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一般意義上講,信仰是一種價值觀,而且具有終極價值的意義,是人通過內在的確定而表現的一種價值觀;信仰是人類的一種精神現像,表現為社會成員對一定觀念體繫的信奉和遵從;信仰是人的精神性基礎,旨在解脫人心靈上的障礙,為實現人格的圓滿提供條件,是人類調節自身和環境關繫的必要條件和手段。不過,除去這一層面的信仰以外,還存在純粹的信仰。純粹的信仰具有理性的純粹性,是人的內心定在。宗教以及詛咒(賭咒)、發誓隻具有理性的實踐性。一般的、具有理性實踐性的規範尚存有信仰的因子,雖然法律是實踐理性的體現,但由於法律以國家政治哲學作為支撐,就已不具一絲信仰的意義。
“法律信仰”是錯誤的命題,人們將蘇格拉底的死作為法律信仰的典型是錯誤的認識。信仰和權威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信仰”是缺乏論證的臆想,在西方不可能成為事實,在中國同樣不應該存在市場。“法律信仰”在中國隻可能轉移社會價值危機的視線,混淆信仰和權威的概念,是一個根本不適合中國國情的理念。
“法律信仰”是錯誤的命題,人們將蘇格拉底的死作為法律信仰的典型是錯誤的認識。信仰和權威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信仰”是缺乏論證的臆想,在西方不可能成為事實,在中國同樣不應該存在市場。“法律信仰”在中國隻可能轉移社會價值危機的視線,混淆信仰和權威的概念,是一個根本不適合中國國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