮、貪婪、輿論等內在和外在力量的控制和支配。社會人是墮落的、異化的、不幸的。
    在盧梭的所有著述中,“自然”和“社會”的對立構成了其思想體繫的基礎和出發點,與自然狀態和社會狀態相對應的,是自然人(野蠻人)和社會人(文明人)的對立。在自然狀態下,所有人都是淳樸的、幸福的,是自由、獨立和平等的。自然人受單純的自然衝動的情感和欲望的支配,生活於一種完全孤立的、沒有任何社會聯繫的狀態,也沒有善或惡的概念。在人類進入社會或文明狀態以後,出現了私有財產、不平等和奴役,人受控於攀比、虛榮、貪婪、輿論等內在和外在力量的控制和支配。社會人是墮落的、異化的、不幸的。

    盡管社會狀態有著種種積習和弊端,但人類再也不可能返回自然狀態了。因為所謂自然狀態隻是一種虛構,是用於批判文明社會弊端的一種參照和武器。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的序言中,盧梭指出,他對自然狀態的描述不應被看作歷史的存在,而隻應看作假設,目的與其是要查明事物的真實起源,倒不如說是為弄清事物的性質。而且,即使自然狀態是一種歷史的存在,人類一旦進入社會狀態,也絕無可能返歸自然狀態了,正如人無法從成年返回童年一樣。人類從自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狀態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回頭路是走不通的。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注釋九中,盧梭寫道:“怎麼?難道要摧毀社會,消滅你我的世界,返回到森林中和獅子們生活?隻有我的對手們纔會得出這樣的結論,而我既要避免得出這樣的結論,又要把得出該結論的恥辱讓與他們。”既然後無退路,那麼是否前有出路呢?盧梭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人類的處境並非已經無可救藥了,關鍵在於找到正確的方向,找出救治社會弊病的良方。如果說在其前期的著述中,盧梭是以自然狀態和社會狀態的對立來批判文明社會的種種弊端,對人類社會的過去和現在作出了評判,並對文明社會的病根作出了自己的診斷,那麼在其後期的著述中,盧梭所要探討的就是造成這種不幸的根源,並試圖為人類開出療救的藥方。二論之後的所有著作,如《科西嘉制憲草案》、《波蘭政府論》、《愛彌兒》、《社會契約論》等,都是對未來理想社會的建構,試圖為二論中提出的問題給出解決方案。

    盧梭是讀普魯塔克的《名人傳》等書長大的,古代的偉人和制度令他仰慕和神往,形成了他愛自由愛共和的思想,也塑造了他倔強高傲、不受束縛和奴役的性格。古代民族如果沒有偉大的政治制度,普魯塔克筆下的那些偉人也就不會產生。盧梭在威尼斯的遭遇和觀察令他對現存制度深感失望,墮落的民風和不好的政府使他認識到,近代民族的腐化墮落恰恰在於其愚蠢荒謬的政治制度。盧梭很早就意識到政治制度問題的重要性。在《〈納爾西斯〉序言》(一七五二年)中,盧梭在揭露社會生活的罪惡時,試圖挖掘罪惡的根源:“他們看到了罪惡的現像,而我則要分析其中的原因。我尤其要人們看到一種非常令人欣慰和有意義的事情,指出所有這些弊病的根源不在人,而在於人被治理得不好。”在致馬勒澤爾伯先生的第二封信中,盧梭描述了他在去萬森監獄的途中靈光閃現的情景:“唉,先生,如果我把我在那棵樹下所看到的和所感覺到的情形能好好地描述出四分之一的話,我就能多麼清楚地向人們展現我們社會制度的種種矛盾,多麼有力地揭示我們制度的一切弊端,多麼簡要地闡明人生來是善良的,他之所以變壞,完全是由社會制度造成的。”如果人被治理得好又怎樣呢?是否就能避免種種罪惡呢?這是盧梭苦苦思索並試圖找到答案的問題。在《政治經濟學》中,盧梭說:“毫無疑問,人民久而久之就會成為政府把他們塑造成的樣子:如果它願意,它可以把人民造就成武士、公民、人;如果它喜歡,也可以把人民造就成群氓和無賴。”所以,盧梭認為,如果他寫一部論述政治制度的著作,為人類指出好的政府形式,於人類將是一件功德無量的事情。

