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對競爭法規制互聯網平臺競爭的競爭觀、數字時代競爭法的價值體繫、互聯網平臺競爭行為的違法性判定、數字時代競爭法如何有效保障消費者利益、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的法律適用、數字時代競爭法法益結構健全、競爭秩序下互聯網平臺自我規制優化等內容做了繫統論述。
陳耿華,女,法學博士,博士後,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深圳大學創新發展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入選重慶巴渝學者(青年學者)、西藏自治區公平競爭審查專家庫專家。擔任《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等多個立法項目起草專家。圍繞互聯網領域競爭法實施議題在《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律科學》《現代法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30餘篇;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入選第14批中國博士後特別資助基金,主持省部級課題14項、校級項目5項,主研國家級、省部級項目20餘項。獲第十一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征文二等獎、第五屆中國青年競爭法優秀論文等獎項8項。
雖然,2017 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時增加了專門的“互聯網 條款”,但是,其宣誓意義大於實踐意義,如何有效規制互聯網平臺競爭 行為,仍面臨較大爭議。2022 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再次修訂啟動, 核心也是互聯網平臺競爭如何有效規制的問題,因此本書的研究可謂恰逢 其時,對完善我國互聯網平臺競爭規制方案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而言,本書圍繞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的競爭觀擇取、互聯網平臺 競爭案件的價值追求、互聯網平臺競爭行為判定、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的 法律適用、互聯網時代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益結構等進行繫統研究。相比 於已有研究,本書的創新點有:其一,研究方法有特色。已有研究偏向規範分析,采用定性研究居多,鮮少借助大數據手段對大量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進行定量分析。本書 注重采用實證研究方法,借助 SPSS 軟件對國內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的判 決書進行數據統計分析。這種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研究方法可以確保充分 發現、提煉該類行為的規制困境。其二,研究視角有新意。除了從微觀層面回應互聯網平臺競爭行為的 違法性認定、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的法律適用等難題,本書還著重從宏觀 層面研究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的審理應秉持何種競爭觀及價值追求,這對 於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的審理、互聯網平臺競爭行為的定性具有借鋻意 義,值得肯定。其三,研究內容有增量。一是反思與改進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的競爭 觀。已有研究雖提出應采用動態競爭觀,然而並未繫統論證動態競爭觀形 成的法理基礎,也並未提出動態競爭觀的繫統實現方案。本書從經濟層 面、利益層面、法律屬性層面及功能層面證成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的審理 應植入動態競爭觀,並論證了動態競爭觀的實現方案。二是修正互聯網平 臺競爭案件審理的價值追求。已有研究側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公平競爭 價值而忽視自由競爭價值,容易不當割裂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內 在關聯,以及造成過度干預市場的局面。本書從經濟層面、立法目的層 面、法律屬性層面證成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的審理應同時秉持自由競爭價 值,有助於互聯網平臺競爭行為的準確定性及健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價值 體繫。三是革新互聯網平臺競爭行為的違法性判定方法。針對競爭關繫的 存廢難題,本書從法理和實踐兩維度重新證成應繼續保留競爭關繫要件, 但應調整其在不正當競爭案件中的定位;針對商業道德判定難題,本書提 出引入法律論證分析框架,有效破解商業道德判定的不確定性難題。四是 澄清數字時代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擴張適用的原因,並提出一般條款 適用的改進路徑,而這對於優化一般條款實施、完善互聯網平臺競爭案件 的法律適用富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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