    盧梭產生寫一部關於政治學著作的想法可謂由來已久,大約始於一七四三年或一七四四年。他在《懺悔錄》中是這樣解釋的:“我次想寫這樣一部書,已經是十三四年前的事了。那時我在威尼斯,曾有機會看出,這個被人們如此誇耀的政府,竟有那麼多毛病。從那時起,通過對倫理學歷史的研究,我的眼光又擴大了許多。我發現,一切都從根本上與政治相聯繫;不管你怎樣做,任何一國的人民都隻能是他們政府的性質將他們造成的那樣;因此,‘什麼是可能的好的政府’這個大問題,在我看來,隻是這樣一個問題:什麼樣的政府性質能造就出有道德、開朗、聰慧,總之是好的人民?”盡管這個問題在盧梭的腦海中揮之不去,但直至一七五一年盧梭纔開始動筆,進展也並不快。一七五六年春天,盧梭遷往埃皮奈夫人提供給他的在巴黎郊區蒙莫朗西森林的一幢房子,遠離了塵囂的喧嚷,擺脫了上流社會浮華虛榮的幻煙迷霧,置身於渴望已久的大自然中,盧梭纔潛心於思考何為合理的社會制度問題。他構思了一部規模宏大的政治學著作——《政治制度論》,並將其列在寫作計劃的首位。按照盧梭初的設想,《政治制度論》將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闡述政治權利的原則,另一部分論述各民族之間的關繫。但盧梭感到力所不及,終放棄了這一構想。他將已經寫成的部分獨立成書,定名為《社會契約論》。
    媒體評論
    沒有盧梭,就不會有法國大革命。——拿破侖
    在《社會契約論》中,康德找到了自己的道德啟蒙,即“自由是人所特有的”這一原則。所有狂飆突進時期的德國天纔人物,從先驅者萊辛和赫爾德開始,直到歌德和席勒……都是盧梭的崇拜者。——羅曼·羅蘭
    《民約論》,法國大革命之原動力也;法國大革命,19世紀全世界之原動力也。——梁啟超
    在線試讀
    第四章 論奴役

    既然任何人對於其同類都沒有自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產生任何權利,那麼就隻有協議能作為人與人之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了。

    格勞秀斯說過,既然個人可以轉讓他的自由去給某個主人當奴隸,為什麼全體人民就不能轉讓它的自由去給某個國王當臣民呢[20]?這裡有著許多模稜兩可的字眼需要加以澄清,但我們隻說一說轉讓一詞吧。“轉讓”就是“給”或“賣”。然而,一個人給另一個人當奴隸不是把自己送給別人,而是把自己賣給別人,至少是為了生計[21]。可是人民出賣自身又是為了什麼呢?國王根本無力為其臣民提供生計,反而是他自己的生計完全取自臣民,而且,拉伯雷說,國王可不是隨便一點東西就能過活的。臣民把他們的人身交付出去的條件竟是讓人把他們的財產也拿走嗎?我看不出他們究竟還剩有什麼。

    有人或許說,專制者可以確保臣民相安無事[22]。我們姑妄聽之,可是如果國王野心膨脹將他們拖入戰爭,如果他的貪欲永無滿足,如果他的大臣欺壓百姓,所有這些都比臣民之間的紛爭更令他們痛苦,那麼他們從這種相安無事中獲得什麼好處呢?如果這種相安無事本身也是他們的一種不幸,那麼他們從中又獲得什麼好處呢?人們在牢房中也活得很安穩,難道能因此說活得很舒服嗎?被關押在山洞裡的希臘人在被獨眼巨人挨個吞喫之前也活得很安穩啊[23]。

    誰要說一個人甘願無償地把自己送給別人,那純屬不可思議的無稽之談。即使有人這樣做,那也是在非理智狀態下做出的,單憑這一點就可斷定這種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誰要說全體人民會這樣做,就等於假設人民是一群瘋子:瘋狂之舉不構成權利。

    即使每個人都可以轉讓自己,他也不能轉讓他的孩子,孩子生來就是人,而且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為他們自己所有,除他們之外,誰也無權支配他們的自由[24]。在他們成人之前,父親可以以他們的名義定出某些條件來保全他們,為了他們的幸福,但是不能不可挽回地、無條件地把他們送給別人,因為這種贈送是與自然的目的相悖的,也超越了做父親的權利。因此,一個專斷的政府要成為合法的政府,必須每一代人民都有權決定接受還是拋棄這個政府;可是這樣的話,這個政府就不是專斷的政府了。

                                                                     第四章 論奴役    


     


    既然任何人對於其同類都沒有自然的權威,既然強力並不產生任何權利,那麼就隻有協議能作為人與人之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了。


     


    格勞秀斯說過,既然個人可以轉讓他的自由去給某個主人當奴隸,為什麼全體人民就不能轉讓它的自由去給某個國王當臣民呢[20]?這裡有著許多模稜兩可的字眼需要加以澄清,但我們隻說一說轉讓一詞吧。“轉讓”就是“給”或“賣”。然而,一個人給另一個人當奴隸不是把自己送給別人,而是把自己賣給別人,至少是為了生計[21]。可是人民出賣自身又是為了什麼呢?國王根本無力為其臣民提供生計,反而是他自己的生計完全取自臣民,而且,拉伯雷說,國王可不是隨便一點東西就能過活的。臣民把他們的人身交付出去的條件竟是讓人把他們的財產也拿走嗎?我看不出他們究竟還剩有什麼。


     


    有人或許說,專制者可以確保臣民相安無事[22]。我們姑妄聽之,可是如果國王野心膨脹將他們拖入戰爭,如果他的貪欲永無滿足,如果他的大臣欺壓百姓,所有這些都比臣民之間的紛爭更令他們痛苦,那麼他們從這種相安無事中獲得什麼好處呢?如果這種相安無事本身也是他們的一種不幸,那麼他們從中又獲得什麼好處呢?人們在牢房中也活得很安穩,難道能因此說活得很舒服嗎?被關押在山洞裡的希臘人在被獨眼巨人挨個吞喫之前也活得很安穩啊[23]。


     


    誰要說一個人甘願無償地把自己送給別人,那純屬不可思議的無稽之談。即使有人這樣做,那也是在非理智狀態下做出的,單憑這一點就可斷定這種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誰要說全體人民會這樣做,就等於假設人民是一群瘋子:
    瘋狂之舉不構成權利。


     


    即使每個人都可以轉讓自己,他也不能轉讓他的孩子,孩子生來就是人,而且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為他們自己所有,除他們之外,誰也無權支配他們的自由[24]。在他們成人之前,父親可以以他們的名義定出某些條件來保全他們,為了他們的幸福,但是不能不可挽回地、無條件地把他們送給別人,因為這種贈送是與自然的目的相悖的,也超越了做父親的權利。因此,一個專斷的政府要成為合法的政府,必須每一代人民都有權決定接受還是拋棄這個政府;可是這樣的話,這個政府就不是專斷的政府了。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作為人的資格,就是放棄做人的權利甚至放棄自己的義務。對於一個放棄一切的人來說,是不可能有任何補償可言的。這種放棄是不符合人性的,是剝奪自己行使意志的一切自由,也是剝奪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後,如果一方面規定一種的權威,另一方面規定一種無限的服從,這是一種沒有意義的、自相矛盾的約定。如果我們有權對一個人索取一切,那麼我們對於他是沒有任何義務的,這種既不對等也無交換的條件所導致的是約定的無效,這不是顯而易見的嗎?既然我的奴隸所擁有的一切都是我的,既然他的權利就是我的權利,那麼他還可拿什麼權利與我交換呢?這種我與我本人交換的權利是一個毫無意義的字眼。


     


    格勞秀斯和其他人[25]從戰爭中得出了所謂奴役權的另一起因。他們認為,勝利者有權處死戰敗者,戰敗者可以犧牲自由來換取生命;既然這一約定於勝敗雙方均有利,所以更為合理[26]。


     


    可是很明顯,這種所謂處死戰敗者的權利無論如何不是源於戰爭狀態。生活於原始的獨立狀態的人相互之間沒有一種足以構成和平狀態或戰爭狀態的經常聯繫,僅此一點就說明人不是天然地為敵的[27]。造成戰爭的原因是物的關繫而非人的關繫,而且由於戰爭狀態不能產生於簡單的人的關繫,而僅僅產生於物的關繫,所以私人的或人對人的戰爭既不可能存在於自然狀態,因為那裡沒有固定的私有財產,也不可能存在於社會狀態,因為那裡一切都處於法律的權威之下。


     


    個人之間的爭鬥、決鬥、衝突等行為均不能構成某種狀態。至於為法國國王路易九世的詔書所容許和被“上帝和平運動”[28]所禁止的私人戰爭,它們都是封建政府的濫用權力,是一種違背自然權利的原則和一切良好政體的荒謬的制度[29],如果它稱得上一種制度的話。


     


    戰爭不是一種人對人的關繫,而是一種國對國的關繫。在戰爭中,個人之間隻是偶然地成為敵人,他們的身份不是人,甚至不是公民[30],而是士兵;不是祖國的一員,而是它的捍衛者。後,鋻於不同性質的事物之間不能確定任何真正的關繫,所以每個國家的敵人隻能是其他國家,而不是某些人。


     


    該原則甚至符合自古確立的準則和所有文明民族的一貫做法。宣戰與其說是對掌權者下的通知,不如說是對其臣民下的通知。外來者,不論他是國王、個人還是人民,如果他搶掠、殺害或拘禁臣民而不對君主宣戰,他就不是敵人,而是強盜。即使在戰火連天之際,一個公正的君主掠取的是敵國所有的公共財產,但他尊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他尊重構成他自己的權利之基礎的權利。由於戰爭的目的是毀滅敵國,隻要敵國的守衛者手裡還拿著武器,人們就有權殺死他們;一旦他們繳械投降,不再是敵人或敵方的工具,他們又成為普通人,別人就不再有權奪取他們的生命了。有時人們可以滅掉一國而不殺其一人,所以,如果一項權利不是戰爭的必須目的,那麼戰爭也不能產生這項權利[31]。這些原則不是格勞秀斯的原則,它們不是建立在詩人的權威基礎之上[32],而是從物的性質引發出來,是建立在理性基礎之上的。


     


    至於征服權,它的依據就是強者的法則。如果說戰爭不賦予勝利者以屠殺戰敗人民的權利,那麼,勝利者既然沒有這一權利,他奴役戰敗人民的權利也就失去了依據。隻有當無法將敵人變為奴隸時人們纔有權殺死敵人;因此,把敵人變為奴隸的權利根本不是來自於殺死敵人的權利[33]。迫使敵人犧牲自由來贖買別人無權支配的生命是一場極不公平的交易。將生死權建立在奴役權之上,又反過來將奴役權建立在生死權之上,這種惡性循環不是顯而易見的嗎?


     


    假設存在這種生殺的可怕權利,我還是要說:
    一個因戰爭而成的奴隸或一個被征服的人民對於其主人除了被迫服從之外,是沒有任何義務的。如果勝利者拿走與奴隸的生命等價的東西,那麼他對奴隸就沒有任何恩賜可言:
    他等於殺死了奴隸,不是一無所獲,而是有利可圖。所以,他對奴隸遠遠沒有獲得強力所本應帶來的權威,和以前一樣,戰爭狀態在他們之間延續著,他們的關繫本身就是戰爭狀態的結果,戰爭權的使用意味著不存在任何和平條約。他們達成了一項協議,即便如此,這項協議也遠沒有消滅戰爭狀態,而是意味著戰爭的繼續。


     


    因此,不論從哪個角度看問題,奴役權都是無效的,這不僅因為它是不合法的,而且因為它是荒謬的、沒有任何意義的。奴役、權利這些字眼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不論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還是一個人對全體人民,這種論調都是荒誕不經的:
    我與你訂立一項完全由你承擔責任、完全由我享有好處的協議,隻要我高興我就遵守,隻要我高興你就得遵守。


     


     


    因此,不論從哪個角度看問題,奴役權都是無效的,這不僅因為它是不合法的,而且因為它是荒謬的、沒有任何意義的。奴役、權利這些字眼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不論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還是一個人對全體人民,這種論調都是荒誕不經的:
    我與你訂立一項完全由你承擔責任、完全由我享有好處的協議,隻要我高興我就遵守,隻要我高興你就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